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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37:22  浏览:8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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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大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改善人居工作卫生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进一步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大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并接受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团级以上(包括县团级)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要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并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组织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五)组织协调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县城(镇)及各级各类卫生先进活动;
  (六)组织开展以灭鼠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八)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进行卫生效果评价,命名、表彰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市、县(区),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各级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实施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卫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单位(居民区、村)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每年春秋两季全市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活动期间,应当结合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每周星期五下午为全市卫生大扫除时间。
  第十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其目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体系,明确年度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年终评定效果。
各级爱卫会督促辖区内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将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未评为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或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不得评为同级文明单位。
  第十五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卫生工作。
  第十六条 村(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做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的改善和村(居)民户厕、公厕的改造工作。村(居)民的户厕、公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三)在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场所焚烧树叶、垃圾、冥纸钱或者其它废弃物;
  (四)在楼道乱堆乱放杂物以及在楼道、室外墙体、电线杆、停车站等公共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上粘贴、书写、绘制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种广告;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六)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七)破坏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九条 医院、屠宰场等单位生产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医院、车站、港口、机场、学校(托幼园、所)、公共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吸烟区外,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二十一条 农村畜禽圈舍应当定期消毒,畜禽粪便等排泄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畜禽患病可能危及公众健康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切断人畜共患疾病传播途径,杀灭病原体。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携带、遛放的宠物随地便溺的,宠物主人应当及时清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符合饲养规定的宠物、畜禽和实验动物的饲养者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定期对宠物、畜禽和实验动物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其经费依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单位和个人出资、政府补助的办法筹集。
  单位和村、居民应当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的活动,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之内。
  单位和村(居)民自行杀灭病媒生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有偿消杀专业机构进行杀灭。
  第二十四条 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
  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以及卫生法规的宣传,发布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六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
  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政策;
  (二)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劝导或举报;
  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标志或出示证件。
  第二十七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二十八条 爱卫会委员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九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爱国卫生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威胁、殴打爱国卫生检查人员或者举报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服从和执行国家与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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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国民维权意识 建设和谐法治社会
肖文
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中,有大量的产品被开发利用投放市场。自古民以食为天,在当今社会民不仅以食为天而且也以衣,住,行等有关生活质量的方方面面为天。这样一来,消费者的青睐就成了众多商家争相竞争的目标。这样一来商家就在产品的价值,质量;包装的精美,华贵;广告的新颖,别致上做文章。当然也不乏甚者作虚假广告,或以各种方式欺骗消费者。为了了解我国现阶段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和遭受侵害的消费者对于自己权利的维护状况。2007年7月我对部分家庭成员,在校学生,及退休老人和私人诊所,商店,音像行等做了关于消费者维权的问卷调查。被调查者共100人,其中还与部分被调查人做了较为详尽的谈话,以了解现阶段昌吉地区消费者维权的状况。
