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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30:10  浏览:8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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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
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时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营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
(三)其他劳动争议。
前款所指的职工包括国营企业的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及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季节工、临时工、轮换工。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无论是调解还是仲裁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持由全体争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全权委托书,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为四至九人并具有共同理由的,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 属本细则第二条(一)、(三)项的争议,当事人一般应先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把争议就地、及时解决在基层,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属本细则第二条(二)项的争议,当事人可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人数为三人或五人。
第七条 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企业工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调解委员会接受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自治区设立仲裁委员会,其仲裁管辖及工作范围是:
(一)根据实际情况,受理区内和跨省(区)的重大劳动争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各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 地、市、县应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及上级、外地仲裁委员会交办、委托查办的劳动争议和其他事项。
自治区直辖市城区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总工会、管理企业的综合部门的代表兼职组成。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由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或委员二人。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公室。
仲裁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确定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协助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有口头或书面申请。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应在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应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撤回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十四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其他情况;申请的目的、理由;申请的事实、证据等。
第十五条 属本细则第二条(一)、(三)项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自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属本细则第二条(二)项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接到企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非因不可坑拒的因素或无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书面申请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说明。
对方当事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后,应在七日内按应诉通知书的内容、事项、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不按时提交或者拒绝提交的,不影响争议的处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行使仲裁权,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委托有关部门协助进行调查和取证,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坚持先行调解的工作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调解未达成的协议应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委员会成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进行仲裁。并在仲裁前四日,将仲裁的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未经仲裁委员会允许中途退场的,对申诉人按自行撤诉处理,对被诉方按缺席仲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均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被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才能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因伤、残、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仲裁活动而又未委托代理人的,仲裁委员会可经当事人同意后为他指定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作出的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成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因案情复杂无法在六十日内结案的,可在规定期限之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此规定期限,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部属企业、区直企业的行政当事人和职工当事人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当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干扰调解、仲裁活动,扰乱工作、生产、社会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违反《暂行规定》和本细则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县属以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比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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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昆政办〔2007〕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昆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启动标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2 成立现场指挥部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2.2.2成员单位职责
3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4 应急救援程序
4.1 事故报告与报警
4.2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4.3 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
4.3.1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4.3.2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4.4 在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域应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5 附则
6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明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全市安全和社会稳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坚持生命救助第一、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1.4 适用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的各类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5 启动标准
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启动本预案:
(1)发生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危险化学品由于泄漏、火灾、爆炸等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急性中毒、伤害或死亡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和驻昆防化部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总工会、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工商局、市化工建材行业协会、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新闻办、有关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昆防化部队等。
2.1.2 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处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监管的副市长或副市长指定的人员;
现场指挥部成员: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县(市)区有关部门责任人、应急队伍负责人等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根据《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预案启动)启动本预案,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拟定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2)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3)负责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演练及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职责
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按照本应急预案和现场实际情况,负责受灾人员抢救和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厅: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市安监局:负责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全市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3)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公安消防部队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侦检、警戒、救护、控险、灭火、堵漏、输转、洗消、清理等任务。
(5)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
(7)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及时测定事故现场危害物质的成分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8)市交通局:负责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9)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检测、认定,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市总工会:负责维护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11)市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2)市工商局: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3)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资讯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组织专业队伍,预测预报火势蔓延、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速度和范围等。
(14)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实施灾害生活救助。
