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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54:40  浏览:9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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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陇政办发〔2007〕163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已经市政府二00七年九月八日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引进人才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利用人才资源的重要步骤,只有紧紧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这三个环节,才能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聚集到全市各项事业中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各县(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掌握引进人才的条件,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办事,杜绝人才引进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人才引进后,要根据引进人才的专业、特长,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岗位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严禁引而不用、引而不专。



各县(区)、各单位开展引进人才工作,要在全市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上报的引进人才计划必须在编制限额内经市政府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引进的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引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举特色旗、走富民路、建小康市”的总体要求,围绕陇南“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奋斗目标,建立一支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我市以外的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具有一定知识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的高级职称人员。主要是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及不在本市常驻,在特定时间内服务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人才。

第四条 遵循的原则:突出重点,紧紧围绕陇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近期需要和长期规划相结合,在培养和引进目前急需人才、紧缺人才的同时,着眼为长远发展积蓄人才,改善结构,壮大人才队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六条 引进人才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围绕努力把我市建成有色冶金工业的大市、特色产业的富市、绿色食品工业的强市、陇上江南旅游文化名市的富民强市的目标。

(一)引进范围

1、经营管理人才。主要是经济管理、法律、教育、卫生、文化艺术、农业、林业等行业的高级人才,逐步实现专家治厂、治所、治院、治校。

2、科技人才。主要是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的科技人员。重点是熟悉有色冶金、水电、绿色食品、建筑建材、医药化工、制造业、加工业、旅游工艺品等八大主导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的人员。

(二)引进对象

1、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紧缺的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七条 引进人才,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考。坚持“凡进必考”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业管理、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方面的党政人才。

(二)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等社会公益事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三)组团招才。由人事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到市外人才市场及高校直接招聘人才,对于急需的、需求量大的人才,可举办专场人才供需见面会,为用人单位提供求才机会。

(四)项目引才。鼓励企业以新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和新工艺推广等项目,面向社会招标揽才。鼓励带资金和技术到我市创办企业,采用以资金、技术入股的办法,通过租赁、收购、兼并等形式合办或领办企业;也可担任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各类人才的引进由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 党政人才的引进按《关于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考的通知》(甘人事[2003]52号)文件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坚持“凡进必考”。

第十条 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按拟引进人员身份不同,分别进行组织。

(一)本科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

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引进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

1、上报计划:每年2月底,市、县(区)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县(区)人事局写出《引进人才报告》,报市人事局汇总。

2、确定职位:市人事局对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上报计划进行审查,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审定,于4月底对《引进人才报告》作出批复,发布引进人才公告,公布引进的职位和条件。

3、引进洽谈: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根据市人事局的批复,参加本省市及外省举办的各种人才洽谈交流会,组织用人单位与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协商洽谈,由用人单位和拟引进人员本人签定合同。

4、组织考察:由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员进行组织考察,安排体检;

5、聘用公示: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3天公示;

6、岗前培训:公示后各县(区)人事局和市直各单位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办理有关聘用安置手续。

(二)高级职称人才

高级职称人才的引进由市、县(区)分别组织,市直各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组织,各县(区)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各县(区)人事局牵头组织。

引进的程序按引进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程序进行。引进紧缺急需的高级职称人才可随时报批,随时引进。

第十一条 企业引进人才参照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凡引进的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允许各类人才的技术、专利、发明、管理、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于带成果、带项目的人才,允许其将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与企业合作生产。科技人才在其岗位上为本单位科技进步、生产、经营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其收入可与单位取得的经济效益挂钩,对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单位可在税后从该项目成果转化所得利润中一次性提取10%的奖金奖励本人。此外,建立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特区,对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二)引进的紧缺人才在本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经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其贡献大小,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可推荐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省优秀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及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四)聘请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专家,用人单位要配备本专业工作助手,提供应邀参加陇南市级以上的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的经费,并由市财政发给20000元的安家补助费。对引进的人才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五) 引进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重点人才,在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岗位指标限制,优先按规定程序申报,特别优秀的可推荐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引进的人才自愿进修攻读高层次学历的,单位要创造条件,进行必要的资助。

(六) 引进在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的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机制,用人单位可视其贡献大小予以浮动。

