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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4:33:44  浏览:8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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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 财发[20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抄送: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项目定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资产移交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产物资和成本核算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由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组成。
第七条 资金筹措计划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要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及农村集体和农民筹措的资金额,不得留有缺口。
第八条 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不得层层滞留项目资金。
第九条 财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引进外资以及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保证各项资金按规定比例筹措到位,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组成。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得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
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回收后,上交中央总预算,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与管理,可比照办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包括现金投入和以物折资。以物折资要符合下列条件:1.提供的财产和物资的品种、规格和质量要符合项目建设的要求。2.提供的财产和物资的价格,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和财产、物资的新旧程度评估确定。3.经施工单位确认,并履行监交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其他社会资金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资金使用费。
第十五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以及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售取得的收入等。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上单独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
财政资金及纳入项目计划的其他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水泥路、柏油路、观光亭、培训中心、职工食堂和宿舍等;不得用于购置高档分析化验和办公设备等。
第十八条 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限用于该类项目的科技推广、贷款贴息和前期工作费,并随项目安排使用。如有结余,年终转入农发资金结余。
第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可按财政资金一定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随项目安排使用。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技术培训、小型科技示范、良种和小型仪器购置、科技人员补助等。
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引进、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培训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等,各项支出所占比例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前期工作费由承担前期工作的建设单位按财政投资总额2%额度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贷款贴息是指用财政资金安排的用于补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部分利息支出。项目贷款未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贷款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经审核批准的项目工程决算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县级财政报账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安排的无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出包括土地治理项目支出、多种经营项目支出、科技示范项目支出。
第二十四条 占用费支出包括支付借入财政有偿资金的占用费及必要的回收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其他支出包括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等。

第五章 工程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科技示范项目所形成实物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要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
农业工程成本包括土地整治、修建田间机耕路、种子繁育基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草场建设等发生的费用;水利工程成本包括修建沟、渠、桥、涵、闸、泵站等发生的费用;林业工程成本包括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及苗圃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有形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
间接费用是不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勘测设计费、材料损耗、有偿资金占用费、贷款利息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根据原始凭证和检查验收结论编制竣工决算。
工程预决算和成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借出有偿资金、委托贷款、有偿资金放款、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
第三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要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要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第三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年终,要做好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三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有偿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回收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委托贷款是指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贷款人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占用费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款项。
有偿资金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借款合同予以发放。各级财政部门之间有偿资金的借出和偿还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不得擅自缩短回收期及提高占用费率。
第三十五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按年度项目计划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应按时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有偿资金债务必须落实借款人,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确保有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回收。
当年到期应偿还的有偿资金不得用项目资金抵顶。未按期足额归还的及使用管理中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的,减少下年投资,直至取消立项资格。对用款单位和个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可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收回有偿资金。
由于遭受毁灭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有偿资金无法归还或不能按期归还的,可申请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
第三十七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按工程建设合同预先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购买材料、设备等款项。
第三十八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第三十九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尚未回收的有偿资金。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未完工下年继续施工的工程项目。年终对未完工程要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并转为在建工程。
第四十一条 竣工工程是指按项目建设要求并经县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工程竣工后,要向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并落实管护主体,建立管护责任制,以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竣工工程验收前,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形成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
第四十三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从本级预算资金中列支的有偿资金,不能作为借入有偿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竣工决算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四十六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预留。
第四十七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应付未付的款项,主要是其他往来款项。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净资产包括本级有偿资金、在建工程基金、竣工工程基金、农发资金结余。
第四十九条 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有偿使用的资金,以及转入的占用费收支结余和其他收支结余。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基金是指已发生的在建未完工项目资金。年终进行年度结账,应将已发生的在建未完工项目资金转入在建工程基金。
第五十一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工程资金。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转入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农发资金结余包括未完工项目资金结存和完工项目资金结余。农发资金结余要继续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 未完工项目资金结存是指本年度尚未用完而结存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五十四条 完工项目资金结余是指已经完工并办理竣工决算后而结余的项目资金。
第五十五条 占用费收支结余是指本级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收支差额。年终,占用费如有结余,转入本级有偿资金。
第五十六条 其他收支结余是指其他收入与其他支出的差额。年终,其他收入如有结余,转入本级有偿资金。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密切配合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有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现象,须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工后,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总表、农发资金结余情况表、本级有偿资金情况表、有偿资金变动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有偿资金拨借和回收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财务评价指标包括:配套资金到位率、自筹资金到位率、有偿资金累计回收率、投资计划完成率等。
(一)配套资金到位率。反映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程度。计算公式为:

