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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07:10  浏览:90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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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公报

中国 美利坚合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2月28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的邀请,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自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总统的有尼克松夫人、美国国务卿威廉·罗杰斯、总统助理亨利·基辛格博士和其他美国官员。
  尼克松总统于二月二十一日会见了中国共产党主席毛泽东。两位领导人就中美关系和国际事务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
  访问中,尼克松总统和周恩来总理就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正常化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进行了广泛、认真和坦率的讨论。此外,国务卿威廉·罗杰斯和外交部长姬鹏飞也以同样精神进行了会谈。
  尼克松总统及其一行访问了北京,参观了文化、工业和农业项目,还访问了杭州和上海,在那里继续同中国领导人进行讨论,并参观了类似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导人经过这么多年一直没有接触之后,现在有机会坦率地互相介绍彼此对各种问题的观点,对此,双方认为是有益的。他们回顾了经历着重大变化和巨大动荡的国际形势,阐明了各自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方面声明: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国家不分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大国不应欺负小国,强国不应欺负弱国。中国决不做超级大国,并且反对任何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争取自由、解放的斗争;各国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有权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干涉、控制和颠覆。一切外国军队都应撤回本国去。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人民为实现自己的目标所作的努力,坚决支持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的七点建议以及在今年二月对其中两个关键问题的说明和印度支那人民最高级会议联合声明;坚决支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二日提出的朝鲜和平统一的八点方案和取消“联合国韩国统一复兴委员会”的主张;坚决反对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和对外扩张,坚决支持日本人民要求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和中立的日本的愿望;坚决主张印度和巴基斯坦按照联合国关于印巴问题的决议,立即把自己的军队全部撤回到本国境内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各自一方,坚决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维护独立、主权的斗争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人民争取自决权的斗争。
  美国方面声明:为了亚洲和世界的和平,需要对缓和当前的紧张局势和消除冲突的基本原因作出努力。美国将致力于建立公正而稳定的和平。这种和平是公正的,因为它满足各国人民和各国争取自由和进步的愿望。这种和平是稳定的,因为它消除外来侵略的危险。美国支持全世界各国人民在没有外来压力和干预的情况下取得个人自由和社会进步。美国相信,改善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以便减少由于事故、错误估计或误会而引起的对峙的危险,有助于缓和紧张局势的努力。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并愿进行和平竞赛,让行动作出最后判断。任何国家都不应自称一贯正确,各国都要准备为了共同的利益重新检查自己的态度。美国强调:应该允许印度支那各国人民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命运;美国一贯的首要目标是谈判解决;越南共和国和美国在一九七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提出的八点建议提供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基础;在谈判得不到解决时,美国预计在符合印度支那每个国家自决这一目标的情况下从这个地区最终撤出所有美国军队。美国将保持其与大韩民国的密切联系和对它的支持;美国将支持大韩民国为谋求在朝鲜半岛缓和紧张局势和增加联系的努力。美国最高度地珍视同日本的友好关系,并将继续发展现存的紧密纽带。按照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美国赞成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停火继续下去,并把全部军事力量撤至本国境内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各自一方;美国支持南亚各国人民和平地、不受军事威胁地建设自己的未来的权利,而不使这个地区成为大国竞争的目标。
  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际争端应在此基础上予以解决,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实行这些原则。
  考虑到国际关系的上述这些原则,双方声明:
  --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
  --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准备代表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也不准备同对方达成针对其他国家的协议或谅解。
  双方都认为,任何大国与另一大国进行勾结反对其他国家,或者大国在世界上划分利益范围,那都是违背世界各国人民利益的。
  双方回顾了中美两国之间长期存在的严重争端。中国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场:台湾问题是阻碍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早已归还祖国;解放台湾是中国内政,别国无权干涉;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必须从台湾撤走。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一中一台”、“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中国”、“台湾独立”和鼓吹“台湾地位未定”的活动。
  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它重申它对由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关心。考虑到这一前景,它确认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的最终目标。在此期间,它将随着这个地区紧张局势的缓和逐步减少它在台湾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
  双方同意,扩大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是可取的。为此目的,他们就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新闻等方面的具体领域进行了讨论,在这些领域中进行人民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将会是互相有利的。双方各自承诺对进一步发展这种联系和交流提供便利。
  双方把双边贸易看作是另一个可以带来互利的领域,并一致认为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的。他们同意为逐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提供便利。
  双方同意,他们将通过不同渠道保持接触,包括不定期地派遣美国高级代表前来北京,就促进两国关系正常化进行具体磋商并继续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双方希望,这次访问的成果将为两国关系开辟新的前景。双方相信,两国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美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会对缓和亚洲及世界紧张局势作出贡献。
  尼克松总统、尼克松夫人及美方一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们有礼貌的款待,表示感谢。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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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

