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1:31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秘〔2005〕8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3月30日



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
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
评议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根据省委九届六次全会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2005年在全省开展“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以下简称“最佳最差单位评议”)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四次全会和市纪委三次全会的部署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动力,以纠正解决侵害经济发展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政风行风问题为重点,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为载体,以社会普遍认可、广大群众满意为目标,以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和社会服务部门为主要对象,紧紧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总体要求,纠建结合、整体推进,狠抓落实、务求实效,通过扎实有序地开展“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转变作风,实现政风行风明显好转,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的总体目标,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发展、大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评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纠风专项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是否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部署,落实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把纠风专项治理和“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工作摆上了领导班子的重要日程,经常研究,加强督查,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形成了制度,形成了氛围。

  (二)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服务;中央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停止,是否存在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的问题。

  (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情况。是否实行“六项制度”,增加办事透明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或“一站式”办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为管理和服务对象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情况。是否出台了对经济发展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并狠抓落实,取得了实效;是否精心组织、积极参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和行风建设热线”节目,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跟踪问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纠正和查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政风行风问题情况。是否采取措施加强队伍建设,执政为民,廉洁自律,及时纠正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政风行风问题,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刁难勒卡和“三乱”等行为。

  各参评部门和行业要围绕上述五项内容,结合自身履行的职责、服务范围和本部门、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具体的评议内容。

  三、参评部门

  我市确定参评部门共计53个,按照职能相近、以主要职能为主的原则,将53个参评部门分为执法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三个组分别进行评议。

  执法监督部门(14个):市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交通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物价局、国税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市规划局。

  综合管理部门(23个):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委、建委、信息产业局、农委、教育局、人事局、文化局、发改委、水务局、经济合作促进局、财政局、林业局、科技局、粮食局、旅游局、新闻出版局、城市管理局、广电局、中小企业局、商务局、畜牧局。

  社会服务部门(16个):市房产住宅局、哈供排水集团公司、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市邮政局、哈铁分局、哈电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市商业银行、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铁通哈尔滨市分公司、北方电信哈尔滨市分公司。

  各区、县(市) 确定参评部门时,本地区设立以上机构的或是有以上机构职能的单位必须包括在内,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参评部门,但不宜过多。

  四、实施步骤

  (一)制发工作方案。全市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地区和市属各参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10日前报市纠风办。

  (二)公开承诺。4月份,组织市属参评部门通过《哈尔滨日报》、“中国·哈尔滨市政府网”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承诺内容主要是:本部门在“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中重点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标;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为人民群众办哪些实事等,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请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各参评部门要参加市纠风办与哈尔滨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联合举办的“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和行风建设热线”直播节目,认真解决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为企业和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各区、县(市)也要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参评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

  (三)自查自评。7月份,市属各参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和“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报告,于7月底前报市纠风办。

  (四)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按照全省统一要求,11月上旬开始进行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由市和区、县(市)分别组织实施。各区、县(市)的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结果,务于11月30日前报市纠风办,市纠风办综合后,于12月上旬报省纠风办。

  (五)问卷测评。按照全省统一要求,12月上旬开始进行问卷测评。问卷测评、问卷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由市纠风办组织实施,测评结果汇总统计后,于12月31日前报省纠风办。

  (六)工作总结。2006年1月上旬,各区、县(市)和市属各参评部门对“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材料报市纠风办。

  (七)公布评议结果。2006年1月下旬公布评议结果。

  五、考评办法

  “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采取市、区县(市)联动,问卷测评、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议结果分为3个档次,即最佳单位、达标单位和最差单位。其中执法监督组的前5名、综合管理组的前8名、社会服务组的前6名为最佳单位;其他6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最差单位。

