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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51:10  浏览:9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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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规模化和产业化,提高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60)



附件: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引导、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工作,提高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推动橡胶工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我国已成为橡胶资源消费大国。目前,我国年均橡胶消耗量占世界橡胶消费总量的30%,每年我国橡胶制品工业所需70%以上的天然橡胶、40%以上的合成橡胶需要进口,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橡胶资源短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显现。
  轮胎是我国最主要的橡胶制品。2009年,我国生产轮胎消耗橡胶已占全国橡胶资源消耗总量的70%左右,年产生废轮胎2.33亿条,重量约合860万吨,折合橡胶资源约300多万吨,若能全部回收再利用,相当于我国5年的天然橡胶产量。
  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方面,我国已初步形成旧轮胎翻新再制造,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和热解四大业务板块。现有轮胎翻新企业约1000家、再生橡胶企业约1500家、橡胶粉和热解企业约100家。2009年,我国轮胎翻新产量仅为1300万条,翻新率不足5%,而发达国家轮胎翻新比例在45%以上;再生橡胶产量约270万吨,橡胶粉产量约20万吨,废旧轮胎的翻新率、回收率和利用率都处于较低水平。我国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远不能适应当前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的要求。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一是从事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的企业大都规模小、装备落后、企业综合实力不强,特别是再生橡胶企业二次污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二是行业管理相对薄弱,尚未建立起运转规范的回收体系,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企业很难拿到生产所需的废旧轮胎资源;三是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规范不完善,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市场开拓;四是普遍缺乏技术研发手段和力量,科技创新能力不足。
  大力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发展橡胶工业循环经济,既可缓解我国橡胶资源短缺局面,减少对进口橡胶资源的依赖,也是促进我国橡胶工业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提高废旧轮胎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利用水平为核心;以促进节能减排、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为重点;以科技进步推进再生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为手段,推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发挥政府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规范轮胎生产者、使用者、回收者和加工再利用者的行为,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标准、监管体系,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作为产业发展的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二是坚持加强节能环保和提高产品质量并重的原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在推进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创新过程中,应把节能减排作为重点任务,大力解决再生橡胶生产环节能耗高、污染重等问题,加大污染预防力度,不断提高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品质量。
  三是坚持拓展产品市场和构建合理产业布局相结合的原则。走发展中国特色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道路,重点发展旧轮胎翻新,适当发展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加快发展橡胶粉产业,推进热解产业化,逐步扩大产品应用范围。实施行业市场准入,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市场结构。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国内旧轮胎翻新水平有较大提高。载重轮胎翻新率提高到25%,巨型工程轮胎翻新率提高到30%,轿车轮胎翻新实现零的突破。废轮胎资源加工环保达标率达到80%。稳定发展再生橡胶产品,年产量达到300万吨;橡胶粉年产量达到100万吨;热解达到12万吨。培育10家左右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知名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轮胎翻新率,优化产品结构。加强源头治理,提高新轮胎出厂质量,严格执行轮胎质量“三包”制度,推动贯彻磨耗极限标准,解决可翻新轮胎胎源严重不足问题。推广预硫化轮胎翻新技术,适时提高翻新次数,强化轮胎使用、检测环节的磨耗极限控制。优化产品结构,提高预硫化胎面翻新比例,发展全钢无内胎、载重子午胎及工程巨型轮胎翻新。提高产业装备水平,广泛应用充压检测和激光、X光无损检测等先进设备。
  (二)加强再生橡胶产业节能减排。改进再生橡胶生产工艺,研发高温常压再生工艺、复原橡胶再生工艺及装备。发展特级再生橡胶、特种再生橡胶,开发无臭味、无迁移污染新型再生活化剂和再生软化剂。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环保净化装备水平,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小再生橡胶”企业和再生橡胶动态脱硫罐化学脱硫生产工艺。
  (三) 逐步扩大橡胶粉直接应用范围。促进橡胶粉下游新产品的直接应用,推广常温橡胶粉生产技术,开展橡胶粉改性沥青技术、橡胶粉与废塑料并用技术研究及加大橡塑共混材料在建筑、橡塑包复式铁道枕木、防水、隔音产品、民用橡胶制品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
  (四)促进热解技术不断优化。推进热解过程降温微负压技术应用,提高热解炉自控稳定性和降温负压反应效率及热解回收产品附加值。确保运行系统密闭性,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实现热解生产规范化、科学化、环保化、产业化。严禁利用废轮胎“土法炼油”。
  四、政策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重点地区应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发展目标,优化产业布局,支持建设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集聚区。推进《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定、完善翻新轮胎国家标准和橡胶粉下游产品行业标准,积极推进翻新轮胎“3C”认证工作,加快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标准化和质量管理进程。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发展。
  (二)建设和规范废旧轮胎回收体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将废旧轮胎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规划,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利用新品销售网络建立废旧轮胎回收渠道,加强与废旧轮胎再利用环节的衔接配套;工商联手,禁止废轮胎流入“土法炼油”和“小再生橡胶”生产企业。严禁变相违规进口废旧轮胎。
  (三)严格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出台轮胎翻新、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及企业名录公告制度,淘汰工艺落后生产企业;对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质量、环保、能耗标准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和采取强制性淘汰措施,强化磨耗极限标准的贯彻执行。
  (四)加强企业技术进步。支持鼓励轮胎翻新和再生橡胶生产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加快橡胶粉直接应用、再生橡胶尾气净化、环保型负压热解等技术研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建设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应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废旧轮胎加工处理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强化统计分析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能耗与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等标准体系,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从业人员在职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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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煤炭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88)国检监联字第46号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各省、市、区商检局、煤炭厅(局),煤炭部各煤管局、直属煤炭工业公司、直管矿务局、各有关出口煤炭矿务局(矿):

