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16:07  浏览:9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
2002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我国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海域使用论证是指通过对拟使用海域自然地理条件、资源环境状况、区位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区域生产力布局、用海历史沿革、海域功能、海域使用损益及灾害防治、国防安全等方面的勘测、调查、评估分析,提出海域使用项目是否可行及相关对策,为政府审批用海项目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的单位,必须持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对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家海洋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第七条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海域使用论证项目的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级以下(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

  第八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家海洋局制定和发布。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三)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相关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或者材料。

  资质晋级申请单位还需提交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首先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3年后,方可提出资质晋级申请。

  第十一条 资质申请材料在申报前,应当按隶属关系由申报单位直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资质申请材料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资质申请材料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成立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定期召开资质审定会议,评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经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国家海洋局审批,颁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持有。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或者国家海洋局委托的技术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海域使用论证资质业务培训班。

  资质单位或者资质申请单位应当组织参与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人员参加培训,领取培训证书。培训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过后,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第四章 资质年审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实行年审制度。

  国家海洋局或者国家海洋局委托的机关(以下简称年审机关)负责每年定期审查资质单位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论证质量问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十六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向年审机关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年审表;

  (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当年完成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名录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海域使用论证资质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涉及资质等级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年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提交年审材料的资质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审结论。

  第十八条 资质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没有论证质量问题,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审结论为合格。

  资质单位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水平有1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出现较轻的论证质量问题,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年审结论为基本合格。

  资质单位连续两年基本合格,或者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水平有2项或者2项以上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出现重大论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审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十九条 年审结论不合格的,由国家海洋局给予暂停执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条 在每年3月31日前,没有参加年审的资质单位,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1年内不得申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注明承担单位、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资质单位应当对论证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遗失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资质单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到国家海洋局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等,应当在30日内,到国家海洋局办理证书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压、没收《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资质证书失效后,由原资质单位在30日内上缴国家海洋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资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二)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论证项目;

  (三)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论证项目;

  (四)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论证报告失实;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国家海洋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

  第二十八条 无证、或者借用他人资质证书,违法承担海域使用论证项目的,其论证报告无效,由国家海洋局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论证报告质量低劣或者失实,给国家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资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国家海洋局颁布《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白银市委、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文明县区建设管理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中共白银市委 白银市人民政府


