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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0:17:54  浏览:9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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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007] 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在2007年12月底前组织对全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为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总结验收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的整治目标,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以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为重点,彻底解决其无证照经营的问题,全面落实其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的要求。要针对前一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检查、再指导、再规范,集中力量,加大力度,切实加强督查、通报、责任追究等,确保上述目标按期实现。

二、要认真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的自查自验工作。在国务院组织验收(12月中旬)以前,各地要完成本地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的自查自验工作,我部不再另行组织对全国进行现场验收,但将继续组织督促检查。自查自验的主要内容是: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长效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组织领导和责任制落实情况。验收方法可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随机抽样等形式,注意充分体现量化指标完成情况,量化的项目不增不减。

三、要做好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按照附件中新的报表报送数据,并按照指标说明统一验收标准,规范数据统计报送,做到底数清楚、成果量化、有据可查。

四、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验收工作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专项整治总结工作。既要充分肯定工作成绩,也要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注意挖掘典型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餐饮消费安全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省(区、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报送数据的格式见附件1,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2)要在12月20日前报送到我部。

附件1.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报表.doc

附件2.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提纲.doc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表1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报表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餐饮单位户次数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查处案件情况 取缔无卫生许可证单位数(家) 吊销卫生许可证单位数(家) 整治重点区域(个)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立案查处具体情况 10万元以上大案
查处案件(起) 罚没款金额(万元) 立案查处(起) 移送司法机关(起) 逮捕人员(人) 查处案件(起) 罚没款金额(万元)

填写说明:
1.检查餐饮单位户次数:专项整治中检查的所有餐饮单位数量(包括有卫生许可证和无卫生许可证的县城以上和农村餐饮单位和食堂),以户次数来统计。
2.立案查处:指卫生监督过程中一般程序查处以上的案件起数。
3.10万元以上大案:涉案10万元以上或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4.整治重点区域(个):本地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已整治的重点区域(个)统计。




表2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报表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地区餐饮单位总数(底数) 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有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 食堂和县城以上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 农村餐饮单位
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总数(底数)(1) 农村餐饮单位总数(底数)(2) 检查单位数(3) 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单位数量(4) 索证制度建立率(%)(5) 检查非法使用原料单位数(6) 实行量化分级单位数(7) 量化分级实施率(%)(8) 发现无证单位数(9) 查处无证单位数(10) 无证查处率(11) 检查单位数(12) 非法使用原料监督检查覆盖率(%)(13)

填写说明:
1.本地区餐饮单位总数(底数)=(1)+(2);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总数(底数)(1)是指本地区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的总数,包括有卫生许可证和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总数。
2.检查单位数(3)是指整治过程中检查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数量。
3.发现无证单位数(9)是指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无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总数量。
4.餐饮单位进行索证台账纪录,并留存购物凭证即视为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建立率(5)=(4)/(3)*100%。
5.检查非法使用原料单位数(6)是指检查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是否使用非法原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数量。
6.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指在进行卫生许可审批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中采用量化分级表格进行许可和量化评价即视为已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 (8)=(7)/(3)*100%。
7.对无证餐饮经营单位查处是指本地区对无证餐饮单位执法检查处理的情况,查处方式可以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签订承诺书、整改、处罚和取缔等。无证查处率(11)=(10)/(9)*100%。
8.农村检查单位数(12)包括检查非法使用原料单位数。非法使用原料监督检查覆盖率(13)=(12)/(2)*100%。

附件2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提纲
(供参考)

一、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国务院部署的“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的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二)卫生部部署的县城以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3个100%、1个95%的完成情况;农村地区餐饮单位1个100%及规范行为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
1.省卫生厅专项整治机构、组织工作情况(工作组织机构、召开会议、部门协调配合、下发专项整治文件、新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宣传动员工作、督促检查等方面的情况);
2.基层工作措施与责任落实情况(无证经营整治是否全面,监督覆盖率、针对责任相对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培训宣传、开展业务指导等情况,违法案件的处理及大案要案查处数量);
3.数据信息报告工作(基层信息报告及数量,上报信息报告及数量)。
(二)重点整治工作采取的措施和工作开展情况。
1.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的整治和推广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
2. 餐饮单位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推广情况,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情况;
3. 针对重点地区(农村)、重点单位(中小餐饮单位)、重点人群(学校)开展工作的情况;
4. 食物中毒事件、食源性疾病防控措施和2007年9月份以来发病情况及其与去年同期的比较的情况。
三、长效机制建设和实施情况
(一)监督执法和执法网络建设情况。
1.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
2.基层监督网络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
3.政策制度的建设。
(二)工作亮点和取得的经验。
1.工作亮点;
2.本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
3.整治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
(三)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培训和取得的社会效果。
1.群众对餐饮专项整治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2.餐饮经营者的认识和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情况;
3.投诉举报数量是否下降及其处理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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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7〕150号


