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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扶贫开发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39:45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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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扶贫开发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扶贫开发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帮助和扶持我省贫困县发展经济,尽快摆脱贫困,省政府决定从一九八六年起由省财政拨出专款,建立开发基金,实行有偿使用。近三年内先扶持十一个贫困县。现对开发基金的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扶持对象:重点扶持省确定的十一个贫困县,即:寿宁、柘荣、屏南、政和、建宁、上杭、长汀、连城、罗源、安溪、平和县。(对五个边缘县少量照顾问题另行研究。扶助群众脱贫,按民政部门现有办法办理,省定的贫困乡和十一个贫困县应作为重点。)
二、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农业技术改造以及发挥本地优势,经济效益好的资源开发、深度加工和拾遗补缺项目,增强“造血”功能,培养财源。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主,也可包括能增加财税收入的集体所有制、中外合资、合营企业。
三、使用原则:
1.经济效益原则。开发基金的使用要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保证扶持的项目建设一个、成功一个、获益一个,争取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
2.有偿使用原则。开发基金通过财政渠道支出,有偿使用,不计利息。借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还款渠道和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财政。
3.择优扶持原则。开发基金优先安排脱贫、“摘帽”的关键项目;优先安排投资省、周期短、效益高的项目;优先安排能够多出口多创汇的项目。
四、审批程序:使用开发基金由县政府提出申请(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资料,申请金额等),经地、市审查,属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报计委审批,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经委审批,列入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农业方面的项目报请省
农委审批。然后,转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扶持金额。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70%,其余投资由有关县在申请使用开发基金的同时落实。
五、贫困县出口创汇,计划内和计划外的,除按规定上交中央及其他特定的外,属省里分成部分,原则上留给贫困县。贫困县的留成外汇,应重点用于发展生产,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增强“造血”功能和出口创汇能力。
六、建立经济责任制。凡经批准使用开发基金的项目,都应由借款单位和省财政或省财政指定的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经县财政或地(市)财政担保。在正常情况下,到期不能偿还的,担保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由省财政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的办法,在决算时扣还。
七、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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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为了促进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分期分批进行试点。做好大型企业集团的试点工作,对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充
分发挥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主导作用,形成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组织企业集团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新产品的开发、效益的提高、资源和技术力量的合理组合。发展企业集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正确引导;并要慎重稳妥,注意自愿原则,切忌一哄而起,以便使我国的企业集团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壮大。

