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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盗窃案谈共同犯罪中同案人供述的证明力问题/吴登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20:52  浏览:8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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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盗窃案谈共同犯罪中同案人供述的证明力问题
------兼论“补强证据规则”

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吴登伟

基本案情:
2007年7月31日晚,犯罪嫌疑人沈某、周某与同案人廖某、勾某和在涪陵区龙潭镇街上,由沈某、廖某和勾某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盗得失主游某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摩托车一辆,该车由犯罪嫌疑人廖某单独销赃,所获赃款由犯罪嫌疑人沈某、廖某、勾某分用。
2007年8月初,犯罪嫌疑人沈某、周某与同案人廖某、勾某在涪陵区百胜镇街上,由沈某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盗得失主刘某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摩托车一辆,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没收。
证据分析:
犯罪嫌疑人周某一直否认自己参与了盗窃。对龙潭街上次盗窃,其辩称站在大约100米远的地方,虽知道其余三同案人盗窃,但并未参与盗窃的共谋,也未实施盗窃行为和分得赃款,对该次盗窃,同案人沈某、廖某和勾某(后二人因该两次盗窃已被判刑)则供述称,周某知道并同意了盗窃,其站在远处是起望风的作用。廖某供称“未分与周某赃款,是因为我们吵了架”。对百胜街上次盗窃,犯罪嫌疑人周某辩称“因为我和廖某吵架了,开始我不想去,他们中的一人喊我去耍,我是跟沈某、廖某和勾某一路去耍,未实施盗窃”,同案人沈某供述称“是我和周某盗的摩托车,推摩托车的时候,周某搭了一把力”,同案人廖某和勾某则供述称“是沈某和周某去偷的摩托车,具体怎么偷的不清楚”。同时,本案还有被害人的陈述与收赃人的证言等证据在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分歧观点:
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共犯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证人的关系,共犯之间的口供只要可以相互印证,就可以据此定罪量刑,本案除周某外的各同案人的供述基本能相互印证,故可认定周某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仍然是口供,不能互为证人。运用共犯的口供,仍然要坚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这种观点同时认为,如果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可以在非常慎重的前提下定罪:一是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口供排除了串供的可能性;二是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口供是依法获得的;三是各被告供述的犯罪事实细节基本一致,在分别指认的前提下可以确认各犯罪嫌疑人都到过现场以及各自在现场的活动;四是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同案人之间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利害关系,即使各犯罪嫌疑人之间口供一致,可以相互印证,也不能仅据此就对其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同时,在有其余证据对同案人供述补强作用足够时,可以依据同案人的供述与其余补强证据之间形成的证明体系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若补强作用不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据此,本案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
首先笔者并不赞成第一种观点。同案人的口供对其他犯罪嫌疑人来说,在证据种类上,笔者认为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不属于证人证言。所谓犯罪嫌疑人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承认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待。证人证言则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构成证人证言,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作证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外的人,同案人口供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故在证据种类上不属于证人证言。
同时,在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明力大小,能否成为对其余犯罪嫌疑人的定案依据,笔者认为,还应当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其他证据,仅有同案人口供的情况。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当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即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深究该条之立法精神,笔者认为该条中的“犯罪嫌疑人”既包括单一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亦包括共同犯罪的的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与同案人口供相互印证的情况之下,同案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客观性就无法得到确认。同时,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存在非自愿供述与虚假供述的可能性。因为处于同一追诉程序中的共同犯罪人很有可能为了推托罪责,或者争取立功表现而作虚假供述。在有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共犯的供述在证据种类上仍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其言词的真实可靠性仍然值得怀疑。即使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之口供一致,供述之真实性依然值得怀疑。故以不确定的口供来证实口供,其结论也依然是不确定的。因此,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即使口供之间能相互印证,依然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故对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笔者均不支持。
