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城市合同制消防队组建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17:10 浏览:9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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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合同制消防队组建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5〕11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合同制消防队组建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弥补公安消防力量的不足,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5〕33号),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晋城市合同制消防队组建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晋城市合同制消防队组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制消防队的组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5〕3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制消防队,是指按用工合同制公开招收,在当地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从事执勤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消防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建立现役制消防队和现有消防力量不足,需要增建非现役制消防队的县(市、区)。
第四条 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招收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
第五条 合同制消防队员实行用工合同制,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考试、体检、政审、录用工作,并依法与被录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山西省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标准》,有计划地保障合同制消防队建设和执勤灭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合同制消防队员的基本工资、奖励工资、伙食费、服装费以及人身、医疗、工伤保险等费用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并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合同制消防队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合同制消防队员岗前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
(二)建立健全合同制消防队员管理制度;
(三)实施合同制消防队员的编配、调配和奖惩;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合同制消防队员服务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同制消防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合同制消防队员在3个月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收条件的;
(二)录用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有犯罪嫌疑或者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四)合同制消防队员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五)年度工作量化考评成绩多项不及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合同制消防队员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合同制消防队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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