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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9:22:34  浏览:8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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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年1月1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4号文颁布;1998年9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8〕55号文修订 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标准和法定就业年龄且生活能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为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的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的按一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接收,但需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金)。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单位在计算本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时,所办福利企业中的残疾人可包括在内。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应优先安排招用。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应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年人均收入标准的80%交纳残疾人就业金。
残疾人就业金的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驻穗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委托所在地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收取的就业金20%上交省残疾人劳
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称《通知书》)。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款项交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逾期不交或不足额
缴纳的,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交纳残疾人就业金,企业在营业外支出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列支。其他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缴的单位,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来源: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举办福利企业合理提取的资金;残疾人福利基金专项拨款;社会专项捐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费用补贴;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开业(有偿使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经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纳入财政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财务报表和开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或拒缴残疾人就业金的单位,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请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金和滞纳金。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作如下修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第九条中“每天按应缴金额1%计算滞纳金。逾期一个月的,则按应缴金额的50%处以罚款”修改为“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同时处以应缴金额50%的罚款”。
修改后的《规定》文本在《广东政报》全文公布。



199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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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9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09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团结一致,迎难而上,扎实工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抢劫犯罪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刘亮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今年来抢劫犯罪行为逐年增多,对社会安定造成极大影响,本文试对这一犯罪行为加以分析;
  一、抢劫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
  1、人口流动性增大,人员结构复杂。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导致社会人员流动性大,成为社会犯罪率提升的原因之一。
  2、受金融危机影响,工作难度加大。社会上存在一大批无业人员,他们没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时,易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防范体系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疏于防范,贵重物品及钱包放在显眼位置,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惦念的对象。
  4、学校教育不全面,未成年人犯罪层出不穷。由于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与宣传不够,忽视了学生道德法制教育,且因当今社会电视、报纸、杂志和网上暴力、色情等内容泛滥,不健康的思想观念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一旦无钱,便会不择手段,铤而走险,实施抢夺,抢劫行为。
  二、打击、防范、抢劫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1、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犯罪线索从而破案的举报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2)大力宣传报警渠道和方法。(3)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同犯罪作斗争的先进事迹,营造防范打击犯罪案件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大打击力度。公、检、法三机关要极力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及时破案,防止犯罪分子连续作案造成更大的损失。检察机关及时起诉,法院及时判决。司法机关要加强联系和配合,提高打击此类犯罪的成功率。
  (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一是避免夜间单身外出,路遇偏僻地段要加强防范意识,特别是学生一定要结伴同行,必要时要有同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二是注重自身安全,财产不外露,出门尽量不携带大量现金。
  综上,为防止犯罪发生,各部门,各行业应齐抓共管,动员群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抢劫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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