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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38:11  浏览:9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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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科工法字[2000] 851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委管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13日
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标准制定工作,保证标准编制质量,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指标准草案的编制、审查、批准和发布、复审以及标准的出版、归档的程序。
第三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国防科工委下达年度计划的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 标准制定工作坚持科研、生产、使用三结合的原则。标准制定工作,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掌握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保证制定标准的科学性。

第二章 草案编制

第五条 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应成立由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参加的标准编制组。标准项目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编制组。
第六条 标准编制组的任务是:
(一)制定标准编制计划和编写大纲;
(二)广泛收集资料,进行调研分析和必要的验证试验;
(三)广泛征求意见,汇总并处理反馈意见,协调处理技术问题,保证标准技术内容的正确性。
(四)编写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
第七条 起草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同类标准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按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起草标准草案应同时编写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二)编制过程,包括编制原则、工作分工。征求意见单位、各阶段工作过程等;
(三)调研和分析工作的情况;
(四)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包括技术参数与指标的确定依据、修订标准的各修订点及其理由等;
(五)验证试验的情况和结果;
(六)与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
(七)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八)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的建议;
(九)其他要说明的事项;
(十)参考资料清单。
第九条 标准草案一般分为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
第十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主编单位应充分征求与标准实施有关的单位的意见,对重要的问题也可组织专题讨论,必要时应对重点单位进行专题调研。
第十一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逾期不复者,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对反馈的意见,标准编制组应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储准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一),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第十三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经修改后,对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标准编制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标准编制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及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
第十五条 对科研、生产任务急需且技术条件具备的标准项目,在立项论证时提出并列入计划后,可执行快速程序。执行快速程序的,可不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直接提出标准送审稿,并转入审查、批准和发布程序。

第三章 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十六条 标准草案送审前,主编单位技术负责人、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分别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并分别在《标准报批书》(格式见附件二)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对征求意见稿的《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等。
第十八条 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机构组织审查;没有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组织审查。
审查前,组织审查的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能否进行审查的意见,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或发函审查(简称函审)的方式进行。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面广,协调量大的标准,应进行会审。
第二十条 采用会审方式的,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将标准审查材料发至参加审查的单位或专家。
第二十一条 审查会上应协商确定主审人,由主审人组织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协商,最终形成审查意见,并填写《标准报批书》。
允许专家保留意见和拒绝签名,但应在“审查意见”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采用函审方式的,主编单位应通过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将标准审查材料发往有关单位或专家,明确提出审查要求。函审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标准函审单格式见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 对函审的意见,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应指定主审人进行归纳整理,写出审查意见,填写《标准报批书》,并附全部函审单。
第二十四条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统一的,标准编制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次函审或会审。
第二十五条 审查崾螅橹蟛榈幕褂Φ痹凇侗曜急ㄅ椤飞咸钚瓷蟛榻崧郏⒓痈怯≌隆?
审查结论分为以下三种:
(一)通过:仅需对标准草案非实质性内容或文字作修改后,即可上报审批。
(二)基本通过:需对标准草案个别实质性遗留问题作进一步协调或补充,并写出专题报告后,可上报审批。
(三)不通过:对标准草案实质性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提出“不通过”结论者达四分之一以上的,标准草案不能上报审批,组织审查的机构应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标准草案审查通过后,由标准编制组根据审查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后,提出标准报批稿。
报批稿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出版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版印刷用标准文稿的交稿要求。
第二十七条 标准报批材料包括下列资料:
(一)标准报批书一式三份;
(二)标准报批稿纸型文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稿一份(标准图样可不提交电子文稿);
(三)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一式二份;
(四)标准送审稿及其行准意见汇总处理都各一份;
(五)标准立项论证报告一份;
(六)验证试验报告一份(进行验证试验时);
(七)报批文件清单(格式见附件四)一份。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报批前,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其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应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后,及时报国防科工委。行业标准上报文件由相关主管机构联合上报。
第三十条 标准批准前,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复查合格的标准报批稿,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

第五章 复 审

第三十二条 发布实施的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定期组织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继续有效、修改、修订或废止)。标准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三条 对局部不适应要求的标准,应在有充分论据的基础上由主编单位用标准修改单(格式见附件五)的形式提出,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标准修改单构成被修改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对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不适应当前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科研、生产发展需要的,应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工作执行本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标准内容已不能适应科研、生产的需要而不能继续使用的,或标准已无存在必要的,由主编单位提出标准废止建议,经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标准废止通知单(格式见附件六)。

