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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利用举报预防职务犯罪/孟繁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8:24:40  浏览:9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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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利用举报预防职务犯罪

孟繁旺 宋孟君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关键在于监督。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从本质上讲是权利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要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有效监督权力,制约权力。下面笔者仅就举报在监督、制约职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略抒己见。
一、举报工作网络已广泛建立,形成了对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
在我国,监督有多种形式,群众监督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重要形式,可以有效制约权利,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但是,群众监督并不能自发地实现监督的最终目的,还必须通过专门机关的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就是检察机关接待来信来访,办理控告、举报等案件的一项职能工作,是检察机关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的检察业务,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是监督、发现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渠道。举报在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现在已经形成了集宣传、受理、管理、查处、反馈、保护 、奖励为一体的完备的工作体制,构建起覆盖全国的举报工作网络,形成了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体系。
为动员和依靠社会一切可以动员 和依靠的力量,我们各级检察机关都广泛建立起纵横交错的、立体化的预防网络体系,形成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二、实现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的链接,形成社会化大预防的格局。
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为共同目标,决定了两者必然是相互协调,是“兼容”的,能够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所以,如果能够将两个网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的有效链接,无疑会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产生巨大的推动。
如何实现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的链接呢?这种链接是网络体系的链接,更是网络功能的链接,后者尤其重要。网络体系的链接主要是相互之间的工作协作与配合,是对社会资源的共享与运用,网络功能的链接牵涉到更多的内容:
(一)通过举报网络和预防网络开展宣传更容易形成规模,不仅能够推动举报宣传,充分发动群众进行举报,有力地推进举报工作,而且可以迅速增大预防工作的影响面。2002年举报宣传周的主题即“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活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二)预防工作中必然会接到相当数量的罪案举报,这将为举报部门和自侦部门提供新的案源。
(三)举报工作作为监督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有力手段,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三、举报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实践中,举报在预防职务犯罪中有许多独到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作用。
人民群众是反腐败斗争的中坚力量和依靠力量,惩治职务犯罪必须走群众路线,充分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通过举报宣传可以宣传惩治职务犯罪的意义和重要性,,宣传中央反腐败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政策,传播法律知识和举报常识,通报大案要案查处情况,介绍同犯罪作斗争的方式、方法,强化群众的监督和参与意识,可以鼓励群众踊跃举报,热心支持和参与反腐败,积极监督和预防职务犯罪。
(二)获取和初查罪案线索,督促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强化监督作用。
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系的“窗口”,是人民群众与专门机关进行交流、沟通的有效渠道。单位和个人通过举报,检举揭发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和调查线索,为侦查部门提供大量高质量的罪案线索。举报中心依靠公民提供罪案线索,通过调查揭露犯罪。在特定情况下,举报部门直接立案侦查举报案件,具有快速反应的特点,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同时,举报工作还可以通过转办、协办,跟踪监督,来有效监督和促进职务犯罪的查处,从而真正使得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落到实处。
(三)通过动态监督,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举报案件线索是反映职务犯罪发案情况的“晴雨计”,通过分析一些单位和部门罪案线索的多少和发案数量,可以发现该单位和部门职务犯罪状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未“亡羊”而“补牢”。通过研究考察一定时期举报案件线索的升降,还可以判断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有利于及时调整反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工作对策。
(四)对职务犯罪的威慑作用。
一个巨大的举报网络,可以形成一个社会监控体系,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置于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的联合监督之下,从而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做贼心虚,就会经常感觉到无数双“眼睛”的监视,这样,就会迫使一部分正在犯罪的人因惧怕举报查处而中止犯罪,或者驱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坦白交代犯罪问题,并且可以遏止企图犯罪而尚未踏上犯罪道路的犯罪分子,使他们悬崖勒马,不敢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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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


莱芜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水
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发布全省十七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加
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 区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费
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除前款规定外,中央、省驻莱、市直企事业单位以及莱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由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30元
  (二)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65元。
  (三)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
  (四)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20%征收。
  (五)提取矿泉水的,每立方米征收1.40元。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水资源费的收缴实行“票款分离”制度。每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资源费额3‰的滞纳金。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水资源费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15%缴入省库,85%缴入市库;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水资源费15%缴入省库,85%缴入区库。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水资源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水资源费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所需的业务费用,列入水资源费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征收水资源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截留挪用越权征收水费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鉴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作出规定,决定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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