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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53:45  浏览:8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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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国云计算创新发展顶层设计和科学布局,推进云计算中心(平台)建设,在充分考虑各地区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按照自主、可控、高效原则,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无锡等五个城市先行开展云计算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工作思路
现阶段云计算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是“加强统筹规划、突出安全保障、创造良好环境、推进产业发展、着力试点示范、实现重点突破”。云计算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要与区域产业发展优势相结合,与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现有数据中心等资源整合利用相结合,要立足全国规划布局,推进云计算中心(平台)建设,为提升信息服务水平、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供有力支撑。
二、 试点示范主要内容
(一)针对政府、大中小企业和个人等不同用户需求,研究推进SaaS(软件即服务)、PaaS(平台即服务)和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等服务模式创新发展。可选择若干信息服务骨干企业作为试点企业,建设云计算中心(平台),面向全国开展相关服务。
(二)以信息服务骨干企业牵头、产学研用联合方式,加强虚拟化技术、分布式存储技术、海量数据管理技术等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三)组建全国性云计算产业联盟,形成云计算创新发展的合力。
(四)加强云计算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规范的研究制定。
三、 有关要求
(一)制定云计算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有关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抓紧制定云计算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发展思路、发展领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内容。请于2010年11月25日前将云计算创新发展实施方案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
(二)组织实施试点示范工作
有关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务实推进云计算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掌握试点示范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总结试点示范工作经验,推广成功模式。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徐 彬 68504424
张志华 68502543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尹洪涛 68208246
任利华 68208291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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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厅体法字〔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海事局:

根据《2008年全国交通法制工作要点》(厅体法字〔2008〕34号),部决定在全国交通系统组织一次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现将《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根据《2008年全国交通法制工作要点》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出一批“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和“交通文明执法标兵”、“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为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检查内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1.建立主要领导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的情况;

2.法制机构建设和法制机构的工作条件;

3.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4.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5.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惩考核内容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

3.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4.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5.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

1.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2.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

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

4.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

4.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5.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6.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1.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情况;

2.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组织开展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组织,上下联动,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3月份)

具体安排部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宜,确定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4—5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2.各地区、各系统的地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将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总结本地区、本系统的自查情况,并形成专题自查报告,连同本地区、本系统的地、市级以上(海事、长航为其一级直属机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一起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照《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认真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向部分别推荐1-2个“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1-2个“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2-3名“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和1名“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在交通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示范作用的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且“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这项检查内容得分在7分以上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2)。“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从事交通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普法等工作),在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评选条件附件3)。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文明执法标兵推荐表》和《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分别见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提交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先进事迹材料以及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材料,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部。

4.自查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所属不合格单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形成专门报告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部,部将视情进行抽查。

(三)互查阶段(6—7月)

6-7月份,部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地区、各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互查。

1.互查组织

拟组织16个互查组,每组约3人,其中组长1人、组员约2人。(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8)

海事系统的互查工作由部海事局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若干自查组在系统内进行互查。

部体改法规司司领导、法制与文明建设处的相关同志将视情参与到各组的互查工作中去。

2.互查时间

第一组至第八组的互查工作应当在6月1日—6月20日完成;第九组至第十六组的互查工作应当在6月23日—7月13日完成。具体互查时间可由各组组长商组员确定。

3.互查范围和互查对象

这次互查的范围包括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长航系统、海事系统。每个检查组负责检查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互查对象由各组组长根据被考察省市的自查报告商组员确定,要重点检查被推荐为“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以及自查不合格的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4.互查方式

(1)听取汇报、进行随机访谈或召开小型座谈会;

(2)查看执法案卷资料、掌握典型案例;

(3)查看执法现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对执法人员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执法中应该遵循的规则进行抽查提问。

5.互查要求

(1)各检查组在开展互查工作前,要仔细审阅被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查情况报告,要按照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检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步骤,确保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2)检查组在检查期间,要按照《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对被检查单位特别是被推荐为“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的单位认真进行评估打分。要根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要求,把握进度、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检查组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不得安排旅游活动,接待工作要厉行节约、轻车简从,尽量减少对考核单位的工作干扰。

