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06:50  浏览:8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00号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非机动车登记
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控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登记的总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未按本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登记证、号牌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六条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购买凭证等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七条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非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名称和号码以及联系电话;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已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
第十条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临时通行标志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车辆临时通行标志和非机动车的号牌、登记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二条省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以及需要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的登记事项向社会公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管。
第十三条车辆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办理中发生的车辆标准争议,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前款所指的条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规定。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办理的收费,由省财政、价格部门核定。

第三章机动车号牌发放
第十五条机动车号牌采取计算机选号的方式发放。通过计算机选取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收取选号费用。
小型客车号牌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发放。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竞价的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客车号牌总量的10%。公开竞价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用于公开竞价的号牌应当提前10日公告。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所得资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所得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制定。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接受同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的小型客车号牌和通过计算机选号方式取得的机动车号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号牌的规定管理。

第四章交通安全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和交通安全信息卡,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务,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系统化。
交通安全信息卡应当记载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交通事故处理以及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并逐步实现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免费查询以及缴款、服务等综合功能。
第十九条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实现全省联网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场所办理交通安全信息卡。
交通安全信息卡应当注明查询方式和查询地址,方便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安全信息卡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相关监控记录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查询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与驾驶证同时使用。交通警察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信息卡。
第二十二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等交通安全监控设备。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交通警察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应当接受符合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前款所指的检测条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医疗机构检测,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酒含量临界值的,检测费用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酒含量临界值的,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垫付,检测结束后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费用。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后,第十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予以警告;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安徽省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鞍山市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鞍山市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鞍山市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管理,规范收费、罚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取消预算外收入部门过渡帐户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具有组织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职能的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单位,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政府调控,财政部门管理。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四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是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二章 收缴的范围和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收入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
  (三)行政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房租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包括:执罚单位依法实施处罚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物品和赃物的折价收入。


  第七条 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单位执收执罚,委托银行收款,资金缴存财政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代理缴款两种征收方式。
  (一)直接缴款是指各级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将直接征收的有关预算外资金收入、罚没收入缴入同级财政资金专户,或由执收执罚单位开据《预算外收入缴款通知单》、《罚没缴款通知单》,缴款义务人持据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到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
  (二)代理缴款是指由执收执罚单位代缴款义务人到银行代收点缴款。


  第九条 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原则上实行直接缴款,特殊情况需实行代理缴款的,由执收执罚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的原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过渡帐户一律撤销,对擅自继续保留或另立帐户的,视同“小金库”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缴款义务人,须自觉地接受执收执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履行其缴款义务。


  第十二条 对办理同一事项,多家收费的,应逐步实行由一家收取。


  第十三条 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赃物及抵费的物品,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拍卖,所得收入直接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在确保依法收费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对执收单位实行必要的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可根据银行代收点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金额和业务量等,拨给其一定比例的代收手续费,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对各种预算外收入一般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银行代收点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个商业银行作为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代收机构。在该代收机构下属的分支机构设立银行代收点。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


  第十八条 银行代收点的设立与取消由各代收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审定。


  第十九条 银行代收点按照便民缴款、布局合理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条 经确定的银行代收点,由同级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挂牌,未挂牌的银行网点不得开展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代收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确定的银行代收点,要设专柜负责代理收款业务,设有明显标志,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和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缴款人提供方便。

第四章 资金的归集与清缴





  第二十二条 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在各代收机构设立财政资金专户,归集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资金。


  第二十三条 银行代收点必须于次日上午将代收款项连同有关票据及日报表解缴到其相应代收机构的财政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代收机构要督促其所属银行代收点及时解缴代收款项,并保证财政部门对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调度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和各银行代收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坐支代收资金。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取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除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收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本级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票据的发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的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票据,无收款单位及收款人盖章的无效。


  第二十九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须到同级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办理《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票据领购簿》,并据此到收费征收管理机构领购有关票据。


  第三十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管理制度,对已使用过的票据要及时清缴。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 收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印制、发放和管理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票据;核算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对执收执罚单位、代收机构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进行稽查与核对。


  第三十二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收执罚;按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项目、标准、性质及金额,准确填开有关预算外收入票据和罚没票据;督促缴款义务人及时缴纳款项,并凭缴款回执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建立辅助帐,核算、核对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收缴情况;填报有关报表。


  第三十三条 代收机构负责办理收款业务,及时归集和上解所收款项,并按收费征收管理机构的要求编报《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日报表》。


  第三十四条 收费征收管理机构、代收机构和执收执罚单位要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其有序进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执收执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查实后,根据举报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一)检举揭发执收执罚单位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款票据或不开具规定的收款票据收取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给予举报人以一定奖励。
  (二)检举应实行直接缴款,而执收执罚单位自行收取或擅自收取、截留、挪用、转移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及私设“小金库”的,按其金额的5%奖励给举报者。
  以上每项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审计、监察、法制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查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鞍山市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鞍山市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1、规定应实行直接缴款而执收执罚单位自行收取的;
  2、截留、挪用、转移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或私设“小金库”的;
  3、执收执罚单位乱收乱罚,擅自减免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的;
  4、擅自印制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票据的;
  5、贪污、私分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或不给票据收取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按查实金额由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全额收缴,并处以查实金额1至2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执收执罚单位开具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票据而不收款的,责令其用单位自有资金或经费补缴。
  (四)相对人逾期缴纳预算外收入的,由银行代收点按每日3‰加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罚款的,按每日3%加收滞纳金。对拒绝缴款的,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可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经费支出户划拨,或抵减其单位预算拨款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收取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有异议的,应先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然后再凭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交款票据和罚没决定书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间,处罚决定正常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对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因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退还款项的,由做出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将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送达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退款通知书》,由收费征收管理机构退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法制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