在调查过程中,我遇到了很多的困难。首先发现的问题的是,昌吉地区大部分的消费者认为消费投诉离自己很远,并且在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的问题上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当笔者向消费者们询问填写调查问卷的时候,被调查者往往表示出冷漠的态度。大部分白领阶层的工作者拒绝笔者的调查。接受调查的白领阶层也表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采用消极的态度。退休老人则希望可以通过调查问卷使自己得到真正切实的利益。当知道笔者做的调查不能帮他得到现实利益的时候往往也失去了热情。而私人诊所,商店,音像行等这样的小型商家对笔者的调查则表现出意想不到的热情。这些经营者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也抱有积极的态度。有些经营者甚至通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对自己的权益给予很大关注。另一部分在校学生认为自己的权益没有受到保护。但表现出对于国家机关强烈的不信任并对自己权益保护方面持有放任态度。有很多接受调查的在校学生告诉笔者,他们觉得自己权益没有被有关部门重视所以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不愿去向有关部门投诉。这些在调查过程中浮现出的问题也是在对我国现阶段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敲响警钟。同时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漠也使加强宣传唤醒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工作迫在眉睫。
一、在消费者权益的状况的调查中,大部分消费者对于自己权益不满意。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100个人中,对于中国消费者的权益状况有52%的消费者认为一般,有14%的消费者认为差,8%的消费者认为很差而只有26%的消费者认为很好。在调查者中,董荣,一家音像行的经营者。他告诉笔者,自己作为一个经营者认为中国消费者的权益很差。他自己就多次到消协投诉。但投诉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不是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就是敷衍了事。并且常常会只登记不办事,一件事总要投诉很多次才会得到答复。大部分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会经常受到侵害,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二、在日常的生活中,大部分消费者都有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经历,并且有相当一部分的消费者并不是偶尔遇到这种情况。在被调查的消费者中有46%的人买到过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但次数不是很多,有24%的消费者有很多次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有18%的消费者偶尔会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只有12%的消费者从没有买到过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笔者的爷爷在接受笔者调查的时候告诉笔者,就在被调查的当天买到的一盒白猫牌卫生香在点燃后不散发香味。像这样的事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了。更有一些退休老人向笔者透露,有一些商家抓住老年人记忆力下降和视力不好的特点,将一些商品的包装制作的与一些知名商品的包装相似,将牌子用不好辨认的字体书写,造成视觉偏差。使一些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这些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猖獗的情况应得到足够重视。
三、消费者在遇到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后,大部分都要告诉亲朋好友相关情况劝阻别人再买。这也从另一个侧面防止了更多的上当情况。调查显示,有31%的消费者在遇到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后只是选择了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劝阻别人再买,并没有向商家要求换货或者退货。有12%的消费者选择先向商家投诉要求换货或退货后,再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劝阻别人再买。14%的消费者选择了,先与售货员理论要求换货或退货后再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劝阻别人再买。有4%的消费者选择了自认倒霉同时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劝阻别人再买。而分别有14%的消费者选择到商家投诉,要求换货或退货和16%的消费者选择了与售货员理论,要求换货或退货。同时,有2%的消费者选择了既向商家投诉也向售货员理论。有8%的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不再追究。由此也可以看出,消费者普遍认为当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后第一反应就是要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其次才是要不要到商家投诉或与售货员理论。而被调查人中的大部分觉得并没有必要要求退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得到退货的可能性很小。有绝大部分的老人表示即使买到假货或不满意的商品也不会去找商家退货。一是因为老年人一般在生活中缺少的是一般的生活用品,价值较低。没有年轻人要买得一些家电、电脑等价值较高的商品。即使买到假货也不会有太大经济损失。二是因为老年人一般性情都很平和,遇到这类事件抱有的是得过且过的态度。而一般的白领阶层对生活的要求比较高,但由于怕麻烦的缘故,一般也不会去投诉。只有学生和一般小型的商家会要求退货。
四、大部分消费者对投诉抱有消极态度。在被调查的100个人中,有36%的消费者没有投诉的经历,有22%的消费者只有一次投诉的经历。有32%的消费者表示自己有两次以上的投诉经历。只有另外10%的消费者有过多次的投诉经历。被调查的多数人表示自己不会去投诉,他们认为投诉既解决不了问题还浪费时间。而且在投诉的过程中会遇到的阻力很大。只有小部分人认为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在投诉遇到困难的时候消费者往往会选择用投诉以外的方式去维权或是不再主张权利。只有32%的消费者选择了继续去消协投诉。而同样有32%的消费者选择了另一种维权方式——提起诉讼。虽然大部分的消费者选择了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仍有22%的消费者表示自认倒霉和14%的人表示无所谓不再追究。马婧,中国移动通讯营业厅的一名职员。她告诉笔者,如果她在投诉过程中遇见困难会选择不再投诉。并透露给笔者:在她接受诸如此类的业务投诉时,顾客往往也是只投诉而不接受回访。消费者在首次投诉遭遇挫折后往往产生一种不信任的心理,觉得自己的再次投诉一样会遭遇同样的结果。所以他们会选择提起诉讼或者不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有的消费者则是抱有试试看或者无所谓的态度来进行投诉。在投诉时遭遇挫折遇到困难使消费者形成的这种心理非常不利于维权工作的展开。这就像是在大的鱼缸里将鲨鱼和小鱼隔开,每次鲨鱼想要攻击小鱼的时候都会撞到玻璃,这样久而久之即使把中间隔开鲨鱼和小鱼的玻璃板拿走鲨鱼也不会再攻击小鱼了。消费者在投诉遇到挫折时也会这样,而人与鲨鱼比起来更缺乏勇气。投诉制度的完善应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调查显示出消费者普遍对于消协的工作质量的评价不高。有40%的消费者认为消协大多数时候可以为人民办实事,28%的消费者认为可以相信消协但不能完全相信。甚至有26%的消费者认为消协的工作其实就是做秀。只有6%的消费者认为消协是为人民办实事的。消协本应是为人民办实事的,为什么现在消协在人民的心目中是这样的形象?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接受调查的多数消费者向笔者反映自己向消协投诉的经历往往无疾而终。接待投诉的工作人员态度不好,经常在投诉者向其说明情况的时候表露出不耐烦的神情。效率低下,投诉以后的结果往往要等到1个月以后或者更长时间才能反馈给投诉的消费者。有时甚至没有反馈和答复。很难想象消费者在投诉时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还会不会认为消协是为人民办实事的?这是值得深思的。
七、在对解决消费纠纷的解决渠道的选择方面,有过半的消费者选择了向消协投诉以外的其它渠道。44%其中的消费者选择与经销商和解,18%的消费者选择了向行政机关申诉,8%的消费者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30%的消费者选择了到消协投诉。由于一般的消费者对于仲裁机关并不了解,相对来说向行政机关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较为繁琐,对消协不信任。所以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选择与经销商和解。
八、消费者对于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对消协投诉电话的不了解的情况不容忽视。被调查者中有48%的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略有耳闻,40%的消费者表示自己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了解。而只有4%的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非常熟悉。甚至有8%的人根本没有听说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40%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了解的消费者中有半数以上是在校学生和小型商家的经营者。在校学生普遍表示自己在初高中时的政治课上学习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小型商家的经营者则是自己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是为了在自己经营的过程中避免出现消费纠纷,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的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关注,认为就算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帮助。并且有28%的消费者不知道消协的投诉电话。当笔者问起他们是否知道消协的投诉电话是其中有人回答是12345,甚至有人回答110。如果消费者连消协的投诉电话都不知道的话,那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想向消协投诉也没有地方可以投诉。