  各区、县(市)确定各组最佳单位名额时,原则上不超过各组参评部门的三分之一。

  (一)问卷测评办法

  1、问卷测评票使用省统一设计的票样,按参评部门笔划排序,由市里统一印制发放。区、县(市)增加的参评部门,印在同一测评票中,列在其后。

  2、问卷测评票数额分配。问卷测评票总数为8000份。其中,市里直接组织测评的问卷测评票为3000份;区、县(市)的问卷测评票为5000份。

  3、问卷测评主体及比例。由企业填写的测评票占60%,其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25%,外资、合资企业占10%,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占25%;国有、集体企业比例不足的可以将测评票发往其他企业填写,以保证企业测评票占60%的比例。其他人员填写的测评票占40%,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街道、乡镇干部及离退休人员占20%(各地区可将其中的5%,请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班子成员填写),工人、农民、下岗职工等群众代表占15%。测评主体的选择方法为随机抽样。

  4、问卷测评分数设置。每张问卷总分为100分,汇总时按填写人的选项换算为分数。每项“好”为100分、“较好”为80分、“一般”为60分、“差”为40分。对因不了解某部门的工作而弃权的,按“一般”统计分数。

  5、市里确定的参评部门,在有的区、县(市)没有设立机构的,当地不进行问卷测评,以其他有机构的区、县(市)测评结果的平均值计分;在有的区、县(市)机构合并,且职能存在的,共用测评结果计算相同分数。有的参评部门实行跨行政区管理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机构在哪里就由哪里进行问卷测评。

  (二)听证评议办法

  听证评议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分别由市、区县(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党委、政府和纪委的主管领导参加。会上,由参评部门领导简要汇报一年来“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情况,然后由聘请的评议代表当场填写评价意见并打分,当场统计、公布分数。为搞好听证评议,市、区县(市)要分别组织若干评议小组,定期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参加听证会的评议代表由社会各界组成,并注意突出参评部门的服务对象;评议代表采用轮换制,应在召开听证会的前一天随机选取,并严格保密。听证评议按照参评部门的三个组别分别举行。

  (三)工作考核办法

  坚持工作考核与“环境与行风热线”考核相结合,市和区、县(市)纠风办分别负责对本级参评部门的考核,实行百分制。

  1、工作考核。主要是聘请行风评议代表组成考核组,采取明察暗访、走访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办法,对参评部门领导重视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落实抓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提高“窗口”服务质量的情况、积极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的情况、严肃查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的情况等进行量化考核,按照评议标准,实事求是地打分。同时,要征求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参评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问题,自身积极调查、严肃处理的,可不扣分;由有关部门查出来的或交由本部门而不及时调查处理甚至包庇袒护的,要酌情扣分;部门领导班子或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最佳单位。

  2、“环境与行风热线”考核。主要是对各参评部门安排部署、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环境与行风热线”情况和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到直播间情况、各参评部门公布的监督举报电话工作情况及受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态度、处理、反馈情况等进行考核,按照评议标准,实事求是地打分。各区和未开设“环境与行风热线”的县(市)可不将此项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3、市里确定的参评部门,在有的区、县(市)没有设立机构的,当地不进行工作考核,以其他有机构的区、县(市)考核的平均分值计分;在有的区、县(市)机构合并的,以牵头机构为主进行考核,其他职能部门共用其考核分数。

  4、有的参评部门实行跨行政区域管理的,其所在地区实行属地管理,参加当地“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在当地进行排序。

  (四)评议结果的计分方法

  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在确定市属各参评部门的最终评议结果时,问卷测评分占60%,听证评议分占20%,工作考核分占20%。

  市属参评部门中的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哈供排水集团公司、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市邮政局、哈铁分局、哈电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市商业银行、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铁通哈尔滨市分公司、北方电信哈尔滨市分公司等22个部门的得分计算公式为:市本级分(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40%+下级分(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60%。

  其他31个部门的得分计算公式为:市本级分(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60%+下级分(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40%。
  各区、县(市)参评部门评议结果计分公式为: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

  在同一类别的参评部门中,不允许出现并列排名的情况。

  六、奖惩措施

  对被评为最佳单位的要授予本年度“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单位称号。对被评为最差单位的要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领导班子要写出整改报告,并将情况通报组织部门。另外,设立“政风行风建设进步奖”,对一些达标单位问卷测评中群众满意率比上年上升 幅度较大,且排在达标单位执法监督部门前3名、综合管理部门前5名、社会服务部门前3名的,授予“政风行风建设进步奖”。

