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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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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1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1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来,江西省、西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孟建柱(江西)、郭金龙(西藏)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补选王涛志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孟建柱等3人代表资格有效。
最近,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逝世3名:李绪鄂(湖北)、李绍珍(广东,女)、马万林(宁夏,回族)。辞职1名:姜亦栋(黑龙江)。罢免1名:慕绥新(辽宁)。
现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5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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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 [2000] 4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施行以来,对于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新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3]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94]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5]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5]1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废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5]178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我市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二、实施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已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4%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28%的幅度内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逐步降至20%。
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缴费比例,并统一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
(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0年1月1日起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雇用的雇工,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职工相同。
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四)企业和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除限期缴足欠缴额和个人帐户利息外,另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四、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为企业建立缴拨登记台帐和为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核发相应凭证,作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务的依据。
(二)个人帐户的构成:
1.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2.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得的利息。
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
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从1996年1月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
2.已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
3.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1996年1月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保留。
4.1998年7月1日前已离退休(职)的人员,不再建立个人帐户。
(四)职工遇下列情况时,个人帐户的处理:
1.职工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按国家规定转移个人帐户。
2.职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3.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余额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五)个人帐户支付项目:
1.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2.增发的调整性养老金中,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
按上述规定支付的项目,当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3.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
4.职工出境定居后,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
五、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本办法实施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1.企业和职工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3.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一)。
2.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一)。
3.为保证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不含提前退休和病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项2目规定条件的人员,还可按下列过渡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参加了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二)。
(2)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补贴四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二)。
(四)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按本办法第五条(三)项2目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过渡办法补足,并以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5%;高于过渡办法5%以内的,补足到5%。以后随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
选择过渡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按199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
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五)对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享受退休时增发本人标准工资5%、10%、15%退休待遇的职工,退休时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分别增发3%、6%、9%的基本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由授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六)不符合或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其有关待遇按下列办法办理。
1.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计算办法见附件三)。
3.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当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以保证按缴费每满1年计发3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金额时,按每满1年计发3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予以补足,所需经费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
4.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计算办法见附件三)。
(七)对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和病退休(职)的人员,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减发待遇。
(八)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按机关同类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1.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和滞纳金;
3.企业改制后按规定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外地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5.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6.其他收入。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1.纳入统一支付项目的基本养老金;
2.按规定增发的调整性养老金;
3.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
4.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支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
5.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后,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全额或余额;
6.由财政部门核定支付的借款利息及与养老保险业务有关的其他费用;
7.按规定转往外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市),地税部门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本办法第六条(二)项所列支出费用,已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市),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提出支付计划,市财政局按月拨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金支出户。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提出支付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按月拨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支付项目据实与企业办理结算,并按规定编报基金决算。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确保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七、监督检查
(一)企业每年应向本企业职工公布全年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企业应如实提供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有关资料,并为被检查的企业保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调查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企业逾期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八、加强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努力提高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推进管理的科学化,并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服务等,都要纳入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与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
市计委、市财政局应根据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尽快落实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计划及其所需经费。
(二)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组织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在条件成熟的街道(镇)设立社区服务机构,将离退休(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探索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三)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市编委应根据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
(四)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尽快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并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统一管理,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统筹。
九、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意见。







附件一: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即:
T=20%A+K/120
二、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即:
T=20%A+K/120+(1.4%AQM1+70)(M1/M)
上述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A--职工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
式中:X1、X2、X3……X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工资(含0元);A1、A2、A3……A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n为1993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M1--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M--M1+建立个人帐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的全部应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附件二: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

一、参加了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即:
T=(5502/12)30%+(5502/12)QBN
式中:
T--基本养老金
B--系数,即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1.2%计发;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1.3%计发;缴费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1.4%计发;缴费满25年及其以上的按1.5%计发。
N--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同附件一)。
二、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补贴四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补贴,即:
T=(5502/12)B1+(5502/12)QB2N+K/120+B3(39+L)
式中:
T--基本养老金
B1--系数1,即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0.5%,最高不超过25%(不满整年的月数折算为年)。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1990年计算到1995年(计算办法同附件一)。
B2--系数2,即退休按1.4%计发,退职按0.8%计发。
N--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K--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B3--系数3,由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除以全部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L--老粮贴


