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审查城市宗教房地产纠纷复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3:42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审查城市宗教房地产纠纷复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审查城市宗教房地产纠纷复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审查城市宗教房地产纠纷复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根据上述规定,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接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因而无权注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审查城市宗教房地产纠纷复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2003年3月5日黑政法发[2003]1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办在审查哈尔滨车辆厂不服哈尔滨市政府撤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中,对于如何适用法律出现较大分歧,恳请贵办给予答复。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1959年3月,哈尔滨犹太教公会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的教会所有房屋交由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托管,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接受托管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该教会颁发了《房产领息证》。1972年,哈尔滨车辆厂开始使用其中的两处房产,并在1990年进行的房屋总登记期间,以具结担保形式取得了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8月,哈尔滨市宗教房产管理办公室对这两处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产权系犹太教公会房产,应由其进行管理,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市房产管理局受理申请后,于1999年9月6日作出了《关于道里区通江街58号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注销了哈尔滨车辆厂1990年5月9日由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哈尔滨车辆厂不服该决定,以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对该房产的处理决定。哈尔滨车辆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哈尔滨车辆厂对此判决不服,又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下级部门无权撤销本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其超越法定职权为由,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按照市中院判决要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又于2002年11月18日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关于注销哈房里字第0158号〈房屋产权证书〉的决定》,哈尔滨车辆厂对此决定仍然不服,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以前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应当由谁撤销的问题

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生效前,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房屋所有权证都是以政府名义颁发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发布的规章《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由于法律规定的变化,以前由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发生的争议到底由谁纠正,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生效以前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只能由市政府自行撤销,因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下级政府部门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无权改变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超越职权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往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这项职能已经转移到具体房产管理部门,这是法律赋予具体部门的法定职权,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市政府撤销以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不当的房屋权属决定都应当由具体的行政主管部门来行使权力。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二)关于在宗教房产处理上党的政策与行政、民事法律有不一致的,能否优先适用党的政策来处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上对涉及不动产主张权利的期限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在国务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的文件中,却有不同的规定,1980年7月16日《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国发[1980]188号)中明确强调,“落实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有利于我国天主、基督教独立自主方针的贯彻,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作斗争,也是解决宗教团体自养和宗教职业者经济生活问题的妥善办法。因此,对这项工作,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1980年10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黑政发[1980]227号)中进一步强调,“犹太教因无此中国组织,其(房屋)产权由地方宗教工作部门管理。”我们所请示的案件中,当时犹太教公会将房屋委托市委员会进行管理,1972年哈尔滨车辆厂接手使用该教会房屋,至今已超过20年,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应当受理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过了诉讼时效。但如果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处理,政府部门应当受理这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办。

关于以上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的意见当否,请批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根据本条例,建立以防火、防盗、防特、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领导对贯彻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要及时布置,定期检查,并且列为对单位、干部、职工进行考核、评比、奖惩的条件。公安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指导。
第四条 贯彻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学生进行共产主义理想、道德、纪律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保卫组织,配备好保卫干部。不建立保卫组织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保卫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或治保小组)和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和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治保组织和民兵组织应积极参加当地公安部门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
第七条 各单位均应建立和健全门卫、值班制度。大型厂矿和重要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巡逻制度。要制订值勤人员的守则,明确职责,严格纪律,保证制度的执行。
第八条 严格对现金、票证、物资、重要仪器和珍贵文物的管理,配好管理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严格收发、出纳、交接手续,切实保管好国家和集体财产。
第九条 严格对武器、弹药的管理。武器、弹药必须登记造册,分室存放,防护设施必须安全可靠。严格使用手续,不得擅自拿用。防止丢失和被盗。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对易燃、易爆和放射性、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购买、使用的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严禁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与交通运输的安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和规定。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对电源、火源和危险品仓库、重要物资仓库,要确定专人管理,划定禁火区域,设立消防设施,经常检查,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法规,对干部、职工、学生进行保密教育,建立保密组织,制订保密守则,定期进行保密检查,防止泄密失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外事活动纪律,经常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关于严禁制造和私藏凶器的规定。对于非法制造、私藏、携带枪支、弹药、炸药、雷管、火枪、匕首和其他凶器的,必须报告单位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及时收缴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殴斗、偷窃、赌博及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人,由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工会、共青团、劳动、人事、保卫部门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检察机关,侦查破案,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积极改善防火灾、防盗窃安全设施。各单位对要害部位的安全设施要经常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于不重视安全设施,不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奖惩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奖励、记功:
(1)严格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做到全年无案件、无职工犯罪、无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
(2)积极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对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3)努力预防和制止事故、案件的发生,或在事故、案件发生时奋力抢救,英勇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违反本条例,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盗窃、火灾、爆炸、失密泄密等事件的,必须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奖惩,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经济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其罚款收入统一上交财政部门;由本单位执行的,其罚款收入列入本单位“其他收入”项目。
奖励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项内列支,企业单位在企业劳动竞赛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机关、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企事业、农村的供销社、信用社也要参照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办法,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83年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12月30日

卫生部关于暂不受理以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135号

卫生部关于暂不受理以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鉴于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的安全性尚在研究中,为保障食品的食用安全,我部暂不受理以此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