(15)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化工建材行业协会、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部门事故抢险预案,参与组织、协调专家组、抢险设备和器材,并参与抢险。
(16)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新闻的发布。
(17)有关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人员疏散预案。动员、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地进行全面管理。
(18)驻昆防化部队:根据救援工作要求,组织部队参加现场救援等工作。
3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1)现场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的侦检、警戒、救护、控险、灭火、堵漏、输转、洗消、清理等任务。该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必要情况下请驻昆防化部队参加),具体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牵头和协调。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市卫生局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3)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由市公安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4)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市公安局、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5)抢险设备、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设备、器材和物资的供应,组织抢险设备器材进场,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负责搭建现场指挥部帐篷,为救援抢险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协调指导转移群众和实施灾害生活救助。由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化工建材行业协会、市商务局等部门组成,按职能负责抢险设备、物资供应。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应急疏散方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具体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7)气象监测组:负责对气象进行适时监测。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具体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
(8)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该组由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化工建材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
4 应急救援程序
4.1 事故报告与报警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监、卫生和气象等部门,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县(市)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县(市)区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请求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市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请求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
4.2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危害范围分为3个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域即距事故现场0~500m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
(2)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即距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
(3)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4.3 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两大类。其中,泄漏分为液体泄漏和气体泄漏,火灾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主要原因又分为人为操作失误、设备缺陷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控制、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4.3.1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1)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如果泄漏物是有毒的,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现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2)泄漏源控制
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
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3)泄漏物处理
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
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收容(集):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废弃物处置: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4.3.2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1)先控制,后消灭
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2)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3)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
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4)消灭余火
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4.4 在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域应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1)事故中心区域。事故中心区的救援人员需要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救援工作包括切断事故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它危险化学品、清除渗漏液态毒物、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非抢险人员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2)事故波及区域。该区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监测污染情况,控制交通,组织排除滞留的危险化学品气体。视事故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事故波及区域人员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波及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3)受影响区域。该区救援工作重点放在及时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对群众进行有关知识的宣传,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做基本应急准备。
5 附则
(1)本应急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2)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6 附件
1.昆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流程图(略)
2.昆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小组联系方式(略)
3.昆明市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专家组名单(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旅游业蓬勃发展起来。据统计,一九八五年国内旅游人数约二点四亿人次,总收入八十亿元;到一九九二年,国内旅游人数达三点三亿人次,总收入已达二百五十亿元,年均增长分别达4.7%和17.7%。这些? 昀矗鞯乜⒔ㄉ枇舜笈暗恪⒕扒突镜慕哟枋丫弑改杲哟囊谌舜我陨系哪芰Α9诼糜我档男似鸷头⒄梗懔巳嗣袢褐谌找嬖龀さ奈镏饰幕枨螅銮苛巳嗣袢褐谌劝婀哪哿Γ乜砹讼亚溃私煌ā⑶峁ぁ⑸桃怠⒔ㄖ⒃傲帧⒁车认喙匦幸岛臀幕乱档
姆⒄梗┐罅司鸵得怕罚俳烁鞯厍涞木梦幕涣鳎比俸驼裥肆说胤骄茫陨缁峋玫姆⒄共嘶饔谩5鼻肮诼糜我捣⒄挂泊嬖谝恍┪侍猓饕且恍┑胤健⒉棵哦苑⒄构诼糜我档暮旯酃芾砗鸵疾还唬鱿帜承┟つ啃裕宦糜位∩枋┎慌涮祝裰柿拷系停糜
蜗颜呃娴貌坏奖Vぁ? 为抓住时机,进一步搞好国内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党的十四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精神,本着搞活市场、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方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内旅游业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及配套政策措施时,对国内旅游业的发展要有相应的安排。同时把国内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设立系列统计指标,建立定点统计和抽样统计制度,以把握宏观,指导全局。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统筹规划本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充分合理地利用本地旅游资源,讲求实效,循序渐进,防止一哄而上,脱离实际。
二、要逐步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国内旅游市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在旅游交通、景区建设、产品开发和客源输出与接待等方面联合协作,共同发展。贯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在统一规划和管理下,投资兴办和经营国内旅
游服务设施。
三、要努力发展大众旅游产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要,目前要积极扶持和发展为公众喜爱的旅游游乐设施、中低档接待服务设施、方便安全的交通运输工具等。积极扶持以旅行社为龙头的国内旅游接待服务体系,给予经营便利和支持,以扩大有组织的旅游方式在国内
旅游中的比重,提高国内旅游业的水平。
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协调和配合,采取积极措施缓解铁路、航空客运紧张的矛盾。同时,努力发展汽车旅游、水上旅游和中短距离旅游。在客源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开辟旅游基地,吸纳客源,延长逗留时间,取得更好效益。
四、努力提高质量,维护旅游者利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国内旅游业的行、游、住、吃、购、娱各个方面的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定点服务、管理监督和投诉制度。要积极宣传和推荐服务质量信得过的旅游餐馆和旅店。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的工商、治安
、税务、审计、价格、标准、计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欺诈、强卖等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加强旅游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公安、旅游、工商、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采取措施,整顿旅游交通、旅游景点的社会治安和经营秩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旅行社组团要推行保险制度。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国内旅游业有关工作。国家旅游局要加强对旅游业的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政策,并积极探索适应市场要求的指导和管理方式,规范引导市场。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国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在
项目建设、资源开发方面,要加强统筹规划,防止不合理的重复布点、重复建设,并注意保护旅游资源;在市场宣传促销和引导上,要建立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客流量、接待能力、质量、价格、气象、商品等信息服务体系,在客源集中的城市开展“旅游预报”服务,调剂客流量,指导旅游消
费。
严禁用公费或变相用公费旅游。各旅游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公费旅游业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认真查处公费旅游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99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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