第四章 归档和出版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标准化研究中心负责国家军用标准的档案管理;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行业标准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军用标准在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
行业标准在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归档和备案。
标准正式版本(更改单、废止通知单)在印出后一个月内,由发行部门送至档案部门,档案部门负责将其及时补充归档。
第三十八条 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七;行业标准的备案范围为标准报批稿、报批书、编制说明和正式文本。
第三十九条 标准的出版印刷工作,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出版印刷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程序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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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 轻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 国家建材局关于执行“出口陶瓷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 轻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 国家建材局关于执行“出口陶瓷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5年12月19日,国家商检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厅、局)、一轻局(厅)、商检局、建材局、工艺品进出口分公司、陶瓷公司:
现将《出口陶瓷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于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出口陶瓷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出口陶瓷质量,创名牌产品,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陶瓷包括:日用陶瓷、艺术陈设陶瓷、建筑卫生陶瓷及其它用瓷。
一切出口陶瓷都必须经过检验,符合贸易合同和出口标准规定的方准出口。
第三条 出口生产厂必须严格按照贸易合同和出口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陶瓷不准出厂。
对每批产品必须设有专职人员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包装要符合标准,产地、品名、等级、商标、生产期、批号等标记和批次要清楚,并按季将检验合格单、质量分析按隶属关系(下同)报送生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下同)商检局。
第四条 出口经营部门要将出口陶瓷的收购或代理出口计划(包括生产厂名、品名、数量、规格等),送生产主管部门和商检局。
收购或代理出口时必须严格按贸易合同和出口标准,凭检验合格单验收进货、付款,不合格的不准收购和出口。
出口批次要清楚。发生质量问题和国外提出索赔时,要及时、准确地向生产主管部门和商检局通报情况,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共同研究改进措施。
第五条 生产、经营部门要保证出口陶瓷包装、运输、仓储的质量,各环节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以保证出口陶瓷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 商检局对出口生产厂进行登记,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轻工业部、国家建材局的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过商检局认可,对出口陶瓷进行检验。
第七条 生产主管部门和商检局共同对出口陶瓷生产的工厂进行考核,并请出口经营部门参加。
考核的主要内容:生产工艺设备、产品质量、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仪器、检验人员素质等。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经考核具备生产出口陶瓷条件,产品质量符合出口要求的工厂,由国家商检局和轻工部或国家建材局发给出口陶瓷质量许可证,方准生产出口陶瓷,经营部门方准收购出口。
对发证的工厂一般二年复查一次或不定期抽查,达不到要求时吊销质量许可证。
第八条 商检局对列入实施法定检验商品种类表内的陶瓷实行分类检验管理,并根据质量等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管理类别。
对认可的工厂和检验员,商检局会同生产主管部门考核,并发给证件。
甲类:工厂质量保证体系比较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国外反映较好的产品,商检局在半年内或连续检验五十批产品,批次合格率100%,采取认证的办法,凭商检局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单和检验原始记录审核换证放行。
商检局不定期抽验,抽验批数不少于10%。
乙类:工厂有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一般稳定,国外无不良反映的产品,商检局在半年内或连续检验五十批产品,批次合格率95%,采取抽验办法,商检局抽验批数不少于50%,其余凭商检局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单和检验原始记录审核换证放行。
丙类:工厂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产品质量不够稳定,国外有反映,质量易出问题的产品,商检局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七天)逐批检验合格后签证放行。
第九条 凡出口经营部门跨省收购的出口陶瓷,必须由当地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发给检验合格检定单,口岸商检局凭此检验合格检定单查验放行。
第十条 商检局对未列入实施法定检验商品种类表的陶瓷要按季度或半年一次对出口生产厂的产品质量、质量管理及检验和经营部门的进货验收、出口装船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会同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要做详细记录和情况通报。
第十一条 未列入实施法定检验商品种类表内的出口陶瓷生产厂,由商检局认可的工厂检验员将手签合格单和出口质量分析每季度按时报送商检局。
出口经营部门凭商检局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单进货验收、付款。
第十二条 对饮食用陶瓷器铅、镉等有害物质溶出量,经商检局检验符合贸易合同和标准规定的实施“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 对一贯重视出口陶瓷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轻工业部、国家建材局、国家商检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

