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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52:45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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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66年7月6日 生效日期1966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科学技术合作,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为了互相学习和交流成就及经验,将在下列各方面进行科学技术合作:
  (一)相互聘请科学技术专家;
  (二)相互派遣专业考察团,在企业、工厂和科学研究机构进行考察;
  (三)相互派遣实习生;
  (四)交换科学技术资料;
  (五)交换供试验研究用的实物样品、苗木、种子并附有关的资料;
  (六)交换科学技术论文和科学技术刊物;
  (七)相互委托进行实物样品的技术鉴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古巴共和国劳动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双方执行机构将制定为执行科学技术合作的具体办法,提请各自政府批准。
  双方执行机构应商定年度的科学技术合作计划,并签订专门的年度议定书。

  第三条 如缔约一方对本协定的条款认为有必要修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协商修改。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十二个月以前,缔约任何一方未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六六年七月六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代表
     王 幼 平          巴西里奥·罗德里格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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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

卫医政发〔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在医院护士队伍中实施岗位管理,是提升护理科学管理水平、调动护士积极性的关键举措,是稳定和发展临床护士队伍的有效途径,是深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具体措施,也是公立医院改革关于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的任务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护士队伍的科学管理,提高护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现就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关于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的任务要求,在改革临床护理模式、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基础上,以实施护士岗位管理为切入点,从护理岗位设置、护士配置、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培训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制度框架,建立和完善调动护士积极性,激励护士服务临床一线,有利于护理职业生涯发展的制度安排,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基础。医院要实行“以病人为中心”的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在责任护士全面履行专业照顾、病情观察、治疗处置、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职责的基础上,开展岗位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以建立岗位管理制度为核心。医院根据功能任务、医院规模和服务量,将护士从按身份管理逐步转变为按岗位管理,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逐步建立激励性的用人机制。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实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以促进护士队伍健康发展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护理岗位管理制度,稳定临床一线护士队伍,使医院护士得到充分的待遇保障、晋升空间、培训支持和职业发展,促进护士队伍健康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科学设置护理岗位。
  1.按照科学管理、按需设岗、保障患者安全和临床护理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护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2.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分为护理管理岗位、临床护理岗位和其他护理岗位。护理管理岗位是从事医院护理管理工作的岗位,临床护理岗位是护士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岗位,其他护理岗位是护士为患者提供非直接护理服务的岗位。护理管理岗位和临床护理岗位的护士应当占全院护士总数的95%以上。

  3.根据岗位职责,结合工作性质、工作任务、责任轻重和技术难度等要素,明确岗位所需护士的任职条件。护士的经验能力、技术水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应当与岗位的任职条件相匹配,实现护士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二)合理配置护士数量。
  1.按照护理岗位的职责要求合理配置护士,不同岗位的护士数量和能力素质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特别是临床护理岗位要结合岗位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专业要求和工作风险等,合理配置、动态调整,以保障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

  2.病房护士的配备应当遵循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的要求,普通病房实际护床比不低于0.4:1,每名护士平均负责的患者不超过8个,重症监护病房护患比为2.5-3:1,新生儿监护病房护患比为1.5-1.8:1。门(急)诊、手术室等部门应当根据门(急)诊量、治疗量、手术量等综合因素合理配置护士。

  3.根据不同专科特点、护理工作量实行科学的排班制度。需要24小时持续性工作的临床护理岗位应当科学安排人员班次;护理工作量较大、危重患者较多时,应当增加护士的数量;护士排班兼顾临床需要和护士意愿,体现对患者的连续、全程、人性化护理。

  4.医院应当制定护士人力紧急调配预案,建立机动护士人力资源库,及时补充临床护理岗位护士的缺失,确保突发事件以及特殊情况下临床护理人力的应急调配。  

  (三)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1.医院应当建立并实施护士定期考核制度,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日常工作和表现为重点,包括护士的工作业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考核结果与护士的收入分配、奖励、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挂钩。

  2.工作业绩考核主要包括护士完成岗位工作的质量、数量、技术水平以及患者满意度等情况;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护士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权益的情况,其中护理管理岗位还应当包括掌握相关政策理论、管理能力、德才兼备的情况;业务水平测试主要包括护士规范执业,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和护理技术规范,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护士的个人收入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以护理服务质量、数量、技术风险和患者满意度为主要依据,注重临床表现和工作业绩,并向工作量大、技术性难度高的临床护理岗位倾斜,形成有激励、有约束的内部竞争机制,体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4.完善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更加注重工作业绩、技术能力,更加注重医德医风,更加注重群众满意度。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放宽职称晋升的外语要求,不对论文、科研作硬性规定。

  (四)加强护士岗位培训。
  1.建立并完善护士培训制度。根据本医院护士的实际业务水平、岗位工作需要以及职业生涯发展,制定、实施本医院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加强护士的继续教育,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和应用。护士培训要以岗位需求为导向、岗位胜任力为核心,突出专业内涵,注重实践能力,提高人文素养,适应临床护理发展的需要。

  2.加强新护士培训。实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规范化培训制度。岗前培训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服务理念、医德医风以及医患沟通等内容;岗位规范化培训应当包括岗位职责与素质要求、诊疗护理规范和标准、责任制整体护理的要求及临床护理技术等,以临床科室带教式为主,在医院内科、外科等大科系进行轮转培训,提高护士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3.加强专科护理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重点加强重症监护、急诊急救、血液净化、肿瘤等专业领域的骨干培养,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4.加强护理管理培训。从事护理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管理培训,包括现代管理理论在护理工作中的应用、护士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护理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护理业务技术管理等,提高护理管理者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管理素质。 

  (五)保障合同制护士权益。
  1.医院应当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标准,落实护士编制。医院不得随意减少编制内护士职数,不得随意增加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

  2.医院落实国家有关工资、奖金、岗位津贴、福利待遇及职称晋升等规定,保证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与编制内护士享有同等待遇;合同制护士同样享有参加继续教育权利。

  3.医院应当根据服务规模、床位数量和床位使用率等因素,动态调整护士配置数量并落实护士编制,保证医疗护理质量。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充分认识实施护士岗位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调查研究,逐步推进岗位管理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医院护士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对所辖区域内医院的护理岗位设置、护士配置等内容进行细化。医院领导层面要高度重视岗位管理工作,强化领导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健全机制,为推动医院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密切部门合作,推动顺利实施。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协作,积极争取有利于推进护士岗位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措施,努力营造各有关部门支持医院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环境。医院内部加强财务、人事、护理管理等部门之间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团结合作,推动护士岗位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指导检查,不断总结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实施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检查,主要包括建立岗位管理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护士的配置、护士履行岗位职责、护士的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和待遇、在职培训等情况。工作过程中要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掌握和分析实施情况和实际效果,总结有益经验,促进护士科学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坚持典型引路,发挥示范作用。实施岗位设置管理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的共同探索与实践。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各地取得的新进展新经验,培养和树立一批典型,予以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各医院的改革和创新活力,争取以点带面、推动全局,确保医院护士岗位管理工作扎实推进。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67号


  《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业经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执行;船舶的适用税额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暂免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一)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依法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在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船舶以及其他应税车辆(含不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代收代缴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免税证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出具。
  第十三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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