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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22:18  浏览:8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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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现对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职务发明奖收入征税问题
在专利批准和实施后,对职务发明人从单位取得的奖金收入,能与其他收入划清界限的,其税负应与非职务发明人相同,可比照《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征税。
二、关于个体行医、私人办学收入征税问题
对劳务报酬收入项目中的医疗、办学收入,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机关核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征税。纳税人如兼有其他按综合收入计算征税的项目,应并为综合收入征税。
三、关于对承包风险金征税问题
对承包人存在企业的风险基金,在还不能确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归承包人所有的,可暂不征税;但承包期满后已明确归承包人所有时,应按规定征税,具体计算办法可比照1988年1月20日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
调节税问题的通知》办理。附注:1988年1月22日财政部《关于对个人在国际比赛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为鼓励个人参加各种国际比赛,扩大我国的对外交流和影响,今后对个人参加国际性比赛所得的奖金收入,一律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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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8号


为加强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工作,方便公众对海关统计数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布《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发布均由中国海关负责。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货物贸易统计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二、2002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并推行的“国际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以下简称GDDS)。作为中国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数据编制和发布的主管部门,我署按照GDDS的要求,就我国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数据的概念、数据质量、数据完整性、公众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改进计划等方面做出解释并予以公布。公众可在我署政府网站(WWW.CUSTOMS.GOV.CN)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WWW.IMF.ORG)上查询有关详细内容。

  三、我署已开通海关统计资讯网(WWW.CHINACUSTOMSSTAT.COM),为社会提供更便捷的海关统计咨询服务。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时间 快讯 月度咨询数据 中文月报 英文月报 中文年鉴 英文年鉴
1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2月 18日 22日 25日 29日
3月 10日 22日 25日 30日
4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5月 12日 22日 25日 30日
6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30日
7月 10日 22日 25日 30日 30日
8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9月 10日 22日 25日 30日
10月 14日 25日 28日 30日
11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12月 10日 22日 25日 30日
注: 发布的月度数据指上一个月的当月数据及累计数据




说明
1.快讯(月度初步汇总数据):
由海关总署通过政府网站(www.customs.gov.cn)及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2.月度咨询数据:
海关总署对外咨询服务部提供数据咨询
电话:010-65195623, 传真:010-65195884 ,
网址:www.chinacustomsstat.com, www.hgtj.cn , 邮箱:service@hgtj.cn
3.中文月报、中文年鉴:
发行单位:海关总署杂志社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甲9号中国海关杂志社
电话:010-64281003, 传真: 010-64227190, 邮编:100013 邮箱: fx@zghgzz.sina.net
4.英文月报:
发行单位:香港经济导报社
联系地址:香港轩尼诗道342号16字楼
电话:852-25722289, 传真: 852-28342985, 网址: www.eiahk.com, 邮箱: eiaet@pacific.net.hk
5.英文年鉴:
发行单位:香港方誉信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香港轩尼诗道139号中国海外大厦四楼B室
电话:852-29739133, 传真: 852-25309820,网址: www.b2bchina.com.hk, 邮箱: info@goodwill.com.hk

商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商业体制改革过程中充实稳定统计队伍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国家统计局


商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商业体制改革过程中充实稳定统计队伍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国家统计局


摘录
为了在商业体制改革中加强统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综合统计机构,充实、稳定统计队伍。
各级商业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安排及工作情况作一次检查。在机构、体制改革中,一定要注意加强统计机构、充实和稳定统计队伍。商业部准备在部内单独设置统计机构。各级商业、供销、粮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
统计机构、人员,基层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商业企业都要有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机构或人员。现有的统计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商业统计人员不要轻易调动;凡是已经调动的统计负责人和有统计技术职称的人员,应让他们及时归队。今后,新增加或补充统计人员,应从学过统计专业或中专
毕业生中选调;在职的统计人员要通过各种方式抓紧培训。不称职的统计人员要进行调整。
二、提高统计数字质量,保证统计数字不断、不乱、不重、不漏。
统计立法的核心是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各级商业部门在体制改革中,要认真抓好统计基础工作,尽快建立与健全统计原始凭证的设置、传递和报表的编制、审核、报送等制度。基层企、事业单位不能因领导关系改变或企业内部实行改革而削弱统计工作,要妥善安
排好相应的人员和时间,保证完成各项统计任务。企业不论采取什么承包形式,统计报表不论由哪级起报,都必须积累统计原始资料。数字来源必须有根有据,统计数字不能搞错。对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或转为集体所有制、租赁给经营者个人经营的部分小型国营商业零售企业,要按照
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如实向国家统计部门和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准确的、可靠的统计数字资料。
县以上各级商业行政或管理机构中的综合统计部门,要做好统计的协调、组织工作,加强对基层统计的领导与管理,研究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保证统计数字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省、市、自治区公司撤销后,统计资料不能中断,要安排好统计人员继续担负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等
工作,统计人员一般不宜调做其他工作,已调做其他工作的要调回来。
三、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
进一步广泛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是树立统计工作的法制观念,提高对统计工作认识的重要措施。各级商业部门和统计部门,从一九八五年起,要在每年的上半年开展一次宣传《统计法》、检查《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活动,对模范遵守和执行《统
计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违反《统计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教育、批评,直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准确上报统计资料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制定领导、统计人员和基层企业负责人在内的统计工作责任制。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商业行政部门,在编制一九八四年统计年报的同时,对统计数字质量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



198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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