各市及义乌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专门机构。承担鉴定通用类职业工种的称“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鉴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称“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审批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置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设立"的原则。

第六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等级在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以及省部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

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省部属单位以外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

第七条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员;

(五)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六)具有进行信息统计、数据处理的专用设备、系统软件和专业人员;

(七)承诺遵守鉴定工作规定。

第八条 具备上述条件并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它法人组织可向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所(站)申请。

第九条 申请建所(站)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立所(站)的报告;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表;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证明复印件;

(四)用于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 

(五)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六)鉴定工作规章制度。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由申请单位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向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审批由申请单位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直接向省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省部属单位可直接将申报资料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委托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职业技能鉴定站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鉴定所(站)标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需增加鉴定职业(工种)的,应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表、提交新增鉴定职业(工种)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并按新建所(站)的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同一职业(工种)开展高级工(三级)鉴定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建立技师(二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因工作需要更名的,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名。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因工作需要停止鉴定业务或因条件变化不能开展正常鉴定工作的,应报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销。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所(站)长负责制。设所(站)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任鉴定所(站)的所(站)长。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实施规定范围的职业(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

(三)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程序和标准,公正鉴定,保证质量;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负责对本所(站)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鉴定工作的管理;

(五)每年向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六)其它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鉴定活动时承担以下任务:

(一)受理申请、资格初审,并将申请鉴定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报送到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

(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试,核对参加鉴定人员的准考证和身份证;

(三)协调处理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四)汇总鉴定成绩,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

(五)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并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查;

(六)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证书验印手续,负责向被鉴定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

(七)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由同意开展鉴定活动的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后对外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鉴定申报制度,未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其成绩一律无效,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应在具备条件的鉴定所(站)内进行,确需在所(站)外鉴定或超出鉴定等级范围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跨区域开展鉴定的,需征得鉴定活动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共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培训与考试(核)相分离制度。考评员由同意开展鉴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实行不定期轮换,并严格执行考评员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阅卷、评分,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鉴定结束后,考评组应向主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鉴定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加强内部的日常管理,妥善管理鉴定工作档案资料,每次鉴定的发证名册、学员报名表、阅卷评分表等原始资料应分类存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综合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委托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综合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经评估合格者,可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所(站)的硬件(场地、设备、检测手段等)是否与批准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符,是否完好,有无发展;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管理制度和鉴定标准、规范、程序的执行情况;年度鉴定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鉴定人数;鉴定质量、社会反响、收费和档案管理的情况等,重点是鉴定质量和数量情况。

综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经查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收回《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一)在鉴定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组织他人代考或者同意由他人代考的;

(二)多次发生考场秩序混乱、纪律涣散、管理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使用指定的鉴定试卷,或擅自更改试卷内容的;

(四)擅自更改鉴定成绩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乱收费、乱办证,损害劳动者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不履行规定义务,年度内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八)擅自开展跨区域鉴定活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个人应向鉴定所(站)交纳鉴定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认定标准

一、人员配置

1.领导成员:2-3人。所(站)长1人,负责鉴定所(站)的全面工作,为鉴定所(站)的负责人。副所(站)长1-2人,协助所(站)长管理鉴定所(站)的日常工作,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技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

2.管理人员:办公室主任1人,专(兼)职均可,协助所(站)长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日常事务,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技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

3.考务人员:1-2人,专(兼)职均可,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工作人员:1-2人,专职,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造册、办证等工作,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工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培训考核工作3年以上,了解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

5.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人,专(兼)职均可,负责鉴定所(站)(站)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本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6.计算机管理人员:1人,专职,负责档案管理、数据处理和网络维护工作,要求具有计算机操作员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该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

7.考评人员:3-5人,鉴定所(站)自有考评人员每职业(工种)不得少于3人,并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8.财务管理人员:1人,专(兼)职均可,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财会人员证书。

二、场地、设备的配置

1.办公室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打印机。

  2.理论知识考试场地:不少于60平方米,30套课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备,并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3.实际操作技能鉴定场地:设备可以满足20人同时鉴定的需要,并符合环境保护、劳保、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4.检测场地、设备:可以满足至少3个考评员同时开展测评打分的需要。

对某一具体职业,其技能考核、检测评分等场地设备的要求,参照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以上场地属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明。

