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人事部关于脱钩企业职称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19:00  浏览:9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关于脱钩企业职称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脱钩企业职称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
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精神,为了保持脱钩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保证企业职称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做好脱钩企业(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保持国家对企业职称改革工作宏观指导连续性的同时,确保
脱钩企业有权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职务等级,自主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职称改革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促进脱钩企业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交由中央和地方管理的脱钩企业,其职称改革工作分别在人事部和省级人事职改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企业自主实施。
脱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央管理企业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应报人事部备案,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专业,其任职资格由企业自行委托评审;移交地方管理企业组建评审委员会应报
地方人事部门备案。
国家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和相关事项,对于中央管理的企业,由人事部负责通知;对于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地方人事部门负责通知。
三、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脱钩企业人员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其组织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由当地考试管理部门受理。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考试组织实施机构应将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信息以及安
排及时通知辖区内的中央和地方管理的企业。
四、脱钩企业应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凡国家规定实行人员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领域的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能进入该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五、中央各部门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并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其职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未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1999年9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信字〔1997〕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局)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为加速发展符合我国国情和特点的信息服务产业,推进我国社会信息化进程,
加强信息资源建设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现将《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
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给科技信息
司。
附件: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步伐的加快,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信息
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等新兴信息
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技术人才队伍初步形成。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关注信息资源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近年来,科技信息网的建设初具规模,有了进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工具。然而,
与迅速发展的信息基础设施相比,信息资源建设滞后性问题依然很严重:重硬轻软,
对资源建设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及合理的投入;基础类数据库建库力量和目标分散,
且难列入正常科技经费课目;现有数据库大多规模小、范围窄、标准化程度低、
维护更新速度慢;已建成的质量较好的数据库的网络化和市场化程度低,影响资源
共享和已有网络设施效能的充分发挥;文献资源经费投入强度低,管理分散,不能
适应因外汇并轨、价格上扬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造成文献信
息资源的逐年萎缩。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已极大程度地制约了我国信息资源的有
效利用,阻碍了我国信息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解决我国信息化建设进程中信
息资源匮乏的尖锐矛盾,就加强信息资源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性
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信息化的核心内容。信息化的最终目的是便捷、准确
地向国内外信息市场和用户提供其所需的信息资源。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在信息化建
设中要把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放在首位,要积极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创造有利的
环境和条件;要注重质量,扩大规模,使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与信息网络建设相互
协调。
二、加强数据库建设
数据库是网上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类、综合类、公益类国产中文数
据库,特别是科技文献馆藏数据,国家资源和环境基础数值数据,基础科研数值数
据,成果及人才数据等数据库,对促进社会进步和开展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应
成为信息资源建设的重点。“九五”期间,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在现有各类数据库
中选取质量好,产品化,运行机制灵活,主管部门重视、经费投入和人员基本稳定
的数据库作为核心,在统筹规划、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组合成覆盖各个
专业或各地域的大型数据库,形成数据库的拳头产品。
动态类数据库具有及时报道和跟踪科技、经济方面发展状况和市场变化等特点。
“九五”期间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重点支持和组织建设好实用技术项目、高新技
术产品、产品市场动态等数据库。
三、组织中文科技期刊上网
中文科技期刊是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目前,我国大量科技期刊已采用计算机
录入排版,为中文科技期刊上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加强规范和提高质量的基础
上,要积极解决好期刊上网过程中所存在的组织管理和技术问题,争取重要科技期
刊上“九五”期间陆续上网服务。对中文科技期刊上网所汇集的极为丰富的数据资
源,应进行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开发利用。
四、重视科技文献资源建设
科技文献资料是信息源之一,是科技人员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对科技文献资
源的建设要根据国力,坚持有限目标,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重点支持少量国家级
文献信息收藏服务中心,承担向全国提供服务的义务。部委和地方要根据自身特色
和能力按上述基本思路实施。对少量读者面很广的国外科技图书和期刊,书刊进口
部门要积极疏通渠道,购买版权、重印权、翻译权和网络版权。
五、实施“中国信息”工程(ChinaInfo)
“中国信息”,是以科技信息为主,集经济、文化、教育、金融、商贸等各方
面信息资源和服务项目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服务系统。根据国家立项、企业运作、
中央为主、地方协配的原则,通过科技信息系统和其他系统的合作和努力,使其成
为信息资源丰富、信息服务先进、用户界面友好的国内具有高度权威的信息资源服
务系统。
六、充分利用现有国家公共通信平台和网络,完善自身网络节点,积极推进信
息资源共享计划
“九五”期间,除由国家重点支持实施各种文献的联机编目、分布式数据库共
享系统、数字图书馆示范系统攻关项目外,还应把分散在单位内部网上的各类数据
库引导到公共服务网;促进网络节点与国际和国内网络的互联;大力推进标准化和
规范化;实现传统情报检索与互联网络的统一用户界面;研究网络安全和管理问题;
并选择速率高、容量大、价格低的通信通道等。
七、信息资源建设和利用是科技信息机构工作的主业和重点
各类科技信息机构在搞好综合服务基础上,要发扬长期以来信息收集、加工服
务的传统和信息开发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充足以及信息资料相对丰富的优势,要将信
息资源建设和利用作为工作的主业和重点,利用电子信息手段,开发各类信息产品。
在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同时,深化改革,面向用户,发展信息产业,再创科技信
息工作辉煌。
八、强化对科技信息资源建设的投入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处理好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建设投入的比例,加强对信息
资源建设的投入。资源建设投入要坚持重点支持,利用信息资源费用的增量进行调
节,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基础性、综合性、公益性数据库的建设费用应
列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课目。文献资源费的使用,应适应电子信息时代的特
点和需要。本着政府支持,部门匹配,按投入分成的原则,安排动态性数据库和其
他面向市场的各类数据库的启动经费。在科研项目费中应规定一定比例用于获取科
技信息资源。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应建立数据库发展基金。
九、信息资源建设必须面向市场走集成和联合的道路
信息资源涉及各个专业门类和遍及全国所有地域,是一项长期建设任务。要破
除信息源的部门所有观念,改变自我封闭、各自为战的小生产模式,提倡横向联合、
资源共享和互利互惠。通过集成和联合,在较短时间内使信息资源的质量、规模
和效益得到提高。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联合的群体优
势,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推进、市场牵引,使信息资源建设向生产规模化、分
工专业化、产品商业化、服务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十、成立信息资源建设部际协调委员会
为了加强各部门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的协作与协调,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成
立信息资源建设部际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各部
门之间的分工与合作,解决资源建设中的重大共性问题。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
专家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家组为协调委员会当好参谋,对信息资源建
设与服务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各部门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单独或联合组成相应的
协调组织,解决本部门和本地区资源建设中的重大共性问题。

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   生   部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 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人员要求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 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 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 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尚未评定级别的医院,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

第三章 采  购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

  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医院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第十九条 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检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并能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常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保  管

  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第二十四条 应当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调剂与临方炮制

  第二十五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和药品要相符。

  第二十七条 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

  第二十八条 医院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第三十条 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第三十二条 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第三十三条 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第三十四条 医院进行临方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并填写“饮片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第七章 煎  煮

  第三十五条 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服务,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具有通风、调温、冷藏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煮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医院,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给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管理和各医疗机构的民族药饮片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