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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14:09  浏览:9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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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8〕6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宜春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遏制非法采砂活动,保障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河砂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现场监督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打击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港航、海事、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采砂船舶的建造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实行许可的基本依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管赣江河段采砂规划的编制按《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市管袁河、锦河、潦河的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在充分考虑防洪和通航安全,符合河道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的基础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控制。
  第八条 禁采区的确定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此外,还应包括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水域。
第九条 禁采期的确定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可采期、年控制开采总量、控制开采高程及深度、控制采砂船只数量等应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河砂可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临时划定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河砂可采区内因航道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临时划定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临时划定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的,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许可,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河段:
(一)南潦河自奉新县城(含县城)以下至安义县交界处;锦河干流自危坊以下万载、宜丰、上高、高安、丰城河道(段);袁河自萍乡交界处以下至赣江入口处袁州、樟树河道(段);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省管赣江河道(段)。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属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河道(段),并监管本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属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段)。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辖区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不同的管理权限进行许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
  (二)符合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六)无违法采砂记录;
  (七)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向采砂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采砂作业区域地形图;
(五)河砂开采作业方式及弃料处理方案;
(六)采砂船舶的有关证书;
(七)河道采砂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
(八)其他有关资料。
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采砂河段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工程设计等相关资料。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收到河道采砂申请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河道采砂申请进行审查。属县本级管辖的河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市管河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抄告同级海事、港航、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即时进行公告。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开采的,采砂单位或个人应重新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有偿取得,河道采砂权拍卖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有序实施。
省管赣江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管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级财政、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
第二十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采砂权通过竞标、竞拍取得的,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征收管理按照《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河砂资源开采

第二十一条 凡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从事开采活动。
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均应当集中停放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停放地点。
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必须遵守“定点、定时、定船、定量、定功率”的开采原则,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采工艺,禁止破坏性开采砂石资源。
赣江河道的采砂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750kw,其他市管河道的采砂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75kw。
第二十三条 河道采砂必须遵守防洪安全、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航道、航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采砂中发现属国家规定的保护文物和古迹、水下珍稀动物等,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河道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听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开采河砂不得损坏水工程、行洪防洪和水文、水质监测以及通信、照明设施。
开采后的弃料,应及时处理,保持河道底坡平顺,无坑无沱,符合整治要求。
第二十六条 运砂船舶不得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
第二十七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河堤、河岸兴建吊砂设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保护环境、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航运安全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等情况有责任和权力进行检查监督。
