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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28:16  浏览:9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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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现将国发[1987]2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节约电能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当前电力供应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尤为重要和迫切。各级电力部门都要充分领会国务院文件的重要意义,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具体情况,协助制订实施细则,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我部准备在近期内召开由网局、省局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汇报和交流各地贯彻国务院文件要求,以及开展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进展情况和具体措施,并对今后工作作出进一步的部署。请各局做好准备(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对节约用电的组织领导,我部设立全国节约用电办公室,由水电部副部长张凤祥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生产司司长王监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部电力生产司办理。各级电力部门也要相应加强机构、调整力量,把节约用电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抓起来。

附: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30日 国发[1987]25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电力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在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切实抓好原材料、能源的节约,尤其是电能的节约,是一件大事,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实施细则,推动各行各业大力节约用电,特别要认真搞好工业企业和市政生活的节约用电工作。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
当前,电力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解决这一矛盾,除加快电力建设外,还要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工作。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一、严格生产用电定额管理
(一)各行业归口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上等级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局《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的要求,组织制定主要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各地区应据此制定本地区分类电耗定额。
各地经委(计经委)应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电力分配部门,根据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制定企业用电定额,并按月考核,考核面应逐步达到本地区工业用电量的70%。按电耗定额水平,结合综合效益,对企业实行择优供电。
(二)实行计划用电,节约归已。企业比当年计划节约少用的电量,电力分配部门不扣减下年计划指标。少用电量按自筹燃料电价的价差,提取一定比例奖给节电企业,由超计划用电加价收入交纳产品税、所得税后留用部分中列支。
企业超计划用电,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加价收入按规定交纳产品税、所得税,留用部分主要用于改善用电管理的技术措施以及企业的节电措施等。
企业节约用电,按国家现行规定提取节约奖。产品电耗达到国家等级标准或省级标准的,可按前两年实际单耗的平均值为起奖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实行差别奖金率,分等计奖。提奖率为:国家特级30%-50%,国家一级20%-30%,国家二级13%-15%,省级标准10%-13%。未达到省级标准的仍以上年实际单耗为起奖基数,提奖率为8%-10%。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节约奖的宏观控制,对所属企业发放节电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区、本部门节电总价值的15%。
产品电耗有回升的单位(其中达到国家特级、国家一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3%),要按照“奖罚同率”的原则,予以罚款。
(三)各地区经委(计经委)应组织制定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限额不得超过本文附件的规定值。对超过最高限额的企业,电力分配部门应采取限供或停供措施。
(四)新建、扩建项目的产品设计电耗定额,不得高于本行业同类型企业国内先进定额,并不得选用淘汰型设备。否则,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设计,供电部门不予报装接电。
二、开展调荷节电
(一)轮流安排可间断生产的企业和高电耗设备在后夜用电。有计划地安排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等部门高电耗产品在丰水期多用电,枯水期或农灌期检修设备,少用电。

有条件的电网,在电网低谷和丰水期,企业超过计划多用的电量,经电力部门同意,不作为超计划用电处理。
(二)水利电力部应会同国家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文),今年上半年制定多种电价的实施细则。为鼓励非连续生产的企业或准备在电网低谷和丰水期多用电,在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条件下,可再适当加大低谷和丰水期电价降低的幅度。
(三)用户在分配的计划内用电,无特殊情况,供电部门应做到不拉闸,确需拉闸时应提前通知重要用户。无故拉闸造成用户的损失,供电部门应按合同规定予以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地方经委(计经委)组织调查,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电力部门应积极采用电力定量器等用电管理的技术措施,逐步实现分户拉闸、分户管理。
三、发挥高效省能设备,加紧淘汰设备的更新
(一)机械工业部门应制定规划,优先研制开发高效省能设备。生产国家公布的节能机电产品的企业,应按国家经委等四个部门颁发的《鼓励推广节能机电产品和停止生产淘汰落后产品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366号),在提供贷款、减免税收和原材料、能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经销部门不得经销、代销。否则,应停发贷款,停供动力、燃料、原材料,并处以罚款。
(三)根据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主管部门对企业在用淘汰设备应分期分批制定规划,限期更新改造。
企业逾期继续使用淘汰设备所浪费的电力,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
企业在用的淘汰型机电设备,不准安排恢复性大修。
(四)设备更新资金的来源
1.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
2.地方分成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3.地方筹集的银行贷款和部分国家节能专项贷款,可在一些企业试行按更新单台设备核算,用节电效益还贷的办法;
4.发展租赁事业,支持企业改造风机、水泵等设备,还款可采用本款第3项办法;
5.超计划用电加价款交纳产品税、所得税后,安排支持企业节电措施的部分。
(五)企业更换下来的淘汰设备,一律就地报废,严禁转让和再次使用。违者除报废设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转让和使用双方处以罚款。
四、认真推广节电技术措施,鼓励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办电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制定节电技措计划,并结合具体情况认真推广下列重点节电措施:
1.用电设备的经济运行;
2.低效风机、水泵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效率,包括采用微阻缓闭止回阀和管网改造;
3.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
4.交流电机调速节电;
5.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节电措施;
6.热处理炉采用硅酸铝等新型保温材料;
7.照明采用新光源和光电自控装置;
8.有热源的大面积空调单位,装设溴化锂制冷装置;
9.纺织厂以热油载热循环装置代替电加热定型设备;
10.电弧炉、矿热炉等的短网改造;
11.烧碱、电解铝等电解槽降低槽电压;
12.重点耗电设备和工艺采用微机监控;
13.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专业化生产。
(二)鼓励企业利用余热、压差或煤矸石发电,并给予下列优惠:
1.新增自发自用电量,电网不抵扣统配电指标;少用统配电量,视同企业节约少用的电量,由电力分配部门给予奖励;富余电量委托电网销售时,按市场价格代购代销。

