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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8:24  浏览:9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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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建材局


建筑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989年9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为了贯彻执行《建筑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建筑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基金办公室的职能是参与基金使用原则的确定、制订和修订基金管理办法、编制“科技基金项目指南”、负责科技基金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的管理以及科技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局直属科研院所基金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条 院所基金由各科研院所根据“基金项目指南”和本单位的业务方向安排基金项目。每年一月底前将院所基金项目上年度的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安排计划报基金办公室。
第三条 “基金项目指南”是根据建材工业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对基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作出的规定,经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局科技委)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基金办公室报科技发展司审定,每五年颁布一次。
第四条 建材行业的科研、设计、大专院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可按“基金项目指南”申请项目,也可几个单位联合申请项目。
第五条 申请基金项目的单位,必须填写“建筑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申请表”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本单位有关部门审查和主管科技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一式五份报基金办公室。申请项目时,需交申报费,每项30元(作为评审工作的直接费用),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 年度基金项目申报日期为上年度四月一日至当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基金项目每年评审一次,四至六月为评审时间。
第八条 申报的基金项目首先由基金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形式和内容的初步审查,项目初审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要求进行综合考虑,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字。
第九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基金办公室汇总后委托局科技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项目评审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要求进行综合考虑,评审结果由负责人员签字并负技术责任。基金办公室将综合评议意见报科技发展司批准立项。
第十条 评审项目时,按下列条件综合考虑:
(1)立题依据和方案的可行性;
(2)预期的技术指标和涉及的学科领域及其复杂程度;
(3)应用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理论价值;
(4)参加项目人员的技术水平;
(5)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的条件;
(6)经费额度;
(7)完成项目的时间。
第十一条 申请基金项目的人员,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人员,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对评议情况和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保密。
第十二条 对技术内容和技术关键如一经透露,容易被他人掌握实施的项目,可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基金办公室同意后,采取保密措施进行内部审议。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项目,由基金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未批准的项目,不另行通知,申请表不予保存,但可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应按批准的金额及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将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报基金办公室并签订合同,无故延期上报“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采取合同管理,资金包干使用。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和合同条款合理使用经费,力求节约。
第十六条 每个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办理;软科学、情报信息、质量标准专项基金分别报给各主管办事机构,年度汇报由个办事机构汇总后,于二月二十日前报基金办公室。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预期的内容后,由承担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成果资料、工作总结、经费决算等报基金办公室审查,经科技发展司批准后下达验收证书。
第十八条 由基金资助的项目,其成果在发表、转让、使用时,均应说明系建筑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专利权,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完成项目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而未按期完成的项目,应停止拨款;对已拨款项,视情况予以全部追还或部分追还并按《技术合同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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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府发〔2003〕80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成长环境,完善我市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加快科技人才资源向科技人才资本转化的进程,市政府决定设立“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并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活动。为保证评奖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原则,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贯彻“双百”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活跃学术思想,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大胆进行前瞻性、原创性、基础性、应用性探索创新,促进学科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更好地调动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全面改造老工业城市奋力推进自贡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二、评奖范围
我市科技工作者在自然科学领域方面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在市级科技团体学术年会上交流的论文,均列入评奖范围。
三、评奖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科学严谨地评选学术论文;
(二)坚持严肃、严密、严格的评选原则;
(三)只限评选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四)按照标准,坚持评奖程序,严把质量关,宁缺勿滥;
(五)对已获得相当或高一级奖励的学术论文不再参加评选,各种奖励不得重复评定。
四、评奖等级和程序
(一)奖项设置:根据实际情况,每届评选的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篇目总数为30至50篇。奖项共设置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奖1至5篇,二等奖5至10篇,三等奖15至35篇。
(二)评奖分类和要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共分基础理论、应用研究、综合类等三类进行评选。
1、基础理论类论文
(1)论文选题意义重大,理论上属新发现、新创造,学术价值高,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在市内外学术界影响重大,可评为一等奖。
(2)论文选题意义较大,对原有理论有较大补充和发展,提出了新观点、新结论,有较高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在市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3)论文选题有一定意义,对某些学科原有理论、观点进行新的补充和发展,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2、应用研究类论文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解决本学科本专业重大难题,有较高理论深度,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或者所获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市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有关部门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可评为一等奖。
(2)有一定理论深度,较好解决了本学科本专业技术难题,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或者所获研究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对有关部门决策有较好参考价值,可评为二等奖。
(3)有理论深度,解决了一些本学科本专业技术难题,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或者所获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市内有一定影响,对有关部门决策有参考价值,可评为三等奖。
3、综合类论文
(1)对本学科本专业发展,提出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综合论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指导意义,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引导性、警示性极强,在市内外有重大影响,可评为一等奖。
(2)对本学科本专业发展,提出具有较大学术价值的综合论述,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指导意义,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引导性、警示性较强,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3)对本学科本专业发展,提出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综合论述,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指导意义,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引导性、警示性强,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三)评奖程序
1、个人向有关学会申报;
2、基层学会组织推荐;
3、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评审;
4、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
5、公示;
6、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评审委员会职责
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的组织评审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领导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审工作;
(二)依据评选办法制定评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
(三)聘请和委托专家、学者评审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成员由9至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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