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报告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触犯刑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供电部门不得为其河道采砂设施供电。违规供电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按河道采砂规划要求,严格控制采砂船舶的建造数量,新建采砂船舶的审批数量应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舶、机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舶、机具等工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或者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运砂船舶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在河道内行驶的运输船舶载有河砂,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扣押的采砂船舶、机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应当妥善保管,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没收的采砂船舶、机具等工具,可以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难以拍卖或者无法拍卖的,可以就地拆卸、销毁,在拆卸、销毁的过程中应当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不随采随运,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在河道内堆积的砂石、废弃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缴纳的保证金,并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10%至2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违规兴建吊砂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除责令其负担与损毁设施价值等额的经济赔偿外,按经济损失的3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停放地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10月30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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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保证资质审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一步强化评价机构依法开展评价工作,提升对评价机构技术人员及评价能力的要求,我部组织对《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卫办法监发[2003]55号)等2个文件进行了修订,并依据审定条件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现将《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领导,保证资质审定工作的有序开展,要明确资质审定程序及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部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受理、资料审查、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和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分别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申请的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作,并作为技术评估单位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卫办法监发[2003]55号)和《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审定工作程序.doc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审定标准.doc
审定条件.doc


附件1
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一、 申报与受理
第一条 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应向卫生部指定的受理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简介;
6、实验室有关资料;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9、曾经完成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
第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可向卫生部指定的受理单位索取或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jdzx.net.cn)。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第三条 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第四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由资料接收人和呈递人双方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资料接收单》(附录2)签字,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一份交申请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
第五条 受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和复核人签字。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单位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专家评审期限。受理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报卫生部,一份交技术评估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受理通知书应加盖受理单位公章。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单位应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录3)。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原因,并加盖公章。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报卫生部,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六条 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的5日内,将申请资料(复印件)及受理通知书转送卫生部指定的技术评估单位。
二、 技术评估
第七条 技术评估包括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第八条 技术评估单位在收到受理单位转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在15天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受理单位联系。
第九条 技术评估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日期。
第十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6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考核,并完成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2~3天。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考核所需考核样品、有关资料和表格。现场考核盲样应经过实验室比对或人员比对,或采用标准物质,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于考核前交接给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 现场考核专家组由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由卫生部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卫生部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对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技术上负总责。