工信厅装[2012]11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相关要求,我们对《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2012修订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201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装备工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结合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程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机械(含轨道交通装备、制药装备)、汽车、航空、船舶等四个行业(以下统称装备工业行业)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第四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六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部内由部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部装备工业司(以下简称装备司)具体负责装备工业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行业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部委托机构受装备司委托开展本行业的行业标准制定日常管理工作(单位名单见附件1)。
第七条 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已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或领域,相关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或领域,相关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八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提出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按要求填写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上报给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部委托机构。部委托机构应将收到的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转交给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报送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 部委托机构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报的审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装备司。对未按要求报送的标准项目及有关材料,装备司予以退回。上报材料内容应包括:
(一)申报项目的情况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行业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对各行业的立项申请统筹协调和审查后,提出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计划下达后,装备司转发给相应的部委托机构,由部委托机构组织实施行业标准计划,并将有关部分转发至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标准起草单位应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上报装备司审查。对重大标准项目或涉及面广的标准项目计划调整,将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未经批准调整的标准计划,按原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计划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部委托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装备司提交本行业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装备司报告。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四条 标准制定工作一般应成立由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参加的标准制定工作组。标准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标准制定工作组。
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
第十五条 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六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明确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和有关科研、生产单位及用户征求意见,并刊登在相关网站或刊物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逾期未提供书面意见,按无异议论处。
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制定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或现行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可在正常行业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第二十一条 标准送审稿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标准送审稿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和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两种方式。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查时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审时应作会议纪要,并附《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见附表5)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见附表6)。审查结论一般应包括第十六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函审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7)等函审文件,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对函审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8),并附全部函审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一般应在收到标准制定工作组函审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函审工作。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统一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次函审或会审。
第二十五条 标准通过审查后,由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9)的相关内容,连同相应的报批材料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相应内容,报部委托机构。
第二十七条 部委托机构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标准质量符合要求、制修订程序符合规定、报批材料齐备。部委托机构汇总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给出行业标准编号,并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相应内容后,上报装备司。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项目及有关材料,装备司将予以退回。上报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报批项目的情况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3);
(三)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0);
(四)行业标准上报材料清单(见附表11);
(五)行业标准申报单;
(六)行业标准报批稿(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七)行业标准编制说明(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九)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全部的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十一)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见附表12)。
第二十八条 由行业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主要复查内容包括:
(一)报批材料的完备性;
(二)制修订程序的合法性;
(三)与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的符合性;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涉及专利,其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六)有无重大问题尚未解决。
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出版和归档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纸质文本和PDF(便携式文档)格式电子文档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并保证二者的一致性。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纸质文本(含电子文档)分别送科技司和装备司各两份。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部委托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档案由装备司委托相关单位(见附件4)按《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三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形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
第三十四条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3)。
第三十五条 标准复审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汇总表(见附表14、15、16),并将标准复审材料经部委托机构审核、汇总后上报装备司。对拟废止的标准项目,应确保废止理由充分、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业标准复审报告及有关材料,装备司将予以退回。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六条 装备司对复审材料审查、协调、汇总后上报。
第三十七条 标准复审结论通过公示、协调一致后,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标准再版时,继续有效标准需在标准号后标注复审时间。
第七章 标准修改
第三十八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由起草单位提出标准的修改内容,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7)。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行业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16日发布的《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工信厅装[201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单位名单

1、行业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2、部委托机构
机械行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负责制药装备领域)
汽车行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航空行业: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船舶行业: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中心(负责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附件2
申报项目的情况说明

一、整体情况
1、标准申报项目总数及行业分布等情况
2、标准申报项目领域划分及分布情况(需按行业、分领域对标准申报项目进行划分)
3、本次申报的重点领域和项目情况
4、申报项目与产业发展结合的情况
5、申报项目的总体技术水平及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对比分析的情况
二、按行业、分领域阐述标准申报项目
(一)领域1
1、标准体系的基本情况及申报项目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2、与其他行业或领域的关系
3、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及解决的主要问题
4、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及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5、涉及国内外专利的情况
6、与现有标准、制定中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强制性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和强制性内容等
(二)领域2
要求同上
...............................................