卫生部


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九年五月


目 录

一、前言 2
二、健康档案的基本概念和系统架构 3
(一)基本概念 3
(二)系统架构 3
三、健康档案的作用和特点 4
(一)健康档案的作用 4
(二)健康档案的特点 5
四、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和信息来源 6
(一) 基本内容 6
1.个人基本信息 6
2.主要卫生服务记录 7
(二) 信息来源 8
1.基本信息 8
2.儿童保健 8
3.妇女保健 9
4.疾病控制 9
5.疾病管理 10
6.医疗服务 10
五、健康档案数据标准 10
1. 健康档案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标准 10
2. 健康档案公用数据元标准 12
3. 健康档案数据元分类代码标准 13


一、前言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实现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
按照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当前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点是“打好三个基础、建好三级平台、提升业务应用系统”。“打好三个基础”的核心是加快卫生信息标准化建设。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居民健康档案;二是建立国家电子病历的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三是建立国家卫生信息数据字典。重点推动以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近年来,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和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组织全国近千名专家和实际工作同志,开展了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科技攻关和试点应用工作,取得了包括《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成果。
《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健康档案基本架构”,包括:(1)健康档案的基本概念和系统架构;(2)健康档案的作用和特点;(3)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和信息来源。第二部分是“健康档案数据标准”,包括:(4)健康档案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标准;(5)健康档案公用数据元标准;(6)健康档案数据元分类代码标准。健康档案的各项标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在今后应用中不断补充、不断发展。
二、健康档案的基本概念和系统架构
(一)基本概念
健康档案是居民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健康保护、健康促进等)过程的规范、科学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实现多渠道信息动态收集,满足居民自我保健和健康管理、健康决策需要的信息资源。
“病历”是医疗机构对门诊、住院患者(或保健对象)临床诊疗、指导干预的卫生服务工作记录。健康档案与“病历”既有区别、更有联系。“病历”是健康档案的主要信息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健康档案对“病历”的信息需求并非“病历”的全部,具有高度的目的性和抽象性。
(二)系统架构
健康档案的系统架构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以生命阶段、健康和疾病问题、卫生服务活动(或干预措施)作为三个纬度构建的一个逻辑架构,用于全面、有效、多视角地描述健康档案的组成结构以及复杂信息间的内在联系。通过一定的时序性、层次性和逻辑性,将人一生中面临的健康和疾病问题、针对性的卫生服务活动(或干预措施)以及所记录的相关信息有机地关联起来,并对所记录的海量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和抽象描述,使之系统化、条理化和结构化。
第一维为生命阶段:按照不同生理年龄可将人的整个生命进程划分为若干个连续性的生命阶段,如婴儿期、幼儿期、学龄前期、学龄期、青春期、青年期、中年期、老年期等八个生命阶段。也可以根据基层卫生工作实际需要,按服务人群划分为:儿童、青少年、育龄妇女、中年和老年人。
第二维为健康和疾病问题:每一个人在不同生命阶段所面临的健康和疾病问题不尽相同。确定不同生命阶段的主要健康和疾病问题及其优先领域,是客观反映居民卫生服务需求、进行健康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三维为卫生服务活动(或干预措施):针对特定的健康和疾病问题,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系列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活动(或干预措施),这些活动反映了居民健康需求的满足程度和卫生服务利用情况。
三维坐标轴上的某一区间连线所圈定的空间域,表示个人在特定的生命阶段,因某种健康或疾病问题而发生相应的卫生服务活动所记录的信息数据集。理论上一份完整的健康档案是由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生命过程中所产生和记录的所有信息数据集构成。
三、健康档案的作用和特点
(一)健康档案的作用
1、满足自我保健的需要。居民可以通过身份安全认证、授权查阅自己的健康档案。系统、完整地了解自己不同生命阶段的健康状况和利用卫生服务的情况,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咨询和指导,提高自我预防保健意识和主动识别健康危险因素的能力。
2、满足健康管理的需要。持续积累、动态更新的健康档案有助于卫生服务提供者系统地掌握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重要疾病或健康问题、筛选高危人群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从而达到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目的。基于知情选择的健康档案共享将使居民跨机构、跨地域的就医行为以及医疗保险转移逐步成为现实。
3、满足健康决策的需要。完整的健康档案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基于个案的各类卫生统计信息,帮助卫生管理者客观地评价居民健康水平、医疗费用负担以及卫生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区域卫生规划、卫生政策制定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健康档案的特点
