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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快递乱象规范快递行业的法律对策/安丽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13:11  浏览:9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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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 是指快递公司通过铁路、公路和空运等交通工具, 对客户货物进行快速投递。其特点是,点到点、快速方便。快递产业是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伴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公众对于寄送服务的要求也随之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与跨越式发展,作为其主要配送方式的快递行业更是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遇。但同时,快递行业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比如违禁品递送问题、延迟交付问题、损害赔偿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由于我国快递行业起步较晚,缺乏行业经验;另一方面也有相关立法不完善,缺乏法律指引和约束的原因。因此从快递行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站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必须完善快递行业立法,加快行业系统内改革,以法律的力量保障快递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一、快递行业的纠纷现象

  (一)拒绝验货,强迫签字等霸王条款层出不穷。收货时先进行开箱检查,再行签字确认,这是快递行业的国际惯例。但在我国目前的行业法规中,对于该项内容皆无详细具体的成文规定,因此快递企业为了规避行业风险、降低客户索赔率,大多规定“先签字后验货”的格式条款,并同时附有“邮件经收件人或代收人签收或签章后, 视为快件已安全送达”的规定,这样收件人则无从知晓货品邮递的安全情况,更丧失了向快递公司索赔的机会。在快递行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潜规则和霸王条款,而这种行业规则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快递不“快”,逾期交付。货品延迟交付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快递行业存在的顽疾,严重影响着快递服务满意度的提高。快递的本质即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品的空间位移,因此社会对快递行业的时效性要求非常严格,快递企业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邮递货品,应该视为严重的违约行为。然而,对于此类行为,并无实际可供执行的索赔程序和方法。由于维权成本的高昂以及违约损失数额较少,选择实际维权的客户不在多数,这样则更为快递企业逾期交付、降低实效推波助澜,不利于快递行业健康、高质的发展。

(三)货物遗失、毁损的法律赔偿问题。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由于快递行业运作风险的存在,我国对于快递损失赔偿也援引了邮件风险分担的立法思想,在立法本质上符合民法关于合理赔偿的原则性规定。然而,虽然寄件人可以选择以保价的形式来转移法律风险,但对于非保价货品,快递企业只需承担三倍于资费的赔偿限额,这种笼统的规定对于不同货品的多样快递服务显得更为粗略,降低了快递企业运营的违法成本。快递业虽存在行业运作风险,但是随着科技化和信息化的产业升级,行业隐含的风险逐渐降低,只进行较低的赔偿明显与快递企业应尽的义务不相适应,因此通过寄件人的保价支付为快递企业风险转移买单已不适应目前快递行业的发展趋势。

  二、快递行业发展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快递行业赔偿标准,建立快递企业备用金制。针对寄件人延期收件、货品毁损、遗失等赔偿问题,单存依靠当事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维权,无疑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成本。由于快递业违法赔偿数额普遍较低,因此寄件人实际维权的数量不在多数,导致物流企业长期违法运营,甚至有“得意忘形”之势。因此,建议引进快递企业备用金制,与已出台的新《邮政法》关于快递主体的设立审批条件相结合,用于对审查核实后的违法行为进行赔偿,并将案件纳入到快递企业的等级评定和质量评估体系中。【1】快递企业在行政管理机构或行业管理机构设立赔偿备用金,寄件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大大简化了寄件人索赔的程序,索赔请求对象也从快递企业转为相关管理方,极大地提高了索赔效率。另一方面,为进一步合理化快递侵权赔偿,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适时调整快递行业赔偿标准,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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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

  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冬季供热储备煤炭(以下简称“冬储煤”)管理,保证冬储煤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保障城区居民冬季供热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冬储煤,是指由政府选定的承储企业负责储备,政府给予一定补贴,为保障城区居民冬季供热应急需要而储备的煤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冬储煤储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贸委组织审定承储企业,会同市市政管理局对冬储煤情况实行检测,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冬储煤动态管理信息和市场信息进行管理监控,对冬储煤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确定冬储煤的种类和标准,建立供热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供热企业煤炭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冬储煤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冬储煤财政补贴资金,对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严格执行冬储煤储备计划,做好在库(场)冬储煤的管理工作,及时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冬储煤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三章 入储管理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