第二种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口供真实可靠的情况。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地位非常特殊,其对同案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了解得最为直接和彻底,若其口供能在有他项证据以辅证下,真实可靠性得到证实,则该口供的证据能力就应该得到肯定。因此,这就要求办案机关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过程中,不应只注重同案犯罪嫌疑人之口供,而应积极搜集其余证据以补强犯罪嫌疑人之口供,使各项证据之间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锁链。注意搜集和运用其余证据,就必定涉及到证据规则中补强证据规则的运用。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法律规定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充说明其证明力的一项证据制度。该项证据规则主要应用于英美法系,且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包括口供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两方面。在英美证据法中,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外所作的自白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在对每一事实的虚假性进行证明时,对进行这种证明的证人证言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也对口供补强作了相应的规定,虽然该规定较为笼统,但仍然可以认为刑诉法确立了补强证据规则,即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补强证据须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才能与被补强证据共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对此没有也不可能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只能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在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时,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规则,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补强证据以及被补强的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强弱进行判断,并以此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相互结合,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则可以对其所审理的案件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相反,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结合本案来看,首先,同案人廖某、勾某的供述,并不会因为二人与犯罪嫌疑人沈某、周某不处于同一追诉程序,在证据种类上就为证人证言,而仍然为被告人供述。犯罪嫌疑人周某一直否认其参与了盗窃的共谋和行为的实施。其同案人沈某、廖某和勾某在证实周某参与盗窃共谋和实施了盗窃行为两点上,大体上能保持一致,但在细节上却不能相互印证。龙潭次盗窃,在盗窃现场,犯罪嫌疑人周某站在约100米远的地方,在此次盗窃中其作用均来自三同案人的口供,这几份口供对周某之作用的证实,因为无证据证明四人事前明显的共谋与分工,所以该“证实”可以说是均来自三同案人的“臆测”,并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实为“无证据的断言”。对百胜次盗窃,也仅有同案人沈某的供述证实周某在盗窃过程中有何具体行为。笔者认为,本案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周某参与盗窃犯罪的证据仅有同案人沈某、廖某和勾某的供述。同时,本案虽有被害人失主的陈述与收赃人的证言,但该两项证据仅能证实摩托车被盗与犯罪嫌疑人廖某销赃的事实。就算该两项证据能在一定程度上补强同案人沈某、廖某和勾某供述的真实性,但在证实犯罪嫌疑人周某是否参与了盗窃的事实上,关联性不大。再则,廖某与周某之间有矛盾(双方都称有吵架的事实),不能排除该三同案人虚假供述的可能,也就无法利用该“不真实的事实”来进行“事实推论”,故该两项证据对同案被告人沈某、廖某和勾某的供述所起的补强作用并不大,证明力不强。同案人之口供、被害人的陈述与收赃人的证言这几项关键证据之组合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即仍然存在犯罪嫌疑人周某知晓盗窃且在现场,但仅为知情者而非犯罪者的可能,此时,本案在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是否构成盗窃罪上,应该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作“无罪推定”,认定其构成盗窃罪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近几年来,西方刑事理念在我国刑事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推广与深入,要求办案人员在搜集和审查把握案件证据的时候,不应太依赖“口供”这个“证据之王”,否则会有 “强行定罪”之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利用同案人的供述来证明其余同案人构成犯罪时,必须运用补强证据规则,借助其他证据来进行补强。并且,其余证据对同案人供述的补强,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从而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唯有如此,认定不招供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才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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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建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租金收取、后期管理及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区和许昌新区。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建设、管理工作,对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国资、民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核、配租、租金收取和后期管理工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核、配租、租金收取和后期管理工作。