附件三:

重庆市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

一、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其计算公式为:
T1=AB+K/120
T1--退职生活费
A--职工退职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系数,即缴费满15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1%,最高不超过20%。
K--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二、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其计算公式为:
T1=AB+K/120+(1%AQM1+70)(M1/M)
T1--退职生活费
A--职工退职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系数,即缴费满10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1%,最高不超过20%。
M--M1+建立个人帐户之月至办理退职当月的全部年限,计算到“月”。
K、Q、M1与附件一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的含义相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再审视

李占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加快农业发展的方针,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民创造了以家庭经营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不断实践和完善,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发生在我国农村改革中的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20多年来,这种体制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社会条件变迁,这种体制的适应性也发生了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理内核与不足进行再审视。?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理内核
(1)、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是与农业的自身特点相适应的,具有客观的必然性。世界各国 农业发展史都表明,农业家庭经营不仅能与自然经济的小生产相适应,而且不排斥技术进步 和社会化大生产,可以同农业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的推进协调一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在农业生产力很高的条件下,农业的大部分仍以家庭为单位经营,无论是人多地少的日本, 还是人地比例中等、经济发达的西欧,甚至在人少地多、农场面积大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家庭农场也占绝大多数。1982年,美国个人或家庭经营的农场占89%,如果把其他形式的家庭经营计算在内,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农场占农场总数95% 。① 家庭之所以成 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这与农业生产的自身特点密切相关:其一,土壤肥力的可培育性与遭受破坏后土地生态的不易恢复性要求经营者相对稳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与主人翁精神,且 能从长计议;而农民家庭结构稳定性较大,凝聚力强,容易集中意见,统一行动,有利于发挥高度自觉性与主动性,长远打算,趋利避害。其二,农业生产对象是具有生命活力的动植物,受外界自然条件影响明显,农业生产劳动的强度与效率相差很大,农业生产者投放于农业生产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对于准确计量与核定,造成农业经营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劳动量进行收益分配的困难;而由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农民家庭,与其他经营单位相比,其成员感情深厚、利益更为一致,其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有效地解决收益分配的困难。 其三,农业生产作业项目,对劳动者体力和智力要求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特点;而农民家庭 成员在性别、年龄、体力、智力上的多层次、多样性正好与此相适应,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农业生产能够最充分地利用各种劳动力,恰当地进行劳动分工,通过家庭成员相互默契的合作与协调,提高作业质量。?
(2)、有利于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家庭联产承包使粮食生产快速增长,促进了农产品购销制度 改革,1985年国家取消粮、棉、猪等主要农产品的统购派购,代之以合同收购,密切了农业 生产与广大市场之间的联系。农户除了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生产任务外,还可以自购生产资 料发展其他自营经济,独立进行商品生产。1992年,全国农村生产性固定资产总值增至3584 亿元,比1978年的707亿元增长4.07倍,其中农户占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54%②.这说明农户已成为农村经济中的基本单位和市场主体。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也迅速增加 ,到1992年底,全国(缺西藏、广西、青海)已有各类农民专业性合作与联合组织14328个, 在一、二、三产业中的分布比例为29.1∶23∶47.9。③ 这表明农村经济中的市场 主体在规模和产业分布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3)、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有利于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谓双层 ,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是以土地公有为纽带、以村为范围的以 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为主的一种社会合作经营。随着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家庭分散经营因土地规模过小而效益不高的问题日渐突出,农户在生产经营中往往会遇到许多办不了、办不好或办起来经济不合算的事情(如农田水利建设),而集体经营层次所具有的生产服务、组织协调和资产积累等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农户经营规模狭小的局限性,可以在不改变农户经营规模的基础上,在较大范围内协调和统筹人力物力财力,采用先进技术,开发 、加工和利用当地资源,降低生产成本,发挥规模效益。?