  (二)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库、储备基地场,并且具有良好的消防安全和环保设施;

  (三)储存能力在3万吨以上;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第九条 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经贸委提出煤炭承储申请。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根据布局合理、节省成本和费用、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冬储煤储存规模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向承储企业下达冬储煤入储计划。

  第十一条 冬储煤质量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贫瘦煤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kcal燉kg;

  2、全水分≤8%;

  3、挥发分>12%(干基);

  4、灰分≤28%(干基);

  5、含硫量≤1%;

  6、煤炭颗粒大于100mm的不超过1%,小于2mm的不超过20%。

  (二)烟煤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200kcal燉kg;

  2、全水分≤8%;

  3、挥发分>25%(干基);

  4、含硫量≤1%;

  5、煤炭颗粒小于3mm的不超过30%。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冬储煤入储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计划入储。未经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冬储煤所有权归承储企业所有,市财政局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查后按月拨付。

  第四章 在库(场)管理

  第十四条 冬储煤实行采暖期定期储备制度。原则上每年储备4个月,即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冬储煤在库(场)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冬储煤实行专仓或专场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冬储煤,不得虚报冬储煤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冬储煤煤堆码库、垛位和专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冬储煤对外进行抵押、担保或者债务清偿。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十九条 本地区煤炭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等需要动用冬储煤时,市政府作出动用冬储煤计划和使用安排。承储企业按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冬储煤计划及时组织出库,冬储煤入库成本以调用时当月购煤所属矿务局出矿价格加运输成本确定。

  第二十条 建立煤炭储备预警制度。根据供热企业储煤的可运行天数,将供热用煤储备预警分为两级。

  Ⅱ级预警:采暖期内,供热企业煤源供应中断,且储煤的可运行天数低于(含)10天时,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核实,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对相关供热企业储煤情况进行日调度。

  Ⅰ级预警:采暖期内,供热企业煤源供应中断,且储煤的可运行天数低于(含)5天时,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核实,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根据供热企业需要作出动用冬储煤计划和使用安排。

  第二十一条 冬储煤储备期满,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批准后,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冬储煤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冬储煤监管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冬储煤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计委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0月25日,建设部、国家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0〕442号《关于标准定额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新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编制工作。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标准编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建设标准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建设项目,也可以是单项工程。
第四条 建设标准的内容应包括影响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的主要方面,其具体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工业项目一般包括:建设条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劳动定员、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民用项目一般包括:建设规模、建设等级、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建设用地、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建设标准的内容深度,应能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以利于控制初步设计和项目的建设水平;能定量的应给出指标,不能定量的应作出定性的要求。
第五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方针;
二、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节约能源和土地,推进技术进步,注重投资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三、建设标准的水平,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要以已有的生产建设实践经验为基础,又要适当考虑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按正常建设条件,区别不同规模、不同等级、不同功能和不同地区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充分研究和利用现有的技术标准和工程项目有关的定额、指标;并注意与正在编制的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建设用地指标在内容、层次、档次以及工作组织等方面的协调,相关内容必须和建设标准相一致,避免矛盾和工作重复。
第七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按照批准下达的编制计划,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工作由主编单位或会同参编单位组织编制组,按主编部门批复的编制工作大纲进行。
第八条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按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应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第九条 编写建设标准应以条文形式表达,辅以必要的图表;条文叙述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措词准确,不得模棱两可。具体编写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标准由主编部门负责审查,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 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限内部发行。建设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附件三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各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由主编单位负责。本阶段工作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组建编制组;
2.拟订编制工作大纲;
3.召开编制工作会议。
二、编制组应吸收经验丰富的主体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经济人员参加,成员应少而精。主编单位应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编制组的工作。
三、编制工作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主要章、条内容提要;
3.编制所需资料以及需要调查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4.各阶段工作的进度安排;
5.编制组成员的分工;
6.所需工作经费的预算;
7.拟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四、编制工作会议应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成立编制组;
2.学习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编制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文件,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3.通过编制工作大纲;
4.建立编制组工作制度;
5.通过会议纪要。
五、编制工作会议通过的编制工作大纲、会议纪要等文件,主编单位应上报主编部门审核,经主编部门批准后印发各单位执行,并抄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主编和参编单位应按批准的编制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等文件的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保证编制组成员自始至终集中精力搞好编制工作。