市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在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由廉租住房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市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投资等支持的,可按照实际折算的投入拥有产权。

第二章 准入与申请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产权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为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五)未享受政府其它保障性住房。

因城市拆迁失去自有住房,又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设收入限制。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全年接受申请,每年年底公开摇号,按摇号先后顺序,实行轮候。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家庭的户主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许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自收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为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专业技术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1年以上;

(二)办理市区暂住证明半年以上或已办理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三)在市区无自有住房;

(四)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未享受市区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的居住需求。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统一管理,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租赁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商产权单位按规定纳入管理,并对其供应对象、租金标准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居住需求后,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供应对象居住需求后,多余的房源交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向社会其他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第十三条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出租和管理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导产权单位组织实施,供应对象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并备案。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本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的,直接向产权单位也可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收入、住房等证明资料,并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直接向产权单位申请的,由产权单位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房源情况统一调剂解决。

申请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获准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产权单位与批准的入住人员签订《入住合同》,产权单位负责办理入住事宜,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住房,单亲家庭(父女或母子共同生活的2人家庭)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3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住房;4人及4人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住房。

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单身职工,原则上配租集体宿舍;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具体配租标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户型面积不同分批次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本次摇号未获配租的,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摇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由相关部门审核提出名单,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优先配租。

第十八条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选房、签订《许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时间选房、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已选定房屋,但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予安排配租。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因死亡、离异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员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要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能够分割且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退租时可由承租家庭自行处置,否则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依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租金标准的70%。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区房屋租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组织评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动态调整。

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满足本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供应对象的,其租金标准可低于市政府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减少的幅度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掌握。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应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职工的贡献等因素,向承租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集体承租的,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应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在每月5日之前按时缴纳租金。拖欠租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或收回住房、补齐租金差额。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虽申请续租但未获批准的;

(二)承租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未按规定主动申报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人均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

(四)出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七)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九)骗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十)利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有上列第(四)至第(八)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上列(九)、(十)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其家庭所有成员5年内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二)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用工单位的;

(三)离开原单位到同一产业集聚区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原单位要求其退租的,承租人应退租,但可以重新申请配租(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但又不能腾退的,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计收租金。

第二十九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交书面材料,接受审核。对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按配租条件重新进行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在复核后退租。

第三十条承租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发生变动时,产权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承租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发生变动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制度。市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组织实施;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工作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年审的事项主要有:

(一)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二)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的相关资料。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审查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帮助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地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地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政〔2003〕42号



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
现将《平顶山市地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二○○三年七月七日

