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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07:49  浏览:9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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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普通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技工学校(含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成人教育学校教师资格由市教育
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市属高等院校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有关院校认定;中央部委属在京院校教师资格,由其主管部门认定,也可以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认定。”
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师范毕业生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完成服务年限的,由教育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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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国务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1982年12月27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
第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公司于北京。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所属分、支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是:
1、承保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等业务;
2、各种再保险业务;
3、代理外国保险公司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以及处理有关事宜;
4、购置、租赁、交换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动产、不动产;
5、受国家委托和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业务;
6、办理上述业务而进行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资 本
第四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七至二十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
董事会推选七至九名董事为常务董事,并在常务董事中提名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六条 董事会职权如下:
1、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
2、决定分、支公司及附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或裁撤;
3、审定预算、决算和公司每年盈余分配方案及董事会认为重要的事项;
4、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至九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
监事会推选常务监事三人,并在常务监事中提名首席监事一人,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八条 监事会职权如下:
1、审查年度预算、决算;
2、检查一切帐目;
3、调查重大案件。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任会议主席。如董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为临时主席。
监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首席监事召集并任会议主席。
董事会与监事会可召开联席会议,由董事长任会议主席。
第十条 董事会议闭会期间,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者由其委托的常务董事外理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处理公司一切日常事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 财务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营业年度。年终编制资产负债表、营业报告、损益表、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审核后并报经董事会审定后,报请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事会修改补充。


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


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理念,强调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2006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问题,制定和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其中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为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责任保险对于社会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

  实现安全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还很大,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未得到有效遏制。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安全事故“易发期”。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国内外的经验和国内现实情况均表明,运用商业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手段,是解决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等安全生产问题的有效机制。

  发挥商业保险的积极作用,既是实现社会安全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我国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中,责任保险缺位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因此,大力推动责任保险与安全发展的有效结合,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是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二、准确把握发展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探索推进将商业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的方式和途径,为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逐步建立起商业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责任保险机制对于安全生产风险的有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安全发展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逐步建立起符合各行业安全发展需要的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首先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它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推广。探索保险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到2010年,力争实现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相对完备、保险服务覆盖全面、突出事故预防机制的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促进多方合作共赢。

  三、认真履行各部门各机构职责,切实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清商业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引入商业责任保险机制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要为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结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高度重视加强与当地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企业的协调合作,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是要把发展责任保险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中,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监督与责任保险结合的新途径、新方法,引导、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首先是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投保责任保险。条件具备的,可推动制定相关的地方立法和政策。

  二是要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企业加强沟通和协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服务模式,帮助保险公司运用费率杠杆调节手段,促进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要积极探索加强事故预防的有效途径,可借鉴国内外的做法和经验,积极与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企业一起,探索按照保费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用于安全预防的做法,加大事故预防的手段和力度。

  三是要切实做好相关试点的组织、宣传、指导和检查工作。指导重点行业的企业参加责任保险的试点并做好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试点的稳步开展,通过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

  (二)保险监管部门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是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快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要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工作联系,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制定指导性的行业服务标准,引导和督促保险企业规范经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方针,与生产企业积极探索合作内容,自觉投入到安全发展保障机制建设中,实现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共同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市场的调查与分析力度,结合实际,开发出适销对路的责任保险产品,不断建立起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体系。

  二是要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增强专业化经营水平。强化事前预防机制,通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企业改进生产管理水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防灾防损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在要求被保险人整改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达到预防、控制和管理风险的目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事后要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三是要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与被保险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技术管理水平及以往事故记录等相结合的费率浮动机制。有条件的要建立事故统计数据库,实现业务的精细化管理。

  四是要诚信经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对事故的调查、救援和处置工作,及时核定损失和支付赔款,更好地发挥保险业保障经济、造福于民的作用。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及时转发辖区内生产企业和保险企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落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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