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在现场考核前2日将专家组人员组成情况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对专家组成员有异议,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估单位应安排1名工作人员具体承担考核专家组与申请单位有关现场考核的联络工作,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组应按照审定标准,依据现场考核计划,对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考核。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支持。
第十四条 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
(一)模拟评价试题、考核样品的交接。考核组成员到达申请单位后,及时与申请单位进行考核样品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模拟试题的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二)召开现场考核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技术评估单位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介绍考核专家组成员和分工;
2、宣布现场考核日程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3、申请单位负责人报告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4、申请单位介绍资质审定准备工作情况。
(三)书面考试。考试方式为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参加书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申请人数的80%,管理人员、评价人员、检测人员分别答卷。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
(四)模拟评价。申请单位组织评价人员写出模拟评价报告。模拟评价报告应在48小时内提交。
(五)考核样品。申请单位应组织检验检测人员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48小时内提交检测报告。
(六)口试。由考核组从参加书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抽取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口试。
(七)资料审查。由考核专家按照分工分别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进行记录: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资格证明;
2、职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原始记录及检测(监测)报告;
4、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申请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的,还应审
查卫生部规定的对大型辐射装置的审查意见;
5、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
6、现场考核应审查的其他资料。
(八)实验室考核内容
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
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置、标识、使用记录;
3、实验室环境及警示标识设置;
4、样品保管;
5、人员操作技能;
6、现场考核专家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九)召开现场考核专家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和技术评估单位工作人员。会议由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现场考核专家分别报告书面考试、资料审查、实验室考核、样品分析等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2、填写现场考核表;
3、起草技术评估报告;
4、按照审定标准给出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
(十)召开现场考核反馈意见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考核专家组成员、技术评估单位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考核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考核专家组组长宣读技术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
2、考核专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第十五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在结束现场考核之日起5日内将考核原始记录、技术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移交受理单位。技术评估报告应由考核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经技术评估单位认可后加盖技术评估单位公章。
三、 报批和批准
第十六条 受理单位对技术评估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通过”的,受理单位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并将资料上报卫生部批准。审核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建议不批准”。
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受理单位应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附录4)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复核及现场复核时间。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要求整改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受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资料复核和现场复核由原现场技术考核组成员完成,并提出复核意见。
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做出审核结论,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卫生部。
第十八条 卫生部在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卫生部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在接到卫生部批复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证书印制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有关文件归入档案备查。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凭“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受理单位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领取证书时,申请单位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交回受理单位,并在资质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通过卫生部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卫生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对卫生部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受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未通过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1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
