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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54:48  浏览:8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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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电〔2008〕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等地发生了重大地震灾害,波及周边地区。为确保师生生命安全,迅速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和救治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受灾情况,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沟通,全面负责本单位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处置工作。

  二、各受灾地区教育系统要迅速组织力量,首先做好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尤其是要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作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迅速与当地政府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确认灾害预报,协助有关部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发布预防通知,宣传地震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四、各地可根据灾情和灾害预报,相应调整学校的教学安排,必要时可以采取停课等措施,组织学生紧急避灾疏散。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对于一时难以离校疏散的学生,要统一妥善安排到安全地区,并保持与家长的联系。要保持与在外实习学生的联系,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各学校要加强在校师生的安全保护,并注意学校水、电、气等主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和国家重要财产的保护,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治安事件。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灾情和工作情况。要及时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沉着应对,防止谣传、误传,引发恐慌情绪,维护学校秩序,保持学校稳定。重要情况请及时报教育部。

教育部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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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2009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和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2009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和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明政文〔2009〕14号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04〕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09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及公房租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明市区2009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在2008年度基础上上浮5%,调整为标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15元(砖混一等、一级地段),不同结构、层次和朝向的调节系数按明政〔1998〕7号文执行。

  二、三明市区2009年度竣工的职工集资建房的标内建筑面积按上述成本价执行,超标部分面积按同类地段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各项调节系数按明政〔1998〕7号文件执行)。

  三、三明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自2005年以来未调整过,目前市区已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通过配租廉租住房与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使剩余公有住房管理与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市区剩余公有住房计租面积调整为建筑面积,租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2009年度三明市区公有住房砖混一等、一级地段的基本租金调整为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不同结构和配套设施的住房基本租金详见附件。住房面积超标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砖混一等、一级地段市场租金为8.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地段、层次调节系数按明政〔1997〕14号文件执行,朝向、装修调节系数由产权单位确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有住房基本租金表.doc
 http://www.sm.gov.cn/zwgk/zxwj/zfbgswj/200902/P020090205596445934289.doc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建立无氟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建立无氟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建立无氟城市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保护臭氧层,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根据《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我市决定加快淘汰氟里昂,建立无氟城市。为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经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及有关部门组成天津市淘汰氟里昂工作推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制定天津市替代氟里昂制冷剂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公布替代产品目录,规范替代管理工作,负责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冷维修点
的氟里昂替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加大保护臭氧层、节能增效和提高大众环保意识的宣传力度,并适时召开各种类型的替代技术推广会,宣传指导替代氟里昂工作,加速推动新型无氟制冷剂在我市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为使我市淘汰氟里昂制冷剂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由天津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我市淘汰氟里昂制冷剂的技术依托单位之一,负责我市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汽车空调和家用冰箱、冰柜、空调替代氟里昂制冷剂的技术人员培训,为我市建立无氟城市提供技术服务

第六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所有在用的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汽车空调和家用冰箱、冰柜、空调等所用的含氟里昂制冷剂,必须逐步更换为符合国际制冷行业ASHRAE标准和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计划项目的A类(强制性)技术和产品
。为方便用户,不增加用户负担,在替换氟里昂制冷剂的过程中,推广使用不需要更换原有设备、润滑油、并具有节能效果的新型非氟里昂制冷剂。
第七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氟里昂制冷剂的项目:禁止所有从事经销活动的单位、个人新订购、新储存含氟里昂的制冷剂及含氟里昂制冷剂的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汽车空调和家用冰箱、冰柜、空调;所有新建、扩建的工业及商业项目,其制冷设备必须使用
非氟里昂制冷剂。
第八条 我市淘汰氟里昂制冷剂计划时间:
(一)家用冰箱、冰柜、空调: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充灌含氟里昂制冷剂。目前仍然正常运转无须补充制冷剂的,可继续使用;但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必须更换成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新型非氟里昂制冷剂。
(二)汽车空调:至2001年底在用汽车空调完成替换氟里昂制冷剂;2000年7月1日后出厂的新车空调不得使用氟里昂制冷剂。
(三)工业及商业用中央空调及冷冻冷藏设备,2002年底前淘汰氟里昂制冷剂。在用工业及商业用中央空调和制冷设备因制冷剂泄漏的,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充灌氟里昂制冷剂。必须更换成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新型非氟里昂制冷剂。
(四)从2005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禁止使用含氟里昂的制冷剂及其他物质。
第九条 使用其他消耗臭氧层物资(如溴氟烷、四氯化碳、甲基氯纺、甲基臭、氢氯氟碳等)的单位,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逐步淘汰使用。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0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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