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选择一百个左右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精神,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要达到以下目的
(一)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主要是解决企业“大而全”、“小而全”,专业化水平低和分散、重复生产,以及达不到经济规模的问题,并带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从总体上提高经济效益。
(二)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特别要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实现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
(三)形成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既充分发挥大企业的主导作用,集中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又调动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并促进科研、生产、流通、服务相结合,提高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能力,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四)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稳定占领并逐步扩大国际市场,成为参加国际竞争的主力。
(五)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国家通过调控一批以大型企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可以更加有效地引导大量中小型企业的经济活动。
二、为保证达到预期目的,试点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这个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紧密层企业;最好还要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要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这是企业集团与单个大型企业的重要区别。
试点企业集团应按上述条件组建,现有试点企业集团还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要积极完善提高。
三、选择试点企业集团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在生产建设、出口创汇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提倡采取公有制企业间相互参股的形式,协调中央和地方、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提倡发展跨地区、跨部门的竞争性企业集团,不搞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闭。
(四)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不能承担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也不能把行政性公司翻牌为企业集团。
(五)发展和选择试点企业集团,既要积极引导,又要慎重稳妥,切忌一哄而起。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了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名单(见附件)。
四、试点企业集团具备计划单列条件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在国家或省级计划中实行单列
对关系国计民生和产品面向全国、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计划管理的职能。对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其国家计划,由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在国家计划中的行业项下戴帽下达;属于行业主管部
门管理的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
其他的企业集团,可在省级实行计划单列,由地方政府管理,并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直接联系。
计划单列的范围,包括核心企业和紧密层成员企业,不包括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计划单列的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产品产量计划;(2)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3)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计划;(4)主要物资、能源分配计划;(5)科技计划和教育计划;(6)劳动工资计划;(7)财务计划。
现在财务计划在地方的试点企业集团,需要上划到国家计划单列的,要与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协商逐个确定,由财政部负责办理。
对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企业集团的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主要包括:(1)按照国家计划要求所确定的行业规划,指导和审查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并送国家计委、财政部、物资部、劳动部、教委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2)指令性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
检查、监督各项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合同的执行情况;(3)对企业集团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进行协调;(4)对企业集团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国家计委主要负责:(1)审批企业集团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会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2)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拟订和安排企业集团的国家计划;(3)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物资部、劳动部、教委等部门在拟订计划方面的不同意见和有关问题。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主要负责:(1)按照国家计划,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能源、原材料、运输、资金等主要生产条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及合同执行情况,协调生产经营中行业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2)经商行业主管部门,并经国家计委会签后,
审批企业集团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3)制定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总承包的具体办法,与财政部共同协调落实对国家的总承包方案。
财政部主要负责:(1)核定试点企业集团的财务体制,调整各部门、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2)审批试点企业集团的财务计划;(3)与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协调落实对国家的总承包方案。
国家计委、财政部、物资部、劳动部等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国家计划,分别下达给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
对要求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的主要活动实行“六统一” “六统一”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证实现企业集团的统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又不能影响成员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积极性。
“六统一”的主要内容是:(1)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对计划主管部门;(2)实行承包经营的,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承包,紧密层企业再对核心企业承包;(3)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贷款,由集团的核心企业对银行统贷统还,目前实行有困难的要创造条
件逐步实行;(4)进出口贸易和相关商务活动,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对外;(5)紧密层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产交易,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6)紧密层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任免。
集团的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的“六统一”,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1)核心企业向紧密层企业投资入股并达到控股,建立起母子公司关系,以母公司的身份对子公司实行“六统一”;(2)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以承包者或承租者的身份对成员企业实行“六
统一”;(3)如果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有关各方同意,也可以把紧密层企业划归核心企业管理,但仍保留其法人地位;(4)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进行把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交由核心企业经营的试点。
六、试点企业集团的管理体制
试点企业集团的管理体制,应按重大问题集体讨论,总经理或董事长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原则办。具体管理方式(如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可区别不同情况确定。
对试点企业集团的行政领导班子的管理:(1)在国家计划单列、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试点企业集团,其行政领导班子由国务院管理;(2)不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按现行隶属关系进行管理;(3)试点企业集团的主要领导干部(总经理或董事长)在看文件、听报告、参加会议及
学习培训方面分别享有副部级、正局级的政治待遇(不包括工资、医疗保健、住房、用车等生活方面的待遇)。政治待遇只限试点企业集团主要领导干部本人,不涉及企业集团的级别,也不涉及内部机构及各层次成员企业的级别,不得因此搞机构升格和人员升级。
关于试点企业集团党委书记的政治待遇及管理问题,建议请组织部门参考以上原则另行规定。
七、试点企业集团要坚持税利分流的改革
已经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要继续执行,尚未实行的要逐步做到税利分流。
八、试点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融通资金,包括建设资金。要适当扩大融资手段,经批准可以发行债券和股票。成立财务公司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批,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审批一个。
九、要逐步赋予试点企业集团自营进出口权
自营进出口的范围,是指本集团生产的产品出口,自用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的进口。有条件的也可以组织本企业集团产品为主的成套设备出口。第一类商品进出口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经贸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自营进出口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经贸部的规定报批。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审批一个。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享有自营进出口权后,紧密层成员企业就不能再有自营进出口权。与核心企业不在同地的紧密层企业,可由核心企业指定在当地或就近口岸办理报关手续。
根据试点企业集团的规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出口创汇额的大小,对具备条件的,经国务院批准,赋予以下外事审批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可自行审批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人员出境和邀请境外人员来华事项,其中企业集团的正副职领导出境由主管部门审批。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
,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审批。
简化试点企业集团因商务活动出国人员的审批手续。可根据企业集团出口创汇额的大小,确定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一定数量的经贸业务人员,对其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具体规定和办法由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制定。
十、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
试点企业集团的确定,由核心企业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核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列入这次试点名单而尚待组建的企业集团,还须履行企业集团的审批手续,由核心企业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审批。
组建试点企业集团的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负责。审批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组建后的具体实施,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牵头。有关体制方面方针政策的拟定和协调,由国家体改委负责。
十一、要抓紧研究制定政府对试点企业集团管理的具体办法
企业集团不同于单个企业、联营企业和一般的松散联合体,企业集团内部又有着广泛的参股控股关系,政府对现有企业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对企业集团的具体管理办法,主要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办法,财务会计制
度和管理办法,行政领导班子、劳动工资管理办法,企业集团的统计办法,财政、税收、物资管理办法等,并尽快发布实行。
附件: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名单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名单

