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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校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5:58:42  浏览:9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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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校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7〕79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校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区校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常州市市区校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学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幼儿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用于专门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9座以上的机动车。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校车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校车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分析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9座以上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严禁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
  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应当配备齐全(接送幼儿的校车还应当配备约束装置),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
  第六条 校车除正常定期检验外,每季度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免费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校车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并取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未取得校车标志的,不得用于接送学生、幼儿。学校新增校车或原校车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确认手续。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其他旅客运输业务。
  第八条 校车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九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二)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和有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三)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第十条 学校聘用校车驾驶人,应当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按下列程序审查合格后,方可聘用:
  (一)驾驶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登记表》,接受驾驶证情况、事故情况及违法记分情况的查询;
  (二)驾驶人接受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查询;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校车工作,负责督促校车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学校应当每月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建立台账,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包车的,应当向专业客运单位承租,并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查相关车辆和驾驶人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使用校车应当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校车行经的路线和停靠的站点,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校车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经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座学生、幼儿;校车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学校应当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准驾不符、饮酒后驾驶或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校车运行过程中学校还应当指定专门人员随车进行看护,防止车辆运行时车内危险的发生,并及时制止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校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BIT专用道除外)通行。
  第十五条 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除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外,对需要给予处罚的,由驾驶人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行处罚,并将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抄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学校应当加强对违法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学校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家长、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检查发现校车的车型、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校车驾驶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收回校车标志,禁止其继续作为校车使用。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应当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学校还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对学校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金坛、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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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5.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各地(市、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2-3档。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8.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意见,认真制订本地区、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户口 □城镇 □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学校 个人特长
孤 残 □是□否 单 亲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签章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注:本表仅供参考。

附件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学 院 系 专 业
年 级 班 在校联系电话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B.家庭经济困难 □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认定决定 院(系)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加盖部门公章)
注:本表仅供参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参赛湖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樊政办发〔2006〕2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参赛湖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参赛湖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



襄樊市参赛湖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我市参赛单位和教练员、运动员的积极性,在湖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十二运会”)中取得优异成绩,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各类别组织单位:市文体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农业局、市残联、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

(二)完成省十二运会(青少年类)竞赛分解任务的单位;

(三)完成省十二运会(职工类、农民类、残疾人类、少数民族类、公安干警类)目标任务的单位;

(四)县(市)区完成双挂任务的单位(指青少年类下同);

(五)完成人才输送任务的单位[向省专业队输送的以省体育局正式文件为准,向襄樊四中(市体校)输送的以在省体育局注册和正式学籍为准];

(六)在周期内参加大赛得分、得牌的襄樊籍运动员;

(七)完成目标任务的教练员;

(八)破纪录或获得金牌的运动员。

二、奖励类别和标准

对在省十二运会上成绩突出的单位和运动员、教练员,除给予荣誉称号奖励外,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相应扣缴风险抵押金。

(一)荣誉称号奖

1、突出贡献奖:为襄樊代表团运动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

2、输送任务奖:对完成本周期输送任务的单位,授予“完成输送任务单位”荣誉称号。

3、优秀教练员奖:对作风扎实、政绩突出且完成省十二运会项目分解任务和目标任务的教练员,授予“优秀教练员”荣誉称号。

4、优秀运动员奖:对在省十二运会竞赛中,创纪录或获金牌的运动员,授予“优秀运动员”荣誉称号。

(二)物质奖

1、奖牌奖:

代表襄樊参加省十二运会竞赛(青少年类含襄樊籍运动员周期内大赛成绩),获得金牌1枚奖励5000元、银牌1枚奖励2000元、铜牌1枚奖励1000元。

2、分值奖:代表襄樊参加省十二运会竞赛(青少年类含襄樊籍运动员周期内大赛成绩),青少年类获得4—8名的,分别奖励250元、200元、150元、100元、50元其它类别获得4--8名的,分别奖励150元、120元、90元、60元、30元。

三、计分办法

(一)青少年类参加省十二运会比赛进入代表团前10名的项目,周期内大赛成绩按省十二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计分、计牌。

(二)职工类、农民类、残疾人类、少数民族类、公安干警类参加省十二运会比赛,按省十二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计分、计牌。

(三)青少年类篮球、男子排球、足球成绩进入我市前10名的,按10倍计分、计牌;没能进入的,按5倍计分、计牌。

(四)县(市)区输送到市体校的运动员在省十二运会中获得比赛成绩和襄樊籍运动员参加大赛获得分值、奖牌,分别双挂计入原输送单位。

四、奖金使用办法

奖牌、分值奖励经费用于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的奖励。分配比例按7:3执行(运动员70%,教练员、相关人员30%)。

五、风险管理办法

(一)实行风险抵押制度。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后,一次性交纳风险抵押金5000元,由省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专帐统一管理,省运会结束后结算。

(二)对于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退回风险抵押金,并按奖励条款进行奖励。对没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风险抵押金不再退还。

(三)各责任单位要对项目主教练、教练员签订目标责任状,具体执行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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