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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调节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09:15:31  浏览:9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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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调节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市场调节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一商局、二商局,石油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根据市商委和我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财政部、商业部布置的年终会计决算要求。现将国营企业市场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暂作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会计科目
为了核算市场调节基金。在《国营商业会计制度》中增设170“市场调节基金”科目,列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之下;增设“415市场调节支出”科目,列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之下,使用说明如下:
170市场调节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市场调节基金的增加、减少和使用情况。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和收到上级(或财政)拨入的市场调节基金。记本科目,上缴或归还时减记本科目。用市场调节基金储备的商品调价等原因发生增值时,增记本科目;发生商品损失而减值(指贴或价差损失)时,经核准后,减记本科目。
(三)市场调节基金存入银行所发生的利息收入。增记本科目。
(四)同市场调节基金科目对应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市场调节支出”、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和“库存商品”科目。用市场调节基储备的商品要单独立帐,逐月向市商委报告储备商品的进、销、存况。
415市场调节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税前利润中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
(二)季度终了,提取市场调节基金时,增记“市场调节基金”科目。记本科目;在结转利润时,减记“利润”科目,减记本科目。
(三)年度终了,清算市场调节基金时,如企业未完成上缴财政收入承包任务,要将差额冲回时,减记“市场调节基金”科目、减记本科目;同时,增记“利润”科目,增记本科目。
二、会计报表
(一)为了反映市场调节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在“资金表”中“三、专项资金”大项中增设“市场调节基金”小项,列在“专项应付款”小项之下,在“商业企业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大项之下,增设“十五、市场调节支出”大项,其余项目往下顺排。
(二)“市场调节基金表”待财政部、商业部正式下达表式后另行下达。
三、会计分录
(一)按规定提取市场调节基金时
增:市场调节基金
增:市场调节支出
(二)按规定向财政上交市场调节基金时
减:市场调节基金
减:银行存款
(三)若年底清算未完成上交财政承包任务,则应部分或全部冲回已提的市场调节基金
减:市场调节基金
减:市场调节支出
(四)收到上级或财政拨入市场调节基金时
增:市场调节基金
增:银行存款
(五)用拨入的市场调节基金储备商品时
增:库存商品
减:银行存款
(六)由于商品调价储备商品增值时
增:市场调节基金
增:库存商品
(七)由于商品调价(或其他损失),经核准后
减:市场调节基金
减:库存商品
(八)向上级或财政归还市场调节基金时
减:市场调节基金
减:银行存款



198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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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中国的省、自治区、市同苏联的加盟共和国的部、主管部门、联合公司、企业之间建立和发展经济贸易联系的协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中国的省、自治区、市同苏联的加盟共和国的部、主管部门、联合公司、企业之间建立和发展经济贸易联系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6月8日 生效日期1988年6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中苏两国的经济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协助中国的省、自治区、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苏联加盟共和国的有关机构、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部、主管部门的机构、联合公司、企业(以下简称机构)之间建立和发展经济贸易联系。
  公司和机构将根据两国各自的有效法规、本协定和其他有关的中苏协定,进行经济贸易联系。

  第二条 公司和机构之间在本协定范围内建立和发展的经济贸易联系,是对根据其他中苏政府间协定进行的经济贸易合作的补充,在这种联系范围内每年达到的贸易额将计入两国贸易总额。

  第三条 公司和机构按照本协定建立和发展经济贸易联系的方面是:建立合营企业、生产合作、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交换货物,以及与公司和机构权限相符合的其他方面。

  第四条 在进行经济贸易联系时公司和机构可以独立地:
  一、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确定贸易伙伴的范围并直接进行相互联系;
  二、协商在本协定第三条所述方面进行经济贸易联系的具体方式,确定供应货物和提供劳务的种类、额度、价格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供应货物和提供劳务的价格,按照中苏两国间在相应时期内有效的中苏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及其议定书规定的作价原则,在合同中确定。上述协定和议定书未规定的货物和劳务的价格,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确定。

  第六条 北京中国银行授权的中国银行分行以莫斯科苏联对外经济银行名义开立瑞士法郎单独帐户,按照本协定进行结算。
  莫斯科苏联对外经济银行以北京中国银行的相应分行名义开立相同的帐户。
  这并不排除在中国银行分行和苏联对外经济银行分行或苏联对外经济银行授权的苏联其他银行机构间就某些换货业务开立帐户。
  中国银行和苏联对外经济银行每次将具体商定开立这类帐户的事宜。
  所开帐户的结算程序将由北京中国银行和莫斯科苏联对外经济银行商定。

  第七条 公司和机构将根据两国各自的有效法规和有关的中苏协定调节与在本协定范围内进行经济贸易联系有关的相互关系和争议。

  第八条 本协定所规定的经济贸易联系将在公司和机构按照两国各自的有效法规和有关的中苏协定签订的合同基础上进行。
  必要时,在签订合同之前中国的省、自治区、市和苏联的加盟共和国的部、主管部门、联合公司、企业也可就建立经济贸易联系达成初步协议,并就此签订相应的文件。

