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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24:59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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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商台字〔2007〕40号


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宁波、厦门、深圳商务主管部门,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促进两岸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和《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小额贸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对台小额贸易是指在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经核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依照《小额贸易管理办法》进行的货物贸易。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指按《小额贸易管理办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公司。
  台湾地区居民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台湾渔民证、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经营权由经授权的大陆沿海省份及省内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等联检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对台小额贸易。
  三、每个对台小额贸易点原则上只设一家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如需在同一小额贸易点设立两家或两家以上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应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商务部和质检总局备案。
  四、对在商务部等部门确定的对台小额贸易试点口岸进行的对台小额贸易,不再设置船舶吨位和交易金额限制。
  五、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应在指定口岸经营对台小额贸易,不得跨点经营。如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在同一检区内的其他小额贸易点经营,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经小额贸易点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同意。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对台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经营对台小额贸易。
  六、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当依照大陆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或纸质形式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七、对台小额贸易进口的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应原船退回。船员不得携带大陆规定禁止携带出入境的物品出入境。
  八、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可免予办理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其从事报检的人员可免于办理报检员资格。
  检验检疫机构对小额贸易商品报检采取便捷措施,设立专门报检窗口,提供预约报检服务,优先接受申报。
  九、对台小额贸易商品涉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范畴且符合免办条件的,质检总局授予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免予办理CCC认证手续的权限。
  十、进口鲜活产品实施检验检疫限时放行制度,原则上24小时内放行,需经实验室检测的可适当延长。
  十一、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违反检验检疫规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
  十二、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对台小额贸易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省市上一年度的对台小额贸易情况总结报商务部、质检总局和国台办。
  十三、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由商务部、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对台小额贸易其他事项继续适用《小额贸易管理办法》。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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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颁布日期:1996.04.11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1996年4月11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
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特制
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包括: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
编织袋和麻袋等。
第三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的所有权和调用处置权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
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动、挪用。
第四条 国家防办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防汛抗旱办公室(
以下简称代储单位)定点代储。
二、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的购置由国家防办负责,按照储备定额有计划地进行

第六条 各代储仓库在防汛物资到货后,应及时会同生产厂家代表共同进行验
收,并做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发现问题要与厂方代表及时协商解决,在确认型号、
规格、包装、外观质量、数量无误后方能正式入库,验收结束后要尽快向国家防办
报送验收报告。
第七条 国家防办根据代储单位的验收报告向生产厂家结算有关费用,如在结
算后发现型号、规格、包装、外观质量、数量的问题而生产厂家不予承担责任的,
由代储仓库负责。
三、储存和管理
第八条 国家防办负责对代储单位和代储仓库的储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和检查。
国家防办每年向代储仓库支付一定数额的储备管理费,管理费包括代储仓库折
旧费、占用费、代储物资保险费、代储物资维护保养费和人工费等内容。
第九条 代储单位要严格执行防汛物资管理及有关法规、制度,如因管理不善
等人为因素造成防汛物资损毁、丢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代储仓库对中央防汛物资要专库专存,专人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并
建立物资台帐和物资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防汛物资库房要求保温、防潮、避光、通风良好,要有防火、防盗
、防鼠、防污染措施。
第十二条 防汛物资在库内要整齐摆放,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
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物质。
每批(件)物品都应配有明显标签,标明品名、编号(船号)、数量、质量和
生产日期,做到实物、标签、台帐相符。
第十三条 存放橡皮船和橡胶救生衣(圈)的库房要求安装空调设备,室内温
度保持在0~28℃,相对空气湿度不大于75%。
橡皮船和橡胶救生衣(圈)在入库前要重新涂撒滑石粉:橡皮船船体和附件、
备品一起装入外包装袋中,在货架上单只摆放;救生衣(圈)每五件一捆摆放在货
架上,不得散乱堆放。
第十四条 冲锋舟在入库前要将舟体清洗干净,金属件涂敷黄油,叠放不超过
四条,下层舟体吊环内侧边用两根垫木(截面:120×100mm)支撑,舟与舟之间用
硬质聚氨酯泡沫块支垫,操舟机按保养规定养护后入专用箱存放。
第十五条 抢险救生船要按内河航运规范配备驾驶人员,保持船体和机械设备
的良好运行状态。在非汛期进行营业性运输时,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和大修基金。
第十六条 编织袋、麻袋应按包装整齐码放,便于搬运,不得散乱堆放,下部
要设有防潮垫层;编织袋要包装完好,麻袋码放时要注意通风。
第十七条 各种防汛物资在每年汛前都要进行一次检查:
1.橡皮船要逐只做8小时以上充气试验,重新涂撒滑石粉,需要进行修理的要
及时安排修理,随船附件、备品要齐全、完好,并视情况更新修补胶水;
2.充气式救生衣(圈)做4小时以上充气试验,重新涂撒滑石粉;硬质聚氨酯
泡沫救生衣(圈)做外观检查;
3.救生船、冲锋舟进行养护、检修并发动试机,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救生培训