  为加强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督管理,提高出口煤炭质量,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联合制定了《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现将上述二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

            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口煤炭是大宗散装矿产品,为加强对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督管理,提高出口煤炭质量,维护国家信誉,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产地监督管理

  第二条 出口煤炭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质量许可证的矿、站生产的煤炭,外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各地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不接受报验。

  第三条 商检机构会同煤炭出口主管部门对已注册的矿、站进行考核(见《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合格者由商检机构颁发质量许可证,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有效期一般三年。

  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止出口,经改进并生产稳定一段时间后重新申请考核。

  第四条 出口煤炭的矿、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资源,煤质必须符合合同要求;

  (二)有配套的生产、加工设备,有确保完成出口任务的生产能力;

  (三)有相应的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和检验制度;

  (四)有良好的运输条件,能保证出口煤炭及时发运;

  (五)有各种健全的规章制度,能做到文明生产。

  第五条 商检机构对已发证的矿、站加强现场监督管理,派员驻矿或定期抽查。对不重视质量管理的矿、站,责令其限期改进,愈期达不到要求的撤销注册,吊销质量许可证。

  第六条 矿、站要加强质量管理,保护按合同规定交货。

  第七条 发运前,由当地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煤炭发给“检验合格检定单”。

            第三章 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经营单位签定合同时,要订明质量标准、检验和索赔条款。变更检验、索赔条款时,应预先与商检机构联系。

  第九条 经营单位按煤的品种不定期地进行抽查验收,并在卸车、堆放、装船过程中拣杂。

  第十条 报验前,经营单位要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资料,并凭“检验合格检定单”报验。

  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时,及时派员会同报验人到现场,对该品种、重量、粒度、杂质情况进行查验,符合规定后方可接受报验。

  第十二条 出口新品种前,经营单位须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及品质结果单,商检机构抽验合格后接受报验。

  第十三条 对货证相符,车皮标记清楚,批次不混,运输、堆放不受污染,整垛一次装净的,经营单位可申请换证。换证前商检机构核验必要的项目。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检验,并按商检局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做到公正、准确,及时出证。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运输、转载等各环节都必须有质量保证体系和检验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商检机构相互通报质量情况和国外反映,商检机构综合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口岸和内地商检机构加强协作,互通情报,每季沟通检验发证情况一次,特殊情况及时电告。

  第十七条 对重视质量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主管部门或商检机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逃避检验和监督管理,擅自涂改单证者,由主管部门和商检机构按《商检条例》予以惩罚。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联合制订,自发布之日生效。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与《商检条例》有抵触者,按《商检条例》办理。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与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根据《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

  二、出口煤矿、站具备下述条件准予发证:

  1.必要条件符合《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2.出口煤矿、站综合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

  三、出口煤矿、站考核综合评分办法按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文明生产五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评分。

  五个方面满分为100分,各小项标准分扣完为止,不给负分。评分方法见附表:

  一、生产管理     (标准分12分  实得分  )

------------------------------------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  评分办法   |标准|实得|备

        |          |        |分 |分 |注

--------|----------|--------|--|--|-

1.生产管理机构| 是否有完整的生产管| 未建立者扣3分|3 |  |

        |理体系       | 不健全者扣2分|  |  |

2.生产管理制度| 采掘、运输、提升、| 无制度者扣4分|4 |  |

        |加工、筛选、储存、发| 不健全者缺一项|  |  |

        |运等环节的生产管理制| 扣1分    |  |  |

        |度。        |        |  |  |

3.技术工人素质| (1)是否建立了对| 无制度无计划者|5 |  |

        |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 扣5分(查文字|  |  |

        |制度        | 资料)    |  |  |

        | (2)技术工人的素| 抽查技术工人5|  |  |

        |质         |~10名座谈和应|  |  |

        |          |知应会考试,答不|  |  |

        |          |全者扣1分,扣完|  |  |

        |          |为止。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技术管理     (标准分17分  实得分  )