四、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资质证书的,应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资质证书期间,应暂停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受理单位申请续展,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申请表》(附录5)。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审定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附录1:
卫职技申字( )第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写 说 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5、“申请证书级别”一栏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甲级”或“乙级”,申请其他项目的不填此栏。
6、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简介;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5)实验室有关资料;
(6)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7)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7、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日期 注册经费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联系人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申请证书级别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资料接收单
申请单位名称
申 请 项 目 申请级别
申 请 类 别 初次申请 □ 年检 □ 抽检 □ 续展 □
申请单位地址 邮 编
申请单位电话 联系人
提交资料:□ 1、申请单位简介□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5、实验室有关资料□ 6、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7、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8、承诺书□ 9、其他
申报者(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受理单位填写:
经审核,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与上述申报资料一致,予以接收。申请表编号:卫职技申字( )第 号接收者(签字):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注: 1. 本表一式两份,受理单位和申报单位各执一份。
2. 申请单位凭本表查询资料受理情况和领取受理通知。
3.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单位自申请之日起5日后领取受理或未受理通知单。
4. 受理查询电话:64047878
附录3:
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核,你单位 年 月 日申报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资料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
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4:
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



你单位受理编号为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已经卫生部审核。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下述整改意见向受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予受理。
具体整改意见如下: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5:
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写 说 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
5、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
(3)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现有仪器设备清单
(5)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6、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资质证书号
证书级别 有 效 期 年 月 至 年 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提交资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 □ 3.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现有仪器设备清单□ 5.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6.其它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


目 录


一、职业卫生考核项目及内容
二、放射防护考核项目及内容
三、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判定标准
四、放射防护评价机构判定标准






















一、职业卫生考核项目及内容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与方法
1.组织机构 法人资格 *法定代表人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
部门(科室)设置 相关部门设置文件
*评价部门
*质量管理部门
检验部门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后勤保障部门
负责人任命文件
岗位职责 *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
质量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校核人
*质量监督员
评价、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授权签发人
经费保障 台帐及经费保障措施
2.人员 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质量控制) *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不得外聘、有上岗资质
职称证书、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在职证明
评价、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检测人员不得少于5人(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的经历,高级技术职称1人以上)
卫生工程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技术职称1人以上)
*公共卫生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的经历。高级技术职称2人以上)。
*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专业技术工作总人数的20%(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的经历,经培训考核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 *申报单位必须具有10名以上经卫生部指定单位组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评价、检测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证明,资格证书
技术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组织实施及相关证明材料
现场笔试考核 管理人员4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以上
评价人员4人以上
检测人员4人以上
*参加考试人员不得少于申请人数的80% (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总人数不得少于12人
*现场考试人员合格率达到90%
3.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配备 见附录1