2.此类综合利用项目,各部门、各地区应优先安排,贷款可向国家经委申请贴息。
(三)企业凡装设单台容量10吨/小时及以上的锅炉,有稳定的热负荷、年运行时间在四千小时以上的,可安排热电联产。
五、管好农业用电
(一)认真抓好电力排灌站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工作,排灌用电必须有核定的定额,排灌变压器的负载率低于20%者,停止供电。
(二)未经电力部门许可,工矿企业或乡镇企业不得擅自向农村转供电,违者不予供电。现已转供的,必须按价收费,对拒付电费者,转供单位有权停止供电,由地方政府监督执行。
供电部门尖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试点,逐步将被转供户改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
(三)加强农村电网的管理和改造,包括改造迂回供电或供电半径超过规定的网络,更新非标准或高耗电气设备,实行线损率承包责任制等。到1990年,农村电网线损率应降到11%。
六、控制非生产用电
(一)在国家电网供电地区,对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机关、商店、事业单位等,实行计划供电,按照节约用电的原则,定期下达用电指标。超计划用电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
(二)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机关、商店、事业单位等不得使用电热烧水、取暖。除旅游宾馆、科研实验室、净化室、医院手术室、通讯室、计算机房、影剧院等特殊需要外,不得使用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
(三)各地应根据国家计委《旅游宾馆设计暂行标准》,制定本地区宾馆、饭店的空调系统控制标准。装有电力空调器和冷热风机的宾馆、饭店,必须加装控温装置,室内温度、湿度或新风量超过控制标准者,按宾馆、饭店全月空调用电量现行电价的一至二倍加价收费。
(四)除小水电供电地区或已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地区以外,在居民中不推广电炊。
(五)适当控制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增长速度。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下办法:
1.居民装设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和在第六条(四)款规定范围外使用电炊具时,除一律按国家照明电价计收电费外,在使用期内,每月按基本电价五至十倍加收设备容量费。
2.除第六条(四)款规定范围外,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每户每月用电最高限量为六十至一百度,超限量用电的,超过部分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
七、做好节电管理工作
(一)国家标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在今明两年抓紧制定风机、水泵、变压器、电动机经济运行标准,家用电器耗电标准,宾馆、饭店合理用电标准,重点耗电设备电平衡测试标准,节约用电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等国家标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二)国家戴帽下达用电指标的企业,应在今明两年内完成电平衡测试,其它年用电量在五百万度以上的企业,应在一九八九年内完成。据此制定节电技措规划,边测边改,取得实效。
(三)加强节电标准、规程的宣传贯彻和节电培训工作。今明两年,首先在一百千伏安以上的高压用户中,贯彻落实《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和《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
(四)国家统计局应按月考核分析重点行业主要产品电耗指标,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各地区的单位产值电耗和主要产品电耗指标。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定期考核并评比公布重点企业产品电耗指标。
(五)各地区在平衡年度用电指标时,可安排一些统配电量,奖给节电成绩显著的地区或企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约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水利电力部要在部内确定一个现有机构,冠以“全国节约用电办公室”名称(不提高行政级别,不增加编制),负责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重大问题报请国务院节能办公会议决定。各地三电办公室在同级经委(计经委)领导下,负责节电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指标
单位:千瓦小时/吨
1.电解铝交流单耗
八大铝厂 17000 包括供电与整流变损耗
中小型铝厂 19000 包括供电与整流变损耗
2.矽铁(含矽75%)工艺单耗
重点厂 9000 包括电炉变损耗
地方厂 9100 包括电炉变损耗
3.电石工艺单耗
重点厂 3650 包括电炉变损耗
地方厂 3900 包括电炉变损耗
4.烧碱交流单耗(按液碱计)
隔膜法(重点厂) 2650 包括变损
水银法(重点厂) 3600 包括变损
隔膜法(地方厂) 2800 包括变损
水银法(地方厂) 3700 包括变损
5.黄磷 17500 包括变损
6.合成氨综合单耗(包括直接生产和辅助生产用电)
中型厂 2100 全厂生产综合
地方厂 1850 全厂生产综合
7.乙烯(重点厂) 2810 综合单耗
8.水泥
425#以上 120 综合单耗
325#以下 105 综合单耗
(窑外分解、立筒预热工艺增加15%;矿渣水泥相应降低
15%)
9.电炉钢工艺单耗
(冶金行业) 675 包括电炉变损耗
电炉钢工艺单耗
(机械行业) 800 包括电炉变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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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监局等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药监局、中医药局、纠风办:
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政策,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招标范围不断扩大,招标办法逐步完善。初步改变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方式,增加了药品价格透明度,提高了优质药品的市场占有率,遏制了药品价格上涨的势头。实践证明,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有力措施之一,必须坚持下去。
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不确定药品采购数量,存在大量替代药品规避招标,甚至“中标就死”的现象;二是执行合同不严格,医疗机构不按合同采购药品、及时付款,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三是招标程序过于繁琐,中介机构收费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四是有些医疗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未将招标降价的好处大部分让利于患者;五是监督不力,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的医疗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未进行严肃查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效果,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我们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若干规定》对纠正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办法,规范管理。要认真研究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规范药品价格、纠正医药购销的不正之风、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规范落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情况,将定期开展检查和督导。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纠风办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省或市(地)为组织单位,县(市)或单一医疗机构不得单独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省或市(地)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鼓励市(地)进一步联合组织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或者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每一个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单位每年实施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不得超过两次,以减轻医疗机构和企业负担。
二、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中药饮片除外)纳入集中招标采购。具备网上交易和监管条件的地区,应将医疗机构广泛应用、采购量大、价格高的药品全部纳入招标采购目录,实行公开招标和集中议价采购,对其它药品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不具备网上交易和监管条件的地区,仍按药品类别将采购量大、价格高的药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防止中标药品被其它同类品种替代。按药品类别编制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地区,对价格低廉、采购数量少、临床不易滥用的药品是否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在合同采购期内,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之间允许确定合理的浮动幅度。一个品种有几家企业中标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向每家中标企业采购药品的数量。
四、合理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切实做到让利于民。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由医疗机构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执行,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简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减轻投标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文件范本(试行)》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交上述规定以外的证明文件,如荣誉证书、商标注册证、税务登记证、年检机构代码证、生产工艺证明、近期省级三批药检报告等。对投标企业在上一期招标中已经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资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药品基础数据库和药品价格信息库等发布的企业资质、产品认证数据和价格信息,各地在药品招标时可以直接采用,不得再向企业索取。原则上不要求投标企业提交样品。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各地要按照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积极探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有效措施。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参加投标,以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药品投标价格。药品批发企业投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
六、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办理集中招标采购事宜,不得越权进行资格预审;不得要求投标企业重复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不得对资质证明文件进行重复认证;不得利用潜在投标企业的资质信息和其他招标、投标、评标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取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书费、代理服务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以确保招标代理机构的中立和公正。
遴选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要引进竞争机制,由医疗机构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禁止行政机关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方式获取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代理权。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招标过程中涉及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其他医疗机构的回款时间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对于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药品购销合同明确的品种、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扩大折扣让利幅度,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中标企业要保证药品的及时配送,不得转让或者分包药品购销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中标药品进行回扣促销。
八、以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投标、评标,防止投标企业以奇异规格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同时要避免投标企业不合理减少投标药品的规格而影响临床用药。
九、积极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网上招标、投标、竞价和交易,实现药品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便于政府和社会监督。
十、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实行纠风与价格、社保、卫生、工商、药监、中医药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监督机构,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建立不良记录登记公布制度。各地纠风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定期开展抽查和互查,发现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十一、进一步强化政府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对于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确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实施政策,研究、处理出现的重大问题,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及时进行督导,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规范进行。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文件范本(试行)》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区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互联网网站实名管理工作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互联网网站实名管理工作的通告

