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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性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和贴息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26:32  浏览:8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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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性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和贴息的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性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和贴息的规定

1987年1月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支持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吸引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现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性贷款利率和贴息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实行差别利率的范围,包括征用土地、平整场地、通路、通水、排污、通电、通讯、通气等公用设施的开发性贷款,不包括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商品房建设和项目建设等可以通过经营盈利偿还本息的贷款。全国实行差别利率的开发性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亿元人民币。
二、实行差别利率和贴息的标准。实行差别利率的开发性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为下列两档:五年以下的贷款利率由现行的年息9.36%调整为5.88%,银行对贷款单位按年息2.88%计收利息;五年以上贷款利率由现行年息10.80%调整为年息7.32%,银行对贷款单位按年息4.32%计收利息。中央财政对开发性贷款按年息3%的利率予以补贴,由经办行将财政应补贴利息部分,逐级汇总上划总行,由总行按季向中央财政结算,中央财政核拨资金。
三、第一条所列实行差别利率范围的开发性贷款,允许适当延长还款期至十五年,原签定借款合同还款期限过短的,经银行同意也可以延长至十五年,到期必须归还。此类贷款逾期不还时,停止补贴利息,改按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并在此基础上加收罚息。
本办法自1986年12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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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0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由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南林95杨等16个林木品种和认定通过的信丰杉木一代种子园种子等33个林木品种作为良种予以公告(详见名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这些品种在林业生产中可以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并在本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范围内推广。
特此公告。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林木良种名录
审定通过品种
南林95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欧美杨) 学名:Populus×euramericana cv
类别:杂种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E-001-2002
品种特性
雌株。速生、优质、高产,干形通直圆满,材质优良,适于培养大径级单板用材,适应性较强,较耐干旱瘠薄,对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害虫有一定抗性,较耐盐碱。可用于杨树单板用材造林和纤维用材造林。
栽培技术要点
大穴、大水、大肥、壮苗或两根一干苗,栽培时间应在3月20号以后,栽前需将苗木浸水2至5天。
适宜种植范围
黄淮、江淮及长江中下游的广大平原地区。

南林895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欧美杨) 学名:Populus×euramericana cv
类别:杂种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E-002-2002
品种特性
雌株。速生、优质、高产,干性通直圆满,材质优良,适于培养大径级单板用材,适应性较强,较耐干旱瘠薄,对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害虫有一定抗性,较耐盐碱。可用于杨树单板用材造林和纤维用材造林。
栽培技术要点
大穴、大水、大肥、壮苗或二根一干苗,栽培时间应在3月20号以后,栽前需将苗木浸水2至5天。
适宜种植范围
黄淮、江淮及长江中下游的广大平原地区。
马尾松桐棉种源
树种:马尾松 学名:Pinus massoniana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P-PM-003-2002
品种特性
20年生时,集约化经营林分蓄积量每公顷可达240立方米以上,出材率70%。每公顷产松脂7.5吨以上。耐瘠薄、耐干旱,生长迅速;干形通直、分枝小、树冠窄(可密植),成林快,单产高;纸浆得率高,林分分化率低;木材材质好,纹理直。但易受马尾松松毛虫危害。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适宜的造林地,整地方式采用挖坑(40×40×27厘米)。采用良种,半年生壮苗。适当密植,每公顷2500~3000株。即时抚育幼林,造林当年及第二年铲草抚育两次,第三年除草一次。合理施肥,造林前施基肥钙镁磷肥250克/每株,造林当年可追肥,磷肥或复合肥。
适宜种植范围
我国南亚热带地区(如闽南、赣南、湖南、黔东南及广西、广东低海拔地区)。
落羽杉中山302号
树种:落羽杉(羽杉×墨杉) 学名:Taxodium distichum ×T.mucronatum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TDM-004-2002
品种特性
生长快,病虫害少,耐湿耐盐碱(pH<8.5,含盐量<0.2%),抗水性强,抗风力强,树干挺拔,落叶期较晚,景观效果好。但插枝生根能力随源株年龄增长而逐渐下降,育苗技术条件要求较严,成本相对较高。可用作滩涂、盐碱地绿化,用材林、生态环境林及风景林。
栽培技术要点
与池杉、落羽杉相似。但在盐碱地上绿化造林,定植穴不宜太大,以防返盐而影响成活率,用1~2年生壮苗春季栽植为佳,适度深栽。
适宜种植范围
江苏、浙江及周边地区。

辽育1号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小钻杨) 学名:Populus×Liaoyu‘1’ Y.S.Li et Y.Dong Sp.nov.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L-005-2002
品种特性
雄性。干形通直圆满,速生,抗旱,抗寒(耐零下40度低温),耐瘠薄,能耐内陆轻度盐碱。
栽培技术要点
采用当年生扦插苗的截干根进行造林,截干高25~30厘米,根幅30~40厘米,于秋季封冻前栽植。植坑40×40×40厘米,栽植时踩实,防止窝根。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在辽宁平原地区栽植。
毛白杨CFG37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T-006-2002
品种特性
全优型毛白杨新品种,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15.1%。13年生,单株材积0.536立方米,木材平均密度0.5038,纤维平均长1058。抗病虫指数提高8.2%。适宜用于工业用材林和城乡园林绿化林。但初期生长不突出。
栽培技术要点
同毛白杨常规栽培技术。
适宜种植范围
可在北京、河北、河南等省市推广。
毛白杨CFG1012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T-007-2002

