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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区农贸市场家畜家禽及其肉类检疫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40:14  浏览:8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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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区农贸市场家畜家禽及其肉类检疫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市区农贸市场家畜家禽及其肉类检疫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贸市场畜禽及其肉类管理、检疫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家畜为猪、牛、羊、兔、犬等可供食用的兽类;家禽为鸡、鸭、鹅、鸽等可供食用的禽类;家畜家禽肉类包括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肉、油脂、内脏、血液、骨、蛋等。
第三条 销售肉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肉类检疫合格证明,胴体必须加盖合格的验讫印章。出售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畜禽检疫证明和预防注射有效期证明(或耳号标志等)。
第四条 广州市兽医防疫检疫站是畜禽检疫主管单位,负责对市区农贸市场的畜禽及其肉类进行验证、检疫和执罚。对有害的家畜家禽及其肉类,督促货主及有关部门及时作无害处理。
第五条 兽医检疫员验证检疫收费,家畜每头为人民币五角至八角,不足一头的,按四角收费。家禽检疫每只五分。
第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者,由兽医检疫员按章处理:
(一)对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过期或证物不符的,须经兽医检疫人员补检,补检合格发给证明后,方可出售,并按本规定第五条收费的五倍收取检疫费。
(二)经补检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实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无检疫证明而出售畜禽及其肉类,或证物不符的,予以罚款二十元至二百元。
(四)对涂改、伪造印证的,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
第七条 兽医检疫员收费,罚款应采用统一收据。罚款全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八条 兽医检疫员执行职务时要穿统一制式服装,佩带统一规定的标志。兽医检疫员执行职务要秉公执法。
第九条 对妨碍兽医检疫员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市场管理人员予以教育、批评或者按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罚款,或者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畜牧总公司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8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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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运口岸管理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水运口岸管理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口岸管理,确保水运口岸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武汉市口岸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运口岸,是指本市沌口架空电缆至阳逻跨江电缆长江水域内,供出入国境船舶停靠的码头、泊位。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是水运口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运口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运口岸内的码头、泊位需停靠出入国境船舶,除国家批准的外,码头、泊位经营单位应事先向市口岸办提出申请,同时抄报武汉长江港航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武汉海关(以下简称海关)、汉口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检机关)、武汉卫生检疫局(以下简称卫检机关)
、湖北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机关)、武汉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动植检机关)、武汉船检局(以下所称检查检验单位,包括上列所有机关)、武汉港务局、市公安局等单位会签,再经市口岸办与这些单位会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划定控制区域。
第五条 码头、泊位经营单位按前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包括码头、泊位的基本条件,近3年客货运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内容的可行性报告;
(二)检查检验单位在现场所需的办公、工作场地,办公、生活设施(包括办公用的电话)落实情况的证明。
第六条 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检疫工作,由水运口岸内的港监、海关、边检机关、卫检机关、动植检机关等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
第七条 港监负责召集有其他检查检验单位参加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水运口岸检查检验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水运口岸检查检验有关问题。
检查检验工作按《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武汉口岸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办理。
第八条 边检机关负责对经由水运口岸入出国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出国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实施边防检查和监护。海关对经由水运口岸入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和其他物品依法实施监管。
第九条 对外籍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内船舶因业务需要搭靠停泊在水运口岸内的码头、泊位的外轮,必须事先报经边检机关审批,领得《搭靠外轮许可证》。
检查检验单位的交通船、接送引水员的交通船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港监监督船艇、消防船、救助船,以及外轮靠离水运口岸内码头、泊位使用的拖船,免领《搭靠外轮许可证》。
航行国际航线的国内船舶在水运口岸停泊期间,应落实梯口值班制度,查验登轮人员证件,禁止无关人员登轮;出境前应组织人员对船体各部位进行检查,并向边检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
第十条 停泊在水运口岸内的外籍船舶的供应、修理和船员疾病的治疗,由水运口岸的指定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在水运口岸内从事水上国际货物和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企业、装卸企业和承运水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必须在海关登记注册,接受海关监管;中转站、货运站还须接受动植检机关的监督;检疫检验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检查检验单位实行现场联合办公,按查验、出证、放行“一条龙”的方式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水运口岸前,海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时间向检查检验单位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口岸办;未按规定申报的,检查检验单位不予办理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过失方承担。
第十四条 国际集装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进口箱货到达24小时内,出口箱货进行装船作业48小时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检查检验单位,海关应及时检查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卫检机关、动植检机关、商检机关应于完成检疫、检验后,签发有关证书。
第十五条 国际集装箱封志未经海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封;确需先行检疫的,经卫检机关、动植检机关征得海关同意,可先行开箱检疫;港监需对拟装船集装箱进行抽样开箱检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货主在向海关、卫检机关或动植检机关申报进口箱货时,应同时申报商检封志。海关、卫检机关或动植检机关应对进口箱货实行联合检查检验,并在检查检验结束后施加商检封志。
由船方负责按件接收的货物,货主在向检查检验单位申报时,应同时委托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并由理货公司施封;采用其他方式接收货物的,由商检机关施封;
第十七条 检查检验单位应依法收取检验、申报、签证等费用,并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在水运口岸内从事国际集装箱业务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用指定的单证办理进出水运口岸国际集装箱及其货物的提发、交收等手续。
第十九条 进口卸船后超过3个月的堆场交付的国际集装箱货物,由海关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在水运口岸内从事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和适航船舶。非专用车辆不得进入水运口岸堆场、场站作业。
第二十一条 在水运口岸内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准确、齐全地向集装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供集装箱动态信息资料。
在水运口岸内从事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协作配合,确保集装箱动态信息的采集、传递、反馈及时、准确;谎报、错报或不报造成损失的,由过失方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1日

关于查处劣质食盐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查处劣质食盐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查处劣质食盐案的请示》〔豫工商字(1996)第3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办函〔1994〕103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法
律法规,对制造销售劣质食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有权扣留相对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物(包括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财物、销货款)。扣留财物时,应当办理扣留手续。




19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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