第十三条 建立社会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正式调入陇南市的人才,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破格推荐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称。未正式调入陇南市的,在陇南市工作满1年的人员,也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实行低职高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由教育部门解决。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人意愿,妥善安排其子女到较好的学校就读,学校必须无条件接收。

第十五条 全市企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由引进单位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为其评定职称、确认身份、管理档案、办理人才流动手续等。

第十六条 对于引进的人才,因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承认其原有身份和社会保险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并为其新建人事档案、按新调入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设立100万元引进人才基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此基金专门用于我市引进、培养、开发和奖励人才工作。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员占所在单位编制,编制已满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引进职位;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和高级职称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进行专题报批。

第十九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设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或因工作需要增加编制以及单位自然减员指标,优先安置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对口的普通高校毕业的国家任务生。

第二十条 加强引进人才工作的领导。成立陇南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人事、财政、监察、科技、经委、农牧、教育、卫生、林业、文化、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人才引进工作,检查与监督人才引进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实行引进人才工作责任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规范运行,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形成市政府领导下,人事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管理,由市人事局与各县(区)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引进的各类人才,其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要大胆使用,委以重任。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定期召开引进人才座谈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凡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定(最低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协议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四条的优惠政策待遇。5年内因个人原因调离陇南市的,安家补助费退回原补助渠道。不能发挥相应作用的,取消其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执行期间,如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双方有一方提出终止聘用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写出申请,交市人事局审核,并报经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原有引进渠道分别办理人才解聘、流动等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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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28号

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通过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监督执法,促使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趋向好转。但是进入10月份以后,特别重大事故接连发生,损失极其惨重。

  10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石水镇长岭烟花爆竹厂发生爆炸事故,37人死亡。

  10月20日,河南省郑州煤业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148人死亡。

  11月1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新生煤矿(已关闭乡镇无证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33人死亡。

  11月20日,河北省沙河市李生文铁矿发生井下火灾事故,灾害波及相互联通的另外4处铁矿,共有 65人死亡。

  11月21日,东航云南公司一架CRJ—200飞机在执行包头—上海虹桥CES5210航班任务过程中发生客机坠毁事故,55人死亡。

  上述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安全制度特别是责任制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重效益、轻安全,冒险蛮干,违章操作和“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依然存在。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并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做好近一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

  当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加之临近年末,企业生产任务繁重,群众出游活动增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时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年底工作越是繁忙,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加强安全生产的对策,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麻痹思想,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好、落实好,努力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从现在开始至年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此次检查要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强化企业日常管理相结合,既要点面结合,又要突出重点,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煤矿要重点检查各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的情况,检查该关闭整顿的矿井是否已经关闭整顿、已经关闭报废的矿井是否还存在非法开采。非煤矿山要重点检查井下安全生产配套设备是否齐全,安全防火设施是否完好,非法小矿是否还存在以停代关和明停暗开的现象。民航系统要重点加强机场、机务和空管环节的检查,加强对飞行、机务等专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强化飞机的维护保障。消防安全重点排查和检查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事故隐患,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交通运输重点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以及旅游客运公司、轮船公司和航空公司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超载、超限、超时运营等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旅游系统要重点加强对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及其所属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运载工具的检查,达不到安全运行标准的设施设备一律停止运营。烟花爆竹安全要加强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的小作坊和销售网点。对其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施工、铁路、电力、军工、冶金、机械、森工、纺织、农机、渔业和水利等行业以及大中型企业也要精心组织,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各地要登记建档,凡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确保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做出书面汇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2005年1月份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二是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全员素质;三是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四是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严格标准、严格审查的前提下,确保按期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该停产、停业的,必须停产、停业;五是要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摸清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与分布状况,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整改,提高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

  四、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加紧结案,并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对虚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五、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制定完善各项工作方案;要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并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指标在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得到较好落实。各部门要尽职尽责,团结协作,依法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不断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加强对全社会安全防范工作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提高全民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识灾防灾能力。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决定

(1991年3月2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同时:
一、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
二、根据公约第八条第二款声明,只在文书须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民时,才能采用该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送达。
三、反对采用公约第十条所规定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送达。
四、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声明,在符合该款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未收到任何送达或交付的证明书,法官仍可不顾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五、根据第十六条第三款声明,被告要求免除丧失上诉权效果的申请只能在自判决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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