三、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制度。

2.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等)。 

3.岗位责任制。

4.档案管理制度。

5.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考评人员、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 

7.安全保卫制度。 

8.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9.其他有关管理制度。 

四、鉴定依据和有关资料 

1.《职业分类大典》、《国家职业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劳动保障部门颁发或联合有关部门颁发的其它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2.其他有关材料。  

五、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1.简况(时间、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规模)。 

2.申报单位工作业绩、获奖情况。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 表 日 期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

填 写
考务管理

机构编码


鉴定许可证

编 号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之用。第1~4页由申报单位填写,第5页由规定单位填写。

2、“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条件”一栏,对照《浙江省职业鉴定所(站)管理办法》逐条填写,内容要真实。

3、申请单位、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二份。



申 报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申报单位地址

邮编


鉴定所(站)

负 责 人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定所(站)

联 系 人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 定 所 (站)管 理 人 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分工



已建立规章

制度目录




申请考核鉴定职业(工种)范围

序号
职业(工种)编号
职业(工种)名称
等 级





职业(工种)场地设备情况

鉴定场地
合计
知识考试场地面积
技能考核场地面积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鉴定设备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检测设备



























注:本表需按申报职业(工种)单独填写;公用场地设施设备可重复填写。申报建立多工种鉴定所(站)请另行复印。



推荐与审核、批准

承建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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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厉行节约努力压缩出国费等三项经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厉行节约努力压缩出国费等三项经费的通知

国粮办财〔2009〕71号


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困难加剧,财政收支矛盾凸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压缩2009年出国费等三项经费预算支出的通知》(财预〔2009〕23号,见附件)精神及局领导的有关批示,进一步发挥中央国家机关在应对国际国内严峻经济形势挑战和维护国家发展稳定大局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各单位要厉行节约,坚决压缩出国费等三项经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行政支出

  (一)树立“精打细算、勤俭办事”的责任意识。要继续发扬我们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有关费用支出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2009年各单位节水、节电、节油等指标要在2008年的基础上降低5%。

  (二)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和公务接待支出。要严格执行新的会议费标准,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格,压缩会议时间,降低会议成本。切实落实会议定点管理,不得超标准、超预算开支会议费,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下属单位及地方转嫁或摊派费用。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减少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数量,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降低公务接待费用。

  (三)严禁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努力降低出国费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要求,强化派出单位责任,大力压缩出国团组数和人数,降低出国费用。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使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地方摊派。

  (四)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等大型固定资产购置。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资产配置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挖掘现有车辆和办公设备潜力,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批准和登记制度,严禁公车私用。2009年,财政部未批准公务用车及大型设备购置预算的,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今年我局一律停止审批用自有资金购置公务用车和大型办公设备。

  二、压缩出国费等三项经费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办发〔2009〕11号文件规定,2009年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在要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出国费等三项经费的测算和压缩工作。

  (一)对于财政拨款中安排的出国费和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各单位要在统计近3年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实际安排金额的基础上,与2009年本单位“二上”预算相互比较,得出应压缩财政拨款金额(测算公式详见附件)。对于财政拨款中安排的公务接待费用,各单位要在统计2008年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实际安排金额的基础上,与2009年本单位“二上”预算相互比较,得出应压缩财政拨款金额(测算公式详见附件)。各单位应将财政拨款中出国费等三项经费压缩情况,按照财预〔2009〕23号文件格式要求,于3月20日前正式行文报送局财务司,经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二)对我局及有关直属单位2009年出国费等三项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财政部将在2009年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通过调减出国费等三项经费财政拨款预算的方式压缩。对各单位通过预算外资金及其他收入等安排的出国费等三项经费,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办发〔2009〕11号文件要求,自行压缩,控制相关支出。

  三、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预算执行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内部预算执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对重点项目、重点支出必须提前做好计划安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为严格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加强支付进度的动态监管,2009年我局将按照财政部要求,执行预算支出进度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预算执行分析,重点关注执行进度偏慢的项目,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于预算金额较大、结余时间较长且支付进度慢的项目,项目单位要逐个提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方案。对于确实不能完成预算的项目,我们将加大资金统筹安排力度。

  各单位在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的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律,认真执行财政部和我局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各项经费收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务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局内各单位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管,保证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强化建设性资金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已批复的建设性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调整和扩大使用范围。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办发〔2009〕11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009年底前,各单位要将落实本通知情况,特别是压缩经费支出和查处违规违纪情况报送局财务司和驻局监察局。
  
  附件:《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压缩2009年出国费等三项经费预算支出的通知》(财预〔2009〕23号)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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