(二)自筹资金到位率。反映农村集体或农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有偿资金累计回收率。反映已到期的有偿资金历年累计回收情况。计算公式为:

(四)投资计划完成率。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计算公式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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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在京企业:
现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第3号令)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 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
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
(三)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
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
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条 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其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对本规定第八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四)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负责;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
2.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范、规程和其它依据。
二、工程概述
1.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
2.工程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前的劳动安全卫生概况;
4.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及主要职业危险、危害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的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的周围环境条件及其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3.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等的布局及其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4.厂区内通道、运输的劳动安全卫生;
5.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日晒等情况,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
6.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女工卫生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情况。
四、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材料和产生的中间体、副产品、产品等的种类、名称和数量;
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电离、电磁)、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生产部位、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4.可能受到职业危险、危害的人数及受害程度。
五、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工艺和装置中选用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监控、检测、检验设施;
2.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电气设备、安全距离、防雷、防静电及防止误操作等设施;
3.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等设施;
4.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和应急措施;
5.生产过程中各工序产生尘毒的设备(或部位),尘毒的种类、名称、危害程度;
6.高温、高湿、低温、噪声、振动等工作环境所采取的防范措施,防护设备性能及检测检验设施。
六、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1.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维修、保养、日常检测检验人员;
3.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设施及人员。
七、专用投资概算
1.主要生产环节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防范设施费用;
2.检测装备和设施费用;
3.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
4.事故应急措施费用。
八、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
九、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996年11月19日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文某、李某、朱某、冯某等人在一起,朱某提出要去抢劫他人财物,文某、李某表示同意,冯某因自己的手机不好用,便要求朱某他们抢一个手机给自己。随后,四人一起至某中学附近巷口。在该巷口,文某等三人采取殴打、用砍刀威胁、语言恐吓等手段,抢劫被害人赵某等人手机二部、现金若干。期间,冯某并未参与实际抢劫行为,而在附近等待。抢劫所得手机一部由朱某赠与冯某,其他财物由朱某等三人平分。

  二、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分为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教唆犯与帮助犯亦称之为狭义的共犯。

  共同犯罪中,正犯是与狭义的共犯相对的概念。原则上,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是正犯,此外的参与者都是共犯。

  对共同犯罪的认定,要以认定正犯为核心,狭义的共犯的认定依赖于正犯的认定,只有认定了正犯,才能进一步认定教唆犯与帮助犯。在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只要能认定正犯的行为是由教唆犯的行为所引起,就能肯定教唆行为的成立;同样,只要能认定某人的行为对正犯的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就能肯定帮助行为的成立。

  本案中,文某等三人采取殴打、持刀威胁、语言恐吓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属于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构成要件,是抢劫罪的正犯。

  三、争议焦点

  在认定文某等三人构成抢劫罪正犯的基础,对于冯某是否构成抢劫罪及在抢劫过程中的作用存在如下争议:

  (一)冯某行为不够成抢劫罪。

  冯某未直接实施抢劫犯罪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正犯,仅仅在文某等三人预谋时,要求三人为其抢劫一部手机,其行为既不符合教唆犯也不符合帮助犯的构成要件。

  (二)冯某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属于教唆犯。

  根据刑法理论,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本案中冯某在文某等三人预谋时,要求三人为其抢劫一部手机的行为属于教唆犯。

  (三)冯某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属于帮助犯。

  帮助正犯的,是帮助犯。帮助犯对正犯的行为起促进作用。冯某要求三人为其抢劫一部手机的行为属于帮助犯。

  四、作者观点

  作者认为冯某行为构成抢劫犯的共犯,属于帮助犯。

  (一)首先,冯某行为不构成教唆犯。教唆行为的特点是使他人产生事实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了该意思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本案中,文某三人已经产生抢劫的意思的情况下,冯某要求顺便帮其抢一个手机的行为,冯某的要求未超出三人抢劫的意思范围之外,故不成立教唆犯。

  (二)一般来说,帮助行为是使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是指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等物资性的帮助行为,后者是指精神上的帮助行为,如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等。

  本案中,冯某的行为,虽然未对文某等人的抢劫行为提供有形的帮助,但是其要求对文某等人的犯罪意思起到了强化作用,属于精神上的帮助行为,构成帮助犯。

  刑法之所以处罚帮助犯,是因为帮助行为通过正犯促进了对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因此,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这就要求帮助行为给正犯以心理的影响或者物理的影响,从而使实行行为更为容易。

  本案中,冯某的行为强化了文某等三人的犯罪意思,对三人实施抢劫行为具有促进作用,其行为和三人的抢劫行为与结果直接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以属于抢劫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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