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证书和标识
自行编制校验和检验的资料
仪器设备管理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检定期间运行核查
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仪器设备档案
仪器设备放置
精密仪器和加热设备隔离放置
4.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 评价
检测
质量管理
档案管理
评价和检测工作场所的管理制度或规定
安全卫生设施管理 评价和检测工作场所的水、电布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尘、毒分析室具备有效的防护设施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能力 检测方法依据 *国家标准方法
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方法
国际标准方法
非标方法确认
检测能力 申报材料中提供的项目检测能力
*计量认证项目
抽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或相应证明资料(10-20份)
物理因素检测项目见附录2,重点检测项目应达到75%
*化学因素检测项目见附录2,重点检测项目应达到60%
操作规程及运行 物理因素操作规程
有毒化学物(化合物、粉尘)操作规程
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的规范性
*采样记录
*可溯源性
数据处理
原始记录归档情况
检测与评价报告 *报告的规范性
评价依据
引用标准
现场操作考核 *现场检测操作
采样操作
采样记录规范性
*检测评价报告
考核样测试 *6个考核样定量检测(有机化合物样品2个、非金属化合物1个、金属元素样品2个和农药样品1个)。考核样应当全部合格。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评价能力 *抽查5份不同行业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其中至少应有2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评价目的、依据、范围、程序、方法
评价内容
工程分析
*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危害程度评价
健康影响评价(健康监护、生物检测)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
职业病危害管理措施评价
评价结论
评价过程管理 委托协议书
评价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现场调查与实施
评价资料的收集与分析
评价报告书的审核
原始资料 *可溯源性
准确性
完整性
现场模拟考核 卫生工程口试
卫生工程测试及测试报告
*评价报告书质量
评价过程管理
原始记录
7.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手册
*程序性文件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记录表格、报告
文件控制 文件受控制度
*受控文件保管措施
质控措施
质量管理措施
监督记录 设置专职质量监督员和专职质量监督员的任命文件及职责
校核
*质控监督记录
抱怨记录
注:有*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




二、放射防护考核项目及内容
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组织机构及办公场所 1* 法定代表人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
2 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3* 固定的办公场所
4 相应的技术服务设施及环境
5 机构和岗位设置
6 人员职责
人员 7 有与其申请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8 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开展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9*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10 申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
11*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放射防护),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12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放射防护),放射防护评价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不得少于5人
13*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放射防护),放射防护评价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10人
14*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15 现场考试人员比例
16* 现场考试人员合格率达到90%
17 管理人员口试成绩
18* 专业技术人员口试成绩
仪器设备 19 申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应具有申请检测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见附录3)
20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的,应具有开展项目需要的仪器设备(见附录3);共享仪器应提供合作协议或合同书
21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22 用于计量的检测仪器设备应按要求在投入使用前经过检定、校准或校验,并贴有相应的状态标志。对于自校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23 主要仪器设备应建有档案,收集有购置、验收、检定校准、使用和维修等有关资料。进口仪器设备说明书的使用方法部分应当有中文译文
检测工作 24 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必要时应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25 应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管理。应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26 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规范,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应按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或保存
27 积极采取包括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有证标准物质在内的各种质量控制措施。有参与技术比对等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或记录
28* 考核样品检测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
29 检测操作规范、熟练
工作场所 30 工作场所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制订有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31 放射性样品应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处理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32 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3 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建设项目评价 34* 抽查4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其中预评价报告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各两份
35 评价报告书的委托协议书或合同
36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检测原始记录
37 评价报告书编制过程管理证明文件
38 评价报告书格式与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9* 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对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40 现场模拟评价报告书中源项分析、防护措施等部分,要求分析全面、准确,防护措施符合放射防护原则