品种特性
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12.8%。13年生,单株材积0.468立方米,木材平均密度0.4953,纤维平均长1017。抗病虫指数提高8.4%。适宜用于工业用材林和城乡园林绿化林。速生、材质好。

栽培技术要点
同毛白杨常规栽培技术。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在北京、河北、河南等省市推广种植。
昭林6号杨
树种:杨树(赤峰杨×欧美杨+钻天杨+青杨) 学名:P.×xiaozhuanica W.Y.Hsu et Liang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X-008-2002

品种特性
速生,单株材积生长比北京杨、少先队杨、小黑杨等都快,平均材积是小黑杨的180%。抗寒(抗零下31度低温),大树和幼苗无冻害,抗旱,抗病虫,材质优良。

栽培技术要点
培育中径材,密度4×4~5米为宜。培育大径材,密度5~6×5~6米为宜。

适宜种植范围
适宜辽宁西部、内蒙古高原、松辽平原以及类似于赤峰地区气候条件的地区。


东门林场尾巨桉
树种:尾巨桉 学名:E.urophylla×E.grandis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EUG-009-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出材率高,材质好,纹理直,耐瘠薄,速生丰产,轮伐期短,具短时耐低温能力。抗风性较差,8级以上台风危害严重,抗青枯病、焦枯病能力差。

栽培技术要点
整地造林,密度每公顷1250~2200株。造林前施基肥钙镁磷每公顷278公斤当年追肥尿素每公顷108.7公斤+钾肥100公斤,第三年追肥每公顷107.8公斤+磷肥278公斤。及时抚育,当年除草一次,第三年除草一次,并进行机耕抚育一次。

适宜种植范围
适宜在广大华南地区的平原、丘陵及山地且无明显霜冻及台风危害地区种植。


世纪杨 (抗虫杨12号)
树种:欧洲黑杨 学名:Populus nigra
类别:转基因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TGV-PN-010-2002
品种特性
速生,年均胸径生长量在3~4厘米。抗虫,试验害虫对世纪杨的林分危害低于50%,使林分达到有虫无害。可与其他品种混交,具有降低虫害的作用,可做杀虫剂使用。在黑龙江和吉林北部有寒害。

栽培技术要点
壮苗适当深栽,栽后及时灌水、封土,春季施肥一次。

适宜种植范围
在我国西部、华北、辽宁以及吉林、黑龙江部分地区种植。


岑溪软枝油茶
树种:油茶 学名:Camellia Oleifer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CO-011-2002

良种特性
成长快,结果早,产量高,七年进入丰产期,产油15.4kg/亩,高产无性示范园产油60 kg/亩,种仁含油率51.37~53.60%,各项均高于油茶良种标准。油质酸价1.06~1.46%,低于3%要求。抗油茶炭疽病,耐霜冻、耐贫瘠、耐干旱。但茶树结果过多,抚育施肥措施跟不上,易造成少部分茶树生长势衰退。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丘陵林地,带状或块状细致整地,壮苗造林,施足基肥,即时抚育、施肥,促进幼林生长。结果树要做好抚育,及时补充营养,保持高产稳产。

适宜种植范围
北纬18o21'~34o34',东经98o40'~121o40',我国南方十三省区均可栽培。海拔800米以下均可种植,对土壤要求不严,但选择低丘陵林地,土层深厚,肥沃,排水良好的微酸性土,生长发育最好。


赣州油1号
树种:油茶 学名:Camellia Oleifera
良种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审定编号:国S-SC-CO-012-2002

良种特性
生长快,结实早,产量高,树冠每平方米产果量2.356公斤,鲜果出籽率41.09%,种仁含油率达48.47%,连续四年平均亩产油量达67.248公斤。果皮红色,皮薄,抗性强,树冠开张,分枝均匀。

栽培技术要点
正确选择造林地,反坡水平梯带大穴整地,施足基肥,选用芽苗砧嫁接苗造林,每亩120株,当年免耕,第二年起抚育以深挖垦复为主,辅以追肥,注意防病虫,五年内不宜挂果,十年进入盛果期。

适宜种植范围
江西全省各地(市),南方油茶中心产区。


赣州油2号
树种:油茶 学名:Camellia Oleifer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CO-013-2002

良种特性
生长快,结实早,产量高,树冠每平方米产果量1.501公斤,鲜果出籽率42.09%,种仁含油率达58.325%,连续四年平均亩产油量达64.446公斤。果实红球形,皮薄,抗性强,树冠开张,分枝均匀。

栽培技术要点
正确选择造林地,反坡水平梯带大穴整地,施足基肥,选用芽苗砧嫁接苗造林,每亩120株,当年免耕,第二年起抚育以深挖垦复为主,辅以追肥,注意防病虫,五年内不宜挂果,十年进入盛果期。

适宜种植范围
江西全省各地(市),南方油茶中心产区。


惠民蜜桃
树种:桃 学名:Prunus persica
类别:品种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V-PP-014-2002

良种特性
早果,丰产,果实大,含糖量高,汁多味浓,着色鲜艳,较耐贮运,优良的中早熟品种。果实平均重257克,可溶性固形物11~14%,果实生育期115~135天。当年定植或高接,第二年结果,第三年盛果。抗旱,抗寒性强,但不耐涝,对细菌性穿孔病抗性较差。

栽培技术要点
起垄栽培,垄宽1~1.2米,高20~25厘米,防涝。采用纺锤形或延迟开心形整形修剪。佩好授粉树采用人工授粉,水肥管理同常规桃树管理。主要防治蚜虫、潜叶蛾、桃小食心虫及疮痂病等。