4.编织袋、麻袋进行倒垛、检查,投放鼠药;
5.防汛物资的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告国家防办。
第十八条 代储单位在每年汛后要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盘库,核对帐目,做好
封存工作。并就当年的物资储存、管理、出入库和库存数量等情况作出总结,于11
月底报告国家防办。
四、调 运
第十九条 代储仓库在汛期要加强值班,落实装卸、运输措施,做好随时调运
的准备工作,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仓库负责人和专职保管员名单、汛期值班电话、调
运措施落实情况等函报国家防办备案。
第二十条 代储单位在接到国家防办的物资调拨命令后,要立即组织代储仓库
发货,根据当时情况确定运输方式,若联系运输有困难,要立即电告国家防办,请
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代储单位要指定专人随车押运物资,冲锋舟、救生船要求驾驶人
员随船同行;并及时将物资发出时间、列车编组或飞机航班号通知申请调用单位和
国家防办。
第二十二条 防汛物资抵达目的地后,申请调用单位要尽快与押运人员办理移
交手续、开据证明,并及时报告国家防办。
第二十三条 调运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运杂费,由代储仓库先行垫付,随后向申
请调用单位结算。
五、储备年限和报废更新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关标准及试验结果,在正常的储存条件下,中央级防汛物
资的储备年限为:
1.橡皮船8年;
2.充气式橡胶救生衣(圈)4年;
3.硬质聚氨酯泡沫救生衣(圈)6年;
4.冲锋舟15年;
5.救生船15年;
6.编织袋5年;
7.麻袋15年。
第二十五条 物资的更新是指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损坏而报废所需要进行
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物资的报废和更新工作依以下程序进行:
1.由代储单位向国家防办提出报废更新申请,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储存年限
、报废理由、处理方式和残值回收办法;
2.国家防办进行核查后作出批复;
3.已经批准报废的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妥善处理,做好消帐记录和残值回
收工作,处理物资所得款项交由国家防办用于更新防汛物资。
六、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防汛物资储备,可参照本细
则执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防办负责解释。



民政部关于检查对五保户生活安排情况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检查对五保户生活安排情况的通知
民政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在农村经济政策的逐步落实,各地对五保户的供给赡养工作也越来越重视,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使多数五保户的生活得到了较好的照顾。但是,也还有一些地方对五保户的供给和照顾很不落实。现在秋收即将结束,寒冬将至。请你们尽快通知县民政部
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力量,抓紧时间,在严冬到来之前,对所属社队的五保户,逐户看望访问,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看看他们的口粮、衣被、住房、吃菜、用水、食盐、烧柴、照明、过冬取暖、治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照顾等项是否都有了妥善安排。发现问
题,同社队研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使五保户的生活得到切实保证,安全过冬。
对五保户实行供给赡养,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政策,也是农村社队的好传统,农民群众中的好风尚。保证这部分社员的生活,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促进四化建设,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协同有关方面做好这项工作。
请将看望访问五保户,检查对他们供给赡养的情况,于十一月底前汇综报民政部。



198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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