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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04:35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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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争创知名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州知名产品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评价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产品。
第三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宿州知名产品的培育、评价、确认和管理工作。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宿州知名产品评价的日常工作。
市直有关单位和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均不得另行组织类似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宿州知名产品评价工作以政府组织、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基础,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综合评价、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整体推进。
宿州知名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
宿州知名产品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宿州知名产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并拥有自主商标权;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产品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近3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索赔事件;
(五)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证书;凡列入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六)企业实施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七)生产技术装备先进,产品的检验手段完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八)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质量信誉度和用户满意度高;
(九)产品年销售额、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第六条 宿州知名产品推荐和确认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申请的受理和截止日期。
第七条 企业申报宿州知名产品应如实填写《宿州知名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期上报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市场调查、社会调查等形式,对申报产品组织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宿州知名产品评价的具体标准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应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对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名单进行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授予宿州知名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及奖牌。
第十一条 宿州知名产品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可直接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宿州知名产品”字样。
宿州知名产品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重新申请确认。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确认的,不得继续使用“宿州知名产品”字样。
第十二条 凡被确认为宿州知名产品的,均列入省级名牌产品培育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安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获得宿州知名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嘉奖;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金额的30%用于奖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余70%用于奖励企业有关人员。
市政府对名牌产品的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经济管理、科技等部门对名牌产品和知名产品生产企业,要在信贷、技改、科技、利用国债资金、财政贴息、利用外资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优先纳入计划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者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可按获证产品当年销售总额的3‰一次性提取奖励费用;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或者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可按获证产品当年销售总额的1‰提取奖励费用;对获得宿州知名产品称号的,企业可按获证产品当年销售总额的0.5‰提取奖励费用,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第十六条 宿州知名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宿州知名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向社会通报:
(一)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质量不合格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对消费者反映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无明显改进的;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十七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宿州知名产品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同类产品为宿州知名产品的申请。
第十八条 参与宿州知名产品评价和质量奖励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嘉奖。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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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机械部