适宜种植范围
适宜山东、新疆、甘肃及相似的生态区种植。


天汪一号苹果
树种:苹果 学名:Malus pumila
类别:芽变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MP-015-2002


品种特性
树体矮小,生长健壮,早果丰产,三年生开花株率54~83%,四年生为100%,亩产622kg.,6~8年生亩产2000kg以上,果实五棱突起,着色早,平均单果重210克,肉细多汁,质地致密,可溶性固形物含量11.9~14.1%。品质优良,抗病。

栽培技术要点
采用0.8~1.0立方米大坑定植,以2~2.5×4米株行距亩载66~83株,细长纺锤形或自由纺锤形整形。幼树宜轻剪、接枝、开角、缓势促花。盛果期在加强肥水及病虫综合防治的基础上,细致修剪,更新复壮结果基枝,疏花疏果,亩留果1.0~1.3万个,防止大小年。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温带落叶果树带黄土高原地区的川道、浅山及苹果种植区划带内海拔1600米以下山地栽植。


华美2号猕猴桃
树种:猕猴桃 学名:Actinidia chinensis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AC-016-2002

品种特性
生长势强,枝条粗壮,叶大质厚,芽子饱满。结果早,定植后第二年结果,果实个大,果实长圆锥形,平均果重112克。果心小,汁液多,酸甜适口,富有芳香,成熟早,产量高。抗逆性强,抗寒,抗日灼,适应性广,少有病虫害。但如成熟前遇大旱,有落果现象。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土层深厚肥沃、疏松、排水良好的中性或微酸性土壤栽培,株行距4×4~5米,秋季落叶后或早春萌芽前定植,雌雄比8:1为宜,以T型架或平顶大棚架较好,加强土肥水管理,多采用单主蔓一次上架,夏季修剪注意除萌、疏枝,冬季修剪不宜短截,一般发育枝剪留7至8个芽。果实发育期和成熟期防止干旱、水涝。

适宜种植范围
河南、陕西、浙江、福建、四川、江苏、云南、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山东、山西、甘肃等省的猕猴桃适栽地区。


认定通过品种
信丰杉木一代种子园
树种:杉木 学名:Cunninghamia laceolata
类别:种子园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CSO(1)-CL-001-2002


品种特性
种子品质好,比一般种子发芽率提高11%,千粒重提高15~20%,育苗播种量减少50%以上。苗期与幼林期比对照均有增高。抗逆性良好。

栽培技术要点
大穴整地,植苗造林,穴距50×50×40厘米,株距2×2米,行距1.67×1.67米。

适宜种植范围
江西南部(信丰一带)和广东(南雄一带)北部地区。江西省其它气候相似地区。


白云山杉木种子园
树种:杉木 学名:Cunninghamia laceolata
类别:种子园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CSO(1)-CL-002-2002

品种特性
生长迅速,干形通直,圆满,成材期早。木材纹理通直,结构均匀,早晚材界限不明显,强度相差小,干缩率小,尖削度小,木质轻韧。无性繁殖能力强,造林成活率高。但种子大小年现象明显。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土层深厚、肥沃湿润、排水良好的山脚,山冲谷地栽培。一般在12月至翌年2月造林,穴植40×40×30厘米,加强抚育,每亩167~300株。

适宜种植范围
江西、广东、贵州、福建等地的杉木适栽区。


毛白杨30号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T-003-2002

品种特性
雄性,不飞絮。8年生单株材积比参试无性系均值大62.3%,干形通直,树形美观。抗旱、抗寒较性强,抗病性强,造林成活率高,在一般管理水平下生长良好。

栽培技术要点
栽培技术同一般毛白杨。栽后连浇两次水,栽植一年生苗要回剪顶梢40~80厘米,剪口下留饱满芽。

适宜种植范围
在陕西关中、渭北栽种最适宜,也可在其它毛白杨分布区栽植。可在河北南部、山东西部、安徽北部、河南中部的毛白杨集中分布区栽植。其它毛白杨分布区可试栽。

陕林3号杨
树种:美洲黑杨 学名:Populus deltoides.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D-004-2002

品种特性
雄性,不飞絮。树干通直,生长迅速,适应性强,材性好,抗旱、抗寒抗病(锈病、褐斑病、水泡形溃疡病)虫性较强。试验林成活率高,在一般管理水平下生长良好。

栽培技术要点
苗木圃地越冬要浇水,防止冬季失水。栽植一年生苗要回剪顶梢40~80厘米,剪口下留饱满芽。栽后立即灌水。

适宜种植范围
陕西延安、渭北、关中地区,华北,西北等相似自然生态区。


84K杨
树种:杨树(银白杨×腺毛杨) 学名:Populus alba× P.glandulosa
类别:杂种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AG-005-2002

品种特性
雄性,不飞絮。 插条易成活,生长迅速,根系发达,造林成活率高,抗病性较强(叶片不感锈病,抗黑斑病,轻度感褐斑病、干部溃疡病),耐寒、耐旱性较强,侧枝比较粗大,幼树尖削度大。

栽培技术要点
苗木圃地越冬要浇水,防止冬季失水。栽植一年生苗要回剪顶梢40~80厘米,剪口下留饱满芽。适当深栽,深度40~50厘米,栽后立即灌水。在干旱多风地区要回剪顶梢80~100厘米。