市委发〔2007〕46号


中共白银市委、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文明县区建设管理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白银市文明县区建设管理办法》、《白银市文明行业建设管理办法》、《白银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白银市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白银市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白银市文明县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文明县区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县区创建工作质量,使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省文明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文明县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县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创造,是提高城乡文明程度、提高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建设美好家园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各项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市级文明县区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能够在全市发挥示范作用的先进县区,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县区的最高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县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动员广大群众共建共享,积极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明显提高,以积极健康、丰富多彩、服务人民为主要要求的文化生活质量明显提高,以社会风气、公共秩序、生活环境为主要标志的城乡文明程度明显提高,促进县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党的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县区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县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责任明晰,关系协调,配合密切,形成合力。县区文明办有单列的行政编制,人员落实、职级明确、经费独立。乡镇)、村、街道、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制度健全,队伍稳定,经费落实。有明确的文明县区创建目标、计划,有具体的保障措施,有健全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依法办事,在创建工作中积极为群众办实事,精神文明建设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之中。有健全的监督制度,定期向人大、政协通报创建工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议案、提案;采取多种形式让群众了解创建工作情况,有群众寻访、听证会等形式的群众监督机制;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对不文明现象进行曝光。投入机制健全,精神文明专项经费按人均0.2元列入财政预算,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专项经费按人均1元列入财政预算,地方财政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认真执行文化经济政策,形成精神文明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
(二)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贯穿文明县区建设各方面;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干部群众,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治教育,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加强艰苦奋斗精神教育,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积极开展市(村)民教育,街道、单位、企业、乡村建有市(村)民学校,做到阵地、组织、计划、教材、师资五落实;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教育形成制度,并得到落实。坚持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公民道德建设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制定市民文明守则、乡规民约等文明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诚信建设扎实有效,形成“知荣耻、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各种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得到有效抵制,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基本形成。认真组织实施“白银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行动计划”,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有计划、有措施、有阵地、有活动、有典型、有创新。
(三)创建活动卓有成效。县区党委、政府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明确的各类创建活动的工作标准、实施办法和长效管理措施;建立了完善的评选、考核、奖励制度。有线广播、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设有精神文明创建专题或专栏,基层单位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群众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分别达到90%以上。坚持开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双拥先进乡镇联创活动,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持续开展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十星级文明户等群众性创建活动,促进城乡文明程度的整体提高。制定并实施创建管理办法,对各级各类文明单位实行科学管理、目标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广泛开展和谐机关、和谐单位、和谐村镇、和谐社区、和谐家庭等创建活动,着眼于增强干部群众和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人们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积极开展绿色县区、绿色行业、绿色单位、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街道、绿色矿山、绿色企业、绿色村镇、绿色公交、绿色军营、绿色家庭等系列创建活动,全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城乡共建、企地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三次较大规模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开展诚信政府、诚信机关、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企业、诚信学校、诚信医院、诚信商场、诚信社区、诚信村镇、诚信家庭和“百城万店无假货”等创建活动,诚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面开展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各类群众性创建活动和学习先进活动,注重培育、宣传先进典型,有重大典型被省、市媒体集中宣传。
(四)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坚持推行科教兴县区战略和人才强县区战略,科教文卫体事业投入逐年增加。综合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积极开展科普活动,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科普活动场所,主要新闻媒体有科普宣传栏目、节目,政府网站设有科普网页,建立全县性科普志愿者组织并正常开展活动;人均科普经费支出逐年增长。发展优质高中教育,普及和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小学生的入学率、升学率、巩固率、毕业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各项教育成效显著。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全面落实农村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政府部门定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建立学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健全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长效机制和相关制度,并得到落实。文化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文化产业逐步形成,精神文化产品生产成绩显著。各类图书馆(室)、宣传文化中心(站、室)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工作有序,阵地作用发挥良好。自然、科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得力。积极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社会用语、用字规范文明。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多彩,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村镇文化、民俗文化、宗教文化方向正确,富有特色。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公共卫生体系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健全,政府有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有通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有严格的疫情通报和信息发布制度,有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就治体系。医德医风建设成效显著,为城乡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人口自然增长率、农村计划生育率控制在指标内,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城乡体育活动场所健全,设施完好,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五)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城区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完善、富有特色,科学依法用地。乡镇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村社建设有整体规划,居住条件改善,村容村貌干净整洁,房前屋后无滥占耕地盖房和违章建筑。主要道路交通顺畅,无障碍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街道无违章建设、无占道经营、无占道乱停乱放。公共交通稳步发展,每万人拥有公共汽车数量大于4.6标台。通讯普及率稳中有增,城市电话主线普及率(线/百人)大于20%,互联网用户数大于3%。文化设施建设逐步达标,县区图书馆为三级以上图书馆,每百人公共图书藏书量大于100册。县区档案馆为党委、政府指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场所,达到省二级馆标准。县区文化馆为二级馆,并实施包片辅导制度。文化遗产定期维护、保存完好率大于90%。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人均拥有公共体育设施大于0.1平方米。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95%以上,“村村通”覆盖率达到100%。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合理、管理有序、整顿规范。绿化美化成效显著,绿化覆盖率大于15%。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效果显著,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1.5%。
