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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1:59  浏览:8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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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体改委 经贸委


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
1994年2月25日,财政部、体改委、经贸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范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政补贴办法,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实现国有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经济实体,特制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亏损,不能给予补贴。
第三条 财政部门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按照同行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商品的平均实际成本、费用和平均合理利润,以及市场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减亏分成”、“亏损补贴总包干”等补贴办法。

第二章 补贴的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包括:
1.生产(经营)国家指令生产(经营)并由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商品、物资,其销售收入不足弥补企业按规定摊入的生产成本(费用)、原始进价,及有关税金,而形成的亏损。
2.承担为使国家掌握宏观调控手段而储备的商品、物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
3.因长期承担特定任务而又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所出现的亏损。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给予的补贴。
第五条 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标准,原则上按上年的净亏损剔除不合理开支,加减国家最新规定的政策性增亏或减亏因素后确定。储备国家特种物资的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的,不单独核算亏损补贴。
第六条 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数量标准,按国家指定生产经营商品的生产量、销售量、储存量、经营量以及其它指标核定。
第七条 由于生产、经营的商品不同,各地区具体情况差别较大,核定的补贴标准也应有所区别。财政部门对基层企业,则应依照企业的不同类型和经营业务特点,分类核定补贴标准。

第三章 补贴的方法
第八条 企业财务体制在市、县级财政管理的,其补贴方法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核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企业财务体制在省级财政管理的,其补贴方法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或者先由省级财政部门对同级主管部门核定,再由省级主管部门对下逐级核定。
第十条 企业财务体制在中央财政管理或企业亏损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补贴方法由中央财政核定。
第十一条 补贴款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和企业实际情况,每月按规定及时拨补;不宜按月拨补的,也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按季、半年或年拨补。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使用及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
1.财政预算安排的亏损补贴。
2.其它按国家规定应用于弥补企业亏损的资金。
第十三条 政策性亏损补贴应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发生的政策性亏损。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补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时,应该纳入企业盈亏总额统一核算,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检查和监督,及时解决补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对未按规定使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或挪作他用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企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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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2001)3号



第一条 为了解决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参加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一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缴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00元,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负担。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40元(含退休职工)。
第六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在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缴清。参保人员应缴费额由参保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新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在参保时一次性全额缴纳。
第七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大额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本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调离自治区本级统筹范围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及待遇从调离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呼和浩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经自治区医保中心批准,转往外地诊治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20%,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的参保人员发生的以上费用,个人自付25%,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参保人员在急救、抢救期间按医嘱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30%,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支出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超出部分需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时,应由经治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申请表》,经自治区医保中心批准后,所发生费用进入大额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单位垫支,待治疗结束后,持审批手续、病历资料或复印件、复式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等有关证明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运行,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一年后,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大额医疗保险费率、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1年1月22日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山西省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其补充规定的精神,为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下同)负责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特
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试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三条 厂长任职后,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和社会需要,从本企业实际出发,提出任期责任目标,经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和实施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厂长任期目标必须是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立足于保证完成国家计划,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战略发展目标;
2.必须贯彻“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的工作方针;
3.必须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经营者和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的原则;
4、必须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第四条 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应当作为对厂长考核,监督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 基本内容
第五条 厂长的任期责任日标,既要有长远发展的总体奋斗目标,又要有分年度的阶段目标,以及达到目标将要采取的主要措施。目标要具体化、定量化。
第六条 厂长长期责任目标一般应包括:
1、生产经营发展目标。包括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实现利润、上缴税利、出口产品创汇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与指标及增长速度。
2、降低成本目标。包括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百元产值原材料、燃料消耗和管理费用的稳定降低率,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活劳动在产品成本中的提高率以及流动资金占用等。
3、产品质量目标。包括产品质量的达标、升等、上档等目标和稳定提高率;保持和新创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项目及进度;开发新产品和改造、更新老产品的项目及研制进度等。
4、技术进步目标。包括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及其经济效益。
5、现代化管理目标。包括管理基础工作的加强,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的采用及企业达标升级规划。
6、安全生产目标。包括人身、设备等方面的安全指标,灾害和伤亡事故的降低率,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及“三废”治理等。
7、职工福利目标。包括随着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的增加,居住条件和集体福利设施的改善等。
8、精神文明建设目标。包括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创建文明工厂等。