适宜种植范围
适宜在陕西关中、延安地区及华北、西北同类生态区栽植。


马褂木种源L-P1
树种:马褂木 学名:Liriodendron chinensis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LC-006-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树形美观,树叶形状如鹅掌,生长适应性强,年平均生长树高1.2米,胸径1.4厘米,秋天叶片变黄,适于园林绿化及营造生态环境林及工业用材林。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不积水的坡地或台地,土壤宜微酸性或中性,造林密度4×2~3米。穴栽50×50×40厘米,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北、江西、福建及长江中下游各省市马褂木自然分布区。


马褂木种源L-P2
树种:马褂木 学名:Liriodendron chinensis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LC-007-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树体优美,树叶形状如鹅掌,生长适应性强,材质较好,年平均生长树高1.3米,胸径1.2厘米,秋天落叶变黄,适于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林及工业用材林。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不积水的坡地或台地,土壤宜微酸性或中性,造林密度4×2~3米。穴栽50×50×40厘米,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南、江西、四川及长江中下游各省市马褂木自然分布区。


马褂木种源L-P3
树种:马褂木 学名:Liriodendron chinensis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LC-008-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树形美观,树叶形状如鹅掌,生长适应性强,材质较好,年平均生长树高1.15米,胸径1.2厘米,秋天叶片变黄,适于园林绿化及营造生态环境林及工业用材林。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不积水的坡地或台地,土壤宜微酸性或中性,造林密度4×2~3米。穴栽50×50×40厘米,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北、福建及长江中下游各省市适宜栽植区。

小陇山日本落叶松种子园
树种:日本落叶松 学名:Larix kaempferi
类别:一代种子园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CSO(1)-LK-009-2002

品种特性
成活保存率高,适应性强,生长速度快,干形通直圆满,可做用材、纸浆造纸,纤维工业原料。

栽培技术要点
采用大穴(60×60×40厘米)整地,初植密度每亩220株,幼林抚育4年,初始抚育间伐期7~9龄,间隔5~7年,强度15~25%,30年前后年伐利用。

适宜种植范围
甘肃省陇南、天水、庆阳、平凉、甘南、临夏,陕西省西安、宝鸡、汉中等省区。


中湾油松母树林
树种:油松 学名:Pinus tabulaeformis
类别:母树林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审定编号:国R-SS-PT-010-2002

品种特性
种子发芽率高,可降低育苗成本15~23%。抗旱、抗寒、喜光性强。

栽培技术要点
精细整地,大苗栽植,加强抚育管理,砍灌去杂、修枝等措施。每亩220~330株。

适宜种植范围
甘肃省子午岭林区、关山林区,陕西乔山林区等地。


富顺马尾松种子园
树种:马尾松 学名:Pinus massoniana
类别:一代种子园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审定编号:国R-CSO(1)-PM-011-2002

品种特性
喜温暖湿润、微酸性土壤;耐干旱、耐瘠薄。种子品质优良,保持优树特性,干形较通直,生长速度快,抗风灾和病虫害能力强,但不耐低温。

栽培技术要点
大窝整地,造林密度2×2米。

适宜种植范围
四川、重庆等省(区)。


桤木种源A-P1
树种:桤木 学名:Alnus cremastogyne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AC-012-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具有固氮根瘤菌,材积增益15.44%,适于营造水土保持林、生态防护林及工业用材林。遗传稳定性一般,生长适应性中等。

栽培技术要点
适宜在山麓缓坡、沟渠两旁及紫色土地方种植,土壤宜中性至微碱性。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北、福建、江西、湖南、四川等5省及长江中下游各省市。


桤木种源A-P2
树种:桤木 学名:Alnus cremastogyne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AC-013-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具有固氮根瘤菌,材积增益17.04%,适于营造水土保持林、生态防护林及工业用材林。遗传稳定性较强,生长适应性较差。

栽培技术要点
适宜在低洼、沟渠两旁及紫色土地方种植,土壤宜微碱性。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北、四川等2省及长江中下游各地。


桤木种源A-P4
树种:桤木 学名:Alnus cremastogyne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AC-014-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具有固氮根瘤菌,材积增益18.14%,适于营造水土保持林、生态防护林及工业用材林。防涝和抗病虫能力较强。遗传稳定性一般,生长适应性中等。
栽培技术要点
适宜在低洼、沟渠两旁及紫色土地方种植,土壤宜微碱性。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北、福建等2省及长江中下游各地。


辽育2号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荷兰3930杨) 学名:Populus×Liaoyu‘2’ Y.S.Li et Y.Dong Sp.nov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L-015-2002

品种特性
雄性。干形通直圆满,速生,耐干旱风沙,抗寒(耐零下40度低温),耐瘠薄,能耐内陆轻度盐碱。

栽培技术要点
采用当年生扦插苗的截干根进行造林,截干高25~30厘米,根幅30~40厘米,于秋季封冻前栽植。植坑40×40×40厘米,栽植时踩实,防止窝根。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在辽宁平原地区栽植。


毛白杨CFG·304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T-016-2002

品种特性
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2.3%,稳定的窄冠形。单株材积0.3613立方米,木材平均密度0.5047,纤维平均长1184,用于工业用材林平均木材增益18.8%。中度抗病虫害,很适宜用于农田防护林、城乡绿化景观林。

栽培技术要点
同毛白杨常规栽培技术。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在北京地区、河北中南部及其他气候和立地条件相似的地区推广。


毛白杨CFG·9807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T-017-2002

品种特性
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2.3%,能适应较差立地条件,速生丰产。木材密度和纤维长度皆为优良。抗病虫害性能较好。适宜做立地条件较差的地方的绿化树种及工业用材林。