(六)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建立了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机制的体制机制,农村综合改革不断推进,农业不断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得到保障,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不断增强。政府对农业和农村投入不断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业科技发展速度增快,现代农业建设不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发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农村经济结构得到优化调整,城镇化建设稳妥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壮大。扶贫力度不断加大,扶贫机制逐步完善,贫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实行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征地规模从严控制,征地制度改革不断加快,补偿标准逐年提高,农民现实利益和长期稳定收益得到保障,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得到有效解决。政府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政府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和固定资产投入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的比重逐年加大,优先安排关系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化建设项目,突出抓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室)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全县区基本达到“四村”(村村通车、通电、通邮、通电话,村村有农民学校、有文化图书室、有卫生所、有体育场地,村村改厨、改厕、改圈、改水,村村道路硬化、四旁绿化、村容美化、环境净化)标准,真正把农村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七)社会服务质量优良。服务型政府建设成效明显,各级党政机关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推行政务公开和政事分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为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诚信政府建设扎实有效,形成社会对政府部门承诺的监督网络,促进政府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政府在民事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契约,建立了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建立了打击假冒伪劣、走私贩私、欺诈经营行为的监督投诉和处置机制,全县区无影响恶劣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事件,无集中性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和市场。执法部门公仆意识强,廉洁奉公,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守纪律,办事效率高,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效果明显,无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等现象,对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坚决惩处,社会形象良好。窗口行业服务宗旨明确,服务理念领先,服务态度端正,服务方式规范,服务技能过硬,服务纪律严明,服务项目齐全,服务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美,服务效果良好,群众对行业风气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八)社会管理科学规范。社会管理不断完善,形成了党委领导、社会协同、公共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社会管理资源有效整合,社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体现了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要求。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障,干部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满意度增强。全面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把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共同体。社会组织健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日益明显。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形成了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护机制,土地征用、城镇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分类管理、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健全,形成了统一抉择、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能够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和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机制,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九)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法制教育年度有计划,年终有总结。领导干部、司法执法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的学法用法有安排、有考核,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市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断完善,平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在基层得到落实。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着力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率控制在标准以内,大要案和恶性案件逐年下降,邪教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政府及派出机构普遍设立负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职部门,劳动监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查处企业使用童工现象,孤残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和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虐待、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家庭暴力投诉率每万户小于2%,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率控制在万分之1.5以下,流动人口、出租屋、铁路护路联防、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扎实有效,80%以上的群众认为本县区治安状况好、安全感强。文化市场管理有序,无非法出版物市场及地下印制企业,及时取缔非法出版活动及非法出版物。广场、车站、码头、公园、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商店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严格,秩序井然。食品、药品、餐饮的卫生监管不断加强,不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和药品,近两年无重大食物、药物中毒事故,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得到保障。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砍、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
(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县域经济全面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财政收入和人均收入等经济综合指标均达到全市中上水平。脱贫致富成效明显,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城乡居民就业、住房、购物、用电、用水、取暖、交通、通讯、医疗、上学、入托、娱乐等条件不断改善,达到全市中上水平。收入分配制度完善,收入分配秩序规范,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明显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不断扩大,过高收入得到有效调节,非法收入坚决取缔。建立健全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交强保险基金征缴率大于9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再就业和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成效显著,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对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不断完善,优抚安置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事业稳步发展,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多种形式的老龄服务成效明显,全社会慈善意识不断增强,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不断完善。公益性活动机制完善,有广泛参与的全社会性的志愿者组织,能够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者活动,设有见义勇为基金,定期表彰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 凡符合市级文明县区评选标准的县区,可自愿向市文明委提出申请,参加评选。市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择优对申报的县区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并征询有关方面和群众意见后,提出正式表彰建议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由市文明委委员会议审定,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
第七条 连续两年以上保持市级文明县区荣誉称号的,符合省级文明县和文明城区评选条件的,可推荐其申报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县(城区)、省级文明县(城区)和省级文明县标兵(文明城区标兵)。
第八条 市级文明县区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抽查基层单位、察看环境建设、查阅文档资料、进行民主测评、听取工作汇报等方法进行。
第九条 市级文明县区推荐、审核工作要坚持客观标准,严格把关。凡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防范邪教不力、“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以及主要经济指标达不到全市先进水平的申报县区,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推荐和评选资格。
第十条 市级文明县区的推荐和评选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申报的县区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表彰的县区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县区每年命名表彰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可直接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市级文明县区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市级文明县区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每五年为一个届期,与市委届期同步。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县区须重新参加新一届申报评选。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文明委(办)要切实做好创建文明县区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评、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积极研究和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六条 市文明办要加强文明县区的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县区概况、创建工作安排、总结,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的记录、照片、音像资料以及县重大变动情况,各类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
