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13:40  浏览:9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10〕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投资来源是市本级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级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区县级的或者主要是区县级的项目,由区县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区县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县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监察、规划、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税务、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市级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区县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期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建设期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原则。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项目,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

  第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可以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经本级审计机关做出调整。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预算(概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内容;

  (二)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工程决算;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七)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机关进行。对非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审计查证结果经审计机关同意后生效。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审计查证报告,不能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的依据。

  经财政评审机构审查的财政性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其审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后,可作为审计结果。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建设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资料。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竣工决算资料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编制。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安排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同级项目监督的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手续;逾期不办的,建议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查证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于社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将审计查证报告报审计机关备案的,由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铜川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8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要求,现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作如下调整: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领导相互交叉兼职的工作体制。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由原4个调整为5个,即:综合处、安全生产监督处、矿山安全监察处、煤矿安全监察处、宣传教育培训处。
  三、行政编制由原核定的18名调整为23名(含中编办下达给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的 15名),机关工勤人员(司机、通讯员、打字员)事业编制由原核定的3名调整为4名。
  四、厅级领导职数由原核定的1名调整为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仍为7名。
  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调整后其主要职责仍按“青办发〔2004〕15号”文执行。

《DNA的特性及应用》

关键词:DNA 法医物证

在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中,常常要检验血痕、精斑、唾液等现场遗留物的血型物质是哪个种属,并同嫌疑人进行对照、比较,确认异同。这种血型鉴定是法医物证检验中最常用的技术手段。
最早意义上的血型仅指血红细胞表面抗原的四种类型(A、B、AB、O)。当今血型检验的系统己经大大扩展,可以在刑事技术部门实际应用的血斑检验系统15-20个,精班检验系统5一6个(均含血型、血清型和酶型系统)。譬如,设在伦敦的国际刑警组织实验室常规检验血液项目为13项,检验精液项目为5项,因而排除嫌疑的比率明显增大。但是,各检验项目的联合排除率并不等于各项目独立排除率的简单相加,而是:P=l-l(l-P1)(l-P2)…… (l-Pn)。其中,Pl、P2……Pn分别代表各独立血型系统的排除率,P为联合排除率。从理论上可以看出,尽管检验项目扩展,但最终不能达到同一认定的目的。而DNA检验技术,则解决了这个关键问题。
法医物证的DNA检验技术是本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研究和应用的,它借助了新兴的"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工程学"的理论与技术。早在19世纪60年代,奥地利遗传学家孟德尔在运用数学方法对植物遗传性状进行多年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孟德尔遗传定律,预言了遗传因子的存在。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学者艾弗里等人证明了遗传因子就是脱氧核糖核酸。1953年,美国生物学家沃森(Jams Watson)和英国物理学家克里克(Francis Crick)发现并提出了DNA分子的双螺旋结构理论与碱基配对原则,开创了分子生物学。1989年,美国科学家用"扫描隧道显微镜"直接观察到了脱氧核糖核酸的双螺旋结构。1990年,我国青年科学家白春礼用自己研制的"扫描隧道显微镜"首次观察到人们尚未认知的三链状脱氧核糖核酸,为生命信息研究又辟新途。在60年代,经过许多科学家的共同努力,破译了遗传物质中的全部密码,使人类对遗传物质的认识进入了新的阶段;1973至1974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科恩博士在实验室运用重组DNA的方法,改变了生物的遗传信息,也改变了生物的遗传性状,开创了遗传工程学。1985年,英国莱斯特大学三名遗传学家亚历克·杰费里斯(Alec Jeffroys)、彼得·吉尔(Peter Gil1)、戴维·沃雷特发现每个人的DNA分子中,碱基的排列都是独特的。事实上,除了同卵双生子的DNA结构有相同的可能性之外,没有任何两个人存在相同的DNA。这一重大发现立刻引起法医学界的高度重视,各国纷纷投向这一领域的研究。英国首先在移民纠纷中应用DNA检验手段确认母子亲缘关系。

DNA是脱氧核糖核酸的英文(DoXyribo Nucleic Acid)缩写。它是在生物细胞核中普遍存在的大分子聚合物。它具有"自我复制"及"互补合成RNA(核糖核酸)"二项功能,使生物体的遗传性状得以在新生体上体现,因而被称为"遗传基因"。DNA的化学组成包括磷酸(P)、脱氧核糖(S)和四种含氮碱基:腺嘌呤脱氧核苷酸(dAmp)、鸟嘌呤脱氧核苷酸(dGmp)、胞嘧啶脱氧核苷酸(dCmp)、胸腺嘧啶脱氧核苷酸(dTmp)。DNA的分子结构为两条平行但方向相反的多个核苷背酸聚合长链,围绕一个中心轴相对旋转成双螺旋状(见图一)

每条长链的外侧排列着磷(P)和脱氧核糖(S),内侧排列的四种碱基依照A=T、T=A、G=C、C=G的对应关系由氢键连接,使双链成一整体。在不同的DNA分子中,S与P的排列结构是相同的(一S一P一S一P一),但碱基的排列顺序不同。DNA分子中的碱基虽只四种,但由氢键连接的碱基对的数目少则几千,多则数万,组成极多的不同排列顺序。这就构成了DNA分子结构的多样性,从理论上解决了同一认定问题。
DNA分子的复杂结构具有三个重要特性:(1)人各不同;(2)终生不变;(3)同一人体各不同部位细胞中的DNA结构相同。法医物证检验正是利用了这些可贵特性,依据摄取的DNA结构图谱进行个体识别。这同利用指纹进行个体别的准确性相同,因而又被称为"DNA遗传指纹图谱"。