栽培技术要点
同毛白杨常规栽培技术。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在河北中南部及北京地区种植。


毛白杨CFG·1011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T-018-2002

品种特性
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8.1%。13年生单株材积0.3633立方米,木材平均密度0.5023,纤维平均长1045。很适宜用于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栽培技术要点
同毛白杨常规栽培技术。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河北中南部及其他气候和立地条件相似的地区推广。


毛白杨CFG·301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T-019-2002

品种特性
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6.6%,树冠较窄。13年生,单株材积0.3045立方米,木材平均密度0.5332,纤维平均长1021,用于工业用材林综合木材增益20.7%。适宜用于工业用材林、农用林、城乡园林绿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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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的视角转换:
安乐死之非犯罪化

王晓辉

内容提要:本文从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和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入手,对无被害人犯罪的含义进行了辨析。认为对于无被害人犯罪存在着非犯罪化和犯罪化的两种刑事立法政策。犯罪学上所研究的无被害人犯罪一般在于通过对该类行为进行研究,探讨其存在的原因进而加以预防,甚至根据社会发展和法秩序的需要,将其纳入到刑法规范中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文则具体就安乐死问题探讨无被害人“犯罪”之非犯罪化的政策倾向。通过对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根据的讨论,认为应该将安乐死这类无被害人犯罪从刑法规范中剔除出。尽管现实中存在很多困难和技术难题,但笔者还是试着对安乐死非犯罪化进行了制度建构和程序设计。
关键词:无被害人犯罪 安乐死 非犯罪化

一、 刑法学与犯罪学关系:无被害人犯罪之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前提

所谓无被害人犯罪,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自愿和彼此双方同意进行的犯罪。 也有人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缺少被害人的犯罪,即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其就不能成为刑事案件。
上述定义都表明了无被害人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的基本特征即没有被害人。但对该“犯罪”的属性并不明确。而要研究无被害人犯罪之犯罪化或非犯罪化的问题必须要对“犯罪”的性质作以澄清。虽然犯罪作为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研究的客体,但“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所涵盖的内容具有较大的不同”。 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任务不同使二者在犯罪概念上得以区分。犯罪概念的提出着眼于两个大的方面,即规范(法律)和事实(实体)层面。犯罪学是规范性学科,其将犯罪认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而犯罪学上的犯罪是自成体系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独立的客观存在。 可见,犯罪学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其研究对象还包括社会中其他被作为否定评价的现象,诸如反社会行为、酗酒、滥用毒品以及无家可归等。在刑事违法性上,“刑法学犯罪概念中的‘违法性’要素,在犯罪学犯罪概念中,是作为被评价的对象而存在的”。 而无被害人犯罪之犯罪化或非犯罪化正是基于二者在该点上的区别提出的。
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分别代表了刑事立法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扩张还是缩小刑法干预范围。无被害人犯罪之犯罪化表明该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当然性”,在犯罪学中就表现为刑法中规定某种行为的“应然性”,即是否应当赋予某种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而将其纳入到刑法学视野范围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无被害人犯罪之非犯罪化即是对于已经存在刑法中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犯罪行为,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具备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将其从刑法规范中剔除,不在对其进行刑罚处罚。至于犯罪化或非犯罪化的根据则在于两者在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基础上。
由此可见,无被害人“犯罪”存在两种可能,一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另一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无被害人犯罪,从犯罪学的角度而言,认为无被害人犯罪乃指:「因当事人相互间的合意,纵使是属于犯罪或偏差行为,当事人均不会对此等行为,向执法机关投诉」。至于若从刑法的观点而言,则认为无被害人犯罪,乃指犯罪行为不会造成法益侵害(包含个人、社会、国家法益)或法益危危险;换言之,乃指无明显法益保护的犯罪而言。 无被害人犯罪之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就是分别就犯罪学和刑法学上的犯罪而言。犯罪化之“犯罪”即是刑法意义的犯罪。刑法上的犯罪作为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产物,仅仅是对在此前已经实际存在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法律确认,在时间序列和因果关系顺序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学上的犯罪)是先于刑法定义的出现而存在的,即先有实质(事实性)犯罪,后才有对实质(事实性)犯罪的刑法确认(法定犯罪)。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原来被规定在刑法规范中的犯罪行为不再具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而应从刑法中剔除去。因此,虽然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但并不能由此抹杀刑法学上和犯罪学的联系,正如耶赛克所言:“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学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 无被害人犯罪之犯罪化或非犯罪化则正好反映了犯罪学和刑法学在犯罪圈扩展或紧缩的关系。
无被害人犯罪的范围常见可分为以下几种:(1)性犯罪,包括通奸、同性恋、卖淫、婚前性行为、色情文学等;(2)赌博;(3)吸食毒品;(4)“安乐死”;(5)自杀;(6)堕胎或避孕;(7)流浪;(8)高利贷;(9)公开酗酒,等等。但无被害人犯罪的范围总是随着政治和经济制度不断发展中的历史和意识形态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这里,没有始终如有的和符合逻辑地运用某种特定的道德或其他标准来决定社会中哪些无被害人犯罪的行为或不应该被犯罪化。从各国刑法发展来看,对无被害人的不道德行为或越轨行为予以非犯罪化和轻刑化是基本趋势。较之国外立法,我国规定的无被害人犯罪很少,刑法仅对赌博、高利贷、“安乐死”等少数行为作了规定。因此,无被害人犯罪主要是作为一个犯罪学概念提出的。 犯罪学上所研究的无被害人犯罪一般在于通过对该类行为进行研究,探讨其存在的原因进而加以预防,甚至根据社会发展和法秩序的需要,将其纳入到刑法规范中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尽管我国刑法对少数无被害人犯罪作了规定,如我国现行刑法对“安乐死”行为一般按杀人罪处理,但这并不表明其规定符合人们的观念和历史发展的趋势。因此,本文将转换对无被害人犯罪研究的视角,以安乐死为例研究无被害人犯罪之非犯罪化。
欧洲委员会在1980年推出了一个指导各国刑事立法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的非常著名的《非犯罪化报告》,这样一个报告对于战后欧洲的非犯罪化有着重大影响的。正是在这个报告的影响下,欧洲很多国家在战后相继废除了同性恋、堕胎、赌博、药物滥用等等过去的刑法规定。在这个过程当中,荷兰是后来居上的,荷兰人以一些令人咋舌的前卫或者务实精神,不仅积极推动卖淫、同性恋、吸毒等这样一些行为的非犯罪化,而且率先通过立法把安乐死非犯罪化了。