第十七条 获得市级文明县荣誉称号的县区须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于年终向市文明办报送自查报告和测评数据。市文明委每年组织一次全面复查考评,符合标准的保留其荣誉称号;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被撤销文明县区荣誉称号的县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两年后方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和修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银市文明行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文明行业的创建、评选、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省文明行业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行业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行业的重要载体,是提高行业队伍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保证行业建设和发展正确方向、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促进行业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的内在需要。
第三条 市级文明行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能够在全市发挥先进示范作用的行业,是市委、市政府授予行业的市级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为中心,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加强诚信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推行优质规范服务和树立行业新风为重点,以建设学习型、诚信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和谐型行业为目标,以“窗口”行业和“窗口”单位的创建工作为突破口,紧紧抓住关键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开展各类创建活动,推进行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市级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机制健全。行业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文明行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和管理考核,并常抓不懈。行业主管机关成立创建文明行业工作领导小组,行业内部有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机制、具体可行的目标管理机制、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的制度约束机制、全过程的考核机制、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和逐步递进的经费投入机制,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计划周全、措施具体、制度完善、管理科学、经费保证、工作到位,并取得明显实效。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办事公道,群众满意。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得到加强,近两年党组织建设受到上级党委的表彰。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作做到编制、人员、经费、活动四落实,工作卓有成效。
(二) 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教育全体干部职工,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全行业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全行业形成“知荣耻、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提倡勤俭节约,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推广先进经验,创建诚信行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注重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内容,促进干部职工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在工作中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三)文化事业发展,学习风气浓厚。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技文化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在职教育、继续教育,积极争创学习型行业,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加强行业文化建设,积极培育团队精神、创新精神、和谐精神和行业精神。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有比较完善的职工图书文化室、健身房等各类文化体育设施,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规范使用祖国语言文字,大力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移风易俗,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达到100%。
(四)创建活动扎实,群众广泛参与。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干部职工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达到90%以上。大力开展和谐行业、和谐单位、和谐家庭等创建活动,着眼于增强干部职工和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突出思想教育内涵,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继续开展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处(科)室、文明示范窗口、文明站(所)、文明柜台、文明小区、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多种形式的创建评选活动,行业内独立核算单位80%以上建成县级文明单位,60%的单位建成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坚持开展诚信行业、诚信单位和“共铸诚信”、“诚信联盟”、“百城万店无假货”等创建活动,形成一批深受群众欢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诚信建设项目,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起,以重点问题的解决带动诚信建设的整体推进。积极开展“绿色系列单位”、城乡共建、企地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好评。
(五)行业管理科学,服务优质规范。按照行业特点和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明确、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职业行为规范和岗位行为规范,全面规范行业每个岗位的生产行为、服务行为、经营行为、管理行为,实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执法部门进一步推广行政执法公示制,转变服务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文明执法,优质高效、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群众满意率较高。公共服务行业进一步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生产经营信誉制,切实改善服务质量,真正做到服务宗旨明确,服务理念领先,服务态度端正,服务方式规范,服务技能过硬,服务纪律严明,服务项目齐全,服务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美,服务效果良好。建立健全行风监督评价体系,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在本地区行风民主评议中名列前茅。
(六)严格遵纪守法,社会治安良好。制定和落实普法计划,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普遍增强,自觉遵纪守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制度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行业无重大经济、刑事和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邪教活动,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七) 基础设施完善,环保工作达标。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进技术手段和基本条件。重视绿化、美化、净化、亮化,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行业各单位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生产、流通行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八) 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突出。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群众满意率高,业务工作处于全市领先水平。公共服务行业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职工收入同步增长,业务工作处于全市领先水平。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 市级文明行业在县区级文明单位(行业)中产生,连续两年保持县区级文明单位(行业)荣誉称号者方可申报市级文明行业。
第七条 凡符合市级文明行业评选标准的单位,可自愿向市文明委提出申请,参加评选。市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择优对申报的行业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并征询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方面和群众意见后,提出正式表彰建议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由市文明委委员会议讨论审定,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
第八条 市级文明行业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抽查基层单位、察看环境建设、查阅文档资料、进行民主测评、听取工作汇报等方法进行。
第九条 市级文明行业推荐、审核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凡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防范邪教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以及业务工作达不到全市先进水平的申报行业,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推荐和评选资格。
第十条 市级文明行业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申报的行业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表彰的行业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行业每年命名表彰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可直接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市级文明行业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市级文明行业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届期制,每五年为一届,到期自动中止,重新参评。在届期内进行复查,出现工作滑坡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要与物质文明建设同等对待、同等奖励。对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市级文明行业,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可对全体干部职工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含经审批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优秀公务员可按20%的比例确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文明委(办)要切实做好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评、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六条 文明行业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市级文明行业主要由市文明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办和主管部门要加强文明行业的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行业概况、创建工作安排及总结,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的记录、照片、音像资料以及行业重大变动情况,各类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
