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1:51:51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制度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制度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提高常委会议事实效,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列为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主要是: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对“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的意见,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和专项视察提出的意见,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重大信访件和典型案件等。交办落实的事项必须是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带全局性、倾向性的重要意见。
  二、规范交办立项。列为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须经常委会会议确定或由主任会议根据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建议确定,委托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交办函。交办函须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以《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函》正式公文形式,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交办。
  交办函必须有质与量的规定,明确负责承办的单位、办结时限、反馈要求等;要做到内容清晰、重点突出、要求明了、用词准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跟踪督查。根据交办函交办的内容,属综合性意见,由常委会综合办事机构跟踪督查催办;属专项性意见,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跟踪督查催办。各督查催办单位要及时调查掌握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遇到困难和问题,向主任会议反馈,及时进行协调和疏导。
  四、听取落实情况汇报。在交办函规定的承办落实时限内,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须向主任会议专题汇报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主任会议视其内容和落实情况,确定承办单位或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报告,或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题报告,并进行审议。
  五、常委会会议审议交办函落实情况报告时,如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再次交办。对再次交办的事项,如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还不满意的,根据《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1993年4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
全文

政府令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水库的供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
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河道和水仓。凡由本市供水河道和
水库供水及从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和水库供水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河道、水库供取
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水源调度、水量分配及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征收等



第四条 河道、水库供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市水利局负责引滦输水河道——州河(含洵河三岔口闸下段);引滦明渠
、新引河、潮白新河、蓟运河、青龙湾河、子牙河(八堡拦河闸以下段)、海河(二
道闸以上段)、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段)、独流减河、北大港水库、尔王庄水库、
于桥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市直管)。
(二)区、县水利局负责对二级河道、中小型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区县管
)。


第五条 供水计划的管理。
(一)从市直管河道、水库取水的企事业单位、驻津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应于上年
年底以前向市水利局申报;农业、菜田、水产养殖、乡镇企业等用水,年度计划由所
在区、县水利局于上年年底前汇总报市水利局审批。
(二)从区县管河道、水库取水的,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报用水计划。
(三)对当年申报当年用水计划的,除特殊情况外严格控制审批。


第六条 市、区、县水利局批准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水利部门和用水单位应严
格执行。用水单位因故需变更用水计划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原批准部门提出计划变更
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 企事业用水单位取水,必须在取水口安装经水利部门认可的计量仪表,
按批准的用水指标引水。未安装计量仪表或计量仪表失常的,按取水设施最大设计出
水量(过水量)核算。
农业用水凭交费后付给的用水证引水。引水泵站、引水闸涵,必须安装专用电表
和测流设施。引水期间,用水单位应配合供水管理人员做好护水检查,并接受监督。
对引水闸涵不具备测流条件的,水利部门应协助其建立测流设施,所需费用由用
水单位承担。


第八条 区、县水利局在市直管河道的工程设施进行试车、试提闸,必须事先征
得市水利局同意。未经同意试车、试提闸的,损失水量应交纳水费,并核减其用水指
标。


第九条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除按标准水价收取水费外,超计划部分按下列规
定累进加价收费:
超计划10%以下的(含10%),按标准水价的一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11%至20%的,按标准水价的二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21%至30%的,按标准水价的三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31%至40%的,按标准水价的五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40%以上的(不含40%),按标准水价的十倍加收费用;
市公用局所属从河道、水库取水的供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暂不实行累进加价收
费。

从市公用局所属的供水单位取水的,超计划用水按照津政发〔1986〕143
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对私自引水的,水利部门除对其私引水量按计划供水费标准的十二倍收
取水费外,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
万元以下罚款。私引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引水能力和私引水时间(最低以二十四小时
计)计算。


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应严格执行供水计划,在供水计划不能正常执行时,水利部
门应及时通知用水户调整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 市直管河道、水库的水费,由市水利局计量征收管理。区、县管河道
、水库的水费,由区、县水利局计量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河道、水库的水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工业、乡镇企业应按月结算水费。对拖欠水费超过一周的
,每逾期拖欠一天按应交水费的1%增收滞纳金。对违反本办法取用水以及逾期三个
月仍不交纳水费的,除征收滞纳金外,水利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停止供水。
农业、菜田用水先交费后引水。


第十五条 水费(含超计划用水加价的水费)纳入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
用,用于河道和水库管理、维护和设施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因工程建设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符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林地现状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补偿协议、绿化方案等资料。
  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规划选址应当符合林业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林木。
  第七条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非规划林地新造的用材林,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利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采伐手续。
  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林木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移植。
  第八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它原因需要移植林木的,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移植方案,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移植审批手续。
  第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木材经营加工的原料进行监督管理。
  木材(含外省市在本市的落地材)运出本市的,应当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
  本条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半成品。
  第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一级、二级防火区组织一百人以上大型群众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日15日前将防火方案报举办地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收到主办单位防火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保护森林资源方案。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费征收工作的管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费应当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和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采伐林木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木材价值3倍计算;
  (二)用材林、薪炭林按木材价值2?±5倍计算;
  (三)经济林以前3年平均产值为基数,鲜果按5至6倍计价,干果按7至8倍计价,有材值的另加材值计价;未形成产量的,按实际投入计算。
  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用苗圃地的,苗木的补偿标准按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四条盗伐、毁坏林木,造成林木损失的,赔偿金额依照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灾的,由举办地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大型群众活动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条例》第四十七条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未经批准移植100株以上的林木。
  第十八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损失鉴定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中介组织承担。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组织承担。
  第十九条本市木材价值的计算方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木材材积,依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