(二)征求意见稿阶段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应由主编单位领导下的编制组负责。本阶段的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
2.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有关文件;
3.征求意见。
六、编制组应以充分收集分析已有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的内容为主,对于必须调查的问题,可采用函调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实地调查应突出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
七、编制组应集中全体成员对收集和调查掌握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编写专题报告和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等。
八、主编单位应对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并报主编部门行文发送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以及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编制组可视情况召开小型专题会议,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送审稿阶段
九、编制组应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的要求编制“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征求意见稿,提出送审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上报主编部门。
征求(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 附表1
----------------------------------------------------------
| | |提供意见 | | |
|序 号|条 号| |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及依据|
| | |单位和人员| | |
|------|------|----------|----------|--------------|
| | | | | |
| | | | | |
----------------------------------------------------------
十、送审文件应包括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内容的专题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送审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概况;
2.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确定建设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十一、送审稿应由主编部门负责召开会议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应邀请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的经验丰富的同志和专家参加。
审查会议通知与送审文件,应提前一个月印发各参加单位及人员。审查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科学态度办事,全面审查送审文件,对重大或分歧较大的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争取取得一致意见,对一时难于取得一致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十二、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会议概况;
2.对主要内容的审查意见;
3.对建设标准发布施行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
4.对送审稿的评价及处理意见;
5.附件(审查会议代表名单等)。

(四)报批稿阶段
十三、编制组应对审查会议的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的要求编制“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送审稿,提出报批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核后,上报主编部门。
十四、主编部门应组织主编单位和有关人员会同编制组主要成员对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复审,完成报批文件后,各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审批、发布。
报批文件应包括主编部门报送文和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经修改的送审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及主要的专题报告等。
十五、建设标准经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审查批准后,在出版印刷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内容的,应报请审批部门同意。
十六、编制组应编写建设标准的内容简介和专题报告等,经主编单位审核,并报主编部门同意后组织宣传贯彻。

附件二 建设标准的编写细则
一、建设标准的构成包括前引、正文、附录三部分。
二、前引部分一般包括封面、扉页、批准发布通知、编制说明、目录。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主编参编单位、编制工作概况、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设标准内容摘要、具体管理单位等。
三、正文部分可根据内容划分章、条、款编写;必要时,也可分节。总则为第一章,其它各章按内容划分;各章应有标题,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写。条文只规定取得最终成果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达到的要求,不得叙述其原因;条文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统一编号。条文内容较多时可分款编写,款、条之间应有连接词语;款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
四、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对占篇幅较多,影响条文连续性的内容,可列入附录。附录应与有关条文衔接;附录应有标题,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
五、建设标准中的表格应与条文相呼应;表格应有表名,列于表格上方居中;表格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列于表格右上角;附录中的表编号前加“附”字。
六、建设标准中的插图,宜符合下列要求;
1.插图应与条文相呼应,在条文中采用括号注明“见图×”;
2.制图和采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插图应有图名,列于图下方居中;插图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列于图名前;附录中的插图编号前加“附”字。
七、建设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条文叙述中涉及计量单位可采用中文名称,当带有阿拉伯数字时,应采用计量单位符号。
八、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对条文内容作简明扼要的说明,阐述条文编写的主要依据以及执行中注意的有关事项,但不得对条文做补充规定;
2.引用的资料和数据应正确可靠;
3.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
4.章、条编号应与建设标准相同。