二、 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根据

安乐死是由于得了无法医治的疾病所引起的剧烈痛苦,并且是基于即将死亡的人的真诚请求,是基于人道的考虑而提前人为地结束他的生命,这是安乐死的一般定义。围绕安乐死的争论还在广泛的进行着,但安乐死的实践一直都在悄悄进行着。
在我国,安乐死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有人主张推动安乐死,也有人在实践安乐死,也有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我认为,我国在安乐死的问题上所进行的讨论,犯了一个方向性错误,我们一直就在讨论安乐死是否合法化,抽象一点讲,抽象的人道主义,抽象的个人自由,抽象的人权保护,抽象的个人自觉,从这些立场出发,安乐死当然有它的道理,有它伦理上的合理性,但是要是顾及现实,贸然把安乐死合法化可能隐藏着相当大的法律威胁,削弱对生命权的保护,可能为合法的谋杀提供一些借口,这些担忧应当说都是在情理之中的。所以我们说反对安乐死,主张把安乐死仍然作犯罪处理是有道理的。但是,主张安乐死在法理上、在伦理上也有它的合理之处。在安乐死是否合法化的层面上争论是没有意义的,也是没有出路的。我们完全可以另辟蹊径,不从是否合法化的角度考虑,而是从是否非犯罪化的角度来考虑。
我国刑法规定表明,犯罪的本质是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的内容是对法益的侵犯。 社会危害性是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统一,犯罪不仅要有质的规定,也要有量的限制。安乐死不仅不具备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利,行为人不仅没有主观恶性,反而是出于人道和善意。
1、死亡的权利是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前提。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在承认人享有生命权利的同时,也应承认人享有选择死的权利。在特殊的情况下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允许安乐死既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不会有损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死亡的权利是“优死”观念的强化和追求生命质量的价值目标的必然和结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有无条件地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人有了死亡的权利,就可以对安乐死作出要求或承诺,对自己的死亡方式作出选择。可以说,生命权和死亡权是一对相对的权利。尽管安乐死不是针对人的生命,但其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人的生命。因此,选择安乐死的病人实际上是对生命权和死亡权的衡量下作出的价值判断和法益均衡的选择。究竟如何作出选择,显然不能由其权利主体以外的人来决定。也只是在作出选择的情况下,两种权利才会发生冲突。安乐死其目的就是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其要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而在选择继续生存的情况下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所以说,安乐死实际上对病患者来说是对安乐地死去还是痛苦地活着的一种判断和选择。既然,病患者作出了安乐死的选择,我们就应该尊重他的价值选择和意志自由。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地活着。就像贝卡利亚在谈到自杀时反问道:“为什么要担心对自杀者必然地不予处罚会对人们造成什么影响呢?害怕痛苦的人都遵守法律,但是,死亡却消除了人们体内一切产生痛苦的源泉。因而有什么力量能使自杀者停下他那绝望的双手呢?”
2、病人要求或同意安乐死是其非犯罪化的根本。
实施安乐死要以病人的要求或在不违背其意志自由的条件下表示同意为要件。要讨论安乐死非犯罪化就必须对病人的要求或同意作出评价。我以为,病人的承诺可以成为阻却行为人违法的理由,而且是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根本原因所在。
首先,病患者承诺安乐死是其意志自由的表现。自由权和生命权是人身权的两个基本内容。而对意志自由的认可实际上是对一个人的社会存在的肯定,是对个人的一种满足。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和人的自我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意志自由的要求也更加强烈。《世界人权宣言》也确认“人人享有言论、信仰、免于忧惧、免于贫困四大自由”。可以说,病患者在濒临死亡时选择安乐死正是其对“免于忧惧”自由的渴望。法律没有必要强制维持自己已放弃了的生命而犯着另一个错误,侵犯病人“免于忧惧”的自由。
第二,病患者的承诺从侧面否定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医务人员等)不忍看到病人痛苦地忍受病魔的折磨,在善良和慈悲的驱使下实施的。我想,在这种情况下,将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不仅达不到刑罚的目的,反而是对刑法威严的自损。主观恶性是犯罪构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同犯罪作斗争,实际上是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作斗争。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改造犯罪人,改变犯罪人业已形成的主观恶性。” 因此,将一个富有良知的人予以定罪量刑实际上是无的放矢。
第三,实施“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被害人的承诺历来作为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而影响犯罪成立。张明楷在《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一文探讨得到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具违法性中主张,将利益放弃说和法的保护放弃说结合起来。认为其承诺作为法益主体的被害人一方面放弃了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放弃了法律的保护。 但张教授同时认为生命属于超个人法益,不是自己可以随意处分的。但我以为,就安乐死而言需要区别对待,其并不是对个人生命的随意处置,毕竟安乐死同单纯的承诺杀人有本质的区别。前文已论述,在一定的条件,人享死亡的权利和意志的自由。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当中,刑法应当在兼顾社会秩序的同时,优先选择个人自由。否则,在自由与秩序的对立发展为严重的对抗,结果是两败俱伤。
3、从犯罪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安乐死之非犯罪化
社会危害性是已然之罪的本质特征,是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的统一。据马克思主义的犯罪观,犯罪是反抗统治关系的行为。但是我们不能据此认为一切反抗统治关系的行为都是犯罪,其存在反抗程度上即量上的差别。正如恩格斯所指出,“蔑视社会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显然,犯罪不仅具有一定的质而且具有一定的量,这里所说的“最明显、最极端”就是对社会危害性量的特征描述。我国刑法第13条中但书也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关系总是会发生变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会随着发生变化。某一行为过去认为是犯罪,现在其社会危害性已经消失,甚至有利于社会。在以前,由于个人力量的有限,保护自己的生命成为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但是,随着人们生命意识的加强及对生命的再认识,可以说死亡的方式及死亡的权利也成为在强调个人意志自由的现代社会的一个很重要方面。 在这样的背景下,安乐死其危害性的量可谓不大。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安乐死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还有益于社会,同时还能加强人们的生命意识。社会危害性取决于行为本身在特定的客观因素的联系中对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社会效果的趋势中,而不取决于任何社会主体如何评价它。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分析,行为人出于人道,将处在濒死的病患者予以安乐死,其人身危险性何在?我国刑法学界将人生危险性定义为再犯可能性,其表现的是犯罪人主观上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而恰恰相反,实施安乐死的人不仅不具有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反而是出于人道和善意。
从社会发展的动态过程看,社会相当性观念可阻却其客观危害。所谓的社会相当性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程序所允许的行为。“社会相当性理论从动态的观点出发,将违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加以考虑。” 该理论“违法的标准不是单纯的看法益是否受到侵害,如果凡侵害了社会生活的一切法益都作为违法而加以禁止,那么社会就停滞不前了。为了使社会生活发挥生机勃勃的功能,对于那些从静止、绝对的观点来看似乎是侵害法益,但是从动态相对的观点来看则是社会的相当行为,并不认为是违法。”我以为安乐死正是社会的相当行为,民众的态度变化正说明其日益得到伦理程序所允许,而且从表面上、静止地看,其缩短了病患者的寿命,但安乐死正是对事物发展的超前认识的体现,是对生命终结规律的遵从。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安乐死”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犯罪行为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三、 安乐死非犯罪化之条件限制和程序设计