---------------------------------------

 检查 | 检查内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实|备

 项目 |          |                 |准|得|注

    |          |                 |分|分| 

----|----------|-----------------|-|-|-

1.技术| 是否建立了从技术 | 未建立者扣3分         |3| | 

  管理|矿、站长到各科、队、| 不健全者扣1分         | | | 

  机构|班(组)技术人员的管|                 | | | 

    |理机构。      |                 | | | 

2.技术| 技术人员的配备和业| 技术人员薄弱不能满足提高出口煤质|5| | 

  人员|务素质能否适应生产和|量供求者,酌情扣分。以座谈形式考查| | | 

  配备|保证出口煤的质量。 |3~5名采掘、筛选、化验等部门技术| | | 

  和素|          |人员,试问有些基本理论问题,回答不| | | 

  质 |          |全,酌情扣分。          | | |

3.技术| 是否有健全的生产技| 无制度扣4分。         |4| | 

  管理|术管理制度     | 不健全者缺一项扣1分。     | | | 

  制度|          | 执行不力者扣2分(查文字资料) | | | 

  及执|          |                 | | | 

  行情|          |                 | | | 

  况 |          |                 | | | 

4.提高| 有无降低或控制提高| 无技术措施扣3分。       |5| | 

  出口|煤质的技术措施及实施| 实施不力扣2分。        | | | 

  煤的|情况        |                 | | | 

  质量|          |                 | | | 

  技术|          |                 | | | 

  措施|          |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设备管理     (标准分18分  实得分  )

检查 |  检 查 内 容 |   评分办法     |标准分|实得分|备

项目 |          |           |   |   |注

---|----------|-----------|---|---|-

1.生| 采掘、运输、提升、|无筛选设备扣3分。  | 5 |   | 

产加工|筛选、破碎、除铁、通|无除铁设备扣2分。  |   |   | 

设备 |风、排水等设备   |设备不全酌情扣分。  |   |   | 

2.设| 生产设备的管理制度|无制度者扣3分。   | 3 |   | 

备管理|是否健全      |制度不健全者酌情扣分。|   |   | 

制度 |          |           |   |   | 

3.设| (1)筛选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者扣5分。| 8 |   | 

备现状|正常工作筛孔尺寸是否|筛孔尺寸不符合规定者扣|   |   | 

   |符合规定      |2分。        |   |   | 

   | (2)破碎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扣1分。 |   |   | 

   |正常工作      |           |   |   | 

   | (3)除杂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者酌情扣分|   |   | 

   |正常工作      |。          |   |   |

 4.设| (1)各种设备是否|无安全运行制度扣2分。| 2 |   | 

备安全|有安全运行制度及安全|无安全生产设施酌情扣分|   |   | 

运行 |生产设施。     |。          |   |   | 

   | (2)有无设备故障|发现设备故障隐患酌情扣|   |   | 

|隐患。       |分。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质量管理     (标准分38分  实得分  )

---------------------------------------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准分|实得分|备注