在这次的调查中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突出:一是对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还有很多的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够了解,仅仅只是知道有这么一部法律而对这部法律规定的是什么,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怎样用这部法保护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了解。建议国家可以多组织一些普法活动。这些活动要持久,不要只是在形式上搞一个月或是两个月。要让消费者真正的了解法律,更要让消费者懂得用法。一部法的价值是需要在实践中体现的。如果一部法颁布后,不能充分发挥它的实践作用。那它就好像是松掉的链条,对于整个法律系统的启动和运行毫无用处的。要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起作用就必须要让消费者知道并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并且能够加以利用。二是国家执法机关和消协的工作质量和公信力有待提高。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等问题大大降低了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而消协的工作质量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建议这些存在问题的国家机关和消协尽快地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工作质量,在人民群众中建立起良好的公信力。国家应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的力度,为坚持法律的正义扫清道路。三是国民维权意识有待提高。国民的维权意识淡漠。中国现在既然要建立法治社会,那就应该开展各种活动唤醒国民的维权意识。如果权利人因为不知道怎样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或是由于害怕胆怯而不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中国又怎么建立法治社会呢?所以除了在客观方面上加强对于法律的宣传,提高国家机关与消协的工作质量及公信力以外,还必须在主观方面唤醒国民的维权意识。使消费者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了使一部法律得到更好、更有效的实施,使人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维权意识的培养应当从小做起。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各个方面的支持!力争将唤醒国民维权意识的工作渗透到各个方面。相信在这些方面得到改善之后,中国的消费者能够真正感觉到“顾客就是上帝”,自己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社会好比一座大厦,而普法工作就是根基,只有把普法工作做好,把根基打牢打深,这样大厦才能更高大,更坚固.


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7〕第 3 号


《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主要街巷临街所有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保持其门前责任区的卫生整洁、绿化完好和秩序良好。
第三条 门前责任区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单位的门前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道牙;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冬季扫雪范围是本单位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
(二)门前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责任。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责任制的监督、协调、检查、评比、执法等工作。
市爱卫办、市文明办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人民政府、高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搞好住宅前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市容秩序。
第五条 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门前责任制的实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
第六条 责任单位负责保持门前责任区卫生整洁。
(一)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外观整洁;
(二)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三)不乱倒污水、粪便、渣土及其它废弃物;
(四)及时清理地面痰迹、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积冰;
(五)不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
第七条 责任单位负责保持门前责任区绿化完好。
(一)禁止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二)禁止依树搭棚或在树木上乱钉乱挂、晾晒衣物;
(三)禁止折损树枝;
(四)禁止践踏绿地、乱占绿地或向绿地倾倒垃圾、废弃物等占绿、毁绿行为;
(五)禁止损坏绿化设施。
第八条 责任单位负责保持门前责任区秩序良好。
(一)禁止乱停车辆、乱摆摊点、乱贴乱画;
(二)禁止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三)牌匾设置规范,门店霓虹灯按规定开启,用字规范,显示完整。
第九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责任制规定的,应当加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门前责任制进行监督检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有一次检查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进行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累计三次检查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三)不落实门前责任制,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进行新闻曝光。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在城区内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至两千五百元的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按照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十元的罚款;
(三)擅自在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四)擅自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五)在户外进行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其他作业遗留渣土、枝叶不及时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二点五元的罚款;
(六)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七)临街工程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围布遮挡,工程停工时不及时整理场地并作必要的覆盖,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埋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挂的,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九)不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粪便,不足一吨的,处以八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一吨及其以上的,处以每吨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十)不履行门前责任区域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元至二十五元的罚款;
(十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一元至十元的罚款;
(十二)焚烧树叶、杂物的,处以四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十三)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擅自修剪树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门前责任制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门前责任制的单位以及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可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十日内对举报内容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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