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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军用饮食供应工作总体协调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0:29:28  浏览:82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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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军用饮食供应工作总体协调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军用饮食供应工作总体协调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军供工作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军供任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发布施行的《军用饮食供应站管理办法》,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军用饮食供应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参加总体协调的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密切协同、通力合作,形成步调统一、相对稳定、运转灵活的军供工作体系,发挥整体保障作用。
第三条 凡总体协调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思想,树立全局观念,积极主动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军供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军供工作总体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长铁分局副局长、长春军分区副司令员、驻长铁军代处主任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副主任,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粮食局、一商业
局、二商业局、卫生局、物资局、交通局、税务局、工商局、物价局和石油公司主管领导为小组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任主任、市民政局主管副局长、驻长铁军代处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军供站站长、长春火车站站长、长铁水电段段长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处(科)、站、段有关领导为成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军供工作的指示。
指导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军供工作,及时检查和调处军供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负责总体协调的日常工作,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及时搜集、整理,反馈军供信息,认真研办军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传达上级指示,通报军供情况,组织业务学习,总结交流经验。
承办有关文件,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军代处应及时下达供应通报,适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协助组织饮食供应,指导军供站圆满完成军供任务;协助军供站搞好国防教育和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协助军供站搞好军供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协调部队、车站、军供站间的关系,解决军供工
作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长铁分局水电段负责军供站的照明和用水的供应。遇特殊情况必须停水停电时,要及时通知军供站。
长春车站在军供站执行军供任务时,要紧密配合、积极为军供站进站送水、送饭提供方便条件,保障军供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条 军分区负责对过往部队中不能随部队行动的伤病员在当地卫生部门收治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归队差旅费和死亡丧葬费的垫支。
第十一条 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应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民政局负责对军供站的组织管理和房屋、设备的维修,并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军供工作。
财政局负责解决对军供站的基本建设、设备维修、设备购置和用于过往部队接待工作的经费,军供站固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公用经费及军供科研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等所需经费的下拨和安排。
二商业局和一商业局要保证过往部队副食、日用生活必需品实行优质平价供应,并负责对军供站炊事人员的培训。
粮食局负责对军供所需粮、油、盐保质保量平价供应和豆制品票的足量发放。
卫生局负责过往部队饮食饮水的检验、伤病员的急救和对不能随部队行动的伤病员的收治;对大批量的军供任务,应指派医务人员到现场服务;并负责对军供站职工进行定期身体检查。
公安局负责对军供工作的治安、交通管理和保卫、保密工作。
交通局应按规定减免军供站编制内机动车辆的养路等费用。
物资局负责保障军供所用煤炭,军供站房屋修缮、设备检修等年需紧缺物资的优质优价供应。
计委对军供站房舍新(改或扩)建计划的优先审批。
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对军供站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社会服务的经营性活动,应分别在管理、税收和物价上给予指导、帮助和支持。
石油公司负责保障军供运输油料的平价供应。
军供站应按照《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和《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在军交、铁路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履行军供站职责,实现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做好军供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
市军供总体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平时根据需要,报请领导小组批准,随时召开有关成员会议。
第十三条 联络制度
办公室成员要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军供信息,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向办公室反映一次,重要信息随时反映,办公室每季度要向领导小组报告综合信息。办公室应主动与各部门各单位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教育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至少要对所属人员进行一次国防教育,对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严守军事秘密。做到专人掌握军供情况,妥善保管、定期销毁军供资料。
第十六条 奖惩制度
领导小组每年对军供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表彰奖励,特殊情况下随时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推诿而影响军供任务完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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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批定期给付租金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武志国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据此似乎可得出“给付或延付租金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的简单结论,但是,遇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定期支付的合同纠纷(比如租期为一年,按季度定期预付租金),诉讼时效究竟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那么定期支付租金的合同纠纷是否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呢?是否属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条适用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何谓“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分期履行之债既有可能是同一笔债务,又有可能是同一性质的数笔债务。或者说,定期给付之债为不同债务(虽然合同确定租赁期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才能使债务不得产生),分期给付之债为同一债务(合同订立时债务已经确定,受到时间影响的只是履行的方式,)。
  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自然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可以解决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但是,定期给付之债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之起算点问题,并无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其有明确规定。
  对此基本上有三种观点:
  其一,应从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每笔租金都构成一个独立的债权)。根据此种观点,每期租金分别起算诉讼时效;
  其二,定期给付之债基于同一合同项下同一性质之债权,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根据此种观点,租赁合同属于此等情形,应从最后一期租金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其三,整体性强的定期给付债权以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独立性强的定期给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则从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根据此种观点,租赁合同的整体性强,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笔者以为,如采纳分期起算每期租金诉讼时效的观点,有违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不应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以保证交易秩序的顺畅,但不应当走极端!不应浪费司法资源,如采纳分期起算每期租金诉讼时效的观点,不适合中国目前诚信状况现状,定期给付之债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之起算点问题,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注意,“最后一期”并非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租金,而应是起诉之前实际应付未付的最后一期租金。