  第九条 在按照本协定进行经济贸易联系的过程中,公司和机构获得的设计和技术资料,未经提供该资料的公司和机构同意不得向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转让。

  第十条 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将对本协定的实施进行总监督。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相应有效期满六个月之前,如果缔约任何一方未将终止本协定的愿望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则本协定有效期将每次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田纪云            尤·德·马斯柳科夫
    (签字)              (签字)

湘潭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2〕34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湘潭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湘潭市地处湘江中下游,湘江纵贯市区,全长41公里,涟水、涓水交汇市郊。建国以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城市堤防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防洪堤线长,建设标准低,工程隐患多。洪灾对湘潭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还存在严重威胁。因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防洪工程全面加固、加宽、加高,达到彻底根除隐患全面提高堤防建设标准和防洪抗灾能力的目的。

一、范围界定

湘潭市区城市防洪由河西、河东、仰天湖三个防洪圈组成,河西防洪圈上从姜畲堤涟水桥开始,下至郭家湖堤段,由姜畲堤(0.9公里)、十万垅堤(11.34公里)、河西堤(4.7公里)、文星堤0.54公里、天星堤(4.9公里)、和平堤(2.8公里)等6处堤防组成,全长25.18公里。河东防洪圈从建设堤开始,下至木鱼湖堤段铁桥处,由建设堤1.69公里、河东大堤21.83公里等2处堤防组成,全长23.52公里。仰天湖防洪圈由仰天湖大堤组成,全长8.0公里。考虑到姜畲堤地处湘潭城区上游,卓江堤为三江入口,且107连接线贯穿其中,也纳入市区城市防洪范围,前者为主城防区,后者为非主城防区。

二、建设标准

湘潭市区城市防洪按百年一遇标准执行,堤顶高程湘潭水文站为44.9米。堤面宽度,结合城市整体规范要求,确定为8—17.5米(具体到堤的宽度,按设计标准执行)。堤坡按防渗和边坡稳定要求确定,内外边坡系数不得大于1/2。治涝标准为10年一遇(王家寨排水渠为20年一遇)。中心城区按24h暴雨24h排干(湘潭站10年一遇24h暴雨155mm),非中心城区按一日暴雨一日排干(一日暴雨139mm)。所有堤防设计严格按标准执行。

三、项目安排

1、城市堤防水毁水损工程恢复项目。今年共安排26处,其中涵闸15处。包括河西防洪圈16处,其中涵闸5处;河东防洪圈7处,涵闸7处;仰天湖防洪圈3处,涵闸3处。

2、城市堤整修加固工程。(1)岳塘区建设堤0.91公里达标。(2)河东堤老电厂0.55公里整修达标,完成河东堤闭合圈。(3)雨湖区文星堤0.29公里达标。(4)木鱼湖堤3.3公里高标准堤段建设。(5)湘潭县卓江堤1.9公里达标。(6)姜畲堤4.5公里范围内重点涵闸和险段的处理。(7)力争仰天湖2.2公里堤防达标。

四、工程管理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从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

1、凡国家投资(含地方政府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具有工程项目前期规划计划书,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前期规划设计进行审查,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2、凡国家投资(含地方政府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任命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利部门),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和质量终身保证制。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实施,施工合同须经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监证。未实行项目法人制的工程不下达实施计划,未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和拨付资金。

3、在堤防工程建设中,严禁以挂靠形式承包工程,严禁层层转包、偷工减料,杜绝工程质量隐患。

4、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推行业主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领导、技术人员和群众各层次监督。

5、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健全工程技术档案。所有在建的堤防工程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接受省、市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资金筹措

为了多渠道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并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堤防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根据不同工程的管理权限和工程规模,实行“分级负责、项目管理”的原则,分别采取“拨、补、奖”的办法。

1、市本级堤防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主要从市级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政策规定足额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对历年欠缴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程序清理追缴。

2、市主城区湘江城市一线防洪堤达标工程,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实行统一指挥调度。项目施工由所在区政府确定业主单位组织实施。非主城区的湘潭县卓江堤、姜畲堤、和平堤实行按比例补助的办法,由县市包干负责并按市下达任务组织实施。

3、城市防洪重点水损水毁工程的修复,由县(市)区上报修复方案,经市水利局审核方案、工程量和工程单价、工程造价,确定一定补助资金,由县(市)区包干负责使用。

4、所有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部、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由计委、财政、水利、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并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各工程业主单位必须建立项目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制度,自觉管理和使用好建设资金,并接受同级或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六、组织领导

1、市、县(区)两级都要成立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水利建设指挥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强化组织领导。指挥部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宣传发动、确保水利投入的落实、施工环境的协调和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的监督指导,以及严格把好基建程序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各级领导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堤防工程建设。要充分发挥城区堤防工程的聚集、辐射和带动作用,要将城区堤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支持堤防建设的高标准、高起点,带动城区的开发建设,让防洪堤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亮点。

3、城市防洪实行建设和管理统一的机制,水利建设的责任领导即为明年防汛的责任领导。市水利建设指挥部要加强对领导办点工程的督查,将办点工程与年终水利建设“芙蓉杯”竞赛考核挂钩,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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