(3)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与被检查单位的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互查工作报告,并于检查结束后两周内向部提交互查工作报告和各被检查单位的互查评估得分表。互查工作报告要全面详实,有基本情况、具体数据和典型案例,互查工作报告中应当包括对被检查地区和单位,特别是被推荐为“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的考核意见以及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4)各级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互查工作,做好各项互查的准备工作,包括工作汇报、自查清理情况、典型案例等。

(5)部海事局要在本系统互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互查专题报告报部。

(四)重点抽查阶段(8月份)

互查工作结束后,部体改法规司将根据互查结果,视情商请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组织若干抽查小组深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点抽查。

(五)总结阶段(9—10月)

一是对自查情况、互查情况以及重点抽查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汇总,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报告报部领导,并将此次检查情况向全国交通系统进行通报并抄报国务院法制办。

二是要认真处理好检查中暴露出来重要问题,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对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纠正或者责令改正;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予以纠正。

三是对这次检查工作中掌握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或“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授予“交通文明执法标兵”或“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四是要对在检查中掌握的系统内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执法责任制推行情况以及综合执法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把握规律性,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报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谋划。

各级交通部门要深刻认识此次监督检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站在保证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推进依法治交、推动现代交通业发展的高度,领导到位,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真正把这此检查作为今年交通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确保不摆形式、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要通过此次监督检查活动,加强对地方依法行政工作和交通法制工作的调研,探索解决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交通行业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切实推动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协调配合,宣传到位。

为确保此次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交通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优势,及时宣传报道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对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要进行积极宣传,对重大典型案件及处理结果要公开曝光,进一步扩大此次执法检查的效果与影响,推动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印发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56号 印发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在公路沿线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和公益宣传的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广场、场地、城市公共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橱窗、条幅、彩旗、布幔、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充气拱门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定着于建(构)筑物和城市公共设施上或者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共场地及其他场地(以下统称阵地)上设置的,具有构筑性质的,长期专用于发布广告的固定媒体。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并实施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公安、环保、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工商、建设、公安、环保、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经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以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拱门、飞艇、气球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或者采用在交通工具上绘制、张贴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工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制定具体的设置标准和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前款涉及系留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和以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还须经市气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十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依法发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依法发布的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或发布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相关单位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发布户外广告的,应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通风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经营或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 (四)距离路口50米内道路两侧; (五)机动车道净空内(不包括人行天桥、固定框架); (六)利用人行道树木或损毁绿地; (七)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 (八)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内; (九)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 第十四条 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范围内的设置阵地,属于公共建(构)筑物、公共场地及市政公共设施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具体操作方式按《中山市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管理暂行规定》(中府办[2002]109号)执行。 对于设置阵地属于非公共建(构)筑物、公共场地的,由设置人与建(构)筑物或场地权属人协商并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要进行建(构)筑物施工的,申请人须向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穿越道路,架设、增设设施的,还应征得市建设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设施所有者组织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者必须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户外广告合同; (三)广告样稿或者效果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广告设置地点的批准文件; (五)阵地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载体、地点、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码及发布期。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后90日内发布广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发布的,其《户外广告登记证》失效。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户外广告设施闲置超过30日的,闲置期内设施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发布公益广告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按照登记或备案的内容、地点、规格、时限、形式进行发布,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可发布;变更备案事项的,应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所有者、使用者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暴雨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户外广告陈旧、破损的,广告发布者应及时修缮或者拆除。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应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修复前应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为4年。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2年。期限界满重新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并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的发布期不得超过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户外广告发布期满,广告发布者应自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张贴各类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栏内或者其他允许的地点张贴。 第二十四条 利用机动车辆外部发布户外广告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电子显示装置所有者和使用者应保证播出内容的安全,防止非法插播。因管理不善被非法插播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在活动场所范围内设置临时性宣传设施的,应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临时性宣传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15天,期满后立即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张挂、张贴、设置公益宣传广告的,应在张挂、张贴、设置之日前2个工作日内向市城管执法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临时性宣传设施,由有关部门将广告设施设置地点、位置、时间、期限、数量、规格、结构、面积等情况定期通报市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又不按时拆除的; (三)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限期拆除处理但拒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或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内容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户外广告发布活动中违反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所有者、使用者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或发布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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