文/武志国 woo_eye@qq.com

广电总局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功夫》、《刀郎》、《汉武大帝》等以及成系列违法音像制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功夫》、《刀郎》、《汉武大帝》等以及成系列违法音像制品的通知


  2005年1月19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制作单位转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功夫〉、〈刀郞〉、〈汉武大帝〉等以及成系列违法音像制品的通知》,通知说,最近,文化部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功夫〉、〈刀郞〉、〈汉武大帝〉等以及成系列违法音像制品的通知》(办市发〔2004〕34号),针对近来社会上出现的采用压缩DVD技术盗版音像制品的现象,要求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和稽查机构进行严厉打击。此前,文化部《关于立即开展音像市场整治冬季行动严厉打击DVD压缩碟的紧急通知》(文明电字〔2004〕28号)下发后,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稽查机构经过周密组织,积极行动,在打击DVD压缩碟等违法音像制品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
  DVD压缩碟等盗版音像制品的出现,不仅对音像制品经营企业的批发、零售等正常经营造成了冲击,也给音像制品的生产企业特别是电视剧生产企业带来了严重危害。为此,特将文化部办公厅《严厉打击〈功夫〉、〈刀郞〉、〈汉武大帝〉等以及成系列违法音像制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广电部门从维护影视产业发展和营造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充分认识DVD压缩碟等盗版音像制品的危害性,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措施,严厉打击DVD压缩碟等盗版音像制品,保障音像制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企业和电视剧制作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请各级广电行政部门与文化部门配合,采取专项行动,开展这项整治工作,以保障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功夫》、《刀郎》、
《汉武大帝》等以及成系列违法音像制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005年元旦、春节将至,这是音像市场一年一度的销售旺季。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元旦春节期间大肆兜售、抛销走私盗版音像制品,扰乱文化市场秩序,侵犯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为了进一步加强节庆期间音像市场管理,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我国民族音像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来,受DVD压缩碟等违法音像制品的冲击和影响,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商经营正版的信心受到损害,市场出现了不正常的大量退货等现象。各级文化管理部门、稽查机构要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知识产权和民族音像产业的高度,坚决打击DVD压缩碟等一系列违法音像制品,高度重视对当地文化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帮助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建立信心,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坚定不移地从事正版音像制品的物流配送和分销经营活动,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服务。
二、为了切实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并已正式施行。《解释》明确规定,复制发行违法音像制品1000张(份)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复制发行违法音像制品500O张(份)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的正式施行,为加强音像市场管理,保护正版经营,严厉打击盗版经营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稽查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和落实《解释》,进一步开展把盗版分子送上法庭的整治行动。在文化市场稽查管理工作中要特别注重与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执行《解释》,加大对音像市场的刑法保护力度。凡涉嫌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备齐有关文件,周密组织案件移交。
三、《文化部关于立即开展音像市场整治冬季行动严厉打击DVD压缩碟的紧急通知》(文明电字[2004]28号)下发以后,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稽查机构周密组织,积极行动,在打击DVD压缩碟等违法音像制品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盗版DVD压缩碟猖獗的势头并没有根本遏制,在一些地区这种盗版泛滥的问题仍然严重。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文化部关于立即开展音像市场整治冬季行动严厉打击DVD压缩碟的紧急通知》,坚决打击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走私盗版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收缴DVD压缩碟等各类违法音像制品,并组织大规模的销毁活动,以震慑不法分子,表明政府部门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
四、近年来,极少数盗版分子往往疯狂盗版具有较高市场号召力的节目,使得权益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近期,要严厉打击电影《天下无贼》(正版将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独家发行,全部加贴YX0008号段的新版音像防伪标识)、《功夫》(正版将在2005年2月1日起由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音乐专辑《刀郎一喀什噶尔胡杨》(正版将由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发行,全部加贴YX0009号段的新版音像防伪标识)、电视剧《汉武大帝》(正版将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独家发行,全部加贴YX0008号段的新版音像防伪标识)等违法音像制品。同时,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将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上公布所有刀郎(罗林)原人原唱正版音像制品目录和特征。
五、极少数不法分子在盗版活动中往往大量收集节目,采用系列盗版方式,标注系列名称,大规模冲击市场。电影和音乐是成系列盗版最多的两个门类。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系列盗版的名称和特征,定期下发查缴目录,指导当地的稽查工作。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将在中国文化市场网音像电影频道和文化稽查频道开设“成系列盗版目录”专题,随时公布最新的成系列盗版的名称、特征和主要节目种类。请各地把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成系列盗版的名称、特征、主要节目种类和数量等情况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010--65551880,65551899)。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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