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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1:27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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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2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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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体系中,涉及罚金刑的法条、罪名众多。目前,罚金刑案件在判决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普遍存在判前预交罚金的情况。二是缴纳罚金被作为量刑从轻情节考虑,罚金异化为“赎金”。三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未明显体现从轻或减轻原则。四是法官在判处罚金刑的随意性很大。五是对罚金刑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导致量刑畸重。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对罚金刑执行进行监督,法院又没有规定罚金刑执行的程序和执行部门,加之相关部门对罚金刑监督的认识不完全统一,各地检察机关均未很好地开展监督工作,使罚金刑的适用监督不力,也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效果。

加强对罚金刑案件法律监督的构想及路径,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完善立法,转变观念,主动监督。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必须转变观念,把对主刑和附加刑刑罚监督统筹起来,全面进行监督。把附加刑刑罚执行的监督与主刑刑罚执行的监督放到同等位置进行监督。

1.完善刑法关于财产刑执行的相关规定。针对罚金异化为“赎金”,除检察机关依法对明显违法的情形提出检察建议、抗诉外,还应修改刑法关于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的规定。即财产刑由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监督。公检法分工制约,更有利于增强法院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使法院居中裁判的公正形象得到最大彰显,使“权钱交易”的怀疑得以避免,有利于节约法院执行成本,提高居中裁判的公信力。

2.立法应对罚金幅度进一步细化。罚金刑是以一定财产权利的剥夺为内容的刑罚措施,其本身只是惩罚、威慑进而预防犯罪的手段,并非目的。量刑规范化建设在进一步推行,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公诉犯罪的同时,可以提出是否适用罚金刑、罚金数额多少的量刑建议,并阐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根据,据此制约法院罚金刑判决的滥用。

3.建立罚金刑执行时限制度。罚金刑的执行时限应在判决书中明确,检察机关根据法院移交的法律文书掌握执行时限,超过时限的,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纠正。

二、完善检察监督的手段和方式。

1.确保检察机关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知情权。打破罚金刑执行中的程序壁垒、疏通罚金刑执行情况的反映渠道,是检察监督的前提。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可通过罚金刑案件执行报送制度、信息共享平台、被执行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等方式来实现。当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现象时,可及时进行监督。

2.完善检察机关监督的手段。罚金刑执行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可根据需要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必要手段,检察建议适用于一般违法情节,纠正违法适用于较为严重并已经造成一定后果的违法问题。除此之外,还应完善检察机关以下监督举措:一种是调查权。即规定侦查机关从立案之日起,对依法应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调查其财产状况。另一种是侦查权。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特有权力,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法院执行人员在罚金刑执行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贪污贿赂、私分罚没财产等违法行为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一般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建议法院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3.建立执行监督台账。执行监督部门应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建立统一的执行监督台账,对被判处附加罚金刑的,随主刑一并建立台账。对每个被执行人的情况根据判决、裁定确定的罚金交纳方式、时间、数额进行跟踪监督,随时与执行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提供执行情况,如执行文件的附本、缴纳罚金的附件等。对逾期没有执行的,应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执行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执行。

4.建立动态的检察监督跟踪方式。罚金刑的执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判决确定后存在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减免缴纳等多种情况。因此,建立动态跟踪监督程序十分必要。对罚金刑一次交纳和分期缴纳的监督,检察监督的重点应围绕执行机关是否按判决、裁定指定的时间和数额执行财产刑展开。如超出判决、裁定确定数额或不按照指定的时间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作者单位: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9〕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发挥优秀金融科研成果的决策参考作用,推动全市金融科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工作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天水市人民政府全面组织评奖工作。成立“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设立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事宜。
  第四条 天水市人民政府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负责具体优秀成果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凡在开展评奖工作的近三年内由出版社出版的金融专著,在报刊公开发表的金融论文、调研报告等,或虽未公开发表但在上述时段内完成、对政府工作及金融实际工作有较大借鉴价值的调研报告。论文、调研报告等文字须在2000字以上。
  第六条 论文集不参加评奖,但经出版社出版的个人论文集和集体论文集中入选的个人论文可以参加评奖,未经出版部门许可自行汇编的成果不能参加评奖。
  第七条 工作总结、领导讲话、消息通讯、新闻报导、文艺作品不参加评奖。
  第八条 阶段性成果不参加评奖,如系列金融研究报告,连载的金融知识,没有独立成册的科普读物、工具书等,必须等全部载完或出齐后,方可参加评奖。
  第九条 凡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不能参加评奖。
  第十条 奖项设个人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6项。
   第十一条 奖项标准:
  (一)一等奖:具有独到的见解和创新的观点,丰富和发展了金融理论,并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对政府工作具有重大参谋决策作用。
  (二)二等奖:对金融理论的发展有一定的突破和完善;对解决金融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对政府工作具有一定参谋决策作用。
  (三)三等奖:在金融理论上做出了科学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或补充;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应用价值。
  第十二条 评奖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申请参加科研成果评奖的,一律由作者本人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科研成果材料(专著成果提交成书1本,论文、调研报告、译作等文章类成果提交原件1份和将作者姓名及单位隐去的复印件3份),向本单位办公室申报,各单位办公室将本单位申报材料收齐后统一转报评奖办公室。
  (二)评奖办公室将收到的申报材料整理后送评审组评审。评审组成员按照本办法,采取集中传阅、个人分析、逐项评议、投票表决的办法,评出优秀科研成果初步意见。
  (三)评委会对评审组报送的优秀科研成果初步意见进行最后审定,确定获奖名单。
  (四)天水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评审组对所审阅的每一项成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写评审意见。评审组成员不得评审自己申报的项目。
  第十四条 每个作者申报的成果,包括与他人合作的成果,最多
不得超过3项。集体成果一般以集体名义申报,如以个人名义单独申报,必须征得其他作者的书面同意,且申报人须完成成果的50%以上篇幅。以单位署名的集体成果只能以单位名义申报。
  第十五条 在评奖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充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核实,除取消本次参评资格外,不得参加下次评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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