三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厂长任职三个月内提出任期责任目标的方案,主管机关在收到方案一个月内办完审批手续。具体程序是:
1、由厂长组织力量,提出任期责任目标的初步方案;
2、征求党委意见;
3、经企业管理委员会议定;
4、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由职代会通过或决定;
5、报企业主管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批准,并同厂长正式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 厂长《任期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企业主管机关和厂长都要自觉维护其严肃性,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如情况有重大变化,确需修改时,厂长必须向企业主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按第七条程序批准办理。

四 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企业主管机关对厂长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要采取分项考核与综合考核、年度考核与届满考核、期内考核与追踪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1、厂长对任期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每半年向企业主管机关汇报一次,每年在一月份对上年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汇报。同时,主管机关对厂长的任期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检查和考核鉴定。厂长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内有关机关对厂长的责任目标实施情况作出全面评价。
2、厂长任期届满或调离、免职、辞职,都必须进行审计。厂长任期届满或调离、免职,由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公证申请,厂长要求辞职时,由厂长向主管机关和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接到申请后,十日内按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审计,三十日内做? 錾蠹乒そ崧邸1簧蠹破笠等缍越崧塾幸煲椋稍谑迦漳谔岢鍪槊娓匆橐饧ㄋ蜕蠹苹馗瓷螅蠹平崧圩叭氤Сた己说蛋浮? 3、厂长任期届满后,对其任期内的工作给企业以后的发展增添后劲或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追踪考核,以便作出历史的评价。
第十条 主管机关要依据厂长在任期内工作优劣和考核、审计的结果,采取年度与届满、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办法给厂长以奖励或处罚。
第十一条 厂长任期内工作成绩显著的,按照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记功、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1、对提前完成年度阶段目标者,应当给予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2、对届满实现任期目标者,颁发《实现任期目标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升一级工资。
3、对按时完成年度或任期责任目标,企业达到省级先进企业或国家二级、一级、特级企业标准的厂长,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记特等功、通令嘉奖,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升一至二级工资。按《山西省优秀厂长评选办法》,达到优秀厂长条件者,要同时授予“优秀厂长”称号? ? 4、厂长在实施任期目标中,某项工作有重大突破,具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六种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第十二条 对厂长任期内完不成责任目标者,可按下列规定处埋:
1、由于主观因素完不成当年任期责任目标者,应当给予批评,扣发全年奖金或下浮半年一定比例的工资。
2、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因素,连续二年完不成责任目标者,予以降职,并扣发全部奖金或减发一年一定比例的工资。对届满完不成责任目标者,应当就地免职和降级。
3、由于厂长的过错,严重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及消费者利益的,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给予厂长一次性物质奖励所需的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厂长个人所得的一次性奖金,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第十四条 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主管机关提出,报干部管理机关批准执行。如年内有多次获奖机会,按其最高等级评奖,不得重复发奖,层层发奖。
对企业厂级行政副职和党委、工会领导干部的奖惩,由企业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五 实施措施
第十五条 主管机关要加强领导,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推行厂长负责制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工作。要责成都门和专人,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的领导、部门管理责任制,负责厂长任期责任目标的审查、考核和全面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要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把属于企业的权力不折不扣地下放给企业,坚决制止“截、留、收、摊”的现象继续发生。要改进作风,调查研究,做好服务工作。对企业的
请示报告及要求解决的问题,要限期批复和解决,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由于主管机关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主管机关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给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有关部门应当同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对企业应负的责任,保证厂长任期责任目标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厂长任期责任目标确定后,企业要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建立目标责任制体系,制定实施措施。应当支持厂长实行任期责任目标,把厂长的任期目标变为全体职工的责任目标。企业党委和职代会根据厂长任期目标制定相应的保证和监督措施。

六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原则上也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企业,二轻、乡镇等集体企业也可参照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198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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