第十八条 获得市级文明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必须每年对本行业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将自查报告于年底前报送市文明办。市文明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考评。凡符合标准的,保留其荣誉称号。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及时报请市文明委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被撤销市级文明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两年后重新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市级文明行业如变更行业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文明办报告备案。文明行业与非文明行业合并,须重新进行申报推荐、考核验收、批准命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文明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白银市文明行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白银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载体,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市级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能够在全市发挥先进示范作用的单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单位的市级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加强班子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科学管理为重点,以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生产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优美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内容,以建设学习型、诚信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和谐型单位为目标,坚持从群众最欢迎的事情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人民群众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得到实惠,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单位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机构健全、计划周全、措施具体、人员落实、制度完善、管理科学、经费保证、工作到位,并取得明显实效。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群众好评。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得到加强,近两年党组织建设受到上级党委的表彰。
(二)道德建设卓有成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教育全体干部职工,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单位内部形成“知荣耻、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提倡勤俭节约,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推广先进经验,创建诚信单位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注重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内容,促进干部职工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在工作中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窗口单位要重视行风建设,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在本地区行风民主评议中名列前茅。
(三)创建活动扎实深入。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单位干部职工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90%以上。深入开展和谐单位、和谐机关、和谐处室、和谐家庭创建活动,着眼于增强干部职工和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突出思想教育内涵,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氛围。继续开展文明机关、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岗位以及文明小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职工、诚信单位和绿色单位等创建评选活动,积极参加城乡共建、社区共建、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在所在县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做出贡献,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好评。
(四)社会服务优质规范。机关干部转变服务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广泛发扬民主,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群众满意率较高。下属各个单位、各基层站所、各种服务窗口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增加便民措施,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切实改善服务质量,真正做到服务宗旨明确,服务理念领先,服务态度端正,服务方式规范,服务技能过硬,服务纪律严明,服务项目齐全,服务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美,服务效果良好。
(五)文体事业不断发展。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技文化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在职教育、继续教育,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积极争创学习型单位。广泛开展行业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建设,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内容,精心培育团队精神、创新精神、企业精神、和谐精神。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移风易俗,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国策,计划生育率达到100%。坚持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比较完善的职工图书文化室、健身房等各类文化体育设施,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六)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普及法律常识深入扎实。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制度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单位无重大经济、刑事和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邪教活动,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七)工作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工作场所和生活区域做到绿化、美化、净化、亮化,为职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并取得明显成效,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八)业务工作实绩突出。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职工收入同步增长,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形象好,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 凡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标准的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第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在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连续两年保持县区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者方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第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指标分配、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1)指标分配。市级文明单位的指标分配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由市文明办根据各县区创建工作的总体情况下达评选指标。(2)自愿申请。凡符合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单位,可自愿向所在县区文明委提出申请,参加评选。(3)逐级推荐。县区文明委按照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提出拟推荐名单上报市文明办。(4)择优评选。市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推荐的文明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并征询有关方面和群众意见后,提出正式表彰建议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由市文明委委员会议讨论审定,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抽查基层单位、察看环境建设、查阅文档资料、进行民主测评、听取工作汇报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市级文明单位推荐、审核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防范邪教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以及经济、业务工作达不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申报单位,均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和评选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申报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表彰的单位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 凡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标准的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第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在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连续两年保持县区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者方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第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指标分配、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1)指标分配。市级文明单位的指标分配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由市文明办根据各县区创建工作的总体情况下达评选指标。(2)自愿申请。凡符合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单位,可自愿向所在县区文明委提出申请,参加评选。(3)逐级推荐。县区文明委按照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提出拟推荐名单上报市文明办。(4)择优评选。市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推荐的文明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并征询有关方面和群众意见后,提出正式表彰建议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由市文明委委员会议讨论审定,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抽查基层单位、察看环境建设、查阅文档资料、进行民主测评、听取工作汇报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市级文明单位推荐、审核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防范邪教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以及经济、业务工作达不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申报单位,均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和评选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申报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表彰的单位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级文明单位每年命名表彰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可直接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 市级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届期制,每五年为一届,到期自动中止,重新参评。在届期内进行复查,出现工作滑坡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连续两年以上保持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符合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的,可推荐其申报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标兵”。