1、以人为本。健康档案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以全体居民(包括病人和非病人)为对象,以满足居民自身需要和健康管理为重点。
2、内容完整。健康档案记录贯穿人的生命全程,内容不仅涉及到疾病的诊断治疗过程,而且关注机体、心理、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其信息主要来源于居民生命过程中,与各类卫生服务机构发生接触所产生的所有卫生服务活动(或干预措施)的客观记录。
3、重点突出。健康档案记录内容是从日常卫生服务记录中适当抽取的、与居民个人和健康管理、健康决策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详细的卫生服务过程记录仍保留在卫生服务机构中,需要时可通过一定机制进行调阅查询。
4、动态高效。健康档案的建立和更新与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工作紧密融合,通过提升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在卫生服务过程中健康相关信息的数字化采集、整合和动态更新。
5、标准统一。健康档案的记录内容和数据结构、代码等都严格遵循统一的国家规范与标准。健康档案的标准化是实现不同来源的信息整合、无障碍流动和共享利用、消除信息孤岛的必要保障。
6、分类指导。在遵循统一的业务规范和信息标准、满足国家基本工作要求基础上,健康档案在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具有灵活性和可扩展性,支持不同地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差异化发展。
四、 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和信息来源
(一) 基本内容
根据健康档案的基本概念和系统架构,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主要由个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卫生服务记录两部分组成。
1、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人口学和社会经济学等基础信息以及基本健康信息。其中一些基本信息反映了个人固有特征,贯穿整个生命过程,内容相对稳定、客观性强。主要有:
(1)人口学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民族、身份证件、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
(2)社会经济学信息:如户籍性质、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类别、工作单位等。
(3)亲属信息:如子女数、父母亲姓名等。
(4)社会保障信息:如医疗保险类别、医疗保险号码、残疾证号码等。
(5)基本健康信息:如血型、过敏史、预防接种史、既往疾病史、家族遗传病史、健康危险因素、残疾情况、亲属健康情况等。
(6)建档信息:如建档日期、档案管理机构等。
2、主要卫生服务记录
健康档案与卫生服务活动的记录内容密切关联。主要卫生服务记录是从居民个人一生中所发生的重要卫生事件的详细记录中动态抽取的重要信息。按照业务领域划分,与健康档案相关的主要卫生服务记录有:
(1)儿童保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儿童健康体检信息、体弱儿童管理信息等。
(2)妇女保健:婚前保健服务信息、妇女病普查信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孕产期保健服务与高危管理信息、产前筛查与诊断信息、出生缺陷监测信息等。
(3)疾病预防:预防接种信息、传染病报告信息、结核病防治信息、艾滋病防治信息、寄生虫病信息、职业病信息、伤害中毒信息、行为危险因素监测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等。
(4)疾病管理:高血压、糖尿病、肿瘤、重症精神疾病等病例管理信息,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等。
(5)医疗服务:门诊诊疗信息、住院诊疗信息、住院病案首页信息、成人健康体检信息等。
(二) 信息来源
健康档案信息量大、来源广且具有时效性。其信息收集应融入到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服务工作中,随时产生、主动推送,一方采集、多方共享,实现日常卫生服务记录与健康档案之间的动态数据交换和共享利用,避免成为“死档”,并减轻基层卫生人员的负担。
由于人的主要健康和疾病问题一般是在接受相关卫生服务(如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过程中被发现和被记录,所以健康档案的信息内容主要来源于各类卫生服务记录。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卫生服务过程中的各种服务记录;二是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体检记录;三是专题健康或疾病调查记录。
卫生服务记录的主要载体是卫生服务记录表单。卫生服务记录表单是卫生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卫生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用于记录服务对象的有关基本信息、健康信息以及卫生服务操作过程与结果信息的医学技术文档,具有医学效力和法律效力。
与健康档案内容相关的卫生服务记录表单主要有以下六个部分:
1、基本信息
(1)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2、儿童保健
(2)出生医学登记:出生医学证明。
(3)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记录表。
(4)儿童健康体检:0~6岁儿童健康体检记录表。
(5)体弱儿童管理:体弱儿童管理记录表。
3、妇女保健
(6)婚前保健服务:婚前医学检查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7)妇女病普查:妇女健康检查表。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记录表。
(9)孕产期保健与高危管理:产前检查记录表、分娩记录表,产后访视记录表、产后42天检查记录表,孕产妇高危管理记录表。
(10)产前筛查与诊断:产前筛查与诊断记录表。
(11)出生缺陷监测: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4、疾病控制
(12)预防接种记录:个人预防接种记录表。
(13)传染病记录:传染病报告卡。
(14)结核病防治:结核病人登记管理记录表。
(15)艾滋病防治:艾滋病防治记录表。
(16)血吸虫病管理:血吸虫病病人管理记录表。
(17)慢性丝虫病管理:慢性丝虫病患者随访记录表。
