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酒店就餐免费存车,车辆丢失谁负责/郝建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9:49  浏览:8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酒店就餐免费存车,车辆丢失谁负责?

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 郝建强

近日,张女士驾驶自己新买的广州本田轿车,和两位朋友到某酒店就餐,该酒店一名保安指挥其将车停到酒店的免费停车位上。就餐完毕后,张女士发现车不见了。在与酒店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女士将该酒店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本案审理中,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女士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其理由是:
在本案中,张女士到酒店就餐,酒店与张女士之间形成一种服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酒店的义务是为顾客提供服务,提供适合顾客消费的环境。张女士作为消费者,其享有消费的权利以及在消费期间个人安全的权利,同时负有向酒店支付相应的金钱的义务,除此之外,酒店与顾客之间没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酒店为顾客提供免费停车的服务项目,只是为方便顾客的一项举措,不能因此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张女士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酒店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女士的损失应由酒店承担。其理由是:
张女士到酒店就餐,酒店与其就形成一种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服务的范围不仅包括就餐本身,还包括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另外,不能因为停车是免费的就说酒店没有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事实上,停车场的停车消费也是顾客消费的一个项目,其费用已经包含在就餐消费的数额之中,是一种以招徕顾客为主要目的的有偿服务,因此,不能说没有收费就不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在现实中,酒店往往出资修建停车场地,出资聘用保安维持停车场秩序,停车场和保安的费用也定然是从酒店客人消费的赢利中支付的。
笔者认为,要分析酒店的责任范围,首先要进行权利义务分析。本案存在两个民事合同关系:一是消费合同关系,另一个是保管合同关系。前者是一有偿合同,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争议不大;后者的保管合同,从表面看是一无偿保管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酒店方当事人没有重大过错,因此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仔细分析便知,本案中的保管合同不是无偿保管合同。因为:首先,该停车场只对在本酒店消费的客人服务,因此,该保管合同属于消费合同的附属合同。该存车场的场地费、保安费用是由酒店支付的,而该费用来源就是酒店的营业收入。也就是说,就餐顾客是变相支付了停车费了,因此,该保管合同是有偿保管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酒店应当向顾客承担赔偿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重点工作安排,现将城市住房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2011年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已有总体部署,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目标明确,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

  今年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是:“稳供应、保民生”,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用地为重点,及时编制公布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认真实施,确保2011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确保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总量;“控价格、防‘地王’”,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充分发挥土地政策惠民生、稳预期、注重社会效应最大化的管控作用,严防出现高价地,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供地,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严监管、促开发”,加强住房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加大清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力度,严厉打击囤地炒地,确保闲置土地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促进住房用地按期依规开发利用。

  二、做好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公布和实施工作

  各地要认真总结分析2010年住房用地计划编制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抓紧编制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进一步优化布局,落到拟供地块。3月底前,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见附件1)要向社会公布,并于4月5日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在线报部,同时抄送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7月上旬,向社会公布上半年住房用地计划落实情况。2012年1月,向社会公布全年住房用地计划落实情况。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分别在4月上旬、7月上旬和明年1月上旬,汇总各地情况及时上报。部将分3次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供地计划及落实情况。

  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中,要主动与住房建设、规划部门沟通协调,依据下达的安居工程任务、合理住房需求和房价状况,合理确定供地总量,落实规定的各类住房用地和供地政策。房价高的城市要在落实国家下达建设任务所需用地基础上,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严格控制大户型商品住房供地,严禁向别墅供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密切跟踪市场形势变化,切实把握好供地时序和节奏,稳步推进计划实施,提高计划完成率。

  三、切实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

  部决定今年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总量、各类房用地供应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国家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后,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其中各类住房的建设套数任务、各类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以及规划部门提供的平均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控制指标,认真测算各市县所需总用地面积和各类房用地面积,对其中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指标的,在下达各省指标中确保解决。4月上旬前按附表要求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见附件1、2)。

  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部决定今年对落实国家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责任制,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负全责,责任制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部备查,部将各省4月上旬汇总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连同责任人名单一并向全国公示,并采取措施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地应按照已签定分解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尽快协调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五类住房的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要优先安排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时检查用地落实和开发利用情况,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宗地规划建设条件不具备或资金不落实等影响供地的问题。6月底前,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一次检查,督促加快进度,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部。12月底前总结考核各地落实情况,对未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市县要向社会公示,追究责任。