第十六条 坚持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同等对待、同等奖励。对获得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或国家表彰的各类文明单位,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条件的单位可对全体干部职工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含经审批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优秀公务员可按20%的比例确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委(办)要切实做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评、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积极研究和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市级文明单位主要依托所在县区文明办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区文明办要加强市级文明单位的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创建工作安排及总结,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的记录、照片、音像资料以及单位重大变动情况,各类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
第二十条 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须每年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于年终向市文明办报送自查报告,凡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其荣誉称号。市文明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考评,凡符合标准的,保留其荣誉称号。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及时报请市文明委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全市通报。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两年后方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市级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市文明办备案,否则,不再保留“市级文明单位”称号。文明单位与非文明单位合并,须重新进行考核验收、申报推荐、批准命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修订县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白银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白银市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文明村镇(包括乡,以下简略)的创建、评选、表彰工作,不断提高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水平,促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使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省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移风易俗、改造社会、追求美好生活的伟大创举,是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农村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市级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协调发展、新农村建设取得优异成绩,能够在全市发挥先进示范作用的村镇,是市委、市政府授予村镇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文明村镇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搏-45-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和培育“四有”新型农民为主要任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引导和帮助农民群众走科学发展、协调发展、文明发展之路,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市级文明村评选标准:
(一) 领导班子建设好。党支部、村委会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文明村创建有组织、有规划、有制度、有活动、有档案、有阵地、有措施、有效果。村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作风扎实,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威信高,无违法乱纪现象。
(二)思想道德风尚好。深入开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社会主义荣辱观、理想信念、形势政策、普法宣传、国防安全、民族团结等系列主题教育活动,教育面达到75%以上。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礼让宽容、文明礼貌、团结友爱、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的村风民风。
(三)文化教育普及好。村有标准化学校,适龄儿童入学率、升学率、毕业率、巩固率均达到95%以上。40岁以下成年人基本无文盲。大力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和适用技术,科技示范户占总农户的10%以上。经常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村镇文化、民俗文化、节会文化方向正确,健康向上,富有特色。深入开展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引导村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和谐人际关系。加强农村广播电视网络建设,覆盖率达到95%以上。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健全卫生保健网络,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提高群众健康水平。深入扎实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达到90%以上。
(四)基础设施建设好。制订并严格实施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法用地,小康村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基本达到“四通”(通车、通电、通邮、通电话)、“四有”(有农民学校、有文化图书室、有卫生所、有体育场地)、“四改”(改厨、改厕、改圈、改水)、“四化”(道路硬化、四旁绿化、村容美化、环境净化)的标准,为农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五)创建活动效果好。广泛开展和谐村镇、和谐家庭等创建活动,突出思想教育内涵,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开展 “十星级文明农户” 创建活动,参与面达到95%以上,七星级以上文明农户达到80%以上,十星级文明农户达到30%。深入开展诚信村、信用户等创建活动,加强诚信建设,防止不守信用行为,杜绝坑农害农现象。坚持开展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争创评比活动,引导群众在参与活动中获得实惠,受到教育,得到提高。大力开展城乡共建、企地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连片共建等活动,不断提高文明村创建活动的水平。
(六)治安综合治理好。普法教育形成制度,村民法纪观念强,能依法照章办事。民事调解和治保组织健全,民事纠纷调解及时,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村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虐待老人、遗弃女婴现象,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
(七)环境整洁卫生好。围绕实现“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治理整顿脏乱差现象,净化、绿化、美化程度高。村容村貌干净整洁,无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房屋乱盖现象。认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传染病的发病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砍、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
(八)基层民主建设好。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认真执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制度。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能认真采纳群众意见,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谋福利,关系融洽。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定期进行村务、财务公开,群众满意率较高。
(九)村社经济发展好。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筹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农、工、商各业协调发展,集体经济不断壮大,主要经济指标居全市领先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达到小康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烈军属、病残孤寡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第六条 市级文明乡(镇)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乡(镇)党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确保组织领导、工作机构、资金投入、创建活动、管理协调、监督激励“六到位”,精神文明建设与经济工作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同奖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突出,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组织工作得到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奉公守法,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乡(镇)党委建成“五好乡(镇)党委”。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教育干部群众,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鼓舞人心、凝聚力量。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加强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提倡勤俭节约,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杜绝坑农、害农现象。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得到切实加强,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文明村镇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奋斗目标、具体措施、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干部群众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达到80%以上。坚持开展和谐村镇、和谐单位、和谐家庭等和谐创建活动,着眼于增强干部群众和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突出思想教育内涵,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开展十星级文明农户、文明村、文明小城镇、文明单位创建活动,50%以上的村建成县(区)级以上文明村。积极开展“个十百千万”诚信创建活动,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商店、诚信单位、诚信学校、诚信家庭建设卓有成效。深入开展“绿色单位”系列创建活动,全面促进生态文
明建设。认真开展好城乡共建、企地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连片共建、拥军优属等活 漫谈“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问题

