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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终止实施时间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19:02  浏览:8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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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终止实施时间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终止实施时间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审议认为: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同时废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后,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于1991年8月31日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试行)〉办法》因失去制定依据而即行失效。据此,会议公告:自1998年11月4日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之日起,《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同时终止实施。



199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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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1986年12月2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刘述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6年8月9日在乌兰巴托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机构改革的新情况,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对邮电通信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原邮电部直属邮政、通信企业1998年度由国家邮政局、中国电信公司(总局)分别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度起,电信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各省邮电管理局、地(市)、县级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从1998年度起,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原邮电部所属其他企业,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85号)规定执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原邮电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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