信部电〔2007〕338号


  为深入开展十部委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进一步做好互联网网站实名管理工作,加大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清理整顿力度,信息产业部在已开展有关工作基础上,为使全国网站备案系统数据库信息更加完整、准确,在北京、天津、上海、河南、广东等五省(市)启动了网站备案信息核查试点工作,并将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全国开展网站备案信息核查工作。现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501号)、《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2007〕231号)等有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互联网网站主办者应当认真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对未备案擅自开通网站服务的,将责令关闭。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履行备案变更、备案注销手续。对备案信息不准确、通过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取得备案资质的,将予以注销备案,关闭网站。
  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执行“网站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认真做好代为备案、网站备案信息记录更新工作,不得为未备案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具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或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经营许可资质,应做到“三建”: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备案信息数据库、建立备案管理“专人专岗”制度。对无证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的,基础运营商应停止为其提供电信网络传输服务,通信管理部门将予以清理监督。
  四、在网站备案信息核查工作开展期间,为落实十部委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中关于“整顿托管主机和虚拟空间信息安全管理秩序”的工作要求,通信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发放新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许可证。
  五、核查工作期间,基础运营商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将对其接入网站用户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实。同时信息产业部还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单位通过电话等方式(核查电话号码为:010-66013529,66015960,66012666,68165943)向网站主办者核查信息。请受访网站给予理解、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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