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企业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56:34 浏览:8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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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218号
关于工业企业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中“他人”理解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0]350)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该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据此,你局请示中所指石材加工企业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并干扰其本厂区之外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环保部门应认定为已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并应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
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
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4]54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精神,继续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引导和示范作用,我委研究确定了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见附件),现通知如下:
在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内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企业可以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准备认定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经贸委(经委)或所属国务院主管部门,各省、市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择优推荐不超过二家企业于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可以直接上报。
附件: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
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
机械行业:
动力机械、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工业自动化、石化及建筑工程机械、汽车
煤炭行业:
煤炭开采及加工
石化行业:
农药、磷化工、聚酯和涤纶
信息行业:
电子器件(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计算机与网络设备、软件、通信设备、汽车电子、信息安全、数字音视频产品
轻工行业:
精细化工、工程塑料、工业陶瓷、新型电源及光源、造纸、农产品深加工、烟草
纺织行业:
纺织品精加工
建材行业:
新型建材
医药行业:
药品制造及医疗器械
环保行业:
环保技术及装备
关于发布道路甩挂运输车辆技术条件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道路甩挂运输车辆技术条件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道路甩挂运输车辆技术条件》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789-2010 道路甩挂运输车辆技术条件
2.JT/T 316-2010 货运挂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代替JT/T 316-1997)
3.JT/T 389-2010 厢式挂车技术条件(代替JT/T 389-1999)
4.JT/T 790-2010 多波束测深系统测量技术要求
5.JT/T 791-2010 公路涵洞通道用波纹钢管(板)
6.JT/T 792-2010 单丝涂覆环氧涂层预应力钢绞线
7.JT/T 793-2010 缆索用环氧涂层钢丝
8.JT/T 329-2010 公路桥梁预应力钢绞线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代替JT/T 329.1~329.2-1997)
以上发布的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