  四、坚持完善招拍挂供地政策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要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要根据中央调控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遏制非理性竞争推动地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供应商品住房用地前,要按照本地区向社会公布的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及拟供宗地所在区域的房价地价水平,合理确定出让底价的控制区间。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1号文精神,认真实行“限房价竞地价”、“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安居住房”等多种招拍挂供地政策。限价商品住房的建筑套型面积应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供应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尽量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其中确属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的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对符合国家规定建筑套型面积和保障性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建公租房的,应实行“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策。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关注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地价变化情况,防范高价地现象向二三线城市转移,对招拍挂出让中出现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督促市县按要求及时上报《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一览表》,认真分析原因并在“备注”栏中填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部将视情况派人实地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约谈问责。

  五、加强对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的监测和查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网络系统,配备专人负责,制订落实加强监管工作制度,落实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及时实施网上排查和实地核查,对发现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及其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实现监测监管查处常态化。

  各地要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不得出让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用地;对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时,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公告审核制度,主管负责人是及时制止违规出让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专门部门、专人加强对市县出让公告的审查,及时掌握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情况,对发现的违规供地,应立即责令宗地所在市县撤销公告,重新调整出让方案。已出让的要中止合同,并追究责任。对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出让的,要追究责任。

  为确保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供地政策贯彻执行到位,今年各地要重点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或性质,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申请改变用途的,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必须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成后申请改变住房性质的,在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土地手续;对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性质以商品住房销售的,应从严从重处罚,并禁止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参加新的土地购置活动。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务院和部今年各项调控政策和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落实好今年国家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加强研究分析,敏锐应对地产市场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密切关注舆情,加强舆论引导,掌握工作主动权。

    二O一一年二月五日

附件1 2011年_____省(区、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单位:公顷、%
县、市 供地总量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商品住房用地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占比(%)
保障性住房用地 各类棚户区 改造用地公共租赁房 限价商品房 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合计 存量 增量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划拨 出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合计                        
填表日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注:1、本表用于4月各地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和上报,以及7月和明年1月向社会公布和上报计划落实情况。
2、本表中第2栏“存量”是指拟使用(实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面积;第3栏“增量”是指拟使用(实际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3、本表中数据要注意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数据保持衔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下各栏数据还要注意与附件2中相关数据保持衔接。
4、“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中第7栏、第8栏,与“保障性住房用地”下第4栏、第5栏不能重复计算。
5、第6栏≥第7、8栏之和;第12栏≥第13栏;所有类型限价商品房统计在第11栏,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6、第12栏和第13栏中的数据,不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下第11栏“限价商品房”。
7、第14栏是按照以下等式计算:第14栏=(第4、5栏+第7、8栏+第9栏+第10栏+第11栏+第13栏)/第1栏。
8、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5、6栏+第9栏+第10栏+第11栏+第12栏。



附件2
2011年___省(市、区)___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统计表 单位:公顷
  保障性住房用地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公共租赁房 限价商品房
项目名称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城市棚户区 工矿棚户区 林区棚户区 垦区危房 煤矿棚户区  限价商品房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新增 其中划拨 其中新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项目1                                      
……                                      
……                                      
……                                      
合计                                      
填表日期: 责任人: 联系方式:

注:1、本表用于按项目上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统计汇总。各省汇总市县情况上报时也可采用此表,将“项目名称”改为“市县名称”。
2、本表中“其中:新增”均指拟使用(实际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面积。
3、4月上报此表时,各栏数按照各类住房的建设套数任务、各类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以及规划部门提供的平均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控制指标,认真测算所需总用地面积,重点是其中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面积。
4、第15栏是指该公共租赁房项目总面积,第16栏是指该项目中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第17栏是指该项目使用的划拨用地面积。
5、填报此表时,应注意与附件1各栏数据之间的衔接。配建的,可按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填写。