  七、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是省委、市委强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深入开展 “两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哈尔滨大发展、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的领导
下,由各级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要成立领导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评议活动中遇到的实际 问题,保证评议活动顺利进行。各参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注重实效,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权勒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和服务态度不端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针对这些问题 的复杂性、反复性、顽固性,研究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克服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 纠正解决侵害经济发展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政风行风问题,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取得实效。

  (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评议结果真实可靠。对市属参评部门的问卷测评,由市纠风办组织实施。对区、县(市) 参评部门的问卷测评,由区、县(市) 纠风办组织实施,市里派人到现场协助指导。要坚持现场填票,当场密封后带回,防止弄虚作假等问题发生。问卷测评票的统计工作,委托有关部门使用省里统一设计的软件进行,当场拆封、当场统计结果。市纠风办要在现场监督,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和区、县(市)代表参加监督。在听证评议、问卷测评时参评部门人员不能作为代表进行填票。

  (四)严格执行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要认真执行《中共黑龙江省纪委 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工作纪律的规定》,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尤其对人为改动“最佳最差单位评议”统计数据和评议结果,上级变相向下级施加压力提出明确的保名次目标,向测评主体和听证评议代表打招呼、拉选票、吃拿送请等问题,要坚决禁止。对明知故犯者,一旦发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五)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考核工作程序。各区、县(市)要参照全市的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制定本地区“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的考核办法,其中的计分标准和办法,不得调整或增加、减少,统一按全市考核细则的规定实施。工作中,不得随意减少程序和环节、降低考核标准。

  附: 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考核细则



        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
           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考核细则
 
  一、工作考核(15分)

  由市纠风办组织若干评议小组,按照评议内容,走访企业、街道、农村,暗访参评部门的服务窗口,发现问题核实后,予以扣分。

  扣分项目及标准: 

  1、中央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未停止;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收费项目未公示,每项扣0.2分。

  2、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审批的,每项扣0.2分;行政审批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每项扣0.2分。

  3、本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以权谋私、刁难勒卡和“三乱”问题的,每项扣0.2分。

  4、违反市政府《七条禁令》的,每件扣0.2分。

  5、对市有关部门转办的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和“环境与行风热线”的群众信访件,未按要求查办的,每件扣0.2分;未按时限上报结果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每件扣0.2分。

  6、开展“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无领导机构、无具体工作部门、无实施方案的,每项扣0.2分;向社会承诺未兑现的,每项扣0.2分;党 委(党组)年内研究政风行风建设和“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工作至少两次,每少一次扣0.5分;未搞自查自纠的扣0.5分;未按要求参加有关“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的会议、未按时上报有关材料的,每件(次)扣0.2分。

  7、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工作检查、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经查属实的(列入考核内容的事项),每件扣0.2分。

  8、发生或发现(2004年以来)侵害、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及影响、干扰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是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或交由本部 门而不及时调查处理,甚至包庇袒护的,每件扣0.5分。

  9、在“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从总分中扣除1—5分。

  工作考核计分公式:工作考核分=15分-扣除分数。

  二、“环境与行风热线”组织实施情况考核(5分)

  扣分项目及标准:

  1、无“环境与行风热线”组织实施机构和工作方案的,每项扣0.2分。

  2、主要领导未到直播间,且无正当理由、也未事先予以说明情况的,每次扣0.4分。

  3、对听众反映问题因某种原因一周内解决不了,且未说明情况和明确解决期限的,每件扣0.2分;半个月内仍未说明解决情况和答复情况的,每件扣0.3分;被下发《督办通知》的,每件扣0.4分。

  4、对受理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问题,不实行“首问负责制”,推诿不理的,每件扣0.2分。