────────────────────────────────
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集团简称 │ 核心企业名称
┌──┤ (暂用名) │
│数量│ │
────────────────────────────────
机电部│16│ │
│ │解放汽车集团 │第一汽车制造厂
│ │东风汽车集团 │第二汽车制造厂
│ │重型汽车集团 │重型汽车工业企业联营公司
│ │哈电集团 │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公司
│ │东电集团 │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
│ │上电集团 │上海电气联合公司
│ │西电集团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 │东北输变电集团 │东北输变电设备公司
│ │一拖集团 │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联营公司
│ │长城计算机集团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 │长江计算机集团 │长江计算机(集团)联合公司
│ │振华电子集团 │中国振华电子工业公司
│ │第一重型机械集团 │第一重型机器厂
│ │第二重型机械集团 │第二重型机器厂
│ │四联仪表集团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公司
│ │嘉陵集团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冶金部│ 4 │ │
│ │攀钢集团 │攀枝花钢铁公司
│ │鞍钢集团 │鞍山钢铁公司
│ │武钢集团 │武汉钢铁公司
│ │宝钢集团 │上海宝山钢铁总厂
────────────────────────────────

────────────────────────────────
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集团简称 │ 核心企业名称
┌──┤ (暂用名) │
│数量│ │
────────────────────────────────
纺织部│1 │ │
│ │仪征化纤集团 │中国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
能源部│7 │ │
│ │华能集团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 │华北电力集团 │中国华北电力联合公司
│ │东北电力集团 │中国东北电力总公司
│ │华东电力集团 │中国华东电力联合公司
│ │华中电力集团 │华中电业管理局
│ │西北电力集团 │中国西北电力联合公司
│ │东北内蒙古煤炭集团│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
交通部│2 │ │
│ │中远集团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
│ │长航集团 │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
化工部│4 │ │
│ │吉化集团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
│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 │南化集团 │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 │乐华胶片集团 │乐华胶片公司
建材局│ 4 │ │
│ │新型建材集团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
│ │非金属矿集团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
│ │耀华玻璃集团 │秦皇岛耀华玻璃厂
│ │洛阳玻璃集团 │洛阳玻璃厂
────────────────────────────────

────────────────────────────────
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集团简称 │ 核心企业名称
┌──┤ (暂用名) │
│数量│ │
────────────────────────────────
林业部│4 │ │
│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
│ │企业集团 │
│ │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
│ │企业集团 │
│ │黑龙江森工企业集团│
│ │吉林森工企业集团 │
航空航│6 │ │
天部 │ │ │
│ │西飞集团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
│ │南动集团 │南方动力机械公司
│ │上海航空工业集团 │上海航空工业公司
│ │贵州航空工业集团 │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
│ │贵州航天工业集团 │贵州航天工业总公司
│ │湖北航天工业集团 │湖北航天工业总公司
经贸部│2 │ │
│ │中华集团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 │五矿集团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医药局│2 │ │
│ │东北制药集团 │东北制药集团公司
│ │华北制药集团 │华北制药厂
民航局│3 │ │
│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
│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 │
│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
合计│55│ │
────────────────────────────────



1991年12月14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下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下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怒政发〔2003〕160号

各县乡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省属驻怒江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怒江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怒江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四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 我州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从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及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职工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八条 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职工姓名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时,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州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第十四条 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州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企业,可以按规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州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按照前款规定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第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渠道按月列支:

(一)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地方行政单位、财政金额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三)财政无补助经费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单位费用中列支;

(四)中央及省驻我州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经费供给体制分别负担。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规定的下列事项,由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二)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三)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全州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

第二十四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未补缴的缓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转 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在全州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 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审核后,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五章 封 存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怒江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州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积极购建自住住房,规范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须有相应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有相应资产的个人和单位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贷款的审批,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并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壹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包括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可申请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有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且5年内没有支取使用过。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有相应资产的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需同时提供);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证明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贷款人直接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要求的资料。

第八条 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九条 贷款审批。中心调查人员在进行贷款调查后,进行评估,提出意见。中心负责人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 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载明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贷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签发《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通知书》通知受托银行。银行对借款人有关凭证进行审查,无异议后将款项划入借款人账户内。

第十二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第十三条 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款的70%,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8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通知执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八条 对贷款期间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十九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五章 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二十一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数额,保险期限不得低于贷款期限。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生效日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七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怒江州政策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及业务办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受托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怒江州范围或出境定居的;

(五)单位破产、关闭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最后一期的本息余额;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10%)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六)、(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七)规定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截止上一年度缴存满一年的存储余额的50%,缴存未满一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使用。(对于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乡村教师,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截止上一年度缴存满一年的存储余额的80%。)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不得超过所要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项及第六条规定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如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出具以下相关凭证: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二)用于支付集资建房款的职工,需附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的协议或交付集资款的发票及复印件。

(三)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附县级以上房管、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四)离、退休职工,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批文。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六)调动应提供调出单位或接收单位出示的证明,并附调入单位开户行名称及住房公积金账号。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款本息余额等证明材料。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

(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时,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等。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如下:

(一)职工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

(二)中心经办人进行初审。准予提取的,发放表格并告之可以提取的金额。

(三)申请人填写表格,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四)中心经办人员进行审批。

(五)中心出纳开具取款单据,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怒江州政策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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