苎麻纱、苎麻布、棉漂布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部批准 等


苎麻纱、苎麻布、棉漂布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1994年3月1日,对外贸易部批准 纺织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的范围, 包括下列三种商品:
一、苎麻纱[含纯苎麻坯纱及含麻55%以上与其他纤维混纺的坯纱]
苎麻布[纯苎麻坯布及各类含苎麻55%以上混纺, 交织坯布]
三、 棉漂布
第三条 成立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 (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 负责管理配额招标工作。在招标委员会内设招标办公室, 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全部采用竞争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方式)。
第五条 招标资格:
一、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并加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进出口公司, 生产企业(限自产产品范围)。
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经营权的, 并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外商投资企业(限自产产品范围)。
三、凡在1992年7月至1994年3月对原苏东国家(包括朝、蒙、老、越)有该项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易货出口实绩的并经外经贸部审核同意的进出口公司。凡符合上述条件一条的, 就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 招 标内容: 配额数量, 配额价格。
第七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含各类出口企业和各种贸易方式]由外经贸部确定。招标委员会在外经贸部确定的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内分批进行招标。
如遇国际市场发生变化, 需要调整年度配额招标总量时, 由纺织商会提出建议, 经招标委员会同意, 报外经贸部核定。
第八条 招标次数:
原则上每年进行二次招标。第一次在每年的九月, 招下一年度的配额数量,占年度配额总量的60% 。第二次在全年的三月, 招标数量占年度配额总量的40% ,配额当年有效。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由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上发布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通告。
二、发放《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
1、 《标书》由招标办公室发放。
2、 凡参加投标的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申领《标书》, 并按《标书》的要求如实填写, 按期送回。
3、 在每次招标中, 每个企业对同一种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只能投标一次。
三、寄送《标书》
1、 各企业填写的《标书》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到招标办公室。
2、 《标书》以招标办公室收到日为准。如超过规定的日期, 招标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3、 招 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 应立即登记封存。
4、 寄送《标书》时, 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A: 纺织商会会员证;
B: 上年度出口实绩;
C: 上年度出口收汇证明副本;
D: 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上年度纺织品配额商品实际生产产量的有关报表。
以上文件均可为复印件。
四、评标
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有效的《标书》, 评定投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和中标配额价格。
评标的依据:
1、 必须符合第五条有关投标资格的规定;
3、 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必须高于全部投标企业的平均投标价格, 方可中标。
各投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投标企业的平均配额价格=-----------------------------------------
各投标企业投标数量总和

3、 投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不得低于纺织商会的协调价格。
4、 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出口自产产品, 不得出口非本企业自产产品。生产企业的投标数量应限制在本企业的实际生产产量之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标数量最高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批准核定的出口规模。
如果发现参加投标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有出口非本企业产品行为,一经查实, 即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5、 对投标价格背离正常水平的《标书》, 招 标办公室将以废标处置。
五、中标
1、 凡符合各项评标依据要求的投标企业均为中标企业。
2、 中标数量的分配, 按下列公式计算:
该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数量=本次配额招标总量×---------------------------------------
中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中标数量, 如大于投标企业的实际投标数量, 以投标企业实际投标数量为该企业的中标数量。在此公式下没有分尽的招标总量, 按价格优先原则, 从中标企业中按其没有达到的投标总量, 可从投标价格由高至低顺序进行分配, 分尽为止。
3、 中标企业实际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 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该企业中标数量×该企业中标配额价格
六、 开标
1、 招标委员会应在截标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 并把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备案。
2、 由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上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名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3、 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任何作弊和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外经贸部有权否定该次招标结果。
七、 中标费用
1、 自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录之日起15日内, 中标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门帐户预付10% 的中标配额费用, 作为配额使用保证金。款到后, 招标办公室将向中标企业寄送中标证明书, 并开具收款凭证。如逾期不交者, 招标办公室将按弃标处理, 并取消该企业一个年度的配额投标和受让配额的资格。
2、 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 中标企业须按领证数量向招标办公室一次付清领证配额费用(即领证数量×投标价格×90% ), 凭招标办公室开具的《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 才能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发证机关查存一联。
3、 在最后一次领证时, 预付的保证金将全部予以冲销。
第十条 出口许可证
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一、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
二、出口合同价格(不得低于纺织商会协调的价格);
第十一条 转让和受让
一、中标企业因故中标数量用不完时, 应在距配额有效期限五个月前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用不完原因及转让配额数量, 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转让, 但必须交纳转让配额费用(即转让配额数量×投标价格×5%), 作为转让手续费。
二、中标企业需要增加配额数量以及具有投标资格的未中标企业需要配额数量, 可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原因, 并提出配额价格和所需配额数量, 经招标办公室同意, 可作为受让方, 接受配额转让。
三、配额转让, 受让必须在招标办公室进行, 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电脑配对, 严禁任何形式的自行转让。
四、配额转让和受让经招标委员会批准, 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转让, 受让手续, 开具配额转让证明书和受让证明书。
第十二条 配额上缴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也无法转让配额, 可交回招标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将视交回时间退还企业上缴配额部分的保证金。距配额最后有效期五个月以上交回的, 退还上缴配额部分的50% 保证金, 四个月以上的, 退回40% ; 三个月以上的退回30% , 两个月以上的, 退回20% ; 不足二个月的, 不予退还。
在下次招标时, 招标委员会将按其上交配额数量/中标配额数量的比例, 适当减少该企业的中标数量。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对中标配额未使用, 未转让, 也未将配额交回招标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报经招标委员会同意将取消中标企业对下一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 中标企业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 擅自转让配额, 一经查实, 将取消中标企业二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五条 如中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纺织商会协调价格, 一经查实,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使用中标配额出口报关后, 须在一个月内将出口许可证经海关盖章(企业留存一联)送交招标办公室, 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统计核对,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企业的履约情况和配额使用情况, 以便招标委员会对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的出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纺织品配额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