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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22:21:08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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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深建燃(200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
(一)燃气场站(含燃气汽车加气站)、码头及输配设施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一类燃气工程;
(二)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二类燃气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一类及市管二类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对该类工程的质量监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二类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区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对该类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章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六条 在本市承接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从业资格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第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法律规定的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工作。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必须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签字。
第八条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其承接的燃气工程质量负责。
第九条 二类燃气工程设计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气源接入点,作为工程设计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应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抢险、维修要求。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方可实施,具体的审查范围、内容、程序、机构按照我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责任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稳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告知建设、监理单位、质监机构。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隐蔽工程不得隐蔽,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四条 实行燃气工程项目强制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燃气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建设的燃气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章 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及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燃气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质量行为以及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施工许可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人员的岗位证书;质保、技术资料等。
第十七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经监理单位认可后,由监理单位提请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组织燃气工程专项验收。
第十八条 一类燃气工程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监机构及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验收内容包括站内设备及工艺管道的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颁发专项工程验收证书。
二类燃气工程专项验收由质监机构组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供气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颁发专项工程验收证书。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与二类燃气工程的专项验收,对燃气工程存在问题向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中含燃气工程的,燃气工程必须经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下列燃气工程,可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
(一)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新增管道燃气工程项目;
(二)单个用气点装表容量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以下公共福利用户的燃气工程项目;
(三)多个用气点总装表容量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以下的公共福利用户的燃气工程项目。

第四章 燃气工程的移交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作为二类燃气工程的接收、供气单位,应制订明确的移交规定、程序和办事时限,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二类燃气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将工程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实物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在完成移交前,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实物的维护、管理责任,发生损坏自行负责修复。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用气前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供气手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完成燃气工程竣工移交及供气手续后立即组织供气,不得拒绝向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工程投入运行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复检和置换,并加强供气前的安全检查工作,保证供气安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燃气工程管理办法》(深建燃〔1999〕8号)同时废止。


200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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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监察局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监察局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府办[2008]1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规定。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市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政府要把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二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市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等部门配合。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可聘请企事业单位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和干部群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特邀监督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各级政府机关要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在各公开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举办民主议政日活动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各级、各单位的信访部门要肩负起接受举报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来信来访投诉的责任,及时把群众反映的情况转递给各级、各单位的监察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监察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

  第七条 市政府定期对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参照《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各区政府负责对各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及区政府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法制局(办)分别代表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市政府将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经核实后,由监察部门会人事部门依据《广东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视情节作出处理。对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评模资格。拒不改正的,当年职务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者进行组织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65号 2005年3月25日)