(18)职业病记录: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
(19)职业性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表。
(20)伤害监测记录:伤害监测报告卡。
(21)中毒记录:农药中毒报告卡。
(22)行为危险因素记录:行为危险因素监测记录表。
(23)死亡医学登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5、疾病管理
(24)高血压病例管理:高血压患者随访表。
(25)糖尿病病例管理:糖尿病患者随访表。
(26)肿瘤病病例管理:肿瘤报告与随访表。
(27)精神分裂症病例管理:精神分裂症患者年检表、随访表。
(28)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随访表等。
6、医疗服务
(29)门诊诊疗记录:门诊病历。
(30)住院诊疗记录:住院病历。
(31)住院病案记录:住院病案首页。
(32)成人健康体检:成人健康检查表。
五、健康档案数据标准
从信息来源可以看出,建立健康档案是一个跨业务系统、跨生命时期、跨行政区域,持续积累、动态更新、共建共用的一个长期过程。制定全国统一、科学合理、满足基层、灵活适用的健康档案数据标准,是建立健康档案,尤其是电子健康档案的关键。
健康档案数据标准目前主要包括三类:(1)健康档案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标准;(2)健康档案公用数据元标准;(3)健康档案数据元分类代码标准。
1、健康档案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标准
基本数据集是指构成某个卫生事件(或活动)记录所必需的基本数据元集合。与健康档案相关的每一个卫生服务活动(或干预措施)均对应一个基本数据集。基本数据集标准规定了数据集中所有数据元的唯一标识符、名称、定义、数据类型、取值范围、值域代码表等数据元标准,以及数据集名称、唯一标识符、发布方等元数据标准。
针对健康档案的主要信息来源,目前已制定出健康档案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标准共32个。按照业务领域(主题)分为3个一级类目:基本信息、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其中“公共卫生”包含4个二级类目: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疾病控制、疾病管理。32个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的具体标准文本见附件。
表1列出了健康档案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标准目录。如:《出生医学证明基本数据集》的数据集标识符为“HRB01.01”,表示该数据集标准属于“健康档案领域(HR)”中的一级类目“公共卫生(B)”下的二级类目“儿童保健(01)”,数据集顺序号为“01”。
表1 健康档案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标准目录
序号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数据集标准名称 数据集标识符
1 A基本信息 个人信息基本数据集 HRA00.01
2 B公共卫生 01儿童保健 出生医学证明基本数据集 HRB01.01
3 新生儿疾病筛查基本数据集 HRB01.02
4 儿童健康体检基本数据集 HRB01.03
5 体弱儿童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1.04
6 02妇女保健 婚前保健服务基本数据集 HRB02.01
7 妇女病普查基本数据集 HRB02.02
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数据集 HRB02.03
9 孕产期保健服务与高危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2.04
10 产前筛查与诊断基本数据集 HRB02.05
11 出生缺陷监测基本数据集 HRB02.06
12 03疾病控制 预防接种基本数据集 HRB03.01
13 传染病报告基本数据集 HRB03.02
14 结核病防治基本数据集 HRB03.03
15 艾滋病防治基本数据集 HRB03.04
16 血吸虫病病人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3.05
17 慢性丝虫病病人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3.06
18 职业病报告基本数据集 HRB03.07
19 职业性健康监护基本数据集 HRB03.08
20 伤害监测报告基本数据集 HRB03.09
21 中毒报告基本数据集 HRB03.10
22 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基本数据集 HRB03.11
23 死亡医学证明基本数据集 HRB03.12
24 04疾病管理 高血压病例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4.01
25 糖尿病病例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4.02
26 肿瘤病例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4.03
27 精神分裂症病例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4.04
28 老年人健康管理基本数据集 HRB04.05
29 C医疗服务 门诊诊疗基本数据集 HRC00.01
30 住院诊疗基本数据集 HRC00.02
31 住院病案首页基本数据集 HRC00.03
32 成人健康体检基本数据集 HRC00.04
2、健康档案公用数据元标准
健康档案32个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中共包含2252个数据元。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数据集中都包含的数据元,称为公用数据元。公用数据元是不同业务领域之间进行无歧义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的基础。健康档案公用数据元标准规定了健康档案所必须收集记录的公用数据元最小范围及数据元标准,目的是规范和统一健康档案的信息内涵和外延,指导健康档案数据库的规划设计。
健康档案公用数据元标准中共包含公用数据元1163个,191个数据元值域代码表。具体标准文本见附件。
3、健康档案数据元分类代码标准
健康档案中的数据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层次结构关系。从信息学角度对数据元进行科学分类与编码,目的是为健康档案中来源于各种卫生服务记录的所有信息(数据元),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化的信息分类框架,使得不同的信息(数据元)根据其不同的特性,能够分别定位和存储在相应的层级结构中,方便健康档案信息利用者的快速理解和共享。健康档案数据元分类代码标准见表2。

