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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2:23:07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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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是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主管机关。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设在开发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管理工作(市经贸委和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以下简程合同、章程)的起草和签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 向审批机构报送合同、章程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文件、证件: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经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包括附件)、章程;
(四)合营各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董事简历;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第五条 审批合同、章程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及我市经济发展规划;
(三)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明确,是否贯彻了平等互利的原则;
(五)合同、章程是否依法成立。

第六条 审批机构在第四条所列文件资料齐全之日起二十日内,按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批准或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合同、章程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

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到批准证书后,应在三十日内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办理),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经营期内,其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合营对象、董事会的组成、法定地址等合同、章程的重要内容变更,应经原审批机构审批,并到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如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一百八十日,向审批机构报送由合资、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审批权限予以批复或转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满,或在经营期内出现法律或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需要解散时,应由企业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投资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合同、章程审批,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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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直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直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1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业:

《河池市市直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河池市市直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

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通过处置、租赁、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执收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政府拥有所有权和投资兴建的公园、景点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建筑物等)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利用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政府信誉、信息和技术资源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出租、出让、转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执收单位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扣除应缴税费后,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将应缴资金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行为。

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所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执收单位处置、租赁国有资产(资源)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开展对外投资和担保活动,应当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本办法出台前,执收单位已投入租赁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资源),执收单位应当及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补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条 执收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资源),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资源),应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首次投入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资源),按照有关竞价程序,实行公开挂牌竞价出租,经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确认后,执收单位方可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合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二)对已出租经营的国有资产(资源),待原合同经营期满,经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或中介评估机构对租金重新进行价格评估认证后,原承租户可按评估认证价格实行协议续租,合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原承租户放弃续租权利的,按前款规定实行公开挂牌竞价出租。

(三)对租赁国有资产(资源)临时用于短期宣传促销等经营活动,并且规模较小、经营时间较短的,遵照物价部门确定的市场指导价,授权执收单位简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具体办理出租、出借审批手续,以提高工作效率。

国有资产(资源)租赁合同文本统一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未经市财政局审批,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资源)的经营属性和用途,不得改变或自行续签租赁合同、预支租金或押金,或变相转移资产(资源)等。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投入租赁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资源)应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定期对账。执收单位要根据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提供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缴数据和有关会计资料,登记辅助账簿,建立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收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如实提供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支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市财政局委托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有关单位征收的,财政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将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和决算。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支出和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支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协调解决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鼓励执收单位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有偿使用活动,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资源)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对产权属执收单位所有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办法征收政府统筹资金后,市财政局应将其余部分拨付执收单位用于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资源)的维护管理以及弥补执收单位公用经费的不足等支出。

对产权属政府所有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市财政局应当按一定比例核拨执收单位用于征收成本支出。对征收成本不能在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的,由财政预算另行安排执收经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参与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政府和企业合作开发建设取得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益归政府和企业共同所有。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执收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意见

教基一厅〔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全过程,发挥时事教育对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作用,提高中小学时事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现就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以当前国内外形势、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热点问题为主要内容的时事教育,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予以加强,必须遵循中小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不断创新。
  开展时事教育,对于中小学生了解国情世情,了解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的成就和进程,感受到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更客观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周围事物和世界,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信念,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胸怀祖国、放眼世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
  当代中小学生成长在一个大发展大变革的时代,越来越关心国家发生的事、世界发生的事。由于信息传播速度更加迅捷、传播渠道更加多样、传播范围更加广泛,他们获得的信息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快。引导广大中小学生深入了解发生的重大事件本质,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十分重要和紧迫。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实效。
  1.加强资源开发建设。各地宣传、教育等部门和中小学要用好国家主流媒体的新闻报道,结合本地本校学生的实际开发时事资源,满足开展时事教育的需要。中宣部和教育部将根据中央关于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的部署,指导做好时事教育资源的开发。在继续指导编辑使用好《时事报告(中学生版)》基础上,编写《时事报告(小学生版)》。指导编辑出版《时事课堂》等音像期刊,供学校开展时事教育教学使用。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长、教师的形势政策和国情教育,在组织校长、德育课程教师和班主任培训时,要安排时事教育的内容,提高他们开展时事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教育部将在校长、德育课程教师和班主任国家级培训中,安排时事教育的内容。
  3.改进教育方式方法。要根据不同学段学生年龄特点,采取学生喜闻乐见、富有启发的方式进行时事教育,多采取音像等更加直观、生动、形象的呈现方式,还可组织学生到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现场教学,提高时事教育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4.落实时间和经费保障。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德育课、晨会、班团队会、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以及其他开展集体教育活动时间,对学生进行时事教育。要提供必要的经费,确保时事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对中小学时事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全国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精心安排好学校的时事教育工作。中小学要将时事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有人负责,有实施办法。
  2.加强协作。各地教育、宣传部门要主动联系文明办、关工委,密切配合,为中小学开展时事教育提供物质资源和人力保障。倡导邀请地方党政领导为学生做形势报告,鼓励“五老”人员及其他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为学校开展时事教育提供帮助。
  3.加强督导。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开展时事教育的督导检查,形成制度。要将中小学开展时事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作为督导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部门对中小学德育工作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学校要把时事教育开展情况作为评价德育课程教师和德育干部的重要指标。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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