各银监局:
现将《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
一、要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按照《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稽核体系,进一步充实稽核力量,加大稽核频率和处罚力度,提高自我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二、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内控机制有效性的监管,在深化改革的过渡时期,特别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工作的监管、指导,努力构建农村信用社对各类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内控机制。
三、要加强与监管对象的沟通与交流,积极了解、掌握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情况,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自身稽核工作成果和信息资料,以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为依托,合理安排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提高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业审慎监管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稽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是农村信用社对其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各项自律、自控机制进行的再监督,是农村信用社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农村信用社务必高度重视稽核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稽核体系,完善稽核制度,努力实现稽核工作规范化、程序标准化;创新稽核方法,加强电子化稽核手段的运用,注重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的有机结合;落实稽核责任,严格问责制度,提高稽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当前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1.按照“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完善“垂直管理、上挂下查”的稽核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
2.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稽核直接向理事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3.完善各项稽核制度,进一步充实稽核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稽核队伍整体素质。 4.县(市)联社为稽核工作重点,健全稽核职能,扩大稽核范围,提高检查频率,强化常规稽核工作。
5.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严格问责,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后续稽核,确保稽核工作的有效性。
6.认真探索、积极运用、不断创新科学的稽核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求真务实、因地制宜的开展稽核工作。
(二)稽核工作是通过“查、帮、纠、处”等手段,达到强化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促进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安全稳健、规范有序运行。主要任务有:
1.检查监督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对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行为及时予以揭露、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2.检查监督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执制不严、管理缺位、违章操作等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3.检查监督业务经营、风险控制、财务收支等情况,适时评估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检查监督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完善情况,评价内控的有效性,并对落实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5.积极总结、交流、推广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好的工作经验,分析典型稽核案例,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纠错除弊的能力。
6.针对基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与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
二、 稽核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一)省级联社全面负责本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各项稽核规章制度,对辖内稽核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并实施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二是组织布置辖内农村信用社开展专项稽核;三是对省级联社、地市联社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四是按当前职工管理权限,对地市、县(市)联社高管人员在任或离任、离岗进行常规稽核;五是组织实施辖内稽核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颁发资格证书,开展稽核人员培训;六是统计、汇总辖内农村信用社稽核数据;七是统一规划辖内稽核工作电子化建设,并组织实施。
(二)办事处(地市联社)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级联社稽核工作意见和部署,并接受省级联社的授权,对县级机构的稽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一是组织落实省级联社布置的各项专项稽核;二是对县(市)联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三是对县(市)联社高管人员进行任职期间的年度常规稽核;四是根据授权对县(市)联社高管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信贷、会计等)进行离任稽核 ;五是对县(市)联社的稽核工作进行整体评价。
(三)县(市)联社主要是对联社营业部、辖内农村信用社及业务网点进行常规稽核,并对农村信用社内控和风险进行评价。
一是实时稽核内容:库存现金账实的核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使用;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出纳工作的授权分责管理情况;业务周转金的收支;往来业务核对;不良资产比例、资产负债比例的变化情况;安全保卫制度的落实等。
二是定期稽核内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当期新增贷款投向的合理性、手续的合规性、抵质押的有效性以及责任落实情况;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的收支;大额贷款及农户信用贷款的发放、管理、回收情况;固定资产购建、管理情况;呆账贷款认定、核销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三是其他常规性稽核内容:农村信用社年终决算的稽核;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年度稽核;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信贷、会计等)的离任稽核,凡属提职上任或调职转任的,必须在任命之前进行稽核;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情况等。
(四)稽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具有相应权限,被稽核单位应积极配合。
稽核工作人员主要职权:一是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情况,查阅被稽核单位的业务、财务、会计、出纳等有关凭证、账表和文件资料;二是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等,必要时有权采取先封后查措施;三是责成被稽核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收支;四是参加被稽核单位的有关会议,对稽核发现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越级反映;五是对不适合做某项业务的工作人员,稽核人员有权向其领导提出建议予以调整;六是对具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有权给予处理,对具有重大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三、 稽核工作程序和问责制度
(一)规范稽核操作程序。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要规范化和制度化,严格按照稽核工作的准备、实施、报告、处理、建档等五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主要是研究制定稽核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期限、方式及重点。
2.实施阶段。应严格按照稽核检查方案进行,可采取谈话、核对账表、凭证、查阅有关资料等检查方式,发现可疑或重大问题要进行追溯检查。检查初步结束后,稽核员要填制《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书,被稽核单位对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及稽核结论签署意见。
3.报告阶段。主要是现场检查结束后,稽核员要以《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并结合被稽核单位的反馈意见,撰写《稽核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被稽核单位的基本经营情况(或被稽核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检查的情况、检查的问题、内控和风险的评价、整改的建议、被稽核单位的意见以及对有关责任人拟做出的处理意见等。对简单项目的稽核,可采取格式化稽核报告的方式填报。
《稽核报告》在报理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上级稽核部门和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4.处理阶段。省级联社应统一制定《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稽核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中,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违章、违规行为,在规定权限内可以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涉嫌重大问题的违章、违规行为需要行政处分的,按职工管理权限根据有关制度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因违章违规受到处罚的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信用合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5.建档阶段。现场检查结束后,稽核员对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主要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考。归档的案卷要按文档要求编制档案目录,专人管理,保存期至少5年。
(二)建立稽核工作问责制。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稽核工作问责制,定期进行考核,加大奖惩力度。
1.凡属工作不力,影响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完整性和有效性,造成风险隐患或损失的,稽核部门及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理事长承担领导责任。
稽核部门对稽核发现的问题已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据实、及时报告后,理事会没有对问题进行处理,或由于理事会未能及时处理而导致问题激化、造成损失的,稽核部门不承担责任。
2.凡属稽核工作人员不尽职,致使问题没有及时发现,造成风险隐患或损失的,稽核人员承担责任,稽核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稽核人员对稽核发现的问题根据职权做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据实上报,由于稽核部门、理事会未能及时处理导致问题发生或造成损失的,稽核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 稽核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农村信用社应建立稽核部门,配备专职稽核工作人员。
1.省级联社要单独设立稽核(审计)专门机构,理事会要设立稽核(审计)委员会。省级联社开展专项稽核可采取人员集中、交叉检查的方式,稽核的对象、内容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状况确定。
2.办事处、地市联社应设立独立的稽核检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稽核人员。办事处、地市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稽核,原则上不要抽调一线稽核人员。
3.县(市)联社应单独设立稽核科室,配备足够的专职稽核人员。县(市)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稽核可采取人员派驻、分片包干、定期轮换的形式,稽核员的管片应根据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的多少、业务量的大小以及道路交通的条件确定,但必须保证管片稽核员每半年对所负责的机构、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稽核。
(二)充实稽核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农村信用社要大力充实稽核工作人员,将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稽核队伍。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每年要保证稽核人员不少于一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素质。稽核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2.熟悉农村信用社的各项业务,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3.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4.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稽核工作。
(三)提高稽核人员待遇,保持稽核队伍稳定。农村信用社应切实改善稽核人员工作条件,稽核人员在从事稽核工作期间待遇应适当提高。稽核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要随意抽调,稽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整须征得上级稽核部门同意。对县(市)联社稽核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实行“上挂一级”管理,其考核、晋升、奖惩等由上一级联社负责。
(四)建立稽核人员任职资格制度。为保证农村信用社稽核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严格稽核人员的准入条件。省级联社要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稽核人员逐步实行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颁证、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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