质量管理 41* 质量手册
42 程序性文件
43 作业指导书
44 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45 授权签字人任命文件
46 设置有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47 质量控制记录
48 抱怨记录
注:序号有*者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


三、职业卫生判定标准


评估结论 关键项 一般项
通过 全部符合 不得有不符合,基本符合1-5项(含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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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水利部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96.12.18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18日水利部印发)
1 总 则
1.0.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是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项目
建议书被批准后,将作为列入国家中、长期经济发展计划和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
依据。为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的原则、基本内容和深度要求,特制定
本暂行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需报送国家计委审批的中央和地方(包括中央参与投资)
新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不同类型的工程,应根据
任务特点对本规定的条文内容进行取舍。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可适当简化。对影
响立项的关键问题和利用外资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可根据需
要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充要求,适当增加工作内容和深度。按国家基建程序规定应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其编制内容和
深度要求,可参照执行。
1.0.3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的总要
求,在经批准(审查)的江河流域(区域)综合利用规划或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提出
开发目标和任务,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勘测工作,并在对资金筹措
进行分析后,择优选定建设项目和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和建设时间,论证工程项
目建设的必要性,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1.0.4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
和水利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1.0.5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
利水电勘测设计部门编制。项目业主应承担所需编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1.0.6 项目建议书应按本暂行规定第2~12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将“建设的
必要性和任务”列为第1章,依次编排。
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
2.1 项目建设的依据
2.1.1 概述项目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和自然、地理、资源情况,社会经济现状
以及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利水电建设的要求。
2.1.2 概述项目所在地区水利水电建设现状及其近、远期发展规划对项目建设
的要求。
2.1.3 说明项目所依据的流域(区域)综合利用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2.1.4 概述规划阶段方案、比选结果和规划成果审批意见。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2.1 阐明项目在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规划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防洪治涝。应阐明本地区历史上发生的重大洪涝灾害情况及对地区经济和
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地区防洪治涝工程设施现状及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提高
防洪治涝能力的要求。
(2)河道整治。应阐明本地区河道(河口)演变情况及地区经济发展和人类活
动对河道的影响,河道整治工程设施现状,河道、河口水网区现有主要问题,根据
地区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和河流水沙特性,分析治理河道、河口的条件与要求。
(3)灌溉。应阐明供、受水区水资源平衡状况,受水地区农业生产现状,发生
的主要旱灾和渍、碱害情况及特点,对农牧业生产的影响,灌溉用水、节水、排水
工程设施现状,农业节水目标及中长期供水需求预测,灌区地下水状况,并分析地
区农牧业发展对灌溉及排水的要求。
(4)城镇和工业供水。应阐明供、受水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及水质状况,受水地
区工业和城镇用水、节水和供水设施现状。根据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供水
需求预测和节水目标,分析受水地区对供水工程的要求。
(5)跨流域调水。应按城市供水、灌溉、水力发电、通航等一项或多项任务,
逐项分别阐明兴建工程的要求。
(6)水力发电。应阐明本地区动力资源情况。根据电力工业现状、地区电力系
统发展规划和供电需求情况,分析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水电项目的需求。
(7)垦殖。应阐明本地区滩涂淤变情况及对人类活动的影响,土地利用和垦殖
现状。分析滩涂淤变趋势,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和垦殖总体规划,分析研究地区对垦
殖的要求。
(8)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有通航过木要求时,应阐明本地区已有航运和漂木设施
的能力及工程现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对客货运量和漂木量增长的预测,分析研究
发展通航过木工程的条件和要求。
2.2.2 根据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任务要达到的目标,在流域(区
域)综合利用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研究工作,对所在地
区功能基本相同的项目方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阐明各项目方案的优缺点,论述推
荐本项目的理由。
2.3 项目建设的任务
2.3.1 阐述本项目的建设任务,对于多目标开发利用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政策
和总体效益优化原则,分析研究各部门对本项目综合利用方面的要求,结合工程条
件,考虑本项目在流域和地区规划中的作用,提出项目的开发目标和任务的主次顺
序。
2.3.2 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分别拟定近期和远期的开发目标与任务。
2.4 附图
(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比例尺:1:500000~1∶2000000)。
(2)工程项目所在河流(河段)开发现状及规划示意图(比例尺:1∶10000~
1∶1000000)。
3 建设条件
3.1 水 文
3.1.1 简述工程所在流域(或区域)自然地理、水系及现有水利工程概况。
3.1.2 简述工程地点的气候特性和主要气象要素的统计特征值。
3.1.3 简述工程地点及其附近河段的水文站网和基本资料情况。
3.1.4 径流:
(1)简述工程区域内的地表、地下径流的来源、范围和补给方式。
(2)提出天然年、月径流系列,并作系列代表性初步分析,必要时进行系列的
插补、延长。
(3)初步确定径流统计特征值,简述本流域径流的时空分布特征。
(4)对灌溉和供水工程应简述地下水补给量、可开采量、水质状况及其分布情
况。
(5)对供水和水电工程应提出枯水径流初步分析计算成果。
3.1.5 洪水:
(1)简述工程区域的暴雨和洪水的成因、特性及其时空分布情况。
(2)简述对工程设计有影响的历史特大暴雨和洪水的范围、量级及重现期。