附件3
报批项目的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1、标准报批项目的总数及行业分布等情况
2、标准报批项目的领域划分及分布情况(需按行业,分领域对标准报批项目进行划分)
3、报批标准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战略型新兴产业培育、“两型”工业体系建设等)
4、报批标准项目的总体技术水平及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对比分析的总体情况
5、涉及的专利及处置情况
二、按行业、分领域阐述标准报批项目
(一)领域1
1、报批标准项目规定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
2、相关标准体系的基本情况,及报批标准项目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3、与现有标准、制定中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
4、与其他行业或领域的关系及跨行业、跨领域的协调情况
5、报批标准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战略型新兴产业培育、“两型”工业体系建设等)及解决的主要问题
6、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及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7、涉及国内外专利及处置情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强制性标准项目强制性内容及WTO/TBT通报情况等
(二)领域2
要求同上
...............................................


附件4
行业标准档案管理单位

机械行业标准(JB):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汽车行业标准(QB):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航空行业标准(HB):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船舶行业标准(CB):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附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42/n14449272.files/n14449168.doc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

1994年4月4日  国资企发[1994]1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处):

  最近一个时期,某些上市公司在决定送配股和分红事宜时,对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

采取不同做法,区别对待,实际上损害了国家股的利益。如:国家股放弃配股权并自动转归

个人股东享用,国家股分派现金红利而其他股分派等值红股,国家股不享受送股,等等。

  为保障国家股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推动股份制试点企业和股市健康发展,经商中国证监

会,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股持股单位(含受托行使国家股权单位,下同)应正确、有效地行使股权,在

股东会决定送配股事宜时维护国家股利益,不得盲目赞成配股。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国

家股持股单位可以同意上市公司采用配股方式发行新股:股份公司确需筹集资金;筹资最佳

途径为增加股本;股东要求保持现有股权比例不被稀释;国家股东有能力追加股本投资。

  如果筹资目的不明确,或采用非配股方式筹资更为有利,或国家股东无意追加投资,则

国家股持股单位应在股东会上运用表决权阻止配股;无力阻止的,应设法购买配股或有偿转

让配股权;任何情况下不得随意放弃配股权。如系国家有控股要求的上市公司,转让国家股

配股权造成的股权结构变化应以不影响国家控股地位(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为限。

  目前,国家股配股权宜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

股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持有的,持股单位须将预计的配股权转让数额、方式、对象、

时间和价格,事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事后报告办理结果。是否需要审批,由省级以

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转让国家股配股权的具体方式、交易手续、委托代理、税费缴纳、登记过户和信息披露

范围,对配股权再次转让的限制,以及通过购买配股权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办法,均按照证券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股分派现金股利而其他股分派等值红股,相当于以面值作价向部分股东发行新

股。鉴于股票面值一般低于市价、配股价格、股票投资价值和每股净资产值,这种做法直接

损害国家股利益,造成国家股权比例下降和国有资产流失。上市公司国家股持股单位应在股

东会上明确反对这种做法,坚持按照同等条件向全体股东分派现金红利或分派红股。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决定将全体股东共享的公积金转增股本,应按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

派送新股。不向国家股东送股侵害了国家股对公积金享有的权益,导致国家股比单方面缩小。

国家股持股单位应在股东会上明确反对这种做法,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同意单方面缩

小国家股比。

  四、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国家股持股单位放

弃配股权,接受不平等送配股和分红方案,或单方面缩股。

  五、近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各行业主

管部门应就本通知所涉及内容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本通知

所列问题的,请查明情况后于1994年5月20日前具文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时抄报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

  本通知各项规定,原则上适用于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以及非上市股份公司国家股和国有

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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