附件三 建设标准的幅面版式文字排法
一、建设标准的版面格式应符合附表2的要求。
建设标准版式标准 附表2
----------------------------------------------------------------------
| 开本 | | | | | 版面 | | |
| |正文|每面|每行| 行空 | | 天空 | 地空 |
| 尺寸 | | | | | 尺寸 | | |
| |用字|行数|字数|(点) | |(mm)|(mm)|
|(mm)| | | | |(mm)| | |
|--------|----|----|----|--------|--------|--------|--------|
|140×|五号| | | |103×| | |
| | |30|28|5.25| | 22 | 19 |
|203 |宋体| | | |162 | | |
----------------------------------------------------------------------
二、建设标准印刷文字字体和标题及排法,应符合附表3的要求。
建设标准印刷文字字体、字号及排法 附表3
------------------------------------------------------------------
|序号|页别| 位置 | 文字内容 | 字号、字体及排法|
|----|----|--------|--------------|------------------------|
|1 |封 |第1行 |建设标准名称 |二号宋体 |
|2 | | | | |
|3 |面 |第2行 |19××北京 |五号宋体 |
|----|----|--------|--------------|------------------------|
|4 | |第1行 |建设标准名称 |三号宋体 |
|5 | |第2行 |(限内部发行)|四号宋体 |
|6 |扉 |第3行 |主编部门名称 |新五号宋体 |
|7 | |第4行 |批准部门名称 |新五号宋体 |
|8 |页 |第5行 |施行日期 |新五号宋体 |
|9 | |第6行 |出版单位名称 |四号仿宋体或专用字体 |
|10| |第7行 |19××北京 |五号宋体 |
------------------------------------------------------------------
续表
------------------------------------------------------------------
|序号|页别| 位置 | 文字内容 | 字号、字体及排法|
|----|----|--------|--------------|------------------------|
|11| |第1行 |通知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 |
| | | | |上空二行占二行居中 |
|12|通 |第2行 |通知文号 |五号宋体 |
|13|知 |第3行起|通知正文 |五号宋体 |
|14|页 |倒第2行|批准部门名称 |五号黑体 |
|15| | 末行 |批准日期 |五号宋体 |
|----|----|--------|--------------|------------------------|
|16|编 |第1行 |编制说明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 |
| | | | |上空二行占二行居中 |
|17|制 |第2行起|编制说明正文 |五号宋体 |
|18|说 |倒第2行|主编部门名称 |五号黑体 |
|19|明 | 末行 |日期 |五号宋体 |
|----|----|--------|--------------|------------------------|
|20|目 |第1行 |目录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上空三|
| | | | |行占三行居中 |
|21|录 |第2行起|各章及附录标题|五号宋体 |
|----|----|--------|--------------|------------------------|
| | | | |题序四号黑体、标题四号 |
|22|正 |第1行 |各章及附录标题|宋体;另面起,上空二行占|
| |文 | | |三行居中 |
|23|与 |第2行起|条文内容 |条序五号黑体,条文五号 |
| |附 | | |宋体 |
|24|录 | |图、表名称及编|新五号黑体 |
| |内 | |号 | |
|25|容 | |条文、图、表注|六号宋体 |
------------------------------------------------------------------
三、建设标准的幅面尺寸为850mm×1168mm1/32;封面与扉页的编排格式见附图1~2。
140
------------------------------
|25 |
| |
| ×××建设标准 |
| |
203| |
| |
| 19××北京 |
| |
|40 |
------------------------------
附图1 封面格式
(图中尺寸单位:mm)
140
------------------------------
|40 |
| ×××建设标准 |
| (限内部发行) |
| |
| |
203| 主编部门:××× |
| 批准部门:××× |
| 施行日期:年月日 |
| |
| |
| |
| ××××出版社 |
| 19××北京 |
| |
|25 |
------------------------------
附图2 扉页格式
(图中尺寸单位: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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