(3)简述洪峰、洪量的还原及插补延长方法,系统的统计原则和代表性分析,
并进行频率分析。
(4)简述工程设计洪水的推求方法。对下游有防洪要求的工程应进行地区洪水
组成分析,初步确定设计洪水成果。
(5)简述施工设计洪水系列的统计原则,初步确定施工设计洪水成果。
(6)无实测洪水资料时,可用暴雨资料推求设计洪水流量,提出初步成果。
(7)平原排水工程,可用实测流量资料或暴雨资料推求设计排涝流量。
3.1.6 对多泥沙河流需简述工程地点泥沙的主要来源,统计(或估算)多年平
均输沙量和特征值。
3.1.7 提出工程设计代表断面的水位流量关系。
3.1.8 其他水文要素:
(1)简述工程地点河流的水质状况及其特征。
(2)有冰凌危害的河段,应简述本河段冰凌特性。
(3)有潮汐影响的河段,应初步确定潮汐水位统计特征值、潮汐流向、流量及
影响时间。
(4)对裸露水面较大的输、蓄水工程,应考虑水体蒸发影响,初步统计(或估
算)工程地点的水面蒸发值。
3.1.9 对跨流域调水工程,应按调出区(水源区)和调入区(受水区)分别简
述与本工程有关的水文气象概况。
3.2 地质
3.2.1 简述工程已完成的地质勘察工作项目与工作量。
3.2.2 简述工程区域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构造稳定性,并初步确
定工程场区地震基本烈度。
3.2.3 简述水库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溶发育特征、物理地质
现象和水文地质等基本地质环境,初步分析库区可能存在的渗漏、库岸稳定、浸没
、固体径流来源、诱发地震等工程地质问题。说明水库工程区内有无重要矿产及古
文化遗址。
3.2.4 简述闸坝工程枢纽地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物理地质现象
、岩溶规律、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特性等。
初步分析可能存在并影响岩基承载能力、抗滑稳定、渗透稳定、渗透流量以及
边坡稳定等主要地质问题,应着重说明岩体风化卸荷、软岩、软弱结构面、大断层
等工程地质特性。
初步分析可能存在并影响土基承载能力与稳定性、渗透稳定、振动液化、胀缩
性、湿陷性、冻胀性等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应着重说明软土、膨胀土、湿陷性黄
土、粉细砂土等工程地质特性。
3.2.5 简述输(排)水和引水发电工程线路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
物理地质现象和水文地质等情况,初步分析可能存在并影响输(排)水和引水发电
工程(包括明渠、隧洞和其他地下洞室)的成洞条件和边坡稳定性等主要工程地质
问题。
3.2.6 简述堤防河道整治(滩涂围垦)工程沿线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水文地
质情况和岩土工程特性,初步分析可能存在的堤基稳定性、砂层液化及堤内浸没等
工程地质问题。
3.2.7 简述灌(排)工程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以及水文地质情况,初步分析
和预测工程区可能存在的土地盐渍化、黄土湿陷等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3.2.8 简述天然建筑材料的产地、储量、质量和开采条件。
3.2.9 对各工程比较方案的工程地质环境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初步评价
意见。
3.3 其他外部条件
3.3.1 分析项目所在地区和附近有关地区的生态、社会、人文环境等外部条件
及其对本项目的相互影响。
3.3.2 分析其他行业对本项目的要求,收集有关报告和技术文件。
3.3.3 说明有关部门和地区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协作关系以及有关协议。
3.3.4 说明本工程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基本建设在建规模简
要情况。
3.3.5 说明在本地区水利发展五年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中,该工程项目所处的
开发次序。
3.3.6 说明有关其他部门、地区影响该工程立项的因素。
3.3.7 说明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确定的意见。
3.4 附图
(1)水系图。
(2)区域地质图或略图(比例尺:1∶50000~1∶200000)。
(3)水库工程地质图或略图(比例尺:1∶10000~1∶50000)。
(4)主要建筑物工程地质平面图和地质剖面图或略图(比例尺: 1∶2000
~1∶10000 )。
(5)天然建筑材料产地分布范围图(比例尺:1∶10000~1∶50000)。
4 建设规模
4.1 通则
4.1.1 对规划阶段拟定的工程规模进行复核。
4.1.2 在确定单项任务的工程规模时,应分析对其他综合利用任务的影响。必
要时,应为以后的综合利用开发留有余地。
4.1.3 对多泥沙河流应分析泥沙特点及对工程的影响,初拟工程运行方式。有
冰凌问题的工程,应分析冰凌特性和特殊冰情对工程的影响,初拟相应的措施。
4.1.4 说明有关分期建设的要求及其原因。
4.1.5 通过初步技术经济分析,初选工程规模指标。
4.2 防洪工程
4.2.1 分析防洪保护对象近、远期防洪要求,初步确定不同时期的防洪标准,
初选防洪工程总体方案以及工程项目规模。
4.2.2 河道与堤防工程:
(1)初步确定各河段安全泄量和控制断面设计水位。
(2)研究洪水特性及排涝要求,初选河道治导线、堤线、堤距、行洪断面型式
,以及重要的河控节点。
(3)对感潮河段,应考虑潮位对行洪的影响。
4.2.3 水库工程:
(1)根据防洪工程总体方案,初拟水库工程的防洪运用方式和泄量。
(2)初选水库防洪库容、防洪高水位、总库容和汛期限制水位。
4.2.4 行、蓄、滞洪区:
(1)初拟行、蓄、滞洪区的控制运用原则,初选分洪口门位置、分洪水位和流
量以及隔堤布置。
(2)初步确定行、蓄、滞洪区的范围,初选行、蓄、滞洪区设计水位与相应库
容,提出行、蓄、滞洪区生产、安全建设安排的总体设想。
4.3 治涝工程
4.3.1 初步确定治涝区范围、治涝标准和治涝措施,初选治涝工程总体布置方
案。大型涝区应初拟治涝分区。
4.3.2 初选治涝骨干沟道(渠道)的排水流量和水位。
4.3.3 分析洪水期向外河排水时受外河水位及潮位顶托的影响,初拟相应的措
施。
4.3.4 采用抽排方式时,初选泵站装机容量、设计流量及扬程。
4.4 河道整治工程
4.4.1 初步确定河道的治理河段。
4.4.2 初步确定治理河段的治理标准,对河道洪水流量进行断面复核,初选治
理河段的设计水(潮)位、设计流量和设计河宽。
4.4.3 研究河流、潮流水文特性和河床、河口演变规律及河势发展趋势,结合
考虑岸线利用问题,初选治导线和河道整治工程总体布置方案,初选重要河控节点
的位置。
4.4.4 初拟治理工程分期实施方案。
4.5 灌溉工程
4.5.1 分析灌溉水源可供水量,初步确定灌区范围和总灌溉面积,初拟灌区开
发方式、设计水平年和灌溉保证率。
4.5.2 初拟灌区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制度,分析灌溉定额,初步确定灌溉需水
量和年内分配过程。
4.5.3 初选灌区灌溉系统整体规划和工程总体布置方案。
4.5.4 初选骨干渠道的渠首设计水位和设计引水流量。
4.5.5 初选引水枢纽及泵站等水源工程的设计引水流量、扬程及装机容量。
4.5.6 以水库为水源工程时,初选水库正常蓄水位、最低引水水位、灌溉调节
库容和总库容,初拟引水方式。
4.5.7 分析灌区排水条件和排水方式,对有排渍、改良盐碱要求的灌区,初拟
排渍、改碱标准及排水工程措施和规模。
4.6 城镇和工业供水工程
4.6.1 初步确定工程供水范围、主要供水用户,初拟设计水平年和供水保证率

4.6.2 分析水源可供水量和水质状况,初选供水工程总体布置方案,初步确定
引水工程设计引水流量、年引水总量。
4.6.3 以水库为水源工程时,初选水库的正常蓄水位、最低引水水位、调节库
容和总库容,初拟引水方式。
4.6.4 初选主要输水、扬水、交叉建筑物的规模。
4.7 跨流域调水工程
4.7.1 初步确定工程总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分期实施顺序。
4.7.2 分析水源条件,初步确定适宜的调水量、相应的水源工程以及补偿工程
措施和规模。
4.7.3 初步确定调水量在地区和部门间的分配,初拟输水工程、调蓄工程布置
及规模。
4.8 水力发电工程
4.8.1 分析供电范围和电站在电力系统中的任务、作用,初拟设计水平年和设
计保证率。
4.8.2 初选水库正常蓄水位、死水位、调节库容和总库容,初拟其他特征水位

4.8.3 初选装机容量,提出电站的保证出力和多年平均发电量指标。
4.9 垦殖工程
4.9.1 初步确定垦殖区范围和垦殖面积,初拟开发利用方式。
4.9.2 分析可利用的供水水源条件、水量及其保证程度。
4.9.3 初步确定防洪、防潮设计标准,初选工程总体布置方案,初拟垦殖区灌
溉、排水体系。
4.9.4 初选挡水堤、围堤、涵闸等工程位置和规模。
4.10 综合利用工程
4.10.1 综合利用水库按各综合利用任务的主次顺序,分析不同任务对水库水
位、库容的要求,初拟水库运用方式,初选水库的正常蓄水位、防洪高水位和总库
容,初拟其他特征水位。
4.10.2 对具有综合利用和综合治理任务的其他枢纽工程,应按各项任务的主
次顺序,协调各建筑物之间的关系,初拟整个枢纽工程的运用方式,初选各建筑物
的设计流量和水位。
4.10.3 有通航、过木要求的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应根据设计水平年通航、漂
木发展需求及过坝(闸)运量,初选通航、过木建筑物规模。
4.11 附图
(1)工程项目总体布置图(比例尺:1∶1000~1∶200000)。
(2)有分期建设要求的分期建设布置图(比例尺:1∶1000~1∶200000)。