目前,各国专家一般采用化学方法分离DNA,再用特殊的DNA探针检验,可以获得代表每个人独特基因组的DNA图谱。其程序包括七个环节:
1、提取。先将DNA从检材细胞核中提取出来。不同检材的性质不同,提取和纯化DNA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如对精液与阴道分泌物混合的检材:先裂解、洗涤,清除女性物质后,获得纯精子,再裂解取出DNA.
2、酶解。由特定的限制性内切酶裂解DNA分子长链。由于每个人DNA分子中碱基排列呈现多样性,所以酶切碱基后,就获得在数量和长度上体现个体差异的若干DNA片段。
3、电泳。琼脂糖凝胶是一层充满网孔的胶状物,在电泳时,其一端为正极,另一端为
负极。DNA片段带负电,当将它加在凝胶负极板后,就会向正极缓慢泳动,泳动速度和距
离取决于片段长度大小。经过一段时间,DNA片段按长短顺序排列开来。
4、转移。经电泳展开的DNA片段通过吸印或真空转移法,转移并固定到硝酸纤维素
膜或尼龙膜上。
5、探针标记与杂交。所谓探针标记,就是使用专门的特殊试剂,经过特定的反应,在不破坏DNA排列结构的前提下,使DNA片段能产生放射线(同位素探针),或显色发光(非同
位素探针),从而可以识别DNA片段。
标记好的探针需与附着有DNA片段的转移膜温育,才能结合,这个过程叫"杂交"。杂交后清洗未结合的多余探针。
6、显影。将杂交好的膜与X光感光片重合放在暗盒内感光,再经显影、定影,即得到
DNA图谱。
7、检验。将检材DNA图谱与嫌疑样本DNA图谱进行谱带比较。一般若有15条以上谱带相同,又不存在差异(不吻合谱带),则可做认定结论。但现场检材会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使DNA图谱不完整,所以用15条以上谱带完全吻合为标准是不现实的。据观察统计:每个个体平均具有的谱带数16·8条,两个不相关的个体间具有一条相同谱带的概率为0·21,具有二条相同谱带的概率为(0·21)2,如果现场检材DNA图谱有5条以上谱带与样本吻合,则个人认定的准确率达到99.96%以上。这时,如果没有发现其他差异点,可以作认定结论。如果检材的谱带在5条以下,即使全能与样本吻合,亦只能做可能性(或然)认定。如果检材与样本的谱带不同,则做否定结论

DNA检验在刑事案件侦破工作中的意义包括:
(1)在强奸及轮奸案件中,依据精细胞DNA认定犯罪人。在轮奸案件中,几个人的精液混合后的分离技术,目前并没解决,因而血型鉴定的难度很大。但DNA检验可以解决这个难题:将所有嫌疑人的精液或血液样本采来与现场检材比对,如果嫌疑人中的确有犯罪分子,则必然会认定其一,同时又不能籍以否定其他人。
(2)在碎尸案件中收集到的尸块组织,以DNA检验来判定是否为同一人。
(3)按遗传规律,亲子的DNA分别继承其双亲。如果孩子DNA图谱有一半与母亲相同,另一半与嫌疑父亲相同,则认定其为生父。因此,DNA检验对于拐卖儿童、强奸致孕等案件中的生父认定,具有极重要意义,这也是目前国际上认可、且不能为其他方法替代的手段。
(4)在杀人案件中,从现场血液或血痕DNA图谱认定犯罪人,或确认为受害人所留。
(5)在无名尸案件中认定身源。对面目全非,其他方法无法辩认的尸块,可以通过DNA检验与失踪人(受害嫌疑人)的父母的DNA图谱对照,确认身源。
(6)其他。如若干起强奸案通过精斑DNA检验进行并案;在移民争端中进行血缘关系的审查;在汽车肇事案中对车辆上附着的人体组织进行检验等。
此外,加拿大专家应用Y一染色体特异性DNA探针可以将不同性别的人血加以区分;又用重复序列DNA探针将人血和动物血进行区分。各国专家认为,DNA技术开创了法医物证检验的崭新天地,是法医生物学发展的方向。

由于DNA分子在外界环境的影响下会发生降解作用,减少其谱带数量,所以对检材和样本的提取有较严格的要求,一般以人脑组织、深层肌肉组织和液体血为佳。
①在强奸案件中,提取现场精斑、混合斑为检材。如果是轮奸案,应尽量多收集现场各
不同部位的精斑并分别记录和保存,减少不同人精液混合的概率。
②在奸杀案件中,提取精斑和阴道擦拭棉球为检材,取受害人脑组织或深层肌肉为样本,以备与嫌疑人和受害人分别作鉴别区分。
③在碎尸案中,如需认定不同尸块是否为同一人时,按DNA降解的难易顺序(脑、深层肌、心、肺、脾、肝)提取检材。
④杀人案中,提取现场及嫌疑人衣物上的血液、血斑为检材,提取受害人液体血、脑组织为样本。
⑤现场带毛囊的毛发、沾有唾液的烟头等亦可作为检材。
⑥对受审查嫌疑人,应提取其液体血为样本。
DNA检验技术对于提取检材和样本的数量及保存亦有严格要求:液体血取3m1以上,加抗凝剂(枸橼酸钠),密封在冰壶中保存送检。
各种组织提取5克以上,密封,在一2O0C保存。
各种斑迹提取后,阴干,一2O0C保存。
带毛囊的毛发及烟头检材,亦应阴干,在一2O0C保存。
各种检材、样本提取后及时送检。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