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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25:46  浏览:8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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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2011]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发展形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加快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开发建设,规范运作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采用“一园三区”的模式,即分为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和产业转移工业园台山园区。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目的是促进发达地区的产业向落后地区转移,科学、合理调整江门市的产业布局,并积极承接珠三角和国内、国际的产业转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是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接受江门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负责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统筹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制定园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重大事务。台山、开平、恩平等三个产业转移园区分别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为工业园管委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工业园管委会的决策,具体负责园区的日常事务,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实行高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五条 工业园管委会负责以下管理职能: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有关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编制和修订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以下管理职能:

(一)根据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对工业园内的土地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

(二)负责园区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管理和服务,监督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企业的生产、经营、贸易等经济活动,协调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入园执法检查、收费等活动。

第七条 台山、开平、恩平市人民政府分别在园区设置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工商行政、劳动人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消防治安等“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为产业转移工业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八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使用的土地及其他资源,由园区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占用和破坏园区内的地上、地下资源。

第九条 需要使用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土地开发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统一申请报批,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企业和项目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广东省产业政策要求和《印发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10号)要求。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广东省产业政策要求,但不属于园区要承接的主要产业的企业和项目,园区管委会须向江门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以决定是否承接。

第十二条 对招商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的产业功能分区规划和“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优先,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优先,资金到位率高、开工快的项目优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项目用地,并负责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园区管委会与园区当地政府共同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四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必须向当地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报批,得到批准后才能施工建设。对未经审批和基础验线擅自开工建设或未经许可私自变更设计方案的工程,由园区管委会协调当地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直至收回项目用地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期限投入资金和开工建设。对未按规定期限开工的,园区管委会有权依法收回土地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建立入园项目预报制度,以防止不正当竞争。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由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归属进行确定、登记。

第十七条 项目入园后,企业的资本金到位审计、年度经营业绩审计、资产评估等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第五章 财政和统计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税收分成由江门市财政局按合作协议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

第十九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恩平园区和台山园区分别设立独立财务,具体负责管理园区管委会所有的资产和资金,并接受当地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向当地统计部门上报经济数据的同时,要抄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和园区管委会应定期向市政府和园区所在地政府报告项目招商、项目建设以及须报送的有关园区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江府[200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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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区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控制措施规定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区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控制措施规定》的通知

(宿政〔1999〕8号 1999年9月3日)


宿州市市区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控制措施规定


为加强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保护和改善市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执行标准


(一)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执行标准


河流地面水 新汴河为重要的工业用水区和规划的备用饮用水水源地,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水域水质标准;沱河为一般工业用水区,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Ⅳ类水域水质标准;环城河、铁路运河、运粮河、三八河为一般自然景观水域和农田灌溉用水区;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Ⅴ类水域水质标准。
城市地下水 为生产、生活主要用水水源,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l4848-93)Ⅲ类标准。
城市污水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并达到淮河流域总量控制要求。


(二)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执行标准


Ⅱ类区(商业、文教、居住混杂区和一般工业区)包括中心片(北沱河以南、淮河路以北、铁路以西、南坪路以东)、道东片崔园路仓库区、铁东仓库区、曙光影院商业居住混杂区和城南片工业区(铁路以西、淮河路以南、南外环路以北、南坪路以东)、城西片工业区(南坪路以西、高速公路以东)。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Ⅲ类区(特定工业区)包括沱北片工业区(新汴河以南、北沱河以北、西昌路以东、铁路以西)、道东片东南工业区(铁路以东、纺织路以南、东沱河以西、外环路以里)。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级标准。


(三)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执行标准


Ⅰ类区(机关、文教、居住区)包括区委、一中、二中、技校区域(宿怀路以西、淮河路以北、汴河路以南、南坪路以东),市委、市政府、区政府、工会、教委区域(北内环路以里、胜利路以北)和烈士公园、四中、市一医院区域(西昌路以东、北沱河以南、烈士公园东围墙以西、北内环路以北)。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一级标准,等效声级昼间为55db,夜间(夏季晚22:00-次日晨6:00,冬季晚20:00-次日晨7:00)为45db。
Ⅱ类区(商业、文教、工业混杂区)包括中心片商业区域(汴河路以北、胜利路以南、铁路以西、西昌路以东)、中心片西部区域(淮河路以北、南坪路以东、沱河以南、西昌路以西)和道东片仓库商业区域(铁路以东、北沱河以南、东沱河以西、纺织路以北)。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二级标准,等效声级昼间为60db,夜间(夏季晚22:00-次日晨6:00,冬季晚20:00-次日晨7:00)为50db。
Ⅲ类区(工业区)包括沱北片工业区(新汴河以南、北沱河以北、西昌路以东、铁路以西)、城南片工业区(铁路以西、淮河路以南、南外环路以北、南坪路以东)、道东片东南工业区(铁路以东、纺织路以南、东沱 河以西、外环城路以里)和城西片工业区(南坪路以西、高速公路以东)。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三级标准,等效声级昼间为65db,夜间(夏委晚22:00-次日晨6:00,冬委晚20:00-次日晨7:00)为55db。
Ⅳ类区(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包括宿怀路、汴河路、淮海路、胜利路、西昌路、南坪路、滨河路、淮河路、浍水路两侧至临街第一排建筑物区域,以及穿越市区铁路两侧区域和火车站广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四级标准,等效声级昼间为70db,夜间(夏季晚22:00-次日晨6:00,冬季晚22:00-次日晨7:00)为55db。