  5、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的受理企业和群众咨询、投诉、举报问题的“环境与行风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有企业和群众反映受理和处理问题不认真、推诿不理,经查属实的,每件扣0.2分;未按哈纠办发[2003]8号文件规定,每月反馈一次受理和处理问题情况的,每次扣0.2分。

  6、对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处理不认真,发生重复上访,经查属实的,每件扣0.2分。

  “环境与行风热线”考核计分公式:“环境与行风热线”考核分=5分-扣除分数。

  三、听证评议(20分)

  1、听证评议的组织。听证评议采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听证会分别由市、区县(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参评部门协助,按执法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三个组分别进行。

  2、参加听证会人员及时间。参加听证会评议代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巡视员和服务对象。同时,邀请公证人员对听证会进行全程法律监督。服务对象由每个参评部门提供15名服务对象名单,抽签确定5人参加听证会。参加执法监督部门听证会的服务对象为70人,参加综合管理部门听证会的服务对象为115人,参加社会服务部门听证会的服务对象为80人。参加每场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巡视员各10人,共计30人。执法监督组、社会服务组听证时间各为1天,综合管理组听证时间为1天半。

  3、听证会程序。由参评部门领导简要汇报一年来“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情况,时间为15分钟;每个参评部门汇报工作后,由参加听证的评议代表当场填写评价意见和打分,当场统计、公布结果。听证评议计分标准:“好”为20分,“较好”为15分,“一般”为10分,“差”为5分。对空白票按“一般”计算分数。

  听证评议计分公式:听证评议分=听证评议总分÷参加听证会评议代表人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63号

印发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退二”产业基地管理,加快“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为我市“退二”企业搬迁创造条件,根据《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二”产业基地是指由市政府确定的承接“退二”企业的产业基地。本办法所称“退二”产业基地项目是指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在“退二”产业基地中划定的用于承接“退二”企业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创新服务平台项目以及“退二”产业基地中与“退二”工作有关联的相关项目。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中规定的“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退二”产业基地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审核“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补助资金安排意见、编制和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第四条 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负责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具体如下:

  (一)编制“退二”产业基地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按规定报批。

(二)组织编制“退二”产业基地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按规定报审。

(三)明确承接“退二”,企业的用地规模和四至范围,在规定期限内,用于承接“退二”企业落户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五)组织编制“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报批。

(六)做好“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建设管理、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编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说明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六条 各有关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负责“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审核“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按要求做好“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退二”产业基地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对产业基地规划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用地报批工作,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指导“退二”产业基地做好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负责基地内有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并协调解决有关环保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进行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审计部门按职责组织对“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在建或拟建的“退二”产业基地项目。

第十三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申请补助资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退二”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已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

  (二)“退二”产业基地有关规划已经批准,“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三)“退三”产业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通过审查。

(四)“退二”产业基地已明确承接“退二”企业的用地规模和四至范围并确保用地需求。

  (五)按照现有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或核准类“退二”产业基地项目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并经有关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类“退二”产业基地项目需经有关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每个“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按核定的补助资金1:1进行配套,其中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每个“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原则上补助一次。

  (三)优先安排2009年前能够提供“退二”用地的“退二”产业基地项目。

(四)对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区(县级市)在补助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五)补助资金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补助资金计划,按项目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可以根据“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退二”产业基地管理机构要建立“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补助资金专用帐户,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二)在建“退二”产业基地项目使用当年安排的补助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年终可结转到下一年度在该项目中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凡使用补助资金的“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准报告和批复内容建设,凡有调整的,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报经批准后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退二”产业基地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竣工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一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评估等费用在“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和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鹤岗市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及《黑龙江省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199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和原则是: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同步进行。

 第四条 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范围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统筹的除外)、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租赁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军队所属企业及其全部职工。

 (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雇员、其他非工薪收入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 (四)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

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参照执行。

 第六条 跨地区、跨行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在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 (五)财政补贴;

 (六)其他收入。

 第八条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它收入不作为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 第九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人缴费工资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本人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按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本人按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为其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员本人按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工资时代扣。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扣缴。个体运输业户由运输管理部门代为扣缴。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第十条 企业以上一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企业月离退休费总和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全市统一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25%计提。随着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逐步扩大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逐步降低。