平顶山市地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6月19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和6月27日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现场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地方煤矿的整体素质,巩固煤矿专项治理整顿成果,保持矿业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03〕4号印发)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平顶山市地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确保我市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市政府调整了市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关整领导小组)成员。各产煤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工作。
三、整顿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地方煤矿均属此次治理整顿范围。主要包括:
(一)已经省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且换发“四证”批准复工的小煤矿;
(二)已经省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正在换发“四证”的小煤矿;
(三)已经市关整领导小组验收公示待批的小煤矿;
(四)已经市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并上报省关整领导小组待批的基建小煤矿;
(五)所有地方国有煤矿;
(六)所有非法生产的小煤矿。
四、整顿标准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办发〔2003〕58号、豫政办〔2003〕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煤矿井下开采具有完善独立的通风系统,有条件实行全负压通风的矿井必须实行全负压通风;消灭无风、微风、循环风、不合理的串联风、瓦斯超限作业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特殊情况下实行正压通风的矿井必须经过市煤炭局批准。地面主、备扇必须同型号、功率不小于15KW,井下局扇功率不小于11KW,最大供风距离不得超过80米,风筒末端风量不低于80立方米/分。
(二)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可行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瓦斯临测做到“自动监则、便携监测、人工监测”,“三监测、三对照”。所有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仪器仪表,并定期校验。
(三)矿井具有可行的排水系统。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敷设、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必须配备两台以上探水钻,且钻杆长度每台不少于30米;有专职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矿井防治水制度健全,并按程序审批。井下采掘头面必须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规定。
(四)矿井必须实行双回路电源供电,线路专用独立。主要通风机房、绞车房、主水泵房等主要工作场所供电实现自动切换,井上下供电分开,通讯、监测、供电线路独立,井底必须设中央变电所。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设备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齐全,井下所有电气设备消灭失爆。
(五)矿井提升绞车滚筒直径不得小于1米,提煤必须使用箕斗或罐笼,提升人员必须使用罐笼,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按《规程》规定齐全完好,并按规定定期修校试验,矿井提升装置测试合格并取得提升运行许可证。井下斜坡运输“一坡三档”(在倾斜巷道中,必须设一个阻车器、两道挡车器)和“三固定、四保险”(开车司机固定、变道工固定、信号工固定、保险闸、保险垌、保险杠、保险绳)等配备管理到位。
(六)矿井防尘、防灭火管理制度健全,设施完善,使用正常、有效,符合《规程》要求。洒水消尘系统地面必须构筑静压水池,容积不小于100立方米,巷道铺设钢制管道,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及阀门,采掘工作面和易产尘地点要设喷头,定期洒水,采掘工作面要坚持使用水炮泥。
(七)煤矿矿长依法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生产、安全、技术、机电副矿长经市煤炭局培训合格县(市)区煤炭局招聘后持证上岗。“一通三防”和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备齐全;特种作业、煤矿井上、下作业的其他人员,必须经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规范齐全并及时填绘,符合井上下实际情况。“五图”必须经有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实测认可。
(九)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无越层越界、乱采滥挖现象。
(十)本年度“五大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按规定审批,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落实手续完备。
五、整顿原则
本次深化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一)已经省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四证”换发齐全批准复工的小煤矿,实行边生产边复查。
(二)已经省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正在换发“四证”的小煤矿,暂缓办理“四证”换发工作,只允许通风、排水、维修,严禁私自组织生产,待复查合格后,继续换发“四证”,“四证”换发完毕取得市关整领导小组颁发的复工证后,方可生产。
(三)经市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并上报省关整领导小组待批的小煤矿(含基建矿井),只允许通风、排水、维修,严禁私自组织生产,待复查合格并履行审批和“四证”换发手续取得市关整领导小组颁发的复工证后,方可生产。
(四)地方国有煤矿已经市关整领导小组批准恢复生产的生产矿井,实行边生产边复查;未经市关整领导小组批准恢复生产的生产矿井,严禁私自组织生产,待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已经市关整领导小组批准恢复基建的基建矿井,实行边基建边复查;未经批准恢复基建的基建矿井,一律停止基建,待验收具备基建条件后方可基建。
(五)未经市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的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六、整顿步骤、程序和时间
本次整顿验收、复查工作,在省关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关整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程序和规定时间如下:
(一)符合复查验收标准的小煤矿(“四证”换发批准复工的、“四证”不全的、上报待批的)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政府初验,符合标准的由乡(镇)长签字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国有煤矿(生产、基建)自检合格后,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时间为2003年7月1日—9月15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小煤矿或地方国有煤矿复查验收申请后30日内,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整顿标准逐矿进行验收,符合标准的填写《河南省小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复查验收表》,经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后,以关整领导小组正式文件上报市关整领导小组。时间为2003年7月1日—10月15日。
(三)市关整领导小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复查的小煤矿或地方国有煤矿,应于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逐矿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市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后,下发批准文件并报省关整领导小组备案。时间为2003年7月1日—11月15日。
七、关闭矿井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一)非法(含无证、“四证”不全、死灰复燃)开采的煤矿;
(二)截止到2003年7月1日,未经市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的小煤矿;
(三)开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小煤矿;
(四)本次验收、复查、督查不合格的小煤矿;
(五)凡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小煤矿;
(六)未经批准存在偷生产或越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小煤矿;
(七)截止2003年9月16日,所有小煤矿(含“四证”齐全批准复工的、“四证”不齐全的、上报省待批的)未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的。
八、整顿责任
(一)本次煤矿专项整顿工作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长为本辖区内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职为本辖区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本次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四)关闭矿井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凡辖区内列入关闭的矿井,必须于2003年11月15日前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全部关闭到位。
九、整顿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认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坚决克服厌战、自满和畏难情绪,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打赢这场煤矿专项治理整顿攻坚战。
(二)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协调作战,确保煤矿专项治理工作按期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68号和豫政办〔2001〕10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01〕60号)规定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配合。
(三)严格标准,堵塞漏洞,严防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在复工过程中蒙混过关,坚决杜绝在图纸管理和开采工艺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现象的发生。
(四)严肃纪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在整顿验收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严禁各级、各部门借煤矿专项治理整顿之机对煤矿收取各种费用。
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关整领导小组设立专门举报电话(2814155),欢迎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监督。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顶着不关、拖着不整、失职渎职、欺上瞒下、充当非法小煤矿保护伞的现象和人员要公开曝光,依法处理。
(六)认真做好稳定工作。本次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政策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和整顿期间的社会稳定。对别有用心、蓄意闹事,阻挠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煤矿专项治理整顿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小煤矿整顿复查工作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
(八)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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