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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22:50:37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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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有序流动工作是劳动保障部门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当前,城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任务,在协助政府做好就地就近转移的同时,处理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问题。要按
照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要求,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简称流动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再就业任务重的大中城市,要综合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合理调控外来农村劳动力规模,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市,应统筹安排好城乡就业工作,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逐步开展城市统筹就业工作。中西部地区要加速培育和发展区域性劳动力市
场,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安置与有序流动结合起来。把组织外出就业与鼓励回乡创业结合起来。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量大的地区,要开展重点监控工作,搞好信息监测和流量调控。
劳动力输入、输出地区应统筹安排全年农村培训就业工作任务。每年1-4月,重点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贯彻国务院关于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各项方针政策,健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春运
安全顺畅。每年5-12月,重点做好流动就业管理、服务和培训等工作。
二、建立流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制度
要加强流动就业信息预测。劳动力输入、输出地区要开展外来农村劳动力需求或本地农村劳动力外出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建立常规化的流动就业信息预报制度,做好全年、半年和春节后3个月内的农村劳动力需求或外出信息的预测和预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本省就业信息管理工
作,建立流动就业信息库,并统一和规范流动就业信息交流和发布制度。同时,按照流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的要求,定期向劳动保障部上报流动就业分析和预测信息。要充分发挥跨地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在跨省信息交流中的作用。
三、提高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逐步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2000年,各地应实施农村劳动预备制的规划和工作方案,选择一些地区开展试点。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形式、内容和期限可根据城市用工需要或职业特点灵活掌握。劳动
力输入地区也要对符合劳动预备制条件的外来人员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于未完成劳动预备制的外来农村劳动力,要会同用人单位帮助其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开展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要依托现有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特别是县级职业培训机构。确定一些农村职业培训基地,建立劳务人才库。要推动劳务输出朝产业化发展,实行劳务输出的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从事流动就
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可联合农村职业培训基地或相关职业培训机构,组成劳务输出联合体,实行用工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等一体化服务。从事流动就业服务的职业机构也可与异地职业介绍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劳务输出跨地区联合运作。
四、加强区域劳务协作
各地应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区域劳务协作,协作形式、内容、管理等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要运用几年来开展区域劳务协作的经验,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推进西部地区劳务协作,由西部地区省(区)及一些中部地区省共同建立西部劳务协
作区,开展中西部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和劳务交流工作。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是搞好流动人口管理,掌握流动就业状况,开展流动就业管理的基础手段。要坚持在劳动力输出地发卡。外出人员就业卡应反映外出前职业培训情况,反映权益保障和就业服务等信息。外来人员就业证应记录外来后培训、就业、缴纳及享受社会保
险等情况。流动就业证卡应实行省内统一管理,防止重复发放。
跨地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是劳动力输出省在劳动力输入地设立的专门从事跨省流动就业服务的工作机构。劳动力输出地在劳动力输入地跨省设立劳务工作机构,应经本省劳动保障厅(局)批准。跨地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省际劳务协作联络,收集传递劳务供求信息,提供流动就
业跟踪服务,协助劳动力输入地开展相关管理和保障工作。
五、保障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
劳动力输入地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规范流动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要加强流动就业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明确基本权利和义务,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使用农村劳动力多,权益保障问题突出的企业应进行重点监察和跟踪管理。要开展春运期间农村劳动力流
动就业专项监察,春节前,以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为重点,春节后,以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企业招用外来农村劳动力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等为重点。要开展外来农村劳动力权益保障活动,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流动就业
中介服务的机构要坚决取缔。外来农村劳动力调控的重点是新来的农村劳动力。对于已办理合法流动就业和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农村劳动力,在合同期内应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六、规范乡镇劳动就业服务工作
要健全和完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职能,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就地安置和其他劳动保障工作。加强流动就业重点监控地区乡镇劳动服务工作,规范管理,抓好劳动力统计和监测、职业培训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就地安置。各地要按照加强基础工作、健全工作职能、提高人员素
质的要求,搞好乡镇劳动服务工作。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统计、劳动就业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规范工作职能,包括就业统计、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就地安置,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劳动监察、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险事务等。应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乡镇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力
量。从2000年起的2-3年内,要对乡镇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普遍开展一次业务培训。



200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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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3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的违法经济案件时,应以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者劳务费作为非法所得。



19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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