表2 健康档案数据元分类代码标准
大类 大类代码 小类 小类
代码 说明(示例)
个体标识 01 00 个体的唯一标识,数据元如:记录表单编号、身份证件标识(类别与号码)、标本编号、住院号、门诊号
人口学及社会经济学特征 02 姓名 01 数据元如:姓名、母亲姓名
性别 02 数据元如:性别代码
年龄 03 数据元如:母亲出生日期
国籍 04 数据元如:国籍代码
民族 05 数据元如:民族代码
婚姻 06 数据元如:婚姻状况类别代码
职业 07 数据元如:职业类别代码(国标)、工作单位名称
教育 08 数据元如:文化程度代码
社会保障 09 数据元如:医疗保险—类别
角色 18 个体间的关系/角色,数据元如:血缘关系代码
其他 99 数据元如:家庭年人均收入类别代码、家中煤火取暖标志
地址 03 00 地址相关信息,数据元如:行政区划代码、邮政编码、常住地址类别代码
通信 04 00 通信相关信息,数据元如:联系电话类别、电子邮件地址
服务者机构 21 服务者
机构标识 01 服务者机构标识,数据元如:检查(测)机构名称、手术机构名称
其他 99 与服务者机构有关的不能归入其他类目的其他信息
服务者个体 22 服务者个体标识 01 服务者个体标识,数据元如:产前筛查医师姓名
其他 99 与服务者个体有关的不能归入其他类目的其他信息
出生信息 30 00 个体出生时的相关信息,数据元如:出生日期、出生地、出生体重、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个体卫生事件 42 类别 01 个体卫生事件的类别标识,数据元如:产前检查标志、新生儿疾病筛查标志
时间 02 个体卫生事件发生的日期/时间,数据元如:检查(测)日期、产前筛查孕周、翻身月龄、手术日期
地点 03 个体卫生事件发生的地点,数据元如:分娩地点类别、伤害发生地点代码
观察 51 问询 01 数据元如:既往疾病史、过敏症状、婴儿喂养方式
体格检查 02 体格检查信息,数据元如:肺部听诊结果、龋齿数
医学检验 03 医学检验信息,数据元如:ABO血型、白细胞计数值
病理 04 病理学检查信息,数据元如:病理检查标志
影像检查 05 影像学检查信息,数据元如:B超检查结果
其他 99 与观察有关的不能归入其他类目的其他信息
处理 52 方法 01 处理采用的方式、方法等,数据元如:产前筛查方法、分娩方式、药物使用—频率
过程 02 处理过程中的步骤、观察、结果等,数据元如:产时出血量、会阴裂伤程度、皮埋剂埋植部位
药品、食品与材料 53 药品 01 药品相关标识,数据元如:药物名称、中药类别代码
血液 02
生物制品 03 数据元如:疫苗名称代码、疫苗批号
材料 04 卫生材料相关标识,数据元如:宫内节育器种类代码
食品 05 数据元如:吸食烟草种类代码、饮酒种类代码
其他 99 与药品、食品与材料有关的不能归入其他类目的其他信息,数据元如:疫苗生产厂家
计划与干预 54 计划 01 为服务对象制定的健康指导信息,数据元如:婚前卫生指导内容、计划生育指导内容、宣教内容
干预 02 为服务对象提出的医学指导信息,数据元如:产前诊断医学意见、婚检医学意见、婚检咨询指导结果
评估与诊断 55 评估 01 医学评估,数据元如:Apgar评分值、产前筛查结果
诊断 02 确定的医学诊断,数据元如:临床诊断、产前诊断结果、出生缺陷类别、手术并发症、肿瘤临床分期代码
费用 56 00 数据元如:门诊费用分类、个人承担费用(元/人民币)
死亡信息 85 00 个体死亡时的相关信息,数据元如:死亡日期
其他 99 00 未能归入上述各类目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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