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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具体内容的规定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08:51  浏览:8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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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具体内容的规定的通告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具体内容的规定的通告
1996年1月26日,邮电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为维护邮政通信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广大邮政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具体内容的规定通告如下:
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邮电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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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5年12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肉食品市场管理,防止病害肉、注水肉进入市场,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农场和林场等单位,因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等原因目前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确有困难的,可暂缓实行生猪定点屠宰。
单位和个人供自己食用的生猪屠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由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畜牧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要坚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便于兽医卫生检疫的原则,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封闭的场院和清洁水源;
(二)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专用屠宰器具;
(三)屠宰间的地面、墙裙用无毒不渗水材料制成;
(四)有病害肉和屠宰废弃物、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申请定点,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由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定点条件,并征求同级畜牧等有关部门意见后,颁发定点屠宰证。
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另有规定的外,未取得定点屠宰证的,不得屠宰生猪。
第七条 取得定点屠宰证的屠宰场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向畜牧、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另有规定的外,所有需要屠宰的生猪必须送交定点屠宰场点屠宰,未经定点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
肉食加工厂、宾馆、饭店、旅店等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对生猪及其产品灌水、注水;
(二)不得加工病死、毒死和死亡后腐烂变质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三)生猪屠宰、加工的工艺流程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
(四)不得将病、健生猪混合宰杀;
(五)生猪及其产品和屠宰用具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堆放。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检疫工作,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屠宰用具,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屠宰、销售、购进的生猪及其产品,并视情节轻重,按每头生猪一百元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三条 在生猪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畜牧、卫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牛、羊、鸡、鸭等家畜家禽屠宰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贸易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肉食加工厂、宾馆、饭店、旅店等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屠宰用具,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屠宰、销售、购进的生猪及其产品,并视情节轻重,按每头生猪一百元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995年12月13日

民政部关于成立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成立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关于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4〕48号),我部决定成立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该中心为部直属事业单位(相当正局级),核定事业编制25人。
该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编办《关于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4〕48号),结合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际发展状况,制定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如下: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民政部有关规定,承担地方委托予以保值增殖基金的运营管理工作。
(三)根据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系统管理的政策及规定,承担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完成民政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人事处):负责综合协调“中心”各部门工作;制定有关事业发展规划;分配、管理“中心”各项事业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公文核稿、登记、运转及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及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基金管理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购买有关证券、存款等具体事务;负责经办基金的银行存款往来业务,经办与地方在基金管理中的财务会计往来业务,及时开具债据,按期返还本金及利息;负责处理地方在基金业务中的委托事宜。
(三)技术服务部:负责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及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承担计算机管理软、硬件的系统维护,负责相应的技术保障与技术咨询;承担计算机管理系统升级换代的设备选型和技术保障。
(四)实业发展部:组织社会保险实业开发,举办相应的经济实体。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部核定“中心”事业编制25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部室领导职数8名。
“中心”正、副主任由部里任命;中层领导实行聘任制,由中心主任聘任,报人教司备案。



199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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