二、控制措施


(一)凡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编制或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现有排污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性质、种类、数量和处理措施、处置方法等。对超标准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的治污设施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


(三)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必须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禁止向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禁止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存储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四)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做到达标排放。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新建造的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在正式生产或使用前,必须按规定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市区内机关团体、饮食行业和民用炊事炉灶,限期实现使用燃油燃气或型煤等清洁燃料,逐步替代直接燃用原煤。
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废品购收购站等服务行业。
禁止在市区燃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排放噪声的, 必须符合各所在环境功能区区域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于开工15日以前办理申报登记。环境噪声Ⅰ类、Ⅱ尖区内禁止夜间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市区内主要交通干道禁止机动车辆使用声响装置。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除外。
严格控制社会生活噪声。禁止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关于印发“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共同建设好“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国丽水”门户网站建设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9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包括丽水市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市级主网站)、九县(市、区)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县级主网站)、市直各单位子网站(以下简称市级子网站)及县(市、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子网站(以下简称县级子网站),是丽水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门户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的定位是“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 也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丽水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一站式”服务水平,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门户网站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
  第六条 市级主网站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承办。县级主网站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承办。市级子网站由市直各单位承办。县级子网站由县(市、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承办。市府办负责门户网站的领导、指导、协调,对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县级子网站的指导、协调。
  第七条 丽水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在市府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主网站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以及对县级主网站、市级子网站和县级子网站的技术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县级主网站由各县(市、区) 政府办公室负责维护和管理,市级子网站由市直各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县级子网站由县(市、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网站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分工,规范管理流程,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门户网站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政府建设、工作动态、政务公开、政务互动、经济建设、社会监督、网上服务、网上办公等为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权威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网页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在门户网站上存贮、处理、传递和发布以下信息:(1)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形象,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内容淫秽、反动、迷信等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2)秘密级以上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文件以及涉及单位内部机密等信息;(3)标明“内部文件”、“内部资料”的信息;(4)真实性、可靠性有疑问的信息和其它不宜在因特网(Internet)上发布的信息。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在本级主网站发布、更新单位机构、人员信息;及时在本级主网站上发布、更新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提供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及时向本级主网站提供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包括门户网站规定提供的专用信息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及时向本级主网站提供各类政务动态、文件、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及时维护、更新市级主网站、县级主网站、市级子网站和县级子网站信息内容。

  第四章 电子邮箱、域名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在相应主网站的公务邮箱开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邮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确定专人维护本单位公务邮箱,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级主网站的域名为lishui.gov.cn;
  (二)县级主网站的域名为xxx.gov.cn,其中xxx为各县(市、区)汉语拼音名称;
  (三)市级子网站的域名由市信息中心分配为yyy.lishui.gov.cn,其中yyy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四)县级子网站的域名由所属县(市、区)信息中心分配为yyy.xxx.gov.cn,其中yyy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xxx为各县(市、区)汉语拼音名称。
  (五)县级主网站、市级子网站、县级子网站也可以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域名,但在域名中必须体现浙江丽水的信息。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各县级主网站、市级子网站和县级子网站应当在主页上方显著位置放置“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的特色标志。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 各单位应确定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本地、本单位网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网站进行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工作。市信息中心应经常监测各单位网站,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应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中心联系。
  各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即网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网站管理员应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站管理员变更或发生上传密码等信息遗失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市信息中心,由市信息中心负责更改相应的用户上传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相应的信息中心负责,但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单位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政务信息内容。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管理安全意识,做好网站安全工作,加强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的管理,建立并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信息中心对各县级主网站、市级子网站和县级子网站实行统一计数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中心定期检查各县(市、区)及各部门信息采集报送、网站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网站绩效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当中。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对市级子网站和县级主网站的信息发布数量进行统计,并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定期在市级主网站公布统计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门户网站各站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并制定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丽水市政府网站、九县(市、区)政府网站、市直各单位子网站及县(市、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子网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同时,丽政办发〔2004〕82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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