关于加强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1986年6月20日,机械部

根据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认真贯彻“机械工业要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指导思想,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现场服务工作,保证项目所需成套设备按质、按量、按时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机械工业部关于《开展设备成套技术服务试行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派驻国家重点工程工地技术服务总代表制度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近几年的贯彻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凡属国家任务成套项目(即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下同),特别是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 都应认真做好现场服务工作,对于建设规模较大,工艺设备较复杂的项目, 由机械工业部派驻现场服务组,深入建设现场进行服务。其他项目, 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承包单位派出驻在员或联络员等。现场服务工作的内容、形式、 条件和具体要求,应在建设项目的设备承包协议中逐项明确。
(2)现场服务组人员,一般由建设项目成套设备的承包单位选派;联合承包项目由联合各方商定。现场服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 由承包单位商定有关单位提名,报部审定。单项工程或机组、系统、 生产线成套设备的分包单位,应负责各自承包部分的现场技术服务, 并在现场服务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现场服务组一般在设备大量交货、开箱验收、安装之前进驻现场, 到联动试车正常运转后撤离。
(3)现场服务组的主要职责:
①组织机械工业有关生产企业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处理有关设备方面的问题。
②了解、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和设备到货、安装进度, 协助联系设备的交到货进度等工作。
③参与大型、专用、关键设备的开箱验收, 配合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处理设备在接运、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和缺损件等问题, 并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④及时向机械工业部有关主管单位报告重大设备质量问题, 以及项目现场不能解决的其他问题。当出现重大意见分歧, 而施工单位或用户单方坚持处理时,应及时写出备忘录备查。
⑤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处理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有关设备问题。
⑥关心和了解生产企业派往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和表现,建议有关部门或生产企业予以表扬和批评。
⑦做好现场服务工作日志,及时记录日常服务工作情况、 现场发生的设备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定期向部成套管理局和有关单位报送报表、 汇报工作情况,做好现场服务工作总结。
(4)机械工业生产企业应配合现场服务组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照现场服务组的通知,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 并在现场服务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②对本厂供应的产品的技术、质量、数量、交货期、价格等全面负责。配套产品的技术质量等问题应由主机厂统一负责联系和处理。
③及时(一般在收到现场服务组函电后3天内)答复或解决现场服务组提出的有关设备的技术质量、缺损件等问题。
对现场服务组反映的交货期不适应建设进度的设备,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满足要求。
(5)加强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反馈工作,按部《机械产品质量用户信息反馈暂行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场服务组和承包单位, 应定期向部成套管理局报送“国家重点任务成套项目产品质量问题汇总表”(见附表一),发现需及时处理的设备质量问题, 应及时向供货生产企业等单位分送“国家重点任务成套项目产品质量问题反馈单”(见附表二)。 同时应抓紧督促有关生产企业认真研究、及时处理。
(6)对现场服务组人员的要求及检查、考核。
①现场服务组的人员,必须工作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②凡派有现场服务组的单位, 必须对服务组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项目完成后或工作告一段落时,进行总结评比。
③部成套管理局要加强对现场服务组的督促检查, 不定期召开项目现场服务工作交流会和表彰会。总结经验, 推动现场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表彰优秀现场服务组和个人以及服务好的生产企业。
④现场服务组的考核要求:
1)联系设备交、到货进度,协调处理设备质量、缺损件等问题,做到及时、准确、合理公正。
2)有牢固的为建设项目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勇于克服困难,能长期坚持现场工作,并作出一定成绩, 得到建设单位的信任和好评。
3)能按规定要求报送各种报表,及时反馈信息。
(7)加强对现场服务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现场服务组的工作。
①成套系统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现场服务工作的领导, 各地成套局(公司)和各专业成套公司应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 要加强现场服务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 及时研究处理现场服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②部成套管理局负责归口管理重点成套项目的现场服务工作, 综合反映报导现场服务工作情况,及时同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③机械工业各级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 积极支持现场服务组的工作,协助解决现场服务组反映的有关问题,各省、市、 区成套局(公司)和各专业成套公司要发挥成套网的作用,共同搞好现场服务工作。
(8)关于现场服务组的费用及生活待遇问题
①为顺利开展现场服务工作,现场服务组人员在现场的住宿、 办公、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可由建设单位免费提供,也可根据(84)机成联字252号文的规定,适当增收成套业务费来支付, 具体办法由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并在签订建设项目设备承包协议中予以明确。
②凡派有现场服务组人员的单位应注意帮助解决其后顾之忧, 并作好家属工作,使其安心现场服务工作。现场服务组人员的生活待遇, 可按出差标准执行,也可参照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予以补贴, 具体办法由各承包单位确定执行。
附件 附表一 国家重点任务成套项目产品质量问题汇总表
┏━┯━━┯━━┯━━┯━┯━━┯━━┯━━━━┯━━┯━━┓
┃序│产品│型号│计量│数│生产│合同│ 反映的 │处理│用户┃
┃号│名称│规格│单位│量│企业│ 号 │质量问题│结果│评价┃
┣━┿━━┿━━┿━━┿━┿━━┿━━┿━━━━┿━━┿━━┫
┃ │ │ │ │ │ │ │ │ │ ┃
┗━┷━━┷━━┷━━┷━┷━━┷━━┷━━━━┷━━┷━━┛
填报要求:1.本表由承包单位或现场服务组填报,每季末按本表格式用
八开纸报部成套管理局一式二份。
2.“用户评价”栏可填写用户对质量问题处理后的评价,如
“不满意”,“试用”,“尚可”,“满意”或“很满意”。
━━━━━━━━━━━━━━━━━━━━━━━━━━━━━━━━━━━
填报单位: 制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二 国家重点任务成套项目产品质量问题反馈单
┏━━━━┯━━┯━━━━┯━━┯━━━━┯━━┯━━━━┯━━━━━┓
┃生产企业│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数量 │ ┃
┣━━━━┿━━┿━━━━┿━━┿━━━━┿━━┿━━━━┿━━━━━┫
┃合同编号│ │订货时间│ │交货时间│ │出厂编号│ ┃
┣━━━━┷━━┷━━━━┷━━┷━━━━┷━━┷━━━━┷━━━━━┫
┃存在的质量问题及用户意见: ┃
┣━━━━━━━━━━━━━━━━━━━━━━━━━━━━━━━━━━┫
┃对工程进度有何影响: ┃
┣━━━━━━━━━━━━━━━━━━━━━━━━━━━━━━━━━━┫
┃处理意见: ┃
┣━━━━━━━━━━━━━━━━━━━━━━━━━━━━━━━━━━┫
┃备注: ┃
┣━━━━━━━━━━━━━━━━━━━━━━━━━━━━━━━━━━┫
┃处理者: 处理时间: ┃
┗━━━━━━━━━━━━━━━━━━━━━━━━━━━━━━━━━━┛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填报要求:
1.本单位由项目承包单位或现场服务组填报,一式二份分送制造厂,产区成套局(公司)。处理不了的和重大的质量问题, 加送部成套管理局和质量监督司各一份。
2.不需制造厂处理,在现场可自行解决的一般质量问题不必填报本单,但现场服务组应做好记录。
3.“处理意见”栏指承包单位或现场服务组对此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如要求制造厂函电说明,派人检查,协助安装,协助调试, 现场修理或调换,退货等等。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

日内瓦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


(2001年12月21日,日内瓦)

适用范围
1、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应适用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所共有的第二条所指的情况,其中包括《日内瓦四公约》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第一条第4款所述的任何情况。
2、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除了适用于本条第1款所指的情况外,还应适用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所共有的第三条中所指的情况。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不适用于内部骚乱和紧张情况,诸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和性质类似的其他行为,因为它们不属于武装冲突。
3、如果缔约方之一的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冲突各当事方应遵守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的禁止和限制规定。
4、不得援引本公约或所附议定书的任何条款影响国家主权或影响政府通过一切正当手段维持或重建国家的法律与秩序或者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职责。
5、无论出于任何原因,均不得援引本公约或所附议定书的任何条款作为借口,直接或间接干涉一缔约方领土内发生的武装冲突或干涉其内部事务或对外事务。
6、如果冲突当事方不是已接受本公约或所附议定书的缔约方,则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的条款对此种当事方的适用不应对其法律地位或对有争议领土的法律地位造成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改变。
7、本条第2至第6款的规定不影响2002年1月1日以后通过的附加议定书,此种附加议定书可适用、不适用或修改本条所述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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