孙微山


  餐饮行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问题,在一些地区争论得已有一些时日1。韩伟生诉助兴酒店“禁止自带酒水”一案审结后,“消费者、企业、学者众说纷纭,似乎一个简短的判决并未完全解决人们对“禁止自带酒水”究竟是否违法的疑惑”。2002年4月“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被写进《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社会舆论又是一片哗然。单纯就司法案例结果来看,似乎“谢绝自带酒水”确属违法,但事实并非如此。因“谢绝自带酒水”而引发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谢绝自带酒水”行为及其引发的争议本身而言,不能一概而论,需就事实本身并结合相关法律进行具体分析:此经营行为本身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它由经济法来调整,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而因“谢绝自带酒水”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引发纠纷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它由民法来调整,它涉及消费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关于“谢绝自带酒水”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经营者从事民事活动有依法经营的自由。同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法无明文规定即为非法”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规定,否则违法)不同,其民事行为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原则(即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的)。
经营者从事经济活动受经济法调整,在我国现行部门法律体系下,与餐饮经营行为相关的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等。社会各界对“谢绝自带酒水”提出异议的主要依据是《消法》,认为依据该法第9条和第24条的规定,是否自带酒水进饭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而且这是一种附加且带强制性的服务方式;是对消费者选择权和决定权的剥夺。”
(一)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看“谢绝自带酒水”行为
1.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问题。《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规范。与之紧密相联系的是该法第8条和第10条分别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规范。第8、9、10条相互独立而又紧密关联: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充分了解,才有可能正确做出是否交易的选择,同时,进行公平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三者紧密联系:知悉真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基础和前提,公平交易权是目的和结果。对于经营者而言,如果依法保证了对方的知悉真情权,除非非法经营法定禁止流通物(服务)或者使用暴力或威胁等非法手段强制对方进行交易,则并未损害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属合法经营,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于民事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欠缺,则是民法下合同效力问题,与合法与否性质不同)。
对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不应片面和绝对化理解,此权利是相对的。同样作为民事活动主体,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在一个可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除非享有独占或垄断地位,经营者也享有同样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与谁交易、以何种方式和条件交易是他的权利。因此,如果经营者将“谢绝自带酒水”事先告知消费者,则依法保证了对方的知悉真情权,是否交易由消费者自主决定。如果在提供消费服务前或过程中,经营者才告知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并借机索要“开瓶费”或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则这种情况下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问题。《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是经营者不得单方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禁止性义务规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格式合同大量存在,但迄今为止,我国未有格式合同的直接立法概念。《消法》使用了“格式合同”,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二者涵义并非相同。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在铁路、航空、银行、出版、邮电等公用事业、垄断行业都被广泛地加以运用,它们在事实上具有法定合法性;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格式合同与之有很大区别,其格式合同与店堂告示、通知、声明并无本质区别,通常是附加条件的合同要约和免责内容。该法的调整对象之一---经营者通常并不具有独占或垄断规模优势,消费者与之讨价还价的空间余地较大。内容的合法与违法的区别特征通常十分明显,如,“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明显违反国家“三包”规定。如果没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范,则推定其为合法。餐饮服务业是一可充分竞争的市场,就“谢绝自带酒水”行为而论,经营者不处于垄断优势,并无明显违反禁止性规定,且事先向消费者尽了告知义务,则应推定其行为本身合法。
(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角度看“谢绝自带酒水”行为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开放的、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为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对市场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范。在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限制竞争行为主体和形式较为特殊,主要是公用企业或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除外的经营者,其行为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搭售或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标投标中串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相对广泛,但其表现形式局限于欺骗性交易、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和诋毁商誉行为等。
就“谢绝自带酒水”行为本身来看,最有可能归入限制竞争行为第二类,即向消费者附加了不合理条件。但事实上,此类行为需经营者具有经营优势,否则,商品或服务可替代性很强的话,搭售不可能实行。现实生活中,酒水和服务消费的替代性十分明显,经营者普遍不存在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优势”。所以,“谢绝自带酒水”行为并非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限制竞争行为。
2.在《价格法》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已放开,社会商品(服务)的价格主要由市场来决定的。餐饮服务市场即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享有包括定价在内的广泛的经营自由权。
《价格法》下,依法实行明码标价为经营者的基本法定义务。它要求经营者将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方式在经营场所以足够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标明。这是保障消费者交易选择权的前提。经营者依法明示其附加的交易条件实质上即是做到了明码标价。这是因为,与通常商品不同的是,饭店提供的商品、服务是综合性的组合产品,饮品、食品或客房同服务的其他成分是联系在一起的,如,前台、后台服务的准备和提供,饭店和餐馆服务设施设备的投入和消费者所享受的环境,工作人员提供共性和个性化服务的保证等等(酒店规模档次越高,此特征越明显)。其各具特色的饮(食)品的销售、服务的提供等经营方式共同构成其餐饮服务总体,服务载体的价格当然被包括在内。从这个意义讲,如果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将“禁止自带酒水”,则经营者实行了明码标价,并未违反《价格法》。
二、关于“谢绝自带酒水”时的合同效力问题
经营者作为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与行政执法机关发生关系,此时属于经济法调整范围,其经营行为或者合法,或者违法。而作为平等民事活动主体,与消费者发生消费服务合同纠纷,其争议应适用民事法律,涉及合同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
