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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04:29  浏览:8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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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9〕2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1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妥善合理安排好节假日期间值班、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度过平安祥和的节日假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明电〔2009〕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办发明电〔2009〕6号文关于节假日放假安排的要求,不再进行调休。此前凡已与旅行社、酒店等单位签订协议的,个人有意愿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在“五一”期间休长假的,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职工本人意愿,灵活安排。当前,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和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地做好“五一”假期各有关工作的衔接,确保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假需求。各地、各单位要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妥善处理好节日期间值班、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全省人民群众度过平安祥和的节日假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社会上出现了关于恢复“五一”长假的议论,个别地方也在考虑出台相关调整措施。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这一办法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将部分传统节日增列为法定节假日,丰富了我国法定节假日的文化内涵,增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休假福利。新办法实施一年多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合理安排生产生活、满足人民群众休假休闲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人民群众肯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该通知已对2009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作出了具体安排,各地要认真执行,不得擅自调休、自行安排。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职工本人意愿,灵活安排。

  三、清明节和“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各地区、各有关方面要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休闲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活动,妥善安排好节日期间值班、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平安祥和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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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建监察实施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城建监察实施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建监察规定》以及《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城建监察,是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及园林绿化等实施监察的统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归口管理当地城建监察队伍。
县级以上城镇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队伍;制定城建监察的工作目标、制度和城建监察人员的上岗考核标准;制定城建监察人员培训计划
;核发城建监察证件。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立城建监察队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监管并举、教罚结合的原则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城建监察队伍的设置应当与城建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各市、县应当设立城建监察队伍;必要时可按行业设立不同的专业监察队。各级各类监察队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归口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行为实施监察:
(一)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实施监察;
(二)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路灯、排水设施、防洪堤坝以及盗窃市政工程设施的违法、违章进行进行监察;
(三)对损坏、盗窃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设施,影响城市客运、交通运营、供水、供气安全,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城市节约用水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对擅自占用、损坏、拆除、盗窃环境卫生设施、场地,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对擅自占用、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对违反风景名胜规划、保护、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察。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城建业务,具有一定政策法律水平和执法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
(三)热爱城建监察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城建监察证》。
第八条 《城建监察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六条所列条件对所辖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经批准统一编号后颁发《城建监察证》。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违章责任人及有关人员;
(二)查问有关证件、文件、图纸、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对违法、违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或者强行拆除、搬迁,责令赔偿损失,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负有下列责任:
(一)出示《城建监察证》;
(二)制定监察方案,确定监察内容;
(三)为被查询者保守经济和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对一般违法违章行为,按下列程序查处:
1、指出被检查者违法、违章行为;
2、填写:违法、违章现场记实”;
3、决定处罚形式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4、责令违法违章者改正其违法、违章行为,并监督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重大违法、违章行为,按下列程序查处:
1、立即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并据实立案、确定案件承办人;
2、勘察现场,收集有关证据;
3、承办人对承办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案件调查报告,按规定权限履行审定和报批手续;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处罚形式,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5、在规定期限内,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监督违法违章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7、将案件全部材料归档。
对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秉办公案,自学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罚没财物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对在城建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监察队伍和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举报违法、违章行为有功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留队察看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清除监察队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程序,擅自作出处罚决定;
(二)超越职责范围和权限执法的;
(三)超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处罚的;
(四)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城建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建监察部门的行政主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建监察部
门的行政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6日

中国和英国科学技术合作会谈纪要

中国 英国


中国和英国科学技术合作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4日 生效日期1981年12月4日)
  应联合王国政府邀请,由江明副主任率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代表团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十二月十三日访问了联合王国。
  访问期间,江明副主任就中国和联合王国的科学技术组织与管理问题与联合王国政府高级官员进行了一系列的会谈。同时讨论了自一九七八年十一月签订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来执行中所取得的进展。双方对阿什沃思教授率领的联合王国代表团一九七九年七月对中国的访问表示满意。自访问以来,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关系已经不断得到加强,包括在上述协定范围内,签订了农业、卫生、运输、计量和标准方面的协议。
  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科技交流,双方同意探讨一九八二年期间在下列项目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1.低品位锡矿的冶炼
  2.湿法炼铜
  3.农作物遗传生理
  4.工业卫生陶瓷
  5.发酵技术
  6.包装
  项目领域经过双方同意可随时补充。
  根据协定的条款,双方同意指定代表应不定期地,但至少每两年轮流在北京和伦敦保持会晤,以回顾和讨论协定的执行,并考虑新的合作领域。双方同意每年接待最多六个考察组,考察组人数通过信件商定。只要可能,这些访问应该在接待国承担其国内交通费和生活费的基础上进行。
  双方认为,中国代表团的访问是特别成功和富有成果的。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在伦敦签署,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       联合王国贸易部次官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江 明             科   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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