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或由企业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及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费前提取。

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未随职工向其他企业分流,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优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10�15年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 第十四条 企业因停发或者减发工资暂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申请报告,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第十五条 停薪留职的职工,按其停薪留职时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其本人应当按企业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向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 第十六条 企业及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专户,收入户只收不支,支出户只支不收。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支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 第三章 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4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为职工设立缴费工资收入台帐,逐年进行登记,年终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企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为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包括:

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二)企业为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为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一定比例记入部分;

 (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的记帐利息。

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立的职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部分(其中包括省社会平均工资的5%)的全部储存额予以保留,并记入本规定实施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

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按照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城乡居民当年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等因素而公布的执行。职工离退休和个体劳动者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后,其个人帐户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计算办法按劳部发[1997]116号文件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参险人员在本市(包括本系统)或跨地区调转时,其个人帐户的转移办法按照劳部发[1997]116号文件执行。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合同期满、自动离职、辞职、被除名、辞退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原企业向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的利息连续计算。

 第二十四条 职工出国、出境定居,凭出国护照和有关证明办理个人帐户养老金退还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离退休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每半年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可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可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也可选择按个人帐户实际储存额(含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及利息)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时应扣除退休后已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金额,结算时不考虑以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个体劳动者出国、出境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支付其本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应在出国、出境定居前选择确定。

 第二十五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中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缴费划转记入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 第二十六条 原职工档案工资,封定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后增加的工资额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 第四章 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

 第二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途;

 (一)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 (二)调整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一)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

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 企业职工的离退休年龄,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个体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参照企业职工离退休年龄执行。

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到私营企业就业已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离退休年龄和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第三十条企业职工在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重新就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离退休年龄和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第三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按服刑前的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缓刑考验期满后,再享受调整待遇,缓刑考验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差额不予补发。职工在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缓办退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办理退休手续,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服刑或教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 第三十二条 职工具备离退休条件时,由其所在单位如实填写相应表格,并经主管部门审核,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基本养老金。

 第三十三条凡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离退休人员,按下列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 (一)统帐结合改革后参加工作,退休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

 月基本养老保险金=基础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存储额/120)。

 (二)统帐结合改革前参加工作,《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离退休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保险金=基础性养老金(职工离、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1.4%]。

 三年内按上述办法计发的退休待遇仍高于原国家规定计发标准的,按原国家规定的计发标准加发5%执行;按上述办法计发离退休待遇低于原国家规定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用调节金予以补齐到原国家规定计发标准,调节金最高额度为100元。)

 第三十四条 统帐结合改革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五年内办理离退休的职工,缴费工龄要连续不可间断。

 第三十六条 统帐结合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不具备离退休条件,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第三十三条(一)款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统帐结合前参加工作的,《办法》实施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第三十三条(二)款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 第三十七条 统帐结合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办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照第三十三条(一)款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 第三十八条 统帐结合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达到退休或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企业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按个人帐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 第三十九条 统帐结合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第三十三条(一)款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第三十八条支付待遇。

 第四十条 统帐结合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再提高养老金计发标准。

 第四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每年7月1日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20─80%的比例进行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调整比例、数额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前,由社会保险部门确定,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对象是已经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当年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待遇。企业职工离退休和个体劳动者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龄后,年度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其离退休或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存储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 第四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丧葬费按国家规定给付。

 第四十三条 对无故不缴、拖欠、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暂缓办理离退休审批业务。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按《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五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企业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一)擅自允许企业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 (二)擅自增加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拨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五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企业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帐户积累模式,职工退休后,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含利息)可一次性或按月支付给本人。

 第五十二条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将随着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推进,由企业发放变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储蓄所发放。

 第五十三条 职工与用人企业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时,可向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 第五十四条 用人企业或职工、离退休人员可向社会保险机构要求核查本单位或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和基本养老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机构应提供无偿服务。

 第五十五条 每个用人企业和职工都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或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要抄送本级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