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实现社会公平的同时,并不排斥效率,这种情形类似于帕累托效益(Pareto Efficiency)——如果没有方法可以使一些人境况变得更好一些而又不致使另一些人境况变得更差一些,那么这种经济情况就是帕累托有效的。从1985年起,以粮、棉为主的土地经营快速增长的势头减缓,生产出现“徘徊”状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越性、合理性因此受到怀疑,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妨害了土地经营规模效益的实现。但是有关规模扩大的观点过分偏重于促进规模经营的制度框架,忽视了如何处理被排挤在农业之外农户及农业劳动力这一重要问题。如果不能保证放弃土地的农民获得不低于经营土地的收益,那么打破原有的均衡状态不仅可能是非效益的,而且可能因为妨害公平而影响社会稳定。研究结果也同时表明土地规模与经济效益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改造传统农业关键是要投入新的生产要素,并使各生产要素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小规模并不等于无效率,大规模也并不能得到高效率的结论。而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并不排斥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相反,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投入新的生产要素,却能够在保证社会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土地经营效益。?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的不足?
按效益原则流转是一切稀有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的必要条件。在国民经济已基本转入市场经济轨道,农村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流动起来之后,农地作为一种珍贵的稀缺资源和基本生产要素,只有同劳动力、资金、技术等其他要素一样流动,才能实现诸要素之间的优化组合,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
目前,我国农地的配置和流转呈现以下特点:①农地承包遵循平均分享的公平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均田制”。②农民从集体取得承包地使用权是无偿或基本无偿的。③农地流转 主要是通过集体组织动用行政力量进行调整,或者农民之间自发的无偿、低偿转包两种机制实现的。由此可见,农地的配置和流转是通过非市场机制实现的。这种农地资源配置方式有明显缺陷:①农户无偿或低偿取得承包农地的使用权,使农户缺乏成本观念,导致粗放经营,忽视农地的产出效益。随着兼业农户的增多,农户收入来源多样化,承包农地不再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而日益成为从事非农产业的退守地。 1980年到1990年,温州50万进城(未取得正式城市户口)农户中,约10%已放弃农业,10%在市场镇郊区仍以农业为主,其余40万户在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同时,还兼顾农业,他们种地一般并不追求经济上的获得,只是为了在城镇脚跟未立稳之前留一条后退。而10%弃地农户的耕地虽然大多数转包给他人耕种,但大多宁愿自己支付农业税,把地白白给人耕种,而不愿意 放弃对土地的支配权利。②动用行政力量完成的农地调整和自发形成的无偿、低偿转包,不仅无法形成有效、健全、合理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而且直接妨害了农地资源市场机制的形成。其一,农地调整使农户的农地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既影响农户对农地投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农地使用权交易;其二,无偿、低偿转包使农地流转无法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影响了农地市场的培育和发展。③农地流转不能体现配置效率。农地流转的目标在于协调农地与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的组合比例,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在市场机制下 ,农地资源流转的原则是出高价者得到农地,而出高价的农地经营者一般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优越的生产条件,能够取得更高的农地经营效益。非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农地流转则难以达到这一目标。?
从法律的角度讲,市场交易意味着权利的让渡和转移。在我国,农地市场机制的形成,关键在于培育农地使用权市场,即农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或商品化。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形成还存在以下法律障碍:①农地使用权在性质、内容、取得等方面还不够明确 。首先,权利属性尚不明确。迄今为止,在现有法律中还没有农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在有关法律中,农民对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农地所拥有的权利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曾有过债权与物权之争,虽然学术界在这一点上观念渐趋统一,但有关法律对这种权利至今没有明确规定。其次,在权利取得上,原始取得的主体有无限制、如何限制以及通过抵押等方式能否取得农地使用权等,均无定论。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农地使用权在进入市场之前就先天不足。②均田承包和无偿使用使农地使用权在产生之初就缺乏市场“ 天赋”。土地承包起初是靠行政手段分配完成的,后来又通过行政手段调整由于集体成员人 数增减而变化了人地关系,可见,农地使用权是非市场机制的产物。

①《国外农业经济》,丁泽霁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152页。
②《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研究》郭书田主编,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96、97页。
③《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研究》郭书田主编,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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