(3)供电范围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现状及远景)(比例尺:1∶1000~1∶2
00000)。
5 主要建筑物布置
5.1 工程等别和标准
5.1.1 根据初选的建设规模及有关规定,初步确定工程等级及主要建筑物级别
、相应的设计洪水标准和地震设防烈度。
5.2 工程选址(选线)、选型及布置
5.2.1 根据规划阶段初拟的工程场址(坝址、闸址、厂址、洞线、河线、堤线
、渠线等)的建筑条件、工程布置要求、施工和投资等因素以及必要的补充勘探工
作,初选工程场址。
5.2.2 初选主要建筑物基本形式,对工程量较大或关键性建筑物作方案比较,
初拟次要建筑物的基本型式。
5.2.3 根据初选(或初拟)的建筑物型式,经综合比较,提出工程总布置初步
方案。
5.3 主要建筑物
5.3.1 简述主要建筑物初定的基本布置、结构形式、控制高程、主要尺寸及结
构、水力学核算成果,初选地基处理措施。对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筑物宜作重点分
析研究。
5.4 机电和金属结构
5.4.1 根据动能参数和装机规模,初拟水轮发电机组或水泵电动机组的单机容
量、机组台数和机型。
5.4.2 初拟输配电工程的规模,初步提出接人电力系统的供电或送电方向、进
出线电压、回路数和输配电距离,初拟电气主接线。
5.4.3 初拟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的规模、形式及布置。
5.5 工程量
5.5.1 分项列出工程各建筑物及地基处理的工程量。
5.5.2 分项列出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的工程量。
5.6 附图
(1)工程总平面布置图(比例尺:1∶1000~1∶2000)。
(2)主要建筑物平、剖面图(比例尺:1∶500~1∶1000)。
(3)大型长距离调水总干渠纵断面图(横向比例尺:1∶5000~1∶10000;纵
向比例尺:1∶500~1∶1000)。
6 工程施工
6.1 施工条件
6.1.1 简述工程区水文气象、对外交通、通信及施工场地条件。
6.1.2 初步提出施工期通航、过木、供水及排水等要求。
6.1.3 简述主要外购建筑材料来源及水、电、燃料等供应条件。
6.1.4 简述天然砂砾料、石料、土料等来源、开采和运输方式。
6.2 施工导流
6.2.1 初拟施工期导流标准及流量、导流渡汛方式、导流建筑物形式和布置,
估算相应的工程量。
6.3 主体工程施工
6.3.1 初拟主体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主要施工设备。
6.4 施工总布置
6.4.1 初拟对外交通运输方案、场内主要交通干线布置。
6.4.2 初拟施工总布置方案。
6.5 施工总进度
6.5.1 简述施工进度安排原则,初拟施工总进度及控制性工期。
6.5.2 简述分期实施意见。
6.5.3 估算需要的主要建筑材料数量和劳动力等。
6.6 附表
(1)主要工程量汇总表。
(2)施工总进度表。
7 淹没、占地处理
7.1 淹没、占地处理范围及主要实物指标
7.1.1 通过查勘和对地形图、工程布置图的分析,初定水库淹没(包括塌岸、
浸没等)、工程占地处理范围。
7.1.2 简述受淹没和工程影响的农村部分实物指标,包括人口、房屋、耕地、
果园、林地、牧草地等。
7.1.3 简述受淹没和工程影响的城镇、集镇的规模(人口、占地)、受淹没影
响程度,并说明迁建规模及实物指标。
7.1.4 简述受淹没和工程影响的铁路、公路、工矿企业、电力、通信等专项设
施及矿藏、文物古迹的等级、规模、淹没影响程序。其等级、规模可向各行业部门
调查。
7.2 移民安置、专项迁建
7.2.1 以县、乡为单位,在初步分析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征求有关地方政府意
见,初拟移民安置去向及生产恢复措施。
7.2.2 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和进行查勘选点,初选城镇、集镇的迁建方案。
7.2.3 说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专项迁建设施的意见,提出初步处理
方案。
7.2.4 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淹没、占地处理和补偿标准的初步意见。
7.3 补偿投资初估
7.3.1 以主要实物指标为基础,结合安置去向,参照有关法规文件、类似工程
补偿标准及专业项目单位工程造价扩大指标,初估补偿投资费用。
8 环境影响
8.0.1 说明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环境功能等环境特征。
8.0.2 根据工程影响区的环境状况,结合工程开发的规模、运用方式、移民安
置、施工组织方式等特性,简要分析工程建设对环境的有利与不利影响。有流域(
或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或环境保护规划的,应说明工程开发是否与这些规划的目
标相协调。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是否存在工程开发的重大制约因素。
8.0.3 对环境的主要不利影响,应初步提出减免的对策和措施。
9 工程管理
9.0.1 初步提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置与隶属关系以及资产权属关系。
9.0.2 初步提出维持项目正常运用所需管理维护费用及其负担原则、来源和应
采取的措施。
9.0.3 根据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初步框算工程管理占地规模。
9.0.4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及有关部门意见,初步提出工程管理运用原
则及要求。
10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0.1 投资估算
10.1.1 简述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依据及采用的价格水平年。初拟主要基础
单价及主要工程单价。
10.1.2 提出投资主要指标,包括主要单项工程投资、工程静态总投资及动态
总投资。估算分年度投资。
10.1.3 对主体建筑工程、导流工程应进行单价分析,按工程量估算投资。其
他建筑工程、临时工程投资,可按类比法估算。交通、房屋、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
,可采用扩大指标估算。其他费用可根据不同工程类别、不同工程规模逐项分别估
算或综合估算。
10.1.4 引进外资的投资估算,要结合利用外资特点考虑单价变化和可能发生
的其他费用进行投资估算。
10.2 资金筹措设想
10.2.1 提出项目投资主体的组成以及对投资承诺的初步意见和资金来源的设
想。
10.2.2 利用国内外贷款的项目,应初拟资本金和贷款额度及来源,贷款年利
率以及借款偿还措施。对利用外资的项目,还应说明外资用途及汇率。
10.3 附表
(1)工程投资总估算表。
(2)分年度投资表。
(3)主要材料价格汇总表。
11 经济评价
11.1 经济评价依据
11.1.1 说明经济评价的基本依据。
11.2 国民经济初步评价
11.2.1 说明采用的价格水平、主要参数及评价准则。
11.2.2 费用估算:
(1)说明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流量。简述流动资金及年运行费的计算方
法及成果。
(2)简述综合利用工程费用,分摊原则、方法及成果。
11.2.3 效益估算:
(1)概述项目的主要效益,对不能量化的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2)说明经济效益的估算方法及成果。
(3)对综合利用工程的效益进行初步分摊。
11.2.4 国民经济评价:
(1)提出项目经济初步评价指标。必要时,提出综合利用工程各动能经济评价
指标。
(2)对项目国民经济合理性进行初步评价及敏感性分析。
11.3 财务初步评价
11.3.1 说明财务评价的价格水平、主要参数及评价准则。
11.3.2 财务费用估算:
(1)说明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条件。
(2)说明各项财务支出。
(3)说明构成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
11.3.3 财务收入估算:
(1)初估项目收入。
(2)简述项目利润分配原则。
11.3.4 财务评价:
(1)提出财务初步评价指标。
(2)简述还贷资金来源,预测满足贷款偿还条件的产品价格。
(3)对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进行初步评价。
11.4 综合评价
11.4.1 综述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以及国民经济和财务初步
评价结果,提出项目综合评价结论。
11.5 附 表
(1)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
(2)财务评价成果表。
12 结论与建议
12.0.1 综述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建设的必要性、任务、规模、建设条件、工
程总布置、淹没、占地处理、环境影响、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等主要成
果。
12.0.2 简述项目建设的主要问题。
12.0.3 简述地方政府以及各部门、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12.0.4 提出综合评价结论。
12.0.5 提出今后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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