安乐死非犯罪化旨在适应社会进步和人们生命意识的加强。通过对安乐死条件予以规定,明确各当事人的权责及在程序上加以规范;保证对适合条件的病人实施安乐死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保障适合安乐死的病人要求死亡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
1、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分析
适用目的是免除或减轻病患者的痛苦。这是由安乐死的本质决定的。“安乐死的本质,不是决定生与死,而是决定死亡时是痛苦还是安乐。” 安乐死就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病患者的死亡呈现一种理想祥和之状态,避免或减轻肉体的痛苦折磨,达到舒适的感受。这一点,国内外学者无多大的分歧。但对痛苦是指精神上还是肉体上有分歧。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是“精神和身体的极端痛苦”。 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痛苦只能是肉体痛苦,并且以病人的主观感受为标准”。 日本名古屋高等法院也采取过这种观点。“苦痛”必须仅指肉体上的苦痛,精神上的苦痛不在此范围内,而且以缓和免除病人的苦痛为唯一目的,不允许任何其他目的。 从痛苦的内含上讲此处的痛苦界定为肉体上更为合理一些,这便于区分安乐死与自杀的界限。绝大部分自杀是由于不堪重负精神上的痛苦,而自杀在传统上是不予认可和接受,是一种非法行为。况且,不堪忍受的精神痛苦难以界定,缺乏可操作性。何况,精神上的痛苦并非不可战而胜之。
适用安乐死是基于病患者的意志,即必须经病患者的要求或同意。尽管安乐死的根本目的是消除病患者肉体上的痛苦,但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处置生命的行为。而生命具有不可逆性。因此,为免除痛苦而人为使之死亡,这一决定权是神圣的,显然不能任意的由他人作出。“一个人既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权利”。 那么这一权利主体只能是拥有生命的人。因此,适用安乐死必须经病患者本人的要求或同意。“人有选择自己死亡方式的权利,应尊重这种权利”。在这一点上《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即采取此观点,而我国很多学者则认为是在病人或者其亲友(亲属)的要求。那么亲友基于一种什么理由或依据作出安乐死的决定,如何体验病患者肉体上的痛苦呢?如果病患者的亲友也拥有该项“权利”的话,则很难避免其为了某种私利而违背病患者的意志而要求处以“安乐”死,这就不可避免其滥用的危险,甚至有杀人的图谋之嫌。司法实践的判决不一,便与此有关。因此,我以为必须是基于病患者的意志,无论是病患者自己要求还是同意亲人的提议,都不违背其本人的意志,这也是安乐死与杀人罪的根本界限。台湾学者也基本上采取这种观点。谢兆吉认为“该行为之发生多由于被害人之要求或同意”; 陈焕生也认为安乐死是“受其嘱托或得其允诺” 而采取的,这表明必须以接受处置本人的意思表示为条件,而排除其他人的要求。但是在病人无法表达自己意志时该如何处理?比如说,病患者在没有准备而面对突如其来的痛苦或先天性的疾病而无法表达自己意志情况下该怎么办?他们显然很痛苦,却无法表达自己的要求、愿望或同意与否。这首先涉及到实施安乐死的对象问题。究竟这些人能否被实施安乐死,这本身就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在学术讨论中也存在颇多争议。有的人将其概括为“仁慈杀死”,即在重病患者无法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基于患者的利益和其他原因(亲属的要求和经济原因等)用仁慈的方法将其致死。 但这一观点常招致异议。“仁慈杀死”的病人始终未提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要求,完全可能是医生强加在病人身上的,因此也就无法排斥他杀或谋杀。这种担心并非多余。也许就此将这些人排除在适用安乐死的范围之列,但是就安乐死的适用目的和本质而言,这显然是残酷的,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唯有严格限制所谓“仁慈杀死”的条件。例如,由医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医生或家属的动机,并将此作为适用安乐死的一个例外,在程序上加以限制以保证安乐死的纯洁性,而非使其成为谋杀的一种手段。如美国就将这种权利赋予医师构成的专门委员会。
适用条件必须是病人痛苦不堪,已被现代医学技术诊断为患有“不治之症”并且濒临死亡。这一点在理论上无多大争议,但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意见认为:从医学发展的历史来看,没有永远根治不了的疾病。现在的不治之症,将来可能成为可治之症。我认为,不治之症本来就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所谓的不治之症在彼一时、彼一地就可能成为可治之症。但是,在病人极端痛苦、濒临死亡的情况下,以其作为探索疾病奥秘的研究对象,是否有失人道呢?更何况将来会有多长?