----|----------|--------------------|--

1.组织| 是否建立了由矿、站|无建立机构者扣4分。  | 4 |   |  

  机构|长直接领导的出口煤质|            |   |   |  

    |量管理机构     |            |   |   |  

2.有无| (1)有无拣矸除杂|缺一个专业队扣5分。  |10 |   |  

两个专业|专业队,清扫车皮专业|            |   |   |  

队伍及岗|队。        |            |   |   |  

位责任制| (2)两个专业队人|人员数量不足扣2分。  |   |   |  

    |员的数量和素质。  |人员素质不高,不负责任扣|   |   |  

    |          |2分。         |   |   |  

    |          |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扣2分|   |   |  

    |          |。           |   |   |  

    | (3)两个专业队是|无岗位责任制扣2分。  |   |   |  

    |否健全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不健全者扣2分|   |   |  

    |          |。           |   |   |  

    | (4)有无拣矸除杂|无记录者扣2分。    |   |   |  

    |、清车记录。    |记录不认真扣2分。   |   |   |  

3.信息| 是否建立了清除外来|无把关制度扣6分。   | 6 |   |  

管理制度|杂质的把关制度。  |执行不力酌情扣分。   |   |   |  

4.信息| 有无有关单位反映的|根据反映,视情节轻重酌情| 3 |   |  

反馈  |质量问题。     |扣分。         |   |   | 

5.化验| (1)化验室的仪器| 设备不齐扣2分。   | 4 |   | 

室工作 |、设备是否齐全,能否| 不能正常工作扣2分。 |   |   | 

    |正常工作。     |            |   |   | 

    | (2)化验室是否有| 无操作规程扣1分。  | 2 |   | 

    |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 | 无岗位责任制扣1分。 |   |   | 

    |制。        |            |   |   | 

    | (3)化验数据是否| 抽查量热仪,用标准煤样| 2 |   | 

    |准确。       |现场测试,误差超过规定扣|   |   |

    |          |2分。         |   |   | 

    | (4)化验员素质。| 抽查两名化验员实际操作| 2 |   | 

    |          |,不会操作或错误操作扣2|   |   | 

    |          |分。操作不熟练扣1分。 |   |   | 

    |          | 组织化验员座谈。试问一|   |   | 

    |          |些有关标准,回答不全酌情|   |   |

    |          |扣分。         |   |   | 

    | (5)化验记录  | 无记录或记录不全扣2分| 2 |   | 

    |          |。           |   |   |

6.采制| (1)采样、制样设| 不齐全扣1分。    | 1 |   | 

样工作 |备用具是否齐全。  |            |   |   | 

    | (2)每批出口煤是| 记录不全扣1分。   | 1 |   | 

    |否有采、制样记录。 |            |   |   | 

    | (3)现场采、制样| 不按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 1 |   | 

    |,是否按规定进行。 |扣1分。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五、文明生产     (标准分14分  实得分  )

---------------------------------------

检查|  检 查 内 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准|实得|备

项目|           |               |分 |分 |注

--|-----------|---------------|--|--|--

1.| (1)是否建立了文明| 未建立者扣5分。      |10|  |  

文明|生产制度       | 不健全者缺一项扣1分。   |  |  |  

生产| (2)矿区、选煤楼、| 查选煤楼、煤场卫生情况,卫生|  |  |  

情况|煤场是否整洁,道路是 |不良扣2分。煤场堆积有杂物或出|  |  |  

  |否畅,生产秩序是否良 |口煤与不合格煤混堆扣2分。  |  |  |  

  |好。         |               |  |  |  

2.|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制 | 未建立扣2分,执行不力发现一| 4 |  |  

安全|度。         |处扣2分。扣完为止。     |  |  |  

生产|           |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共海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教育厅党组


中共海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教党〔2005〕56号


厅各处室,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厅党组经讨论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海南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厅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央、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中央、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与完成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任务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我厅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厅党组全面负责,在党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教育工委(纪工委)办会同机关党委负责。党组书记对教育厅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研究提出和完善我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机制的政策与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领导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强化公务员廉洁从政意识,正确运用好手中的权力,努力为基层和学校服务;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各项规定,落实党中央批准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规定。教育厅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责成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六)根据纠风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研究提出加强我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具体要求;

(七)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八)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接受省纪委的监督。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查办案件、治理行风、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条 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干部、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贯彻落实中央、省、厅党组印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应专题研究和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抑制和纠正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每年底向主管厅领导和教育工委(纪工委)办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根据主管厅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抓好落实;负责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根据主管厅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七)负责或受主管厅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及时汇报廉政谈话情况;

(八)具体指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本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作用,支持他们依据职责开展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向本单位领导和教育工委(纪工委)办负责。

第六条 教育工委(纪工委)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具体职责内容:

(一)根据中央、省和厅党组的指示要求,研究提出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厅党组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每年向厅党组报告一次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的阶段性的工作要及时总结,重要事项要随时报告请示;

(三)对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四)定期分析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沟通信息,加强协调;协助厅党组定期向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意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加强执纪办案,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处理工作;

(七)加强对厅机关、直属单位从源头预防、治理腐败等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报厅党组审议;

(八)负责厅党组责成办理和协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责任分工

第七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厅内相关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以下各专项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中央、省关于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负责执行领导干部用车、配车制度,会同计财处制定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规定,并负责具体落实,负责礼品登记和上交管理等项工作;

(二)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领导干部收入申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受理、登记等项工作;

(三)外事处负责压缩控制出国(境)团组、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在外事活动中接受礼品的登记上交工作,有关部门配合;

(四)计财处会同办公室负责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清理“小金库”、清理银行帐户、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项工作;

(五)教育工委(纪工委)办、办公室负责了解、报告学校的重大突发性政治事件等工作;

(七)教育工委(纪工委)办、计财处、基础教育处、督导室、办公室负责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

(八)人事处负责协助教育工委(纪工委)办落实“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查办涉及领导干部案件的规定;

(九)教育工委(纪工委)办负责组织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落实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禁止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规定。

第八条 中央、省有新的规定和工作任务时,将按内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职能、职责及时明确责任单位。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制追究

第九条 厅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厅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十条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厅领导和教育工委(纪工委)办、人事处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人事处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人事处在上报党组任命处级干部职务之前,要事先征求教育工委(纪工委)办的意见。

第十三条 厅机关党委在安排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时,要按中央、省有关规定,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工委(纪工委)办、机关党委负责对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建议厅党组或有关部门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违反中央、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应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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