国际民(商)立法趋势显示,现代合同法愈来愈注重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关怀,即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除非法定禁止性情况出现,推定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特定情况下,给予一方当事人是否维持合同效力的选择权。这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立法演进过程中特别明显:无效合同范围缩小,可变更和可撤消合同范围扩大。依据《合同法》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下列合同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F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G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H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谢绝自带酒水”为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行为。经营者提出形成包括商品买卖和提供接受服务在内的消费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对方如果不愿接受,形不成合意,则未订立消费合同。如果对方同意不自带酒水在酒店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则消费合同关系形成。要约是一个等待回应的条件,如果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则明确了双方权利和义务,形成“合同”。除非出现上述A至E或F至H情况时而导致合同无效、可变更或撤消,否则,合同应被推定合法有效。
三、因“谢绝自带酒水”引发争议的几点思考
(一)正确认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现代立法普遍给弱势群体以倾斜性关怀,消费方面的立法表现得较为突出。我国立法亦是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了向消费者倾斜、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的原则;对消费者只规定了权利,而对经营者只规定了义务”。但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应予以忽视。《消法》里多“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少“消费者义务”和“经营者权利”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对经营者禁止性义务的规范,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相对而言,《价格法》则对经营者的权利义务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上述差别是因立法基点不同而导致的。从消法角度看,容易将消费者的权利作绝对化理解,事实上,交易自由选择权是建立在知情权基础上的一种相对权。从价格法角度看,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则相对明确:餐饮服务市场价格是放开的,在可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内,经营者有依法自由经营(定价)的权利。除了按等级标准中的规定提供必备的服务项目外,饭店提供什么服务项目,不提供什么服务项目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范围,其他人无权干涉。但却要依法经营,遵守明码标价、反暴利规范和反价格卡特尔规则等。前述行业《规范》第29条没有仅仅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而同时规定“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这样就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保证了其享有充分的交易自由选择权。
(二)正确行使市场监管部门职能。
1.不能“越位”。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是充分发展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如同“谢绝自带酒水”一样,“最低消费”也一直引得众说纷纭,但上海市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行政,已达成共识:商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由定价,设置“最低消费”---这样,充分尊重了经营者的自由经营权;但必须事先明示最低消费的数额和项目----这样,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知情权。
2.不能“缺位”。拿价格主管部门来说,商品和服务价格现已普遍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已放开的市场还有一个怎样管的问题。维护可充分竞争的(局部)市场的良好价格秩序,从下述三个层次方面进行管制是应有之义:一看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二看利润率水平,禁止价格暴利;三看有无相互串通现象,禁止价格卡特尔。就“谢绝自带酒水”来看,既然此行为本身合法,但社会各界却普遍认为它不合理,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应该从何入手对此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具体问题。引发争议的真正根源并非在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自带酒水那么简单,实际上饭店业的利润空间才是消费者与饭店业之间矛盾的根本所在:“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我国酒楼、饭店里的酒水价格要比市场上至少高出50%甚至一倍以上,而酒水利润则占经营利润总额的1/3到1/2,是饭店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如此来看,监管部门至少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消费服务合同订立前,看经营者的明码标价情况,是否有欺诈行为;履行合同时,看其有无牟取暴利;在特定市场内,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卡特尔以操纵市场的行为。
如前所述,“谢绝自带酒水”本质上属于商家的经营自主权。只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尊重自由竞争的市场主体行为,则市场本身会给有此类举措的经营者以最好的回答。
(三)如何解决“谢绝自带酒水”类争议
1.前期案例回放。因禁带酒水问题曾引发两起诉讼案。一是,在广州市,某消费者餐饮过程中,经营人员告知,若饮用其自带酒,需收其XX元的“开瓶费”,结算时经营者将前述“开瓶费”列入其账中。二是,在黑龙江尚志市,一酒店内挂有“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违者罚款” 的告示;一消费者在该店用餐时消费了自带的白酒和饮料等,结果买单时被索要所谓200元“罚款”。前者,法院判决经营者收取“开瓶费”违法;后者,酒店被判当庭向消费者退赔200元罚款并道歉。
在第一个案例中,经营者在餐饮过程中才告知消费者,若饮用其自带酒需收其“开瓶费”,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价格法下的明码标价规定不相符合。在第二个案例中,如本文前述,酒店错不在“禁止自带酒水”,而在于“罚款”的店规如商店里“偷一罚十”规定一样是违法的。因为从行政法角度看,罚款是一种行政权或执法权,任何个人或商家都没有罚款的权力。从合同法角度看, 如果消费者自带了酒水,酒店既没有声明也没有制止消费,应视为店方默认了消费者的行为,不能事后进行所谓的“罚款”。
2.今后此类问题解决途径展望。按国际惯例,收包间费、设最低消费是很普通的经营行为。但在我国“禁止自带酒水”及“最低消费”却曾一直受到责难,酒店因此而受到处罚的事也时有耳闻。法学界有人对此质疑,消协人士普遍认为其违法,某省消协甚至以“〖2001〗第1号告示”形式,要求酒店“废除此类不合理的违法的格式合同或规定”,由“消协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这实在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自主选择权的曲解。《法制日报》去年曾刊发两篇相关文章,指出:消费者的权益要保护,同时经营者的权益也要保护,惟其如此才是真正的公平。《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便遵循了此原则,明示条件则依法保障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值得注意的是,现在部分地方的消协态度已有所转变,他们表示“一方面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还要维护商家的利益。”
尽管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罗列了一系列理由,但消费者对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普遍表示不满和不理解。其原因在于,“酒店里的酒太贵了,是‘暴利’”。依据《价格法》和《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具体项目由国家计委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此类项目),如存在暴利,则属于价格违法,价格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有权加以监督管理。在可充分竞争的餐饮服务市场,存在暴利现象,其原因可能有二:或者局部市场竞争不充分,消费者的选择余地较小,交易地位不对等;或者经营者们相互合谋串通,自主约定禁带酒水,操纵市场,有价格法下的价格卡特尔之嫌。以首都机场为例,在其停车场、商场、候机厅等场所,“消费价格远高于市价,有的甚至是市价的十几倍”:在机场二层商场中,一听可口可乐定价5元,在机场三层餐厅中卖15元,在国内出发候机厅就涨到20元,国际出发候机厅内可乐则标价33元/听;开水一杯10元钱,一袋的方便面25元,一听燕京啤酒30元,此外,“最离谱的还有10元钱一个包子、5元钱一个饺子、66元一套汉堡薯条套餐等”。去年8月,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投书《北京青年报》,《一杯咖啡要价88元,专家质疑机场高价》见诸报端后,当地媒体连续数天专门就机场商品价格问题展开了讨论。首都机场国际出发候机厅里的某家餐馆价格世界领先,连不少外国旅客都咂着嘴嘀咕:“在北京机场遇上了全世界最一流的价格!”在这里,最基本的“质价相符、公平交易”原则几乎被无形地扭曲至极致,这10元钱一个的包子、5元钱一个的饺子跟寻常超市里卖的有啥不同?究其原因,是局部市场竞争的失灵。“禁止自带酒水”国际商业惯例的推行以合理的价格体系和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为必要条件,“而这两点,目前我国都不具备”,由市场形成价格、由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机制并未完全得以实现。此时,政府对市场价格秩序进行有效管制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五一”实施后,济南某媒体在当地的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在所询问的11家(星级)饭店中,有9家同意“自带酒水”,另有一家知名鱼馆在记者的游说下,也仅以下不违例为条件,允许记者自带酒水2。由此不难看出,对于已放开的部分商品和服务市场,只要竞争充分,监管部门职责到位,类似于“谢绝自带酒水”、“最低消费”类争议会漫漫淡化,在监管部门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互动和博弈中,交易条件自然会日趋合理,经营者与消费者会找到其利益平衡点。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