在适用安乐死时,原则上应由医生执行,若医生不在场也要事先征得他的同意。学说上意见不一。我认为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过程中,其作为一个程序上的要求是很重要的。因为医生具有专门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在判断是否适用安乐死及在实施过程中,采取恰当的措施使病人感觉更舒适等方面能取到更好的效果。而在今天安乐死尚未得到法律认可的情况下,由谁执行则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原联邦德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有意识地给已无挽救希望的病人注射过量的药剂以促其死亡,那么这人触犯了法律,构成杀人罪。而法律同时又对那些给自杀者提供自杀方便的人网开一面,明令规定,如果有人向年老的癌症患者提供毒剂并由病人自服的话,那么提供毒剂者就不会被绳之以法。 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帮助病患者实施而后者是由病人自行实施。这样一来,那些瘫痪病人只能望“安乐死”而兴叹,也纵容了自杀行为。这是法律没有规定积极安乐死而带来的不平等和负面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与其忍受病人变相自杀,倒不如从法律的角度积极加以规范,引导人们以合法的方式安乐地死去,以免偷偷摸摸地瞒着法律干出诸如自杀这样的蠢事来。
采取的方法必须在伦理上是妥当的。学说上也有不同意见,但一般认为对于违法性阻却事由行为一般要求,不能仅考虑行为的结果,还必须考虑一定的社会效果。采取的方法既使病人不感到痛苦,同时,也要使第三者没有残酷感。
2、实施安乐死的程序设计
实施安乐死的程序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查和执行三个方面。申请程序原则上必须由病患者本人提出,并且附有本人签字的书面文件。考虑到病人的各种不同情况,也可以口头向相关组织如由医生、心理专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对于那些无法表达意愿的病人可以由病人的亲友提出,但相关组织必须综合各种因素对其亲友的意图予以谨慎考虑而作为申请程序之例外。审查程序可分为医学审查和司法审查,且医学审查是司法审查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只有在从医学角度对其适用条件审查后才可以进入司法审查。医学审查的组织可以是医院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对是否是不治之症、病人是否是对苦痛不堪忍受等情况进行审查。而后将相关的证明材料递交到司法机关。司法审查主要是对其适用条件予以核准和对提出安乐死的意图尤其是非本人提出的加以审查,并加以备份。因为在审查过程中,病人忍受着剧烈的肉体疼痛,因此审查程序不宜过长。执行程序至少由两名医务人员进行,何时执行可应病人和家属的要求。执行医生在接到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核准材料后由病人及家属签字后予以执行。
3、当事人权责
要保证安乐死得以顺利进行,真正达到实施安乐死的目的,必须明确各当事人的权责。对于病人而言,其在适合条件下享有死亡的权利。即适合安乐死的病人可以申请安乐死,也可以要求继续生存的权利;而对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则需要提交申请书,配合医师实施。而病人家属则在必要时可以代替病人向相关组织提出申请,但必需是基于病人的意志。专门委员会依职权行使审查的职能且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执行医师应按照合法程序,以一定机构的名义对病人实施安乐死,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私自对其实施;医师实施安乐死必须符合免除或减轻病患者的痛苦,满足适用条件;基于人道主义动机采取使病人达到舒适感的方法和措施。
4、对非法安乐死行为的处罚规定
为防止借口安乐死而实施非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还必须建立相关的制度。如家属或亲友自作主张或违背病患者的意志而强加实施“安乐死”,医务人员由于病患者的纠缠或出于同情对不适合安乐死的病人而实施“安乐死”,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基于不良动机和目的或渎职而实施“安乐死”。对那种怀有恶意的人依刑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而对那些出于同情或怜悯之心的人而错施安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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