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39:02  浏览:9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的通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的通知(废止)



1999-1-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
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的通知工商消字[1999]第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职责,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暨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策划,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抓紧抓好,使广大消费者天天过上“3·15”,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优异成果迎接建国五十周年,迎接二十一世纪。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各单位活动方案及有关活动情况请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联系电话:68028473。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方案(略)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已经2003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引进外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和企业。
  第三条 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鼓励外商通过整体收购、购置股权和项目经营权、租赁、承包及其他多种方式同本市各种经济所有制企业进行全面合作;鼓励外商进入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开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外商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批和设立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凡需报市审批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进行联合审批,会同各有关部门实施一站式办理。

第三章 优惠待遇

  第八条 凡在本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从事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四)外商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 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仍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 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减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
  (七)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在享受完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部门批准,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一30%的企业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引进的优良种畜禽饲养、加工达到一定经济规模的项目,以及能够改良、培育新的林果、蔬菜品种并能提供保鲜、储藏高新技术的生产性项目,除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外,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一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 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核定退税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以购买此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与适用增值税税率乘积作为退税款退还给企业。
从事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其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直接再投资于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企业注册资本,其中属于外国投资的部分,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企业,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划出若干地块,供外商投资兴建工业厂房,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场地使用费。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凡在本市投资建设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80%的资金支持该企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凡以出让、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租金。
  第十五条 在本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有关规定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的,经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等额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凡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审核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政策的,从项目开工建设起5年内先由市政府提供企业用地,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合同约定从第六年起,逐年分批在五年内还清由市财政部门垫付的相关征地费用。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之规定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进作用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市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八条 外商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的,除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外,还分别享受国家、省、市对开发区现行的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式、财务收支、利润分配、工资福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工录用。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及时向财政、税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合同和章程规定期限缴清出资额。逾期未出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催缴资金通知书,限期出资;限期内仍未出资的,应按合同、章程追究违约者责任,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企业应在法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营业执照手续;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公告。
  第二十三条 焦作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创办、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各种难点问题,确保其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如土地、水、电、气、热、运输和通讯等得到优先安排和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凡是本市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了积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争取享受国家、省的优惠政策之外,本市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基金、科技三项经费、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等政策性资金,以及以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鼓励投资、科技开发、环境治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到外资企业乱检查。凡是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例行检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市、县(市)减负办公室签发的《检查通知书》或法定执法证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对外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对于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收费,有关部门应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除此之外,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公开受理电话,负责受理、催办和督查外商的投诉事项。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各方对于合同、章程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负责招商引资的工作机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做好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民族节日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四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严格进行审批。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在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和实行绩效工资前,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暂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计算。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各单位在报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并附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材料。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九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岗位或者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官,经原单位证明确实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第十一条 因休产假、婚假(含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婚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婚假期满后安排补休年休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在其停工留薪期满后安排其补休年休假。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参加非组织选派的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培训的,其脱产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第十四条 挂职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

  第十五条 当年到龄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员在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其未休年休假或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均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当年退休或死亡的工作人员,其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全年工资收入则按本人退休或死亡当月应发的基本工资和其它规定项目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审批年休假工资报酬。各机关事业单位要科学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切实加强年休假管理,确保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该单位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中央驻桂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单 位
姓 名 现任职务 参加工作
时 间
工作年限 规定年休假
天 数 因工作需要
未休天数
因工作需
要不安排
休假的具
体 理 由
本 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单 位
意 见

单位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意 见



年 月 日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姓 名 职 务 参加工
作时间 应休假
天 数 未休假
天 数 全年工资收入总额(元) 日工资收入(元) 应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元)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意见
根据 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 人 年度年休假工资报酬 元。

审核人:
年 月 日




  说明:1、公务员全年工资收入总额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当年12月份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乘以